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娘子军》争议事件始末

2018-05-14 10:25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5期
关键词:娘子军西城区法官

祁彪

编者按

2018年1月2日,节日的喜庆气氛尚有余温,中央芭蕾舞团关于《红字娘子军》侵权诉讼的一纸声明,引发了极大的舆论关注,此后审理此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等纷纷发声,使舆论再次迎来了新一波的高潮。

这起从2012年开始的著作权纠纷,近6年之后仍旧能够引发大规模的舆论关注,其背后原因发人深思。我们希望能够通过对这起事件的报道,引发人们对于依法治国进程中遇到的某些问题的思考:当不能认同司法裁判结果甚至在司法救济手段穷尽的情况下,究竟如何面对裁判结果?

2018年1月2日,节日的喜庆气氛尚有余温,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关于《红字娘子军》侵权诉讼的一纸声明,引发了极大的舆论关注,此后审理此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等纷纷发声,使舆论再次迎来了新一波的高潮。

这场由司法裁判而起却远远超出司法裁判范围的争议,使2018年的新年融入了一丝特别的味道。

《红色娘子军》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电影<红色娘子军》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有统计数据显示,该片在1961年国庆前公映后,创下了6亿人观看的盛况,而当年全国人口约为8亿。该电影还荣获国内第一届百花奖的多个奖项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首个国际电影节最佳编剧奖。

这部作品的创作者梁信(本名郭良信),也因此被称为“《红色娘子军》之父”。梁信曾多次讲述过自己的创作经历:1958年,梁信是广州军区战士话剧团创作员,受“反右”浪潮波及,被部队安排转业去黑龙江漠河。临行前,梁信想去曾经战斗过的海南琼崖看看。这次旅程中,梁信发现了有关娘子军的材料,并辗转采访到了还健在的娘子军连指战员。三个多月的采风后,一部名为《琼岛英雄花》的作品诞生。后来,这部作品更名为《红色娘子军》,被搬上银幕,引发了全国观影热潮。

1964年,该剧又被改编成同名芭蕾舞剧搬上舞台,成为中国芭蕾史上第一部现代题材的原创芭蕾舞剧,也成为中芭经久不衰的保留剧目。但在当时,著作权法还未颁布,社会上并无著作权的概念,因此中芭也并未与梁信达成任何协议。

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出台。1993年,时任中芭团长的李承祥给梁信致函,表示“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并在信中提出: “在十年内一次性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

最终,双方签下协议,中芭一次性支付5000元,并負有为梁信署名的义务。正是这份协议,引发了之后的纠纷。

据媒体报道,梁信的代理人、女婿冯远征曾表示:“1993年签署协议后,中芭方面再未与梁信接触,直到2003年协议期满。从2003年起,我们家老爷子就在等,看有没有人来淡这个事情,结果没有等到。之后,中芭继续演出《红色娘子军》,老爷子心里越来越不舒服,感觉没有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

2007年的一天,梁信突然打电话给冯远征,说: “我很难受,我想打这个官司。”女儿梁丹妮和女婿冯远征成为梁信的代理人。2009年起,北京市版权局等单位先后多次为梁信和中芭进行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2011年12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了梁信诉被告中芭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并于2012年4月18日及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到底有无侵权?

梁信起诉称,1993年6月,原被告订立协议,确认中芭负有署名义务,中芭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报酬。2003年协议期满后,中芭未与梁信续约,梁信要求判令被告中芭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5万元。

但中芭认为,双方当时所签协议书中涉及的“一次性付给”,是中芭表演改编作品付给梁信的报酬,而且中芭在每次表演时,都有梁信的署名,梁信一方援引的法律条款并不适用于该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西城区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被告1964年将原告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为芭蕾舞剧时,是否得到了原告的许可。二是1993年6月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何性质,是许可使用合同还是演出报酬的约定。三是被告2003年6月以后的演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进行相应的赔偿。四是被告在其网站上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时,未给原告署名是否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

经过庭审后,西城区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分析认为,被告中芭在改编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时,是得到了原作者即本案原告梁信的许可的,这种许可既有口头应允的形式,也有亲自参与改编工作的方式。即便此种许可当时没有形成书面的形式,但基于当时特定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背景,对于这种历史形成的作品特定许可使用形式是应当予以充分尊重的。在本案中鉴于被告既是改编者又是表演者的双重身份,这种许可应该既包括改编权,也包括表演权。

关于双方于1993年6月签订的协议的性质问题,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不属作品许可性质,而是表演者表演改编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

被告中芭2003年6月以后的演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中芭在2003年6月双方约定付酬期满后,应当积极与原告方协商续约,给付相应的表演报酬,以体现我国民法通则所要求的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但因其未能及时与原告续约,支付报酬,造成原告预期利益未能取得,原告预期利益的未能取得,即为经济损失,故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署名权问题,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中芭在其官方网站介绍涉案剧目《红色娘子军》时,出现未给原告署名的情况,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应当予以赔礼道歉。

基于上述认定,西城区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中芭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就其官网介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二审维持原判执行却陷入僵局

对于西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从判决结果来看,体现了公平合理,但判决结果没有说侵权,是有瑕疵的。 “法院不写侵权可能是用心良苦,考虑到了历史原因,不想定性为侵权案件。但没有侵权,自然就没有责任的承担。定性之后才能定量。这点来看,判决显得矛盾。”

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审判决出炉后,原被告双方都选择了上诉。

原告梁信在上诉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中芭于1964年已获得梁信许可进行改编及表演,该认定有误;1993年协议书系为期十年的著作权许可协议,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仅系表演者向原作者支付报酬的协议,该认定有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支持梁信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芭则在上诉中表示:一、一审判决违反“不诉不理”原则,在梁信未主张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中央芭蕾舞团向梁信支付报酬十万元及合理费用两万元,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二、梁信主张我团“未按约定为其署名”,这一指控系违约之诉,但一审判决却将其作为侵权之诉予以审理,并认定我团侵犯了梁信的署名权,该认定有误;三、在一审诉讼中,梁信针对不同行为所提起的诉讼性质并不相同。针对改编行为,其提起的是侵权之诉。针对署名行为,提起的是违约之诉。因二者具有不同性质,不应属于同一案件审理范畴,故针对违约之诉一审法院应予驳回,但一审法院对该诉由亦进行实体审理,该做法有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并驳回梁信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信与中芭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2015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终审判决生效后,执行却陷入僵局。2016年5月25日,西城区法院受理梁信申请执行中芭案。

2016年5月28日,西城区法院依法向中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其释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2016年6月13日,中芭工作人员向西城区法院递交了执行程序委托代理手续,并称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暂缓执行。

2017年10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中芭的再审申请。而在此期间,2017年1月28日,梁信去世,其在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所涉本案权益由其配偶殷淑敏继承。

2017年10月9日,殷淑敏向西城区法院提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2017年12月1 1日,西城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变更殷淑敏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7年12月25日,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27日,西城区法院向中芭再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

中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2017年12月28日,西城区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芭款项138763元(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763元、执行费17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

一纸声明激起千层浪

而就在西城区法院划扣中芭款项不久,中芭的一纸措辞严厉的声明却再次将该争议推向高峰。

2018年1月2日下午两点,中芭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中央芭蕾舞团的严正声明》:由于北京西城区法院错误地强制执行渎职法官的枉法判决,已对深植于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造成严重伤害,进而使《红色娘子军》将遭遇被迫停演的命运!为捍卫无数先烈用生命和热血染红的《红色娘子军》不被司法腐败玷污,为捍卫六代艺术家用心血浇灌的《红色娘子军》舞剧能继续屹立于舞台,为捍卫国家院团献身人民艺术近六十年所建立的声誉,中央芭蕾舞团强烈谴责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枉法判案法官孙敬肆意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法治的恶劣行径!但办案的劣质法官敢如此明目张胆枉法判案却是我们中央芭蕾舞团和善良百姓怎么也不会想到的!我们不但要坚决追究这些盗用和滥用国家司法权力的劣质法官对中央芭蕾舞团造成的伤害,并要将此案作为切入点,会同社会各方正义力量对百姓反映强烈、十八大以来仍不收手的司法腐败进行严厉声讨和揭露!积极推动我们社会的法治建没,让习总书记所说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真正得以实现!

这纸措辞激烈的声明一经发布,立刻引发了舆论的极大关注,此条微博的转发和评论短时间内就达到上万条。

这条微博发出不久,冯远征就在微博给出了回应:今天2018年的第二天中芭的“声明”,用了大篇幅质疑中国的法律,质疑西城区法院的判决,谩骂和诋毁我和丹妮。中芭如此无视中国法律,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的法盲团领导实在可笑。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判案、办案值得点赞。

记者在第一时间联系了西城区法院,西城区法院当时表示已经注意到了这份声明,正在针对此事件草拟声明,其他不便多讲。

果然不久之后,1月2日晚上9点半左右,西城区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北京西城法院关于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的情况说明》予以了回应。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西城区法院按照时间顺序对案件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了说明,同时在文末表示: “鉴于中央芭蕾舞团尚未履行向梁信书面道歉的义务,我院将依法继续强制执行。”

陡然无声后的法治思考

此后,越来越多的事件相关方开始发声。

2018年1月2日晚上十点半左右,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转发了西城区法院的情况说明,同时转发了一篇针对此事件的评论性文章《蔑视法律者,舞姿再优美,也会形象扫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蔑视法律者,舞姿再优美,也会形象扫地》一文表示:稍有法律常识者都知道,既然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司法渠道,各方当事人就该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妥善解决纠纷。也就是说,各方应尊重居中裁判的法院和法官,不施加舆论压力,不对其进行莫须有的道德指控和“腐败”控告。败诉方应该如实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该以任何理由逃避责任,更不该对生效裁判妄加指责。要知道,法律的权威和作用通过裁判得以实现,生效裁判是对法律进行严格适用的结果,对生效裁判的尊重就是对法律的尊重。要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打着各种旗号蔑视生效裁判,法律便没有存在的必要,社会将倒退到人人自危、毫无安全的丛林法则时代……奉法者强则国强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没,这一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越是有影响力的人物和组织,越应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带头遵纪守法。作为有一定地位和影响力的中央芭蕾舞团,还是应多学习些法律常识,少些偏激的情绪宣泄,不要拿自己的名誉开玩笑。法治社会,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蔑视法律、挑战法治底线者,舞姿再优美、形象再高大,也会斯文扫地。

不久之后,网上开始流传中芭代理律师陈界融的回应-《法官尊重事实和法律大众才会尊重判决》,陈界融在文章中表示:判决公信力源自于法官高大人格魅力,法官高大人格魅力源自于法官对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的尊重,只有法官尊重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作出的判决才是公平正义的判决,司法公信力才能形成。反过来,具有司法公信力的判决,一方面造就法官高大人格魅力,形成全社会尊重法官的文化,另一方面造就社会大众尊重判决的生活习惯。高大人格魅力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一般会自动履行而无须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公信力判决,就会被社会、被市场淘汰!此乃相互尊重的良性互动市场……必须明白,司法公正完全依靠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精神的追求和法官道德操守,完全取决于法官学院教育和个人自律!如果法官不尊重案件事实、不尊重国家法律,全社会没有一点办法能有效规范住!因为,认定案件事实端赖法官自由心证,没有任何手段能够管理法官主观的自由心证。

正当公众认为这场由中芭一纸声明引发的论战将愈演愈烈之时,涉事各方突然以删除各自声明的方式宣告偃旗息鼓。

虽然目前各方都选择了沉默,但是由此事件带来的法治思考却值得细细研究,正如媒体报道此事件所用的一个标题《中芭撕西城法院的严正声明会被载人中国法制史吗》,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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