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办医下民营医院财务关注领域研究

2018-05-14 15:20王宇航
中国卫生产业 2018年18期

王宇航

[摘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事业,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该文结合某大型民营医院的上市案例,围绕财务实务中股权架构设计、关联方交易、企业合并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等方面,探讨集团性民营医院财务领域的关注问题,并对公立医院及社会资本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 社会资本办医;财务关注领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8)06(c)-0107-03

[Abstract] Encouraging and guiding social capit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servic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medical and health care system. It is conducive to satisfying the needs of the people for multi-level and diversified medical services and improving the medical service system.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financial issues of group private hospital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isting of a large private hospital, focusing on equity framework design,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corporate merger accounting,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confirmation, and follow-up measurement of investment real estate in financial practices. And provide reference suggestions for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public hospitals and social capital medical institutions.

[Key words] Social Capital Office; Financial Focus Area;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非公立醫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医疗卫生行业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搭建医疗服务需求和社会资本之间的桥梁,卫生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供空间;将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调整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简化审批程序;鼓励医务人员流动执业;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等。

国务院医改办就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意见发布答记者问中指出,要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请或委托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考虑到民营医院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参考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经营管理,社会资本办医实体的财务工作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进一步规范民营医院管理过程中,重大经营活动及特别事项的财务处理,应受到企业管理者及监督部门的重点关注。

1 民营医院K公司经营背景分析

以某民营医院K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为例,该民营医院(集团)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民营精神专科医院,截至2017年6月,公司拥有自营专科医院10家,并管理4家精神专科医院,1家从事精神科业务的中西医结合医院,1家老年康复医院,以及2个精神科科室。运营床位4150张,是国内唯一获评三级甲等的民营精神专科医院。2014—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公司合并营业收入分别为2.96亿元,3.44亿元,4.15亿元和2.8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 119.86万元,5 570.96万元,6 883.15万元和3 171.03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别为3 015.45万元,-506.28万元,4 986.69万元和347.16万元。公司毛利率分别为38.98%,38.06%,34.51%和32.49%。

作为国内首家三甲民营精神医学专科医院,K公司于2017年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提交了招股说明书。K公司的上市申请于2018年得到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批复不予通过。发审委针对K公司的上市申请主要提出了以下问题:“所管理医院未列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向其提供资金、收取管理服务费用是否属于分红的行为,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提供借款、代垫筹建款、垫付营运资金与管理输出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合同义务。”由上述问题可见,在合并会计报表层面上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是影响该公司IPO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2 以民营医院K为例的财务关注领域探讨

2.1 与不构成合并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根据民营医院K公司申报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K公司于2011年起启动集团化发展转型战略,开始向民营医院P提供精神科咨询和管理服务,民营医院P负责对医院科室进行人员管理和提供后勤服务。2015年4月,K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某投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从而间接转让了其通过该投资公司持有的民营医院P 31.82%的股权。在此之前,民营医院P与K公司属于关联方,但由于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持股关系,且持股比例小于50%,因此民营医院P不纳入K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

2014—2017年上半年,K公司从民营医院P取得的管理服务费分别为1 029.53万元,1 186.39万元,1 180.37万元和642.05万元。因民营医院P为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K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进行抵消处理。发审委对于K公司与民营医院P关联交易商业理由的正当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其他条款的公允性存在疑问。招股说明中指出,2015年5月以后,K公司与P民营医院不再存在关联关系。而事实上,该项股权转让的购买方与K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2.2 联营企业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

K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北京某Y医院成立于2015年8月,该医院筹建期间K公司为其垫资2 477.30万元,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2015—2017年期间为其垫付日常营运资金579.79万元,971.53万元和32.90万元,同时于2015年及2016年收取管理费用170万/年。Y医院成立时,K公司持有其49%的股份。2016年11月,某基金公司J对Y医院进行增資,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基金公司J的该项认购使得K公司通过Y医院持有的股份降为32.67%,招股说明书中认为K公司对Y医院不构成控制。因此不纳入K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按照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下的权益法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关于权益法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关于处置股权的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K公司将J基金公司认购其持有的Y医院16.33%股权的账面价值与J基金公司增资款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524.34万元。

通过仔细阅读K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可以发现,2016年3月,K公司与其他几家投资公司共同设立了J基金,出资5000万元认缴J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同年11月,J基金增资K公司控股49%的Y医院,使其控股比例下降至32.67%,同时,K公司因该项交易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对Y医院的投资收益534.34万元。K公司实际控制人在Y医院担任董事长兼经理。

因此,证监会发审委指出了关于K公司所管理医院未列入合并范围、向其提供资金以及收取管理服务费用是否属于分红行为、提供借款和筹建款以及垫付营运资金与管理输出之间关系等问题。K公司需要提供补充证据,以表明K公司对以Y医院为代表的多家管理医院不具有实质性控制,并具有充分适当理由不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2.3 合并企业成本法核算下的投资性房地产

K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权结构显示,K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持有G投资公司75%股份,G公司主营业务为教育产业及房地产投资。K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将G公司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并将G公司持有并对外出租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并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6年6月30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7 219.9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 关于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目前,在我国上市的房地产企业中,大多数企业仍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旦从成本法转换为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不得转回;公允价值模式受房地产市场和整体经济影响,对企业利润表的波动性影响巨大;由于房地产企业存货的特殊性,不同地区、环境条件的房产评估价值差距巨大,难以保证公允价值评估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K公司将G投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将7 219.9万元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减少了成本模式下的计提折旧,影响G公司利润进而影响了合并利润。综合上述情况,证监会发审委要求保荐机构对K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核算基础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3 对我国民营及公立医院管理工作的启示

3.1 正确理解和运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证监会对K公司首发上市申请的批复,并不意味着K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活动存在虚报和舞弊,而是从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要求K公司对其运用会计准则的方法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证据或调整对应披露信息,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因此,无论民营医院还是公立医院的管理者,都应加强对最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和理解,吸收和培养专业领域人才,规范财务会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杜绝通过财务运作影响业绩,真正发挥财务工作在准确核算基础上推动管理的职能。

3.2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对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职能权限,保障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全面性、科学性,梳理核心业务,及时识别经营风险,规范医院治理流程。尤其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