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

2018-05-09 15:59刘玉春
时代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月工资薪金数额

【摘 要】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一直在争论中计征,如何对工资薪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合理分配,避免不必要的税负,有其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提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关键词】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从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出台后,年終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在争论中计征,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存在不合理之处。如何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纳税筹划,减轻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年终一次性奖金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是将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一次性奖金数额÷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数,则按一次性奖金数额-(费用扣除数-当月工资)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例题:某公司2014年12月员工甲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元,员工乙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1元,假设甲、乙12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则:

甲的纳税情况为:18000÷12= 1500元,适用税率3%,应交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18000- 540=17460元;

乙的纳税情况为:18001÷12=1500.08元,适用税率10%,应交个人所得税=18001×10%- 105=1695.10元,税后收入=18001- 1695.10=16305.90元。

乙的一次性奖金收入只比甲多了1元,却要多交1155.10元的个人所得税,可见,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存在不合理之处,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陷阱”

一般而言,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后额随着奖金数额的增加而增加,但由于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存在不合理之处,当多发的金额超过临界点后,适用的税率会提高一个档次,导致税前收入增加但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形,这就是所谓的“税收陷阱”。要避免“税收陷阱”,就必须要使税前多发的奖金额大于因多发而缴纳的税额,于是有如下表达式:

x>[(a+x)×b- c]- (a×b- c),其中:x为多发奖金额,a为临界点,b为适用税率,c为速算扣除数。

当临界点为18000元,有x>[(18000+x)×10%- 105]- (18000×3%- 0),解方程可得x>1283.33。这表示当临界点为18000元时,多发奖金额>1283.33元时,才不会出现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即税收陷阱为(18000,19283.33)。

当临界点为54000元,有x>[(54000+x)×20%- 555]- (54000×10%- 105),解方程可得x>6187.50,即税收陷阱为(54000,60187.50)。以此类推,可得如下表1。

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掉入税收陷阱,可以将部分奖金分配到当月或者几个月的工资中发放。

三、全年工资薪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最佳分配方案

由于工资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不同,对于纳税人而言,全年每个月的工资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分配金额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全年税负。因此,如何分配全年收入,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与奖金分配范围,从而使总体税负最低,进行纳税筹划。

(1)全年的工资薪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小于或等于78000元[(3500+1500)×12+18000]时,最优的分配方案是每个月的工资薪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适用3%的税率,由于两种收入形式都适用3%的税率,对于哪种形式的收入分配更多一点,不影响总体税负,故没有筹划空间。

(2)全年的工资薪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大于78000元[(3500+1500)×12+18000],小于或等于114000元[(3500+4500)×12+18000],这时如何筹划都会有部分金额适用10%的税率。因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速算扣除数只能扣除一次,所以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低于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时,总体税负最低,即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18000元,最大程度的适用3%的税率,剩下金额月平均分配,每个月工资薪金在5000 8000元之间,适用10%的税率。

(3)当全年的工资薪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大于114000元[(3500+4500)×12+ 18000]时,就有了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增加年终一次性奖金数额,使其适用税率为10%;另一种选择是增加每个月工资薪金数额,使其适用20%的税率。我们假设增加年终一次性奖金数额使其适用10%的税率,将奖金数额超过18000元的部分设为S,先算出两种方案的平衡点,于是有18000×3%+[(S/12+4500)×20%- 555]×12=(18000+S)×10%- 105+ (4500×10%-105)×12,解方程S=11550。故当全年的工资薪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小于125550元[(3500+4500)×12+18000+11550]时,年终一次性奖金数额分配18000元,适用3%的税率,剩下金额月平均分配,每个月工资薪金在8000 8962.50元之间,适用20%的税率。

(4)当全年的工资薪金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大于125550元[(3500+4500)×12+18000+11550],小于或等于150000[(3500+4500)×12+4500×12]时,此时S> 11550,故要提高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使其适用10%的税率,即年终一次性奖金数额控制在29550(18000+11550)至54000元(4500×12)之间,剩下金额月平均分配,每个月工资薪金在5962.50 8000元之间,适用10%的税率。

以此类推,可得到最小税负的全年总收入分配规则。如表2。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四平 136000)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EB/OL].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88/n812950/ c1201370/content.html.2005-01-26.

[2]胡芳.全年一次性奖金税务筹划浅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4(29)中:105-107.

[3]乔亮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之案例分析[J].财会月刊,2014(12):70-72.

[4]陈晓瑜.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时代经贸,2007(S9):174-175.

[5]曹彩虹.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分析[J].时代经贸,2017(25):19-21.

[6]刘爱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探析[J].时代经贸,2015(10):116-117.

基金项目:四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四平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建议”(项目编号2016168)。

作者简介:刘玉春(1980—),汉族,女,吉林辽源人,吉林师范大学会计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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