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务工模式问题研究述评

2018-05-14 17:05陈娟赵燕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1期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工

陈娟 赵燕

[摘要]通过梳理农民工进城务工迁移的动因、农民工城市务工的生存状态和农民工“候鸟式”务工均衡模式形成的研究现状,发现目前关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大都集中在“城镇化”和“市民化”的研究领域,而对于问题的解决,多是以针对农民工的帮扶政策为主的直接解决方式。城镇化不是一种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而是经济发展水平到一定程度的结果。主张通过进一步深化市场改革,优化经济资源配置,完成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民工的再教育体系等多方面的努力构建农民工就业保障体系,改变过去政府充当运动员直接包办的模式。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工;务工模式;就业保障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在城市吸引和农村贫困推力的双重作用下,带着城乡差别的户籍制度,背井离乡来到城市务工,先经历了城市的“经济吸纳”和“制度排除”,再到受到了国家政策的保护,却始终无法完成农民工工作和生活模式的完全蜕变。但就务工模式而言,他们却也在自身价值和二元经济政策的博弈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候鸟式”务工均衡模式。由于农民工在年龄、性别、技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形成的务工均衡模式也自然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在“候鸟式”务工均衡模式下,农民工的福利水平可能会大不如完成城镇化蜕变之后的福利水平,但至少是一种稳定的务工均衡模式,在继续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之后,原有的“候鸟式”务工模式将被打破,可能导致两种结果:好的结果是完全完成城镇化的蜕变,将原有的福利水平推向更高的状态;坏的可能就是原有的务工均衡模式被打破,新的工作模式却又建立不起来,这样可能会使农民工陷入另一种贫困模式。那么,如何使农民工在这个艰难的“适应期”中,朝着积极结果的方向发展?地方政府在城镇化进程中如何准确定位政府职能?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关乎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成效,因此也备受学术界的关注。

2 关于农民工务工模式的研究现状

2.1 农民工进城务工遷移的动因分析

农民工务工模式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始于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研究,在这方面,国内外学者给予了充分关注,形成了大量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中部分成果已经成为了被广泛认同的理论。Lewis(1954),Fei和Rains(1961)的研究成果表明,二元经济结构在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传统的农业部门和现代工业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这种边际生产率的差异决定着工资水平的差异,这种实际的工资差别是导致二元经济结构中农村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涌向城市的原因。而Todaro(1969)则更加重视城市工作的“预期收入”感知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吸引作用。这些都是农村劳动力迁移的“收入性”经济因素的观点。而Jorgenson(1961)则是从消费结构变化的角度来考虑劳动力迁移的经济因素,认为农业剩余和农民更为丰富的消费模式需求所带来的消费结构变化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部门转移的根本原因。而就中国具体的农民工问题,国内学者也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蔡昉等(2003),唐茂华(2007),陈钊和陆铭(2008),杨云彦(2008),罗明忠(2008)的研究成果也基本赞同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动力,主要来自城市较高工资收入的吸引和由于农村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以及农业产出单一化所引发的经济贫困推力的共同作用,城市的吸引力和农村的推力构成当时研究农民工进城务工动因的主线。

微观层面也有不少学者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农业部“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课题组(1997)认为,由劳动力外出收入预期和就业信息构成的外部环境因素是影响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决策的首要因素;劳动力的性别、文化程度和年龄、婚姻状况等个体特征对劳动力是否外出就业的解释度最高。王桂新等(2002)对我国发达地区农村人口迁移城市化意向的个人因素进行分析,认为农村人口集团特征及个人因素对城市化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农村人口(劳动力)个人因素中,以年龄、文化程度、家庭规模和收入水平等对城市化发展影响较大。而性别、婚姻状况等个人因素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城市化意向影响不很明显。杜鹰和白南生等(1997)通过对四川、安徽两省外出务工人员的实地考察,得出结论:影响家庭内部某一劳动力是否外出就业决策的因素,最重要的是劳动力的个人素质,也就是教育在其中产生的作用最为关键,其次是外出就业的外部环境,第三是家庭的资源和经济条件,此外,劳动力在家庭经济活动中的分工差异是是否外出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些成果为后期研究如何关爱和保护农民工在城市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2.2 农民工城市务工的生存状态研究

面对城市的“经济吸纳”和“制度拒入”,为城市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工却成为都市社会的弱势群体,生存状态不断被边缘化。这一观点几乎在学术界形成了共识。农民工在社会地位、就业公平、就业层次、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健康、心理健康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二元结构,在城市中被歧视和被边缘化的现象严重。对这一问题关注较多的有刘传江(2004),史柏年(2005),王春光(2006)等,他们的研究成果表明,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是政策层面保护不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

具体而言,首先是制度和政策因素。Avner和Ayal(2002),以及John Knight和Ramani Gunatilaka(2010)的研究表明,户籍与社会保障等制度因素对农民工的就业取向有着显著影响。蔡昉(2001)指出,户籍制度是妨碍城乡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制度根源,不从根本上改革户籍制度,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就只能是暂时的,城市在就业政策、保障体制和社会服务供给方面对外地劳动力的歧视待遇就不可能改变;正在进行改革的城市偏向政策就存在着反复的可能性。王春光(2006)认为,虽然当前农村人口可以自由进城务工经商,这表明户籍制度的影响正在削弱,但是通过对职业流动、就业的制度路径和就业非正规化的研究表明,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城市就业制度仍然在阻碍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杨云彦(2005)认为,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户口门槛正在被市场门槛替代,劳动力市场按户口等制度性因素的分层正在转变为按市场机会、人力资本的分层。但这些变化,还没有从深层消除基于户口的一系列差别待遇政策,包括就业、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地域或行业限制等。基于长期的城市优先发展战略和现行的公共政策管理理念,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分层状况,并不会在短期内消除。

其次是城市歧视因素。Sumon(2004)、Demurger(2009)、高书文和Smyth(2010)、Nielsen(2010)的研究成果指出了城市对农民工的歧视所引发的农民工不满意感是影响农民工城市就业的重要障碍;国内学者周大鸣、刘朝晖(2006)以厦门农民工为考察对象,利用人类学方法着重调查他们在就业中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现象和他们的反应,以此反思歧视性就业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和困境。作者认为就业和职业中的歧视往往体现出一种弱势累积的恶性循环,在录用阶段遭到歧视的农民往往在工作中继续受到歧视。由于工作机会常常由政府或者私人性质的劳动中介机构提供,他们往往利用这些制度化的社会规则使歧视规则长期存在。

再次,就是子女的教育因素。钱文荣和张黎莉(2009)、Charlotte(2009)的研究成果表明,生活在城镇的农民工子女面临较明显的心理健康等不利因素,这也成为影响农民工城市就业行为的重要因素。

最后是医疗与健康因素。Paul(2008)的研究成果认为健康和被排斥在城镇医疗体系之外的社会现状是影响农民工城市就业行为的重要因素。王春光(2004)分析到,阻碍农村流动就业人口融入城市的诸多制度之所以难以得到有效改革,是因为一直以来,城乡之间、地方之间、地方与中央的利益都是通过这些制度进行分配的,如果要彻底改革这些制度,势必要重新分配利益,这样既得利益者有可能受到损失,而现实中,既得利益者往往是社会的强势人群,从某种程度上左右着改革的决定和方向。

2.3 农民工“候鸟式”务工均衡模式的形成

农民工务工均衡模式的形成具有较强的层次性。由于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形成了较为严重的劳动力市场分割,这种分割是由城乡差别的户籍制度来完成的,户籍制度分割的不仅仅是城乡居民的空间活动范围,更为重要的是城乡差别的福利水平,再加之老一代农民工文化技能水平又相对较差,这两种因素自然就强化了各城市地方政府对农民工“拒绝接纳”的决心,农民工也就不得不在城市吸力和农村推力的共同作用下,如同一群“候鸟”一样往返于城鄉之间(Cohen Elizabeth,2011)。因为他们的文化技能水平和早期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使他们既不得不背井离乡到城市务工,却又无法扎根于所工作的城市,这一观点在钱正武(2005),钱文荣(2006),孙立平(2007),项继权(2007)等学者的研究成果中都有体现。总的说来,这属于被迫性“候鸟式”务工模式,这也是农民工务工均衡模式的第一个层次。

随着国家对农民工的关注逐渐增强,对农民工就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也逐渐落实,包括信访、拖欠民工工资等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农民工在城市虽然未享受到城市的福利制度,但在就业机会上也算取得了自身技能边界内的公平(黄乾,2009)。但是由于农民工自身技能的特点和限制,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和行业对年龄和身体条件具有较高要求,职业的持续性水平较低,使得他们对未来工作和工资收入预期并不清晰,存在较强的职业不安全感。此时,他们自然就想到了农村老家还有“保命田”作为人生最后的职业安全保障,就算某一天年老了,在城市干不动了,那么农村的土地还能让他们继续生存下去(尽管,要依靠土地生存的这一天永远不会到来,但是这样的备选方案却始终是农民工职业规划的重要内容),这一观点在高君(2008),邓晰隆(2009),李强(2014),孙战文和杨学成(2014)的研究成果中都有体现,这属于农民工务工均衡模式的第二个层次。

3 城镇化进程的研究动态

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在改革开放之后就一直被不断深化,“城镇化”最狭隘和最初级的理解是农民居住和生活空间由农村向城镇的转移(赵立新,2006)。改革开放之后,在城市吸引和农村贫困推力的共同作用下,农民工带着差别户籍的烙印背井离乡来到城市务工,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工作空间的转移,但由于差别的城乡福利制度和差异的城乡文化,农民工始终无法完成从农民到城市居民的转变(郭聪惠,2008),因此,很多学者例如张秀娥(2013),寇恩惠(2013),蒋万胜(2013),蔡泽昊(2014),周闯(2014)等的研究都认为空间上的转移并不是真正的城镇化,或者只能被称为半城镇化或者伪城镇化。

在2013~2014年,“新型城镇化建设”成为了最重要的政治经济议题之一,其核心思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得到了较为清晰的表述:新型城镇化道路的核心在于人的城镇化,即通过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在2013年12月中央经济会议中,明确了其主要任务:即努力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努力提高农民工融入城镇的素质和能力。在中央明确定调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容后,学术界认为完成这一使命仍然存在多个因素的障碍,其中包括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产业结构与农民工就业结构问题,第二代农民工问题,以及农民工再教育问题。

唐宗力(2013),程名望(2014),黄江泉(2014),李仕波(2014)的研究认为,尽管城市在对农民工子女城市就读方面投入巨大,但是城乡一体的教育制度通道仍未打通,城市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投入与农民工自身的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关于对产业结构与农民工就业结构方面的问题,冯云廷(2012),刘平青(2013),王静(2014),陈昭玖(2014),胡凤霞(2014),向书坚(2014)的研究成果都从不同视角和不同层面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中国经济的产业升级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带来了冲击,一方面“民工荒”现象加剧;另一方面,农民工城市就业难度加大,工资水平增长的相对程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产业升级与农民工素质提升速度不匹配。在对第二代农民工的研究方面,杨河清(2014),解永庆(2014),张广胜(2014),张洪霞(2014),姚植夫(2014),彭安明(2014)等学者的研究都有提及第二代农民工相对于老一代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更为强烈,但城市就业生存能力却又相对老一代农民工有所下降,他们更需要也更能接受城市就业的素质培训,以彻底完成市民化的蜕变。在农民工再教育问题方面,张艳华(2013),汪建华(2014),石智雷(2014)等认为,由于长期形成的农民工就业文化和农民工就业行业特征导致了农民工流动性强,使得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体老板对农民工进行素质培训意愿弱,农民工的技能素质培训更多地依赖于地方行政部门的关于劳务输出和再就业工程的培训,市场化程度低,针对性弱,缺乏企业为主体的培训体系和必要的社会监督。总体而言,现有的学术成果仍然在强调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政策保障与扶持,以求得问题的解决。

4 简要评价与思考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大都集中在“城镇化”和“市民化”的领域,而对于问题的解决,多是以针对农民工的帮扶政策为主,解决问题的方式,是“直接解决”方式。但笔者认为,城镇化不是一个结果,是一个过程;城镇化不是一种形式,它是一种经济模式的转变。经济发展水平是原因,城镇化是结果,即城镇化的程度是由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程度共同决定的。如果我们较好地完成了城镇化,也就意味着我们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发展成效,同时,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产业升级也取得了较好效果。因此,各级政府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要通过努力整合各种经济资源,完善市场体制,维护公平交易,优化经济结构,从根本上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就业保障。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农民工的就业方面,我们不主张仅对农民工进行政策的直接帮扶,而是主张通过进一步深化市场改革,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公平竞争;加强区域合作,优化经济资源配置,完成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会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政府和社会监督来完善企业和第三方组织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的再教育体系,改变过去政府充当运动员直接包办的模式。通过上述等多方面的努力,构建起农民工就业保障体系,使得城镇化建设成为农民工就业保障体系有效运行之后的一个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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