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贿”以“沽直名”

2018-05-14 10:44刘凌林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名义贪腐现金

刘凌林

《国闻备乘》记载:“奕劻生辰,山东巡抚杨士骧献金佛十尊,尊各高三尺。吉林将军达桂献玉鱼一具,周身鱗甲,皆金钢宝石装饰,过崇文门为监督搜得,估税应纳银三万,物之贵重可知。”说的是晚清第一大贪官庆亲王奕劻,1908年过七十大寿,对这些礼物,不动声色,一一笑纳。而商部主事龚心铭,只凑了500两银子去拜见。奕劻之子载振嫌钱太少,“遂劾罢之以沽直名”,也就是主动检举揭发龚向自己行贿,以示清廉,实为沽名钓誉。

连云港市灌南县原政法委书记汪建新,为徐某某在灌南农业园区投建杏鲍菇生产企业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徐为此送上5万元现金。次日汪即安排工作人员退还。汪建新先后在多个单位任职,每每离任之际,都要上交别人对其的行贿款项———他交到三口镇财政所18万元,新安镇财政所15万元,上交灌南县纪委57万元。看来,汪建新是个不可多得的“廉洁”官员。然而,案发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汪有期徒刑十五年。

原来,汪建新“退贿交贿”,只是表面假象,而实际上却不是这样。就说徐某某那次行贿,汪在高调“退贿”的第五天,再次致电徐到办公室“坐坐”。这次徐带现金2万元,汪建新欣然收下。汪建新还组成分工协作的贪腐利益集团,自己成为“腐败公司老板”,以合伙人张某某的名义注资300万元,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魏某以其授意用自身名义办理银行卡,专门为汪“理财”,为其进行经营性投资。汪建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71万多元,收受贿赂70万元,其滥用职权致使灌南县财政流失资金1436万元。

广东佛山中级法院原行政庭庭长谢少清又何尝不是如此。谢多次主动将收到的红包、礼品上交纪检部门,是同事眼中的本分人。然而,他背地里一次就受贿1005万元,创下广东法院系统单笔受贿数额之最。

汪、谢之流可谓深得庆亲王父子的真传,在贪腐中深谙“舍小取大”“以退为进”之策。“退贿交贿”是为“沽直名”,以“廉”掩腐。纪检部门对这类贪腐现象,须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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