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购物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探究

2018-05-09 10:55陈雨曦
卷宗 2018年6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微商

陈雨曦

摘 要: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以其便利快捷的特点迅速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肯定和追捧,而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移动电商模式,更是迅速在网络购物的浪潮中拔得头筹。微商以其成本低廉,準入门槛低等优点引得众多经营者趋之若鹜。然而在这种新型的移动购物模式下,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获取赔偿权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犯。在这种新型的交易环境下,需要结合我国目前微商发展的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在不影响网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最大化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微商 网络购物 消费者权益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移动电商模式,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它不仅有着传统网络购物方便快捷的优点,还依托微信平台,形成了入行门槛低、投资成本低等新的优势。近些年来,微商在网络购物中的比重逐渐加大,然而在其蓬勃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弊端,主要体现在微商购物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对微商购物模式应当通过适当的引导来规范其健康发展。

1. 微商购物模式与网络消费者概述

1.1 微商的概念及特点

对于“微商”一词,并无统一的概念和界定。微盟总裁孙涛勇提出,微商是一种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它是个人或者企业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它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发朋友圈作为推广和销售方式,由顾客直接向顾客销售;另一种是以微信公众号为媒介,通过微信公众号向消费者推送商品信息。无论上述哪种模式,都是以微信作为平台,以微信好友推荐和朋友圈展示为途径进行商品推广、销售以及购物心得分享。

首先,微商与“淘宝”、“京东”等专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有所不同,“淘宝”等作为专业网络购物平台,有着一套完整的经营管理体制,从销售者的主体资格审查到售后的监督管理都发展得较为成熟。而微商脱离了第三方交易平台,仅仅依靠微信这一网络社交平台来进行交易,由于微信并非移动商务平台,不具备网络电商交易所需的各种条件,没有统一的经营管理系统和第三方平台的监管,缺乏安全保障成为其最大的缺陷。

其次,微商的市场准入门槛低、投资成本低,经营主体鱼目混杂。微商主要是由个人或小型团队经营,鲜有企业入驻,因而使得许多兼职移动网络销售的人员选择其为经营模式。微商缺乏统一管理、主体分散,准入门槛几乎为零,因而吸引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不需要任何实体性投入或审查批准,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摇身一变成为经营者,依托微信社交平台进行商品代理和销售。由于微商的经营主体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造成微商交易中的混乱现象丛生。微商交易依托微信中的社交关系、人际关系,以交情为纽带,其市场规范化程度较低。

最后,微商依托微信这一社交软件进行交易,公开程度低,缺乏评价和晒单的公共空间,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正是由于微商这种高度的随意性和流动性,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在选择商品之初,商品展示和买卖交易的公开程度低致使消费者没有参照和借鉴,增加了购物的风险;在交易结束之后,又因为微商经营者的流动性,使得消费者难以找到有效途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 网络消费者的概念和特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而网络消费者是指以网络为平台进行上述消费行为的自然人。

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有明显区别。首先,网络消费者最大的特点在于进行交易时,消费者并未真正接触到实体商品,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遴选完全来自于网络上的虚拟描述和直观的视觉感受,往往容易受到商家图片和描述的误导,许多商品与实物不符,质量问题突出,消费者购物的目的不能实现。其次,由于网络购物采取线上交易,微商购物模式中,经营者流动性大,人员组成复杂,没有统一的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管理监督,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商家侵害,维权往往求助无门。基于此,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应当高度重视,着重考虑其特殊性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护制度。

2. 微商购物中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产生原因

由于微商购物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目前仍缺乏相关措施进行有效规范和引导,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下文通过对目前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和梳理,探究其产生的原因,从而寻求解决之策。

2.1市场准入门槛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侵犯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侵犯的表现之一在于,微商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无从保证。例如目前微信中存在着大量的海外代购商家,商家的进货渠道和货源消费者无从得知,购买商品时依赖的仅仅是对商家的单纯信任,这种情况下,如果商品的质量存在瑕疵或缺陷,就很可能会侵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保障权受侵犯还表现在微商交易的支付方式中,微商相较于专业电子商务购物平台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脱离第三方交易平台,缺少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或组织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消费者完成商品交易一般是通过发送“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这种交易方式的弊端在于消费者在拿到商品之前就已经完成付款,商品是否能真正送到消费者手中或者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商品是否真的是消费者意图购买的商品还未可知,这给了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造成这一系列现象的原因在于,微商的市场准入门槛低,经营主体复杂,没有统一的监督管理标准。微商不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和资本审查,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得不到审核,经营活动得不到有效的监督规范,由此导致微商交易市场的各种乱象,进而侵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2虚假广告层出不穷,消费者知情权受侵犯

在微商购物模式中,虚假广告充斥手机屏幕,消费者易受商家广告的诱导或欺骗。消费者只有在明确知晓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前提下,才能理性地判断和选择,而虚假广告的泛滥则给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带来了很大阻碍。在微商购物模式中,经营者通常会通过发布朋友圈或者公众号推送的方式来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图片和信息,然而关于这些商品的基本信息的来源消费者并不能清楚地知悉。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真实情况也并不了解,只能通过经营者每天发布的图片,发布产品的有效使用反馈来了解一二,然而这些反馈的真实性也不能得到保障,微信本身不具有直接查看商品购买反馈的功能,消费者只能根据经营者单方面的描述来了解商品。如果对于卖家的诚信没有任何相应的担保,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在于微商经营的特殊性。首先,微商所依托的微信平台仅仅只是社交平台而并非交易平台,微信并未针对商品经营销售形成完整的管理运营体系,所以在微商的买卖交易中,消费者就不能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微商交易中的经营者凭借人际关系网络吸引顾客,消费者仅仅基于口口相传而选择商品,对于商品信息的了解渠道片面、单一,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2.3缺乏市场监督机制,获取赔偿权受阻碍

由于微商经营者分散无组织,缺乏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当消费者在购物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向经营者求偿的权利难以实现。一方面,由于微商买卖交易中经营者是依托微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流动性和随意性都较大,没有固定的部门或组织来规范和管理,当消费者遇到权益遭受侵犯的问题时,容易出现找不到经营者的问题。微商中有的经营者一旦交易结束,就会采取将顾客拉入黑名单或删除好友的方式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商品一旦售出概不负责的情况屡见不鲜。尽管消费者可以向微信投诉举报,但微信只是网络社交平台,所能做的也只是对消费者所投诉的账号进行封号处理,并不能为消费者解决实质问题,更不能对其合法权益真正起到保护作用。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市场监督机制,微商交易中不仅销售的商品质量层次不齐,微商的经营者也是构成复杂,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他们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微商交易中的经营者,他们既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也没有营业许可证,当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时,消协很难根据常规程序和步骤对其进行追责。这样一来,当消费者在微商购物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消费者获取赔偿权的实现就变得异常艰难。

市场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与网络消费者获取赔偿权受阻碍存在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只有建立和健全针对微商交易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微商交易的各个环节,才能为消费者营造健康安全的购物环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3. 新型交易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基于上述对目前微商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以及对这些问题产生原因的梳理,本文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3.1完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现有制度,规范微商交易活动

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由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是对等的,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護法》的调整。事实上,在微商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并非是完全对等的,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对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了解不足使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微商中的交易关系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和规制。微商交易中的消费者理应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在内的消费者基本权利,经营者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以保障消费者上述权利的实现。针对微商买卖交易中的商家而言,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保障消费者不因购买商品而受到安全损害的义务、保证商品质量无瑕疵的义务以及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等。微商交易不能脱离法律的监督和管理,这是针对市场交易最基本的要求。要规范微商的交易活动,首先就应当完善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微商中的诈骗行为和产品质量问题在法律的规制下失去生存空间,将消费者因通过微商渠道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而遭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针对网络购物而增加了“消费者的反悔权”,这对于传统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是为他们又增设了一层“防护网”,最大限度的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通过微商平台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而言,由于微商的经营者流动性大,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实现“7天无理由退货”相当困难。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将微商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明文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当中,针对微商交易不断细化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3.2构建统一的监管体制,维护微商交易市场秩序

要规范微商交易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得以落实,就要构建一套统一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在调整和制约微商经营者的同时,也要为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提供渠道。

统一的监督机制的构建,能够扭转微商脱离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现状,规范微商的市场准入,加强对微商经营者的审查监管,整顿移动网络交易市场。针对微商中的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制和注册制,构建微商商家的信用审查制度和评价体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微商交易中的销售方如实提供商品信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之间的对称关系,这符合消费活动本质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微信平台也应当加大对微商的监督,完善相应的惩治措施,将微商经营者的活动置于网络公众的监督之下,从源头上对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实施有效治理。监管机制应当进行科学的设置和调整,进行更加合理的职能划分、工作流程制定、人员配置、经费支持等,使监管机构切实全方位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保障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加强立法以强化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外,还应保障其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救济渠道畅通,就我国而言,消费者维权应逐步进行,构建一个统一的权益保护机制。针对微商交易中存在的消费者维权难的特点,可以借鉴“淘宝”等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成功经验,构建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平台为双方的交易保驾护航,同时为网络消费者维权打通渠道。

3.3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细化侵权追责制度

微商交易中,在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难度最大的就是纠纷的解决问题,消费者获取赔偿权的操作和实现总是受到各方面的阻碍。微商交易不同于传统网络购物之处在于作为主体的经营者分散化,因此,构建微商交易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与构建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同步。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借鉴“淘宝”等传统电子商务平台的成功经验,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节省人力物力的情况下,保障消费者合法维权的权利,使微商交易双方能够在线上进行纠纷解决,帮助消费者顺利获得赔偿。

基于微商交易的特殊性,在线纠纷机制的解决既可以依托微信来构建专门的维权系统,同时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发展壮大,也可设立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纠纷调解机构,将微商交易纳入其中进行管理。

在为消费者提供在线纠纷解决途经的同时,也应当细化侵权追责机制,适当加大对微商交易当中此类诈骗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以全面有效实现,促进微商交易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4 结语

微商购物作为近年来异军突起的新型购物模式,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遭遇到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如何在这种新型的购物模式下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免受商家侵害是维护网络市场稳定的关键所在。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微商购物没有统一系统的监督管理模式以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制,因此构建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且完善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是解决当下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必要措施。只有立足于我国微商发展现状,整合社会多方力量,才能正确引导和规制微商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网络交易市场朝着积极有序的方向继续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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