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海外代购有风险 两人代购减肥药被判刑

2018-05-14 14:21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2期
关键词:郑某减肥药假药

2017年,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的案件。被告人郑某和李某通过朋友圈长期为被害人代购外国减肥药品并从中牟利,两人分别被香洲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案件回顾

从2014年开始,郑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代购泰国减肥药yanhee的信息。待有消费者向郑某提出购买减肥药的时候,郑某就通过泰国曼谷醫院的一名护士购买减肥药yanhee。购买后,护士通过快递邮寄到郑某在珠海的仓库,随后郑某再邮寄给购买药品的消费者。

某从2015年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代购泰国减肥药品DermcareClinic(以下简称DC)、NPP的信息。2016年,郑某通过手机微信添加李某为好友,向李某提出购买泰国减肥药品DC、NPP。经李某同意后,郑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布销售上述三类减肥药品的信息。郑某在收到消费者的购买DC、NPP信息后,转发给李某,由李某告知泰国的医生开出减肥药品DC、NPP,并直接邮寄给郑某。最后由郑某邮寄给消费者。

2016年12月,民警抓获了郑某,并从郑某位于珠海市的某仓库内查获上述三类泰国减肥药品。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属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处理。同月,李某在北京市被抓获。

经公安机关核查,从2014年至郑某被抓获期间,郑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多名被害人销售泰国上述三类减肥药品共计人民币283266元,郑某、李某共同向多名被害人销售其中两类泰国减肥药品共计人民币118683元。

庭审辩护

据了解,在庭审过程中,郑某辩护人认为,郑某对其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的认识不足,主观恶性不深,且销售药品并非事实上的假药,而是法律拟制的假药,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李某辩护人也认为李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代购未经批准的进口减肥药按“假药”处理,两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所销售的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处理。被告人郑某、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郑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法官释法

近年来,随着微信客户端的快速发展,微信朋友圈在某些人手中已经俨然变成一个“生意圈”了,许多人通过微信进行销售、代购等行为,“微商”的经营行为日益活跃。由于新型的“微商”经营模式不需要营业执照,不用固定场所营业,运营成本低、收益高,吸引了大量人参与进来。同时,对于众多通过微信朋友圈途径购买外国产品的消费者而言,微信销售、代购等行为能够满物美价廉、购买方便等需求。因此,“微商”生意日益火爆。

但是,消费者在通过微信朋友圈途径购买产品时,也应该提高警惕,要特别注意所要购买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产品质量是否可靠,否则容易堕入购买伪劣产品的陷井,甚至像上述案例一样,购买到未获批准的进口药品。

消费者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购买药品。根据《中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行为人往往会因对假药的认识不足,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微商”经营者在从事商品销售尤其是进口销售活动中要时刻关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制意见

不可否认,海外代购的兴起和发展促进了国际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丰富了国内百姓的消费选择,给国内企业的竞争环境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与此同时,海外代购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幅损失,削弱了国家的关税保护能力,冲击了国内相关企业尤其是零售业。因此,为了促进海外代购的健康快速发展,应当采取积极的规范和完善措施。

对此,有学者呼吁国家专门立法以调整海外代购中的“灰色地带”,然而现阶段尚不涉及专门立法的问题。因为现有的监管和法律规定完全可以促使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从而对个人海外代购进行规范、监管。立法本身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不是出现了新现象或新问题就要盲目立法,而是应观察事态整体发展,等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再考虑立法。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仔细观察个人海外代购的发展状况,总结规律性问题,将现有法规予以灵活运用。同时,海外代购更多的是体现委托代理的关系,一旦出现问题,双方应按照“有约从约,无约就依法”的方式处理。所依照的法律应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而不应完全依照适用于一般企业和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链接:相关案例

海外代购踩法律雷区 罪名涉及多项

浙江一家做海外代购生意的包店老板杨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5万元。

“2014年9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认定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3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这几年代购现象遍地开花,“入罪”的也就会多了起来,而分析案件类型可以发现,“海外代购”卖家可能会涉及的罪名包括了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

代购赚了1万多元 被指控非法经营

据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网店店主盛某某未经药监部门批准,擅自在朋友圈销售隐形眼镜和美瞳,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介绍,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隐形眼镜和美瞳。

然后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向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并留下淘宝、微信店铺信息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称,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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