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动理论视角下业主维权行为研究

2018-05-09 10:55史亚雷
卷宗 2018年6期
关键词:社会制度

摘 要:当前,影响小区业主维权行动出现的原因是多元的,包括业主的维权意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律制度的健全、文化传统认知以及国家社会政策等方面。鉴于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的视角,我们认为小区业主维权行为是在特定的模式下发生的,即业主是否维权,选择用何种方式维权,均取决于行动环境的状况和市场特有的社会制度。

关键词:社会行动、业主维权、社会制度

目前,在中国,小区业主维权研究已是跨学科的交叉研究领域,例如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爬梳学界现有的学术研究,小区业主维权的相关研究成果显著,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概括来说:首先,研究主题明显集中,研究成果的系统化程度不高;其三,研究方法单一,基本上是定性个案研究,研究结论不具说服力。

当前业主维权具体的分析框架如下:第一种是以国家—市场—社会为进路的分析框架。将微观的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群体等视为宏观上的国家—市场—社会结构,通过对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行动较量来考究小区业主维权的原因、困境及其社会意义。第二種是以问题—对策为进路的分析框架。这种方式的研究注重指出小区物业各类纠纷以及业主维权行动所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的对策研究。前面已有所提及,这种进路的研究成果政策性倾向浓厚,比较泛化,缺乏对于一些重要理论问题的系统探讨。第三种是以结构—行动为进路的分析框架。在该分析框架中,研究者不仅从当前的体制模式、制度规则等“社会制度”因素剖析业主维权的结果与困境,而且从“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性“行为”出发考究小区业主维权对相关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调试与塑造功能,该进路适合于对业主维权的深度剖析。但是其着眼点偏向于对某一现象作出困境解释而忽略了这一现象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容易给研究的客观化带来危险。 第四种是以过程—事件为进路的分析框架。学者注重从维权“事件”与维权“过程”来把握城市基层社会的结构,强调通过对典型个案的描述和维权过程的分析为维权逻辑作出动态的演绎。这种研究进路的缺点是其局限于少数业主的维权行动及行动策略之上,可能过于微观,忽略了业主维权运动的历时性、整体性。

一、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

塔尔科特·帕森斯早期受韦伯的影响较大,注重社会行动的概念。他提出“手段-目的”社会行动的概念框架。

帕森斯把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分析单位,依照“单元行动”,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行动应当由下述四种因素构成:其一,社会行动者;其二,社会行动者所要达到的未来目标;其三,目标实现的社会环境因素;其四,涉及思想、观念、行为取向的规范限定。在帕森斯看来,个人和社会都是由系列社会行动组合而成的。无论个人的社会行动或者社会的社会行动,都是有意识的、有目的的。由此社会行动理论可以推出:其一,社会行动是一个时间过程;其二,社会行动存在失误的可能性;其三,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行动是行动者的主观意向;其四,社会行动的情景是多元的复杂的。帕森斯通过分析社会行动的起因和过程,认为社会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交往中,人对社会环境的刺激必然出现满意的或失望的反映。社会人的这种心理活动是构成社会因素的要点之一,各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催生社会人的行动成为社会行动。

社会学的相关理论浩如烟海,笔者认为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可以更好的诠释本研究所要写的内容。本文重在研究H省J小区业主的维权研究。通过梳理连续三年(2014年6月-2017年6月)小区业主维权事件,我们可以归类整理不同时期的业主维权策略是怎样进行的。以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作为本研究的理论支撑,我们重点考究各方社会行动者是如何参与维权行动的,维权效果受制于哪些社会规则或社会结构,社会环境在维权过程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二、业主维权行为出现的构成要素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业主维权现象不仅是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成为学术界重要的学术议题。当前,关于业主维权问题产生的原因的文献汗牛充栋,已有的研究试图从小区业主维权的目的来进行探究,将业主维权的原因主要归结于维护个人利益,少部分研究认为,业主维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层面的利益,然而这类探讨只抓住了影响小区业主维权行动的一个侧面,即追讨利益对业主维权行为的影响。我们认为,业主维权行为是一项社会行动,不管是业主个体或小区集体的维权行为,从这个视角看,小区业主维权必然是在特定结构下开展的,即作为生活在社会系统之中的人来讲,社会人的行动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换句话说,任何社会人的行动均是在特定系统交叉综合因素影响之下开展的,任何社会行动者的社会行动不可能有不受任何社会因素影响的社会行动。因而我们完全可以引入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来分析业主维权行为。以H省J小区三年内发生的维权事件为例,在帕森斯社会行动理论视角下业主维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业主主体、条件、手段和规范。

H省J小区是当地成熟的小区之一,拥有住户近两千户,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发生维权事件频繁,成为一种不可小觑的社会现象。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其一,物业公司自身问题。物业的相关制度规则不完善、不合理,小区管理混乱。其二,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住宅质量出现问题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回应和解决。尽管业主多次以集体行动的方式与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声讨说法,但是两方主体均是采取拖延的策略,不能及时或者如约解决问题。其三,居委会和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小区基础治理主体出现工作效率低的现象。当地主管业主维权的行政部门经常迟迟不予答复或是答复了迟迟不见落实,而且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着说不清道不明的模糊关系。其四,某些司法裁决的不公正。在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等行政部门与业主维权之间的诉讼博弈中,地方法院审判不公平的现象也会出现,业主对法律的公信力失去信心。

笔者通过访谈法对J小区进行调查,而后对收集到案例进行爬梳分类,可以发现J小区的业主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行政途径。

面对住房方面的权益受损问题,例如所住小区规划格局、房产证的办理延误、房屋质量等实际问题,部分小区业主采取向当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反映。此外关于物业管理问题,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除此之外,在际的维权行动中,许多业主抱团行动采取上访策略,向上级政府领导写控诉信、上诉状,力求上级政府向基层管理部门施压。例如,业主张女士对物业费收取不合理,投诉物业服务公司。

(2)法律途径。

当业主的维权达不到预期目的,部分业主寄希望于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集中表现于:其一,小区业主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二,小区业主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暗箱操作,物業管理缺位问题,小区业主有权捍卫自身的财产权利以及被服务的权利;其三,请求仲裁机关仲裁。根据《仲裁法》,业主将小区纠纷提请当地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方式。

(3)非暴力的对抗手段。

在业主维权的道路上,当行政途径、法律途径试水无果,业主尝试采取非暴力的对抗手段,比如:自拉横幅,揭露当地房地产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的阴暗面;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集体商议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组织小区年迈人员围堵房地产开发商的施工或阻碍小区门口路段的通行。

(4)暴力手段。

小区业主面对长期维权无果的情况,也会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比如小区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的矛盾升级,甚至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无效的维权方式不仅影响社会秩序而且会使业主的权益更加难以保障。

三、简要结论

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深入推行,业主维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重构着当前的社会规则与社会规范,并且与社会制度存在着一种长久依赖关系,因而,对维权行为方式的选择,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法律制度所影响的结果。业主的维权行为是嵌入在当前社会法律制度和所处情景之中的。这些法律制度包括:《宪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然而,社会处在发展之中,相关法规不完善、不合理;开发商的合同欺诈或违约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下;司法的某些不公正等这些处境,也导致业主想尽各种可能的手段进行维权,总体来讲有以下四种手段:(1)行政方式:上访、写投诉信;(2)法律途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上诉与申诉、请求仲裁机关仲裁;(3)非暴力的对抗手段:例如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游行示威、自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等等;(4)暴力手段:矛盾双方的肢体冲突、大规模的斗殴。

综上,小区业主的维权行动具有趋利避害性,在选择具体维权行动时受到外在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影响,涉及到社会秩序、价值观念等问题。受此启发,我们在考究小区业主的维权行动时,一定要将其行为放在特定的社会系统之中去考察。我们不仅要从业主维权的角度探究维权行为何以可能发生的行动逻辑和话语表达,而且要从由下至上的视角检视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法律规范、监督体系在实际执行中的社会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安居方能乐业”。业主维权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也标志着新型的社区政治正在中国形成和兴起,维权是小区业主维护合法权益的表达方式,也是社会公平、文明进步的标志,从个体行动到集体行动,从被动应诉到主动维权,皆是社会秩序进步的表现,伴随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期盼我国居民可以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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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史亚雷(1990-),女,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沈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城市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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