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山论”指导下的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分析

2018-05-14 07:40竺荧荧
大经贸 2018年2期
关键词:环境侵权两山论

竺荧荧

【摘 要】 生态环境就是生产力,是一种发展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是我们长远发展的最大资本和潜力。因此,环境问题解决的好坏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国际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十九大报告的一个重大判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到来也对环境法学提出了新的需求。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生产的加剧,对自然界索取的不断增加,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从而导致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呈现高发态势。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的正确分配,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所以,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大众视野中,它都已经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

【关键词】 两山论 环境侵权 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一、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政策背景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21世纪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保护环境是保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家利益。环境问题解决得好坏关系到中国的国家安全、国际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福祉,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2015年3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把“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进中央文件,成为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2016年5月,联合国环境大会(UNEA)发布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与行动》,表明以“两山论”为导向的中国生态文明战略为世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升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版本”。2017年10月18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该报告指出,我们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一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内国际许多场合,阐述了“两山论”的思想,建立了生态文明理论基础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治国理念。“两山论”深刻阐述了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关系,揭示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彰显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理念,为我国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与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更好的解决当前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二、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概述

环境民事侵权诉讼是特殊诉讼种类,即平等主体对于环境权存在损害状态这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应救济,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法审理和裁判的活动;是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之。特殊性体现在诉讼主体往往是不平等的,侵权方式多数为间接性,侵权过程具有缓慢性和损害结果具有深远性。

环境民事侵權被我国立法归为特殊侵权,通过各单行法,逐步确立了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分配证明对象上,为了实现事实上的正义,程序法上以证明责任倒置原则为主,以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为辅。由被告承担法定的免责事由及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关于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都是对我国环境民事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进一步确认。

综上所述,具体至原告方而言的证明对象为:一是加害方的侵权行为。二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诉讼中所需要证明的损害后果可以分为一一财产、人身、精神以及环境权益的损害等。三是因果关系。我国虽然证明倒置原则在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被实行,但法律仍规定初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责任仍由被害方承担。对被告方而言的证明对象为:一是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例如:在水污染,大气污染和海洋环境污染中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水污染损害是由原告故意引起的,则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二是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这是由于被告绝大多数为大型企业,占有优势地位的雄厚资金和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另外通常控制了更多能够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但我国对于因果关系证明的规定井不具体细化,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落实。

三、完善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第一,在证明责任分配中采用实质标准,是英美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特点。但是近现代以来,主要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在环境民事侵权领域的原有理论框架内借鉴和发展这一标准,都体现了法官在因果关系推定中依据实质价值判断和经验法则所做的自由裁量。尽管在具体分配证明责任时,考虑的因素以及重要性不尽相同,但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方法,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更强调受害人所应承担对侵权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绝大部分学说或依据证明所达到的盖然性程度进一步分配证明责任;或以原因力大小比例进行损害责任的分担;或通过降低证明标准和采取辅助证明制度如推定等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其均以受害人证明责任的负担为基础或前提条件,即便在对因果关系这一复杂问题的证明上,也没有免除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证明责任。而即便是对于“危险领域说”,德国学者和判例也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因为在“危险领域”内将主要的证明责任均完全分配给危险领域控制人的做法也极有可能导致不公,因为当事人双方都有可能处于立证困难的境地。

四、结语

总之,在环境诉讼程序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赋予法官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对于弥补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缝合滞后的法律与发展的社会之间的缺口、在法律的安定性价值与个案的妥当性价值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连接呆板静态的法律与鲜活动态的事实、实现立法与司法的纽带和桥梁,是一种逻辑上的必然结果,也是世界上各国应对环境诉讼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曹炜.环境法律义务探析[J].法学,2016,(02):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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