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优化研究

2018-05-14 08:55韩露
财讯 2018年27期
关键词:险种财政补贴中央财政

韩露

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补贴水平低下单一、区域间财政补贴差异大等问题,为进一步解决新问题,本文从对我国政策型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出发,从财政补贴品种、资金拨付机制、保障水平和补贴方式等方面提出优化财政补贴机制的政策建议。

政策性农业保险

财政补贴机制 优化

农业风险是威胁农业生产的重大隐患,农业保险则是有效化解农业风险的主要方式。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下实现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如今我国农业保险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尽管如此,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本文对此展开了相关研究。

现状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央补贴为主,加上地方多级补贴,农户承担部分保费来进行保费补贴。从地区看,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较高,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较低,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最高。

从2007年到现在,我国财政补贴的力度不断加大。一是财政补贴规模和区域日益扩大。二是补贴品种不断增多,中央财政在2007-2012年间增加了补贴险种的品类,各地区还可根据经济水平和政府财力开设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保险;三是补贴比例不断提高,2007-2017年中央财政对试点的四类农作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25%到65%。财政补贴的手段主要分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和再保险等补贴方式。我国早在2006年就提出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补贴”的意见,但目前只有北京和江苏等少数省市实施了经营费用补贴。在税收方面,2012年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免征印花税,另对种植业保险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列支。

问题剖析

(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较少

虽然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加大,但仍然无法滿足现代农业的风险保障需求,补贴品种少,并未建立地方特色险种补贴体系。我国中央财政仅仅对15类农林牧提供保费补贴,其中在粮食作物中只限于小麦等重要粮食品种,其他非粮食品种,全由各地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这在无形中加大了保险政策导向和地方政府诉求的冲突。

(2)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且差距大

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并且差距较大,主要体现在产业与产品间以及区域间。一是水平太低。现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仅补偿农户的部分生产成本损失,而对农户的预期收入损失则无法补偿。二是差距太大。在2008-2015年间种植业保险保障水平明显始终高于养殖业,这种差异在品种上更为显著。分区域来看,中、西部地区为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最低的区域,并且增长乏力。

(3)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拨付机制存在隐患

目前的保费补贴机制是“层层补贴+倒补贴联动机制”,这让一些农业大省面临很大的财政压力:政府无法提供足够的补贴,就只能选择部分农作物参与保险,或放弃发展农保;并会导致上级补贴资金拨付效率低下,诱使基层部门和保险公司降低保障水平和灾后补偿额度来确保财力和自身盈利不受损害。

(4)财政补贴形式不够多样化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方式以保费补贴为主,尚未建立多种形式并行的财政补贴体系;管理费用补贴目前只有北京市和江苏省的部分地区实施;在再保险方面,只有在浙江、上海和北京等地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购买再保险;在巨灾风险转移方面,现有的农业巨灾基金规模有限,缺乏原始启动资金,也不能实现灾害风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散。

优化补贴机制政策建议

(1)扩大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的农险品种

我国对于财政补贴险种的确定原则是,中央保基础,地方保特色。一方面,继续保持对小麦等主要农牧产品的补贴力度。另一方面,适当扩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结合地方特色农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增加财政补贴险种,将一些高效经济作物归人财政补贴险种的目录中,对于一些遭受损失概率小的风险可以鼓励农户通过商业保险进行保障,同理一些高风险保障不纳入补贴行列中。

(2)提升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一是要加大对创新型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可以将目前实行的直接补贴转化为间接补贴。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模式。根据农户的实际收入与历史平均收入间差额的不同比例来确定不同等级的补贴比例来设定补偿模式。最后是是缩小产业和地区间保障水平的差异,对不同产业和地区制定精准化的财政补贴模式,有差异的提供财政配套资金。

(3)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拨付机制

一是减少财政补贴的政府层级。建议探讨研究我国建立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为主的两级农业保险补贴体系的可行性;二是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转方式。在拨付流程上,建立扁平式的二级拨付链条,取消转移支付给市县财政的拨付方式;三是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责任分摊的优化,并对产量大县、贫困县给予适当的责任减免。

(4)健全多渠道支持的财政补贴体系

在经营管理费用方面,针对不同的风险单位,实施差异化的超额累进补贴机制;一是扩大优惠面,对有关农民人身健康等涉农险种以及非盈利组织进行税收优惠;二是对再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和保费补贴,建立政府兜底的财政支持机制。三是建立完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专属农业大灾保险制度,为农业巨灾基金提供财政担保。

[1]庹国柱.略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4):80-85.

[2]肖卫东,等.公共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J].中国农村经济,2013,(7):13-23.

[3]庹国柱,努力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J],中国金融家,2013(2):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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