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代表委员们接力关注的法律案

2018-05-14 10:25王涵
民主与法制 2018年10期
关键词:收容家暴司法解释

王涵

每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都会围绕民生、教育、经济、改革等热点问题建言献策,提出了不少有价值、值得关注的建议案。比如,大学生创业就业问题、网约车问题,不止一次在代表委员中引起热议。有些建议案更是连续五年、十年被代表委员反复提及,有些立法的推动也是得益于代表委员的关注和不断地建议。代表委员到底在坚持关注什么?坚持多年,进展如何呢?

韩德云坚持了7年的官员财产申报

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在中国国内首次提出是1987年,至2018年已有31年时间。

学界关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官员级别、公开范围、公开条件是否已经成熟等争议从未停止。自下而上、由各地自发推动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试点也仍在继续。

韩德云是位“高产”的人大代表。当选第一年,他提交了两件议案和一些建议;第二年是8件议案和十多件建议;第三年,他领衔提出近30件议案和建议。但是真正让他进入公众视野的,是他从第四年起、连续七年提官员财产申报。

2013年,在连提七年之后,韩德云突然不再提官员财产申报了。面对外界的种种猜测,他笑着回答:不存在什么阻力,只是时机问题。“很多时候都是把建议转给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委监察部每年给我的回复非常积极、非常肯定。总体是一年比一年积极,中央在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总体安排甚至法律草案的起草方面一直在做充分的准备,到全国人大的立法还需要一段时间。”

对于中央是否明确地做部署,韩德云回应:“中央已经明确,整个步骤都已安排,路径非常清楚,先从党内做起,然后再全面铺开,全面从严。在这种情况下重复提这种内容已经没有必要,我认为我的阶段性的使命也算完成了。”

朱征夫委员提案第四次指向收容教育制度

作为连任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今年准备了一份提案,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已是朱征夫第四次在两会上,将矛头指向收容教育制度。

所谓“收容教育”,是针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现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

2014年,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一事引发社会关注,不少学者、律师指出,收容教育制度不合法、不合理,甚至成为滥用行政权对公民打击陷害的工具,呼吁废除。

2016年,曾经举国哗然的雷洋案,也因雷洋的非正常死亡,将收容教育制度再次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三个月后的全国两会上,朱征夫便在提案中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朱征夫认为,收容教育制度的没立超越了立法权限,也不符合宪法确立的法制统一原则。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限定于法律。并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规。“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因此,该办法规定超越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此外,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因此,朱征夫认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相互“打架”,收容教育制度违背了宪法确立的上述法制统一原则。

另外,收容教育制度也严重违反程序公正。把公民关半年到两年,就公安一家说了算。司法程序后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收容教育决定的执行。如果被收教,你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但毕竟行政处罚已经生效和执行,人已经关进去了,怎么申请?剥夺公民半年到两年的人身自由,缺少明确的实施标准。据朱征夫介绍,有少部分人曾在收容教育后提起诉讼,想“讨一个说法”但是被剥夺人身自由已成事实。

朱征夫尤其强调,涉及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处罚生效前可以不经审判程序,没有律师辩护,没有回避,没有举证质证,这到底符不符合程序正义,也值得探讨。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应松年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等40多位法学学者、律师联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建议书中也提到,收容教育制度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不协调;收容教育制度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形势;收容教育手段的严厉眭与规定的性质明显不符。

朱征夫曾在2014年、2016年、2017年两会期间,三次持续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但目前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今年,他再度就此撰写提案,不同之处在于,除了陈述收容教育制度的不合理之外,他还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朱征夫表示,之前劳教制度的废除获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同,也给了他极大的信心,他相信,尽管收容教育制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是他会坚持走下去。

孙晓梅代表9份建议推动反家暴立法

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打老婆、打孩子都属于家务事。根据全国妇联2017年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相当普遍。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萬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面对这种普遍性的侵害妇女儿童人格、权益的现象,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自2001至2016年先后提交9份反家暴法建议,她一直积极关注并参与反家暴立法的推动。2016年3月,反家暴法在千呼万唤中正式实施,对孙晓梅来说实属不易,可以说是她见证了这部法律从无到有的诞生历程。

2016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反家暴法为家暴受害者“撑起腰杆”,让家庭暴力不再是一件家务事。法律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实施两年来,家庭暴力恶性事件仍时有发生,本届两会中也不乏代表持续关注着反家暴事件,致力于不断地推进反家暴法的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邓丽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规范妥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建议》,建议公安部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意见,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程序和具体要求。

邓丽认为,反家暴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对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意识不强。部分基层民警仍然把家庭暴力作为“家务事”,接到受暴妇女报警后以家庭矛盾为由推脱或者直接转交妇联组织。甚至一些民警仍把维护家庭稳定放在第一位,不能正确认识保护受害人人身权利和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中外反家暴实践证明,警察在反家暴工作中如何作为,对于能否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决定性作用。

邓丽建议,公安部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意见等,内容可包括: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程序和具体要求。建议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案件接警、出警、取证、适用告诫制度、给予行政处罚、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受害人协助安置等一系列规程,实现家庭暴力案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并统一制定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基本范本,纳入警务执法办案平台。

还有代表建议出台反家暴法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反家暴的具体职责和内容,并明确多机构联合干预家庭暴力的原则,支持和鼓励专业社会组织介入反家暴工作。还应该考虑施暴人强制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儿童心理辅导和权益保护等。

3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反家庭暴力法全面实施以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154份,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筑起‘隔离墙,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需要公安、法院,妇联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紧密更务实的联动机制,才能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43名人大代表联名推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修改

徐某是中科院博士,从事长白山沟谷湿地生态的研究工作,是目前国内系统研究的第一人。

但是,两年多前,她却被法院列入了“老赖”名单,原因是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判决的一笔53.7万元欠款全部未履行。

事实上是徐某和前夫离婚三个月后,突然冒出来一个个债权人,要求她为前夫所借的180.3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进行了判决,她全部败诉,工资卡被冻结。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其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徐某的案件并不是个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广西民族大学教授李某也经历了相似的情况。李某与前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然而离婚后,李某开始不断收到各种催债信息。据他统计,前妻一共向32个个人、7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及3家银行共举债600多万元,而且这些借贷他完全不知情,由于这些债务主要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也就意味着,李某将极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陷入争议。不少人直到离婚了,才发现婚前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借钱,而自己也要承担责任即使自己不知情,也要因為夫妻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

近十年来,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要修改还是要废除,要怎么修改?争议不断,随着一起起看似荒谬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发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也引起法律专业人士和全国两会代表的广泛关注,

据介绍,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这一数量,是十二届全国人大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的三分之

在各方的呼吁下,2017年两会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被业界称为“补丁”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新增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充规定,有观点认为,也仅关注了债务产生的时间,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精神而言,债务产生的目的和用途,在一定程度上,比债务产生的时间更为重要。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介绍,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条建议,要求对最高法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

今年1月,又迎来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新的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应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以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双方合法权益。

虽然在代表委员的推动和社会各界的呼吁下, “二十四条”已经在改进,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仍是这届两会代表委员提案中的宠儿。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民法婚姻家庭编中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的建议》。针对在立法中如何规范夫妻债务关系,谭琳表示,婚姻家庭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夫妻债务关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对等”应作为处理夫妻债务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对具体的立法,谭琳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明确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范围,并且规定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之外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签字确认。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的主张。二是借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区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的范围,划清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界限,这样即可以明晰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则建议应当将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所判案件中尚未执行完毕的一律中止执行,便于新司法解释得到有效施行和公平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正是在这些代表委员的推动下,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反家暴法立法……这让我们看到了依法治国的曙光、让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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