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大理州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调查与思考

2018-05-14 12:19李淑香
山西农经 2018年3期

李淑香

摘 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過对大理州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状的调研,分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大政府引导和扶持等措施,为构建构大理州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理州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合农业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03-0012-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4.1 文献标志码:A

1 发展现状

——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快。大理州坚持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动力,推动了经营主体多元发展和不断壮大。2017年,州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229户,比2012年增加101户,其中国家级4户、省级87户、州级138户,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32户,规模以上企业111户。

——规模经营有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租赁、转包、入股等形式,流入土地进行集中经营,并把部分闲置土地盘活,实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的转变。2017年底,流转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5 873hm2,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的50.6%,比2012年的28.1%提高了22.5个百分点;规模经营(3hm2)以上面积11 593hm2,比2012年的1 840hm2增长了530.1%。通过流转,土地得到了充分利用、推进了适度规模经营、拓宽了农民增收的渠道。

2 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经营抗风险能力弱土地流转难

一是由于普遍存在农业基础薄弱,设施建设滞后,风险防范能力较低,补偿机制不完善,农业保险范围窄标准低等问题,致使农业经营者投资信心不足,影响到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二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普遍把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不愿流转土地。

2.2 规模档次有待提升

大理州经营主体虽然种类全、数量多,但规模较小,带动农户的能力较弱,且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中坚力量的合作社全州正常运转的只占50%左右,规范运作的占20%左右,多数合作社未发挥作用;5 771家合作社中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只有8家,入股土地面积只有58hm2;合作社不敢做大做强,兴办联合社速度慢,到2017年底,全州只兴办8家联合社。

2.3 缺乏有效配套的扶持政策

对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没有制定具体的办法,许多涉农项目没有真正纳入经营主体申报范围。信贷、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有效的落实措施。金融、税收等政策优惠也较少,农业、财政等部门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没有完全形成合力。

3 对策建议

3.1 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

加快推进全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登记工作。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大理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一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等,2017年积极开展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18年全面推开全州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充分依托州、县(市)、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州、县(市)、乡镇、村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二是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政府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更好地承担起包括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土地流转服务等工作任务。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3.2 加大政府引导和扶持

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加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试点工作力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担保、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等方面重点倾斜,提高补贴精准度。四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家庭弄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明确由政府事权确定的税收政策,一律按优惠的最高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