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的“灰色地带”存在成因及其监管问题

2018-05-14 17:05董乙宏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2期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董乙宏

[摘 要]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保险行业也借助这一势头发展了互联网保险产业。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自从2012年开始,至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保费收入的连年递增,也体现在互联网保险公司数量的连年增长上。但是,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行业也存在着众多灰色地带。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发展速度应该跟上行业的发展速度,不仅如此,互联网保险公司也应该增强自律意识。如果监管的发展速度跟不上行业的发展速度,并且行业自律也不到位的话,势必会诞生灰色地带。消除“灰色地带”需要投保消费者、从业者和监管部门共同发力,投保消费者需要树立正确的投保观念,使自身行为趋于理性;从业者需要加强自律,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使产品回到正确轨道;而监管部门在提高准入门槛的同时,更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密切交流,协同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灰色地带;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被称为互联网信息时代,计算机和互联网自上个世纪诞生以来,在本世纪取得了诸多的发展成果。我国的互联网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引进的,也是那个时候开始发展的,自从进入本世纪10年代以后,我国的互联网及其相关产业发展势头迅猛,各项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结合之后产生了一个又一个新的基于传统行业的匹配衍生行业,这无疑是时代的进步,不可否认。本篇文章,将就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行业如何监管自律展开论述。

1 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

1.1 互联网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迅猛发展

有相关数据显示,从2012年开始到2016年,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从彼时的106亿元增长到如今的2347亿元,这仅仅四五年的时间,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就增加了20多倍,可见此行业发展之迅猛。就2017年上半年的数据来看,已经突破1300多亿元的保费收入,全年收入有望达到2800亿元左右。

图一 互联网保险行业保费收入

(数据来源:希财新金融)

1.2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和机构呈上升趋势

从从事互联网保险的机构数目来看,根据保监会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在2012年时,我国仅有39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到了2015年的时候,就已经突破到了110家,这四年是互联网保险发展最为迅猛的几年。2016年只比2015年新增了7家保险机构准许经营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脚步略有放缓。今年上半年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已有129家保险机构获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增速稍有回暖趋势。传统的保险公司基本都已经实现了保险互联网经营化,目前政策的放开也使得一些私人或是一些中介机构开始进入互联网保险这块领域,前来分羹的人越来越多,前来分羹的人不仅有合法的也有一些非法的,这个时候监管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目前的互联网保险行业确实有些鱼龙混杂的情况,这不得不引起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重视和警惕。

图二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和机构数量

(数据来源:希财新金融)

1.3 传统保险行业在青年中寻求突破口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与高校合作进行,举办保险创新类的各种大赛,这是对传统保险行业的创新,可能有人会问,保险创新与互联网保险有什么关系?目前保险行业的创新主要是向互联网化和人工智能化发展,但目前的人工智能发展也还处于雏形期,与互联网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诸如此类比赛的参赛作品中有很多优秀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设计的十分合理,非常有可能会诞生一个新的险种,当然这些优秀的设计都有一个共性——与互联网的结合十分紧密。

1.4 相关政策的出台给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松绑

2015年9月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和10月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鼓励发展保险独立个人代理人,适度放开了人身险和个人财险产品区域限制,政策的放开使得互联网巨头看到了巨大的蛋糕纷纷布局互联网保险市场,各种保险中介、保险代理公司前来分羹,投融资大事不时发生,而传统保险公司则纷纷触网应对互联网冲击。

1.5 互联网保险行业布局

2013年11月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手建立了我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经营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之后安心保险公司、易安保险公司和泰康在线保险公司相继开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四巨头已经出现了两个,另外两个自然不甘示弱,百度公司合资组建百安保险互联网保险经营公司,京东设立京东互联网理财保险公司。互联网产业的竞争硝烟悄然已经蔓延到互联网保险这块领域。苏宁、携程和途牛公司也相继涉足互联网保险行业并建立自己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他们从互联网场景切入,对接社交、购物、美容、餐饮、娱乐、理财等领域并联动互联网电商、金融、社交公司以及消费者实现从购买到理赔全环节线上完成,成为推动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家互联网公司开始在互联网保险这个大蛋糕上争取着自己的一席之地,大量资本的进入也势必会助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2 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存在的“灰色地带”

2.1 互联网保险中的各类“奇葩”险种

互联网的产生给保险行业帶来巨大变革的同时,也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本身的特点钻法律的空子。互联网因为其准入门槛低,用户量大,无固定办公地点的特点使得各形各色的人都混入了这一行业。

举一个小例子,目前网上存在所谓的“四六级险”,交易方式竟然仅仅是通过淘宝下单,众所周知,在淘宝上开一家所谓的店铺十分容易,而且淘宝的销售物品中也不包括保险类,其实从严格来讲,这已经是非法销售保险,淘宝店铺所经营的保险并不在保监会的监管之下,万一其中存在诈骗,消费者很难追回损失,这看似是一份小保险,但实际上是对互联网保险行业规范的挑战和蔑视。这不是互联网保险行业从业者所看到的,也更不是消费者想看到的。

其实,这样的例子存在很多。前不久明星鹿晗和关晓彤公布了恋情,粉丝沸腾。淘宝网马上有商家开始销售所谓的“鹿晗恋爱险”,每单保费11.11元,承诺如鹿晗关晓彤一年后仍保持恋爱关系,商家便支付双倍金额,不少粉丝竟然投保。如今,網络世界无所不保,“奇葩”险种层出不穷:违章贴条险、熊孩子惹祸险、扶老人被讹险、忘穿秋裤险、肠胃险、痘痘险等等,险种之多之奇,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这些奇葩险种均不是合法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所发布的保险,不在保监会的监管之下,一些不法人士就是通过互联网的隐蔽性进行潜在的犯罪。

2.2 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针对普通客户的潜在风险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众多产品中,鱼目混珠,有时候真的是真假难辨,稍不注意就会上当受骗。目前针对大众客户存在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点:

2.2.1 某些产品可能存在的诈骗或是非法集资嫌疑

一些险种并非保险机构开发、销售,保单毫无法律效力。就比如在前文提到的在淘宝上售卖的“四六级险”、“鹿晗恋爱险”,这些保险没有正规的保单,合同更无从谈起,直白地说你投的这份保险毫无法律效力,如果利益受损,法院基本不会受理,最多归为网络诈骗处理,而且淘宝上也不存在正规的保险公司,各种保险都不会有正式的留底备案。这个时候,保险的安全性就是虚拟的信任,然而在网络虚拟的背后,很少有人能做到真正的遵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朱铭来教授指出,目前有些流量平台假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或撒出高额回报的“诱饵”,或伪造保单,骗取消费者资金。这些平台并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按规定只能为保险双方提供客户推荐、保险比价等业务,但他们显然在违规违法销售。

2.2.2 可能具有博彩性质

前两年,某些正规保险机构销售雾霾险、世界杯遗憾险、宠物怀孕险、股票跌停险、中秋赏月险。专家指出,这些保险的“标的”毫无规律可循,定价和条款更没有风险数据支撑,与赌博并无二致。所幸这些“创新”都被监管部门及时亮了红牌。这还是正规保险机构进行的“大胆创新”,然而这些是在监管之下的,还有多少监管之外的所谓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这类互联网保险的销售。

2.3 产品介绍含糊其辞,真实情况与产品介绍严重不符

有些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条款介绍不清楚不详细,保险机构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完整不充分的现象。除此之外,某些互联网保险产品为了能够进行销售存在强化收益,弱化风险的问题,风险提示不够充分,更有甚者只提收益不提风险,这对投保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在进行错误诱导。也有人大玩文字游戏,在免责免赔付条款上大费周折,使条款产生理解歧义,或者对其隐蔽性标注,使得投保消费者稍有不慎就会中招。

2.4 存在潜在的个人信息泄漏问题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有些互联网保险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与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储存平台合作,看上去实现了无缝对接,但如果操作不当或是维护不当,用户的个人信息将有可能暴露在网络环境中,被不法分子窃取将对用户和自身造成巨大不良影响。

3 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针对保险业的潜在风险

3.1 被监管遗漏的第三方平台

前文中提到互联网保险公司从2012年的39家激增到今年上半年的129家,激增的数字体现了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火热。这里面就包括了众多传统的保险公司,这些传统的保险公司大多采取自己建设网站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或者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而问题就出在这第三方平台。

并不是所有的第三方平台都具有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资质,他们为了和保险公司开展相关合作,粉饰自己的行为也有存在,而保险公司大多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很警惕这一情况,可能这也有保险公司自己的考虑,比如节约成本方面。但现实是,不具备保险业务合作自制的第三方平台往往给保险公司“捅娄子”,给自己惹麻烦不说,也直接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2 假保单

除了第三方平台监管不力的问题外,互联网保险行业中也存在很多假保单现象,前文中提到的众多“奇葩”险种就有可能涉嫌假保单。自从互联网保险行业诞生以来,保监会就已经查处了不少网络非法贷款公司或是非法集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名义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外壳进行诈骗的案件,互联网的隐蔽性和流动性增加了监管难度,也不利于彻底扑杀此类非法现象,当务之急,应加快互联网保险的立法工作,增强监管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让不法分子驻足在法律的铁门外。

3.3 数据定价风险

业内相关负责人士指出,互联网保险在创新业务时因缺少相关历史数据的积累,可能会存在定价失误的风险,换句话说,保险的定价是基于发生概率和费率,互联网保险的创新缺少这些数据的历史版本,很难对保险产品的定价做出一个合理的决策,可能存在定价过高或者过低,这对互联网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是不公平的事情。而且,互联网本身拥有庞大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孰真孰假也难以断定,如果在定价时掺入了伪数据,肯定会对定价的合理产生影响。

4 互联网保险存在“灰色地带”的成因分析

4.1 投保人不成熟的投保心态是滋生灰色地带的养料

众所周知,一份交易的成功达成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的作用,如今各种各样的“灰色奇葩”险种层出不穷,如果没人购买的话,也不会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上掀起大风大浪。不难发现,这些“奇葩”的险种都有个共同性,那就是猎奇,所谓的“创新”和标新立异,非常迎合现在一些年轻投保人的投保心理。其实,这也正是不法分子利用投保人的猎奇心态,诱导投保人进入设好的圈套中。如果投保人不能调整自己的投保心态,使自己的投保理念趋于理性,只会在这些圈套中越陷越深。这些猎奇的保险虽然花费不大,少则一元多则十几元钱,在现实中大部分人眼里根本算不上什么大的花销,殊不知,当无数人都这么想的时候,聚沙成塔,看似不起眼的几元钱也都可以给不法分子创造巨额的“商机”。投保人的不以为意将会是对这些非法保险产品的催生养料,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会产生畸形,不利自身发展。

4.2 行业监管仍存在诸多漏洞,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互联网保险类的法律法规文件,但比起发展势头迅猛的行业来说,仍显得跟不上节奏,从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现有的法律文件主要从规范性上约束从业者,鲜有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规,受侵害的消费者很难从法律角度维权,侵害者也很容易游离在法律的漏洞。还有一点值得提到的就是,目前的政策实践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内容上不够与时俱进,无法解决新产生的问题。

4.3 互联网保险改革创新界定不明

互联网保险存在的“灰色地带”也有部分原因是自身问题引发的,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险创新脱离了保险的初衷与本质,为了新而新,不考虑其实际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换句话说就是此类保险的存在就不具备合理性,一些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形成不了明显的利害关系,却要强行发生联系,这样子的结果就会导致,保险看上去很正常,但内部却早已畸形不堪,更不要提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保险的定价也缺乏论证,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基于对这一保险标的的历史发生情况进行综合数据分析论证才能确定的,目前的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标的十分“新颖”,但是这些新标的缺乏历史数据的铺垫,保险产品在定价上就难以服众,由此而引发的便有可能是前文提到的定价风险。

5 互联网保险行业消除“灰色地带”的对策建议

5.1 投保消费者应树立正确投保消费观

市场有时像是一面镜子,有什么样的需求就会诞生什么样的产品。正如前文提到,消费者某些不正确的消费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灰色地带”的生根发芽,有时候市场是迎合消费者的,当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趋于理性之后,不合理的产品自然会被市场所淘汰,消费者要给市场引导一个正确的方向。

5.2 “奇葩”险种不能背离保险产品的本质

目前的保险创新显然是遇到了瓶颈期,很多互联网保险公司为求创新求生路,剑走偏锋,提出了一个又一个闻所未闻的“奇葩”险种,任何新事物的诞生都需要一个接受的过程,社会大众以及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奇葩”险种的同时,互联网保险公司也应自律,要对自己设计的保险负责,既然是保险产品,那就不能背离保险的本质,如果一个产品已经跟保险不怎么沾边了,即便是再先进再创新都不能算是一个合格的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该对自己和自己的产品都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不要为了创新而创新,创新也要遵守基本规则。

5.3 互联网保险创新要有底线

传统的保险行业明白互联网对于保险新发展的重要性,这是一件好事,说明传统保险行业抓住了发展的大趋势。但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起步较晚,还是很年轻的朝阳产业,虽然互联网等新技术为它的发展创造了优渥的条件,但这些条件毕竟是双刃剑。虽然产生了基于科学计算的网购运险等面向大众的合理险种,满足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但也产生了诸多披着保险外衣的假险种,这把双刃剑可以助推保险行业的发展,亦可刺伤保险行业。保险从业人员要有应有的底线,恪守保险的本质,避免“场景泛滥化”,并不是所有的事物都可以制成保险产品。

5.4 强化企业自身社会责任,相关部门机构协同监管

以上文中提到的淘宝店售卖“保险”的情况为例,网站应该定期检查,及时关停相关违法的店铺,净化互联网保险行业环境,这不仅是对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负责也是对消费者的负责,更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集中体现。2016年10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保险公司网销产品时进行不實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等误导行为,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行为,以及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都作出了警示。业内人士也指出,监管互联网保险行业并不是保监会一家的事情,还需要金融监管,工商监管以及信息监管等众多监管部门共同发力,不同机构间加强信息沟通,厘清互联网保险的“模糊地带”,警惕和重视已出现苗头的违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

5.5 建设互联网保险平台的资质审查和信息查询系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李青武教授建议,应建立对网络保险平台的资质审查和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第一时间了解网络平台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应加强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形成定期通报及公布机制。除此之外,监管机构还可利用目前的先进技术,比如云计算,大数据等,对零散的信息进行整合,此举既有利于监管机构收集数据进行分析,还可对适当的数据进行披露,方便消费者对网络保险产品的甄选。

[参考文献]

[1] 曲哲涵.互联网保险,是搅局 还是创新?[N].人民日报,2014.

[2] 周华.互联网保险需加强协同监管[N].金融时报,2017.

[3] 高嵩.“互联网+保险”跨界催生新业态[N].中国保险报,2015).

[4] 李俊麒.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中国商论,2017(19).

[5] 张岩.互联网保险合规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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