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

2018-05-14 13:50李长卓
好日子(下旬) 2018年2期
关键词:原产地标志知识产权

摘 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表现或代表某个地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市场和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立法不系统、不专业,地理标志保护出现多种问题。本文试图从明晰“地理标志”概念开始,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针对性地作出自己对此的完善建议。希望对改善我国目前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做出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举证责任

一、地理标志概念与界定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1]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归根结底属于私权利,而它与普通私权相比具有特殊性。而地理标志的申请者和使用者大都呈现一种相分离的状态,在我国,地理标志多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申请,负责管理监督,而它的使用者只能经授权后进行生产活动,无权处分。[2]。

(二)地理标志与其他概念的界定

1、地理标志与商标

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其权利性质有所不同,商标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而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没有使用期限,由于地理名称是区分地理标志的重要特征,大都包含行政区域名,其申请者大都为政府组织或行业协会,不参与直接的生产经营,只负责监督管理,而其使用者限于原产地范围内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没有处分权[3]。

2、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

根据《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所下的定义,原产地名称不仅具有地域性,还具有人文因素及自然环境所造就的特点,这与地理标志的含义十分相似,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也经常混同[4]。仔细推敲,二者其实有很大区别,原产地名称只能是一个行政区域名,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更突出强调其地理位置的重要性。而地理标志除地理位置外,更强调其质量,声誉,而其组成部分不限于文字,还可带有图案,符号等作为自己独特的标记,地理标志所代表的范围比原产地名称要更广,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5]。

3、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

货源标记所涵盖的范围比地理标志更广泛,不仅可以用于商品货物,还可以用于服务,更多用于进出口货物上,如“made in China”[6]。而地理标志只能用于商品,不可用于服务,其强调的质量、声誉特点不是货源标记能直接表达的,所以其使用标准较货源标记更为严格[7]。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立法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就有制止经营者伪造产地的规定,但是,其中通过《商标法》来保护地理标志是最重要的。[11]。

此外,海关也加强了对地理标志的边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13]。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问题

1、立法分散,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在地理标志方面的立法时间短,直至1985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开始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新《商标法》中,第16条第2款对地理标志的概念及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体现了我国在立法上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程度,但各法律法规呈分散状态,其中的专业术语也并不统一,不仅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2、管理部门管辖混乱

在立法上的分散性导致了多个行政部门均有管辖权,从当前来看,国家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对地理标志均掌握一定的管理权,都可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作出认定,这必然会造成交叉管理,重复注册的情况。而行业协会虽然对地理标志标准的制定,产品的宣传,侵权案件的举证等方面有很强的能力,但由于受到公权力的过多干涉,在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监督力度不足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种类繁多,但对知名品牌的监督保护意识却有待提高,如“景德镇”瓷器早在元朝就远销海外,极负盛名。而“景德镇”作为中外驰名商标,这一地理标志不仅被滥用,而且其地域范围也被人为扩大。[14]。

4、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不完全合理

地理标志的申请者多以政府组织和协會为主,更具有举证能力,在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案件中,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更应考虑被诉方的举证能力,更有能力一方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认定中实现举证能力的公平。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专门化和系统化

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专门化、系统化立法,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对地理标志进行系统、全面的保护。通过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可以提高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扩大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空间,增强我国民族品牌的国际竞争力。

对地理标志保护进行专门化、系统化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原产地名称权作为一项特殊工业产权的特点,并赋予了产地范围内特定经营者对原产地名称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权,保护力度较强,以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更加有利于发挥我国地理标志的优势。

(二)管理监督的专门化

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在目前我国针对地理标志的专业立法不会有太大变动的前提下,笔者建议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局中分流出专业的人员组成专业的地理标志管理机关;我国也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建立相关的地理标志管理机关,成立专门的评定小组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16]。

明确行政执法权的划分,直接改良对地理标志的管理,使对地理标志的注册、地理标志权的归属、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认定等事项均能作出严格的管辖划分。

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标准的制定、产品的宣传、侵权案件的举证等方面继续履行原有职能,并通过以上立法限制行政部门等公权力对此的过多干涉,在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上发挥应有的作用[17]。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化

地理标志的申请者多以政府组织和协会为主,更具有举证能力。在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案件中,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更应考虑被诉方的举证能力,更有能力一方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以在侵权认定中实现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四、结语

当今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中的地理标志有利于发掘我国宝贵的地理标志资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地理标志作为一项新兴的知识产权制度,总体来说还处于刚刚起步、很不完善的状态,在我国更是如此。我国目前适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不仅有商标法,还有地理标志专门法等法律,但这些制度存在种种不足,不能对地理标志进行充分的保护。

我国地域广袤,物产富足,地理标志资源颇丰,而侵权行为也是不断出现,因此我国应该明确界定地理标志权。另外,我国在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有必要完善关于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扩大对我国地理标志资源的保护范围,从而加强对具有中国传统特色、地域文化的产品的保护。

笔者结合国外对地理标志保护之经验,希望在文中所做探讨对完善我国目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有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曹文哲.TRIPS协议视角下地理标志保护研究[D].贵阳:贵州大学,2016

[2]郁龙.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D].新乡:河南师范大学,2016

[3]张媛.景德镇地理标志保护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

作者简介:

李长卓(1994-),男,汉,山东青岛,学生,硕士研究生,延边大学,法学(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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