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字义疏证》中关于自然和必然的思想

2018-05-09 10:55赵阳
卷宗 2018年6期
关键词:自然

赵阳

摘 要:戴震关于自然和必然的思想是在其“有物有则”的思想方法上建立起来的。“有物有则”强调了事物皆有其“则”,“则”就在事物之中,但此“则”并不仅仅是事物自然之分理,而是秩序的“条理”。“自然”指的是事物自然之分理,“必然”对应于“则”。根据“有物有则”的思想方法,他认为“自然”与“必然”是统一的,“自然”是“必然”的基础。同时,“必然”是“自然”得以保存与完善的保障,戴震从“血气心知”的得养与否和必然与同然的关系两方面具体说明了此思想。

关键词:有物有则;必然;自然;同然;

,戴震是清代考据学、哲学的代表人物。本文以《孟子字义疏证》为材料,试从其“有物有则”的方法,阐明其关于自然、必然、同然概念的思想。

一、“有物有则”的思想方法

戴震关于必然、自然的思想与其“有物有则”的思想方法紧密相关。“有物有则”出于《诗经·大雅·文王》篇:“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戴震在《孟子字义疏证》中解释到:“以秉持为经常曰则,以各如其区分曰理,以实之于言行曰懿德。物者,事也;语其事,不出乎日用饮食而已矣;舍是而言理,非古贤圣所谓理也。”“则”解释为可以“经常”实行,“理”解释为“各如其区分”,需要注意并不是各物的“区分”就被称为“理”,而是要“各如其区分”,即符合其区分。联系戴震对于“理”的解释:“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舣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可知,各物的“区分”只是各物的“分理”,万物“各如其区分”应该指“条理”,要求“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这可与戴震在另一处对“有物有则”解释互证:“ 天地、人物、事为,不闻无可言之理者也,诗曰「有物有则」是也。物者,指其实体实事之名;则者,称其纯粹中正之名。”在这里,“物”指的是“实体实事”,即一切现实存在物;“则”指的是“纯粹中正”,这就指明了“则”不是单纯的事实上的事物的“分理”,而是有标准与价值取向的,所以说“则”对应的是“条理”。

在这里,一方面,“有物有则”表明了一种“物”与“则”的必然联系,“则”就在“物”中,“物”中必有“则”;另一方面,对于“物”的解释,戴震也有其独特的观点。对于“物”,戴震有几种不同的说法,具体来说:(1)“物”,指的是实体实事,即一切存在物;(2)“物者,事也;语其事,不出乎日用饮食而已矣”,专门指人类社会的各种事件以及事物。就前者而言,需要与戴震关于“才”的思想相联系,他认为不同的物类有不同的“才”,同时在每个“物类”之中,各个个体之间的“材质”并不是均等的。就后者而言,“物”专指人类社会中的不同事件与器物,在此层面的“则”,在戴震哲学中有其特殊的标准,戴震称之为“同然”,下文将详述。

最后,戴震还发挥了“民之秉彝,好是懿德”的思想,这实际上是在为“性”为何要向善、合于“理义”找到根据。戴震对于“性”的内容,解释为“血气心知”,“血气”指耳目鼻口的内容,“心知”对应于“心”的内容。他在解释为什么孟子以“心之同然”证明人性之善时,一方面,以耳目鼻口之于声色臭味,必求其“尤美”者为依据,得出“心知”于“理义”也必求其“至是者”,这里他以“至是者”解释“善”;另一方面,指出孟子专门以“理义”解释“性善”,是因为理义具有“好归之心”,由此证明“理义”不是外在于人的。这里,他的依据就在“民之秉彝,好是懿德”的断定。

二、自然、必然与同然

戴震在其“有物有则”的思想方法指导下,发挥了他对于“必然”和“自然”的思想。但是,要指出戴震关于自然、必然的思想是与其关于“理欲”的思考结合在一起的。而且必然与自然也不是割裂的,也是结合在一起讲的。这体现出他贯彻了他关于“一本”的思想。

“欲者,血气之自然,其好是懿德也,心知之自然,此孟子所以言性善。心知之自然,未有不悅理义者,未能尽得理合义耳。由血气之自然,而审察之以知其必然,是之谓理义;自然之与必然,非二事也。就其自然,明之尽而无几微之失焉,是其必然也。如是而后无憾,如是而后安,是乃自然之极则。若任其自然而流于失,转丧其自然,而非自然也;故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

此段引文可视为戴震论“自然”与“必然”的关系的总纲。“自然”是戴震思想中最为普遍的概念。他讲:“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所谓“自然之分理”,按照“有物有则”的思想,指的是每个事物本身具备的“分理”。同时,“自然”还用来指称事物本有的功能、倾向,比如“欲者,血气之自然,其好是懿德也,心知之自然”。就“必然”而言,戴震认为:“尽乎人之理非他,人伦日用尽乎其必然而已矣。推而极于不可易之为必然,乃语其至,非原其本。”“人伦日用”指的是事物具有的自然之分理,将其自然之分理“推而极于不可易”,也就是“各如其分”,这就叫做“必然”。“必然”是事物分理之极致,“自然”是事物本身具有的“区分”、“分理”。但是,“自然”与“必然”是统一的,“自然”是“必然”基础,“必然”是“自然”的完善。

问题在于为什么“若任其自然而流于失,转丧其自然,而非自然也;故归于必然,适完其自然”?

三、自然与必然关系的证成

戴震并没有直接回答此问题。但是,笔者根据《孟子字义疏证》的论述,尝试从以下两方面总结戴震对此问题的基本解释。

一方面,戴震从其“气化即道”的思想出发,认为人性来自于阴阳五行:“性者,分于阴阳五行以为血气、心知、品物”,这是人性的基本内容。进一步,“才”是每个个体由于“性”不同得出的不同材质基础。人性与物性不同,在人性内部,各个个体的“才”也不同。就“性”上言,“耳目鼻口”对应于“欲”,人逞其欲而不得其分就被称为“私”;“心知”对应于“理义”,人有智愚之分,皆有其蔽。在此基础上,戴震认为,就像对应于“耳目鼻口”的各种“声色臭味”,如果能够合于其性,就能养其“性”一样;“心知”之于“理义”也是一样的。如果不能用合于理义的事情来养“心知”,要么“蔽”越来越多,要么就被对于不平之事造成的消极情绪影响。所以,就人性而言,为了保全其“自然”、完善其“自然”,就必须以“必然”为保障。

另一方面,戴震具有批判性的指出,如果个人不能完善其“自然”之性,必然会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同时,戴震在此处的论证,提出了在人类社会领域,由自然达到必然,从而获得真正的“理义”的标准,也即“同然”。在具体的事件中,如何处理个人欲求与他人的关系,戴震提出“以情絜情”的方法,也就是“反躬”自身,并最终以“天理”为标准,达到“得其平”。那么得起“平”的标准何在?戴震反对仅以一己出发来考虑,认为这样得出的结论一定是“意见”而不是“天理”,他指出:“心之所同然始谓之理。谓之义;则未至于同然,存乎其人之意见,非理也,非义也。凡一人以为然,天下万世皆曰「是不可易也」,此之谓同然”。“同然”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天下万世”皆认可才可称为“同然”。所以“同然”即具有经验论色彩,以众人之经验为基础;同时,又有其本体依据,乃是以“自然之分理”为基础的。

如果“心知”有“蔽”,就会“存乎意见”,就不能正确的认识事物之分理。在这里,戴震指出,即使是道德高尚的人有可能因其“蔽”而执于一偏,而且会因为其道德高尚而自认为“得理”,从而更加不能认识到自己之“蔽”。这就是说,“理义”不只是关乎道德,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在于心知之“蔽”的程度,所以他认为去蔽的方法在于“学”,由此来去蔽提高对“理义”的认识能力。

参考文献

[1][清]戴震.《孟子字义疏证》 [M].北京:中华书局,1982

[2]侯外庐主编.《中国思想通史(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钱穆.《近三百年学术史(上册)》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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