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伦理治理

2018-05-14 08:54陈仕伟
创新 2018年3期
关键词:数字鸿沟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时代

陈仕伟

[摘 要] 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主要表现在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之间,并且产生了包括公平、共享、信任、参与和自由等伦理危机。总体而言,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主要是由于伦理制度规范滞后导致的,当然大数据技术的硬件与软件的不平衡发展有关,同时现实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及极端功利主义也是产生数字鸿沟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实现对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有效伦理治理,必须不断完善相关的伦理制度规范并努力弘扬公平参与和协作精神、共享精神、契约精神和人文精神。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数字鸿沟; 大数据技术; 伦理治理

[中圖分类号] N0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18)03-0015-08

“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由1995年美国通信和信息管理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发布的《被互联网遗忘的角落—— 一项关于美国城乡信息穷人的调查报告》最早提出, [1 ]但是所谓的数字鸿沟,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电信联盟(ITU)都曾对数字鸿沟给出了不同的界定 [2 ]。不过,数字鸿沟总是指向信息时代的不公平,尤其在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工具以及信息的获取与使用等领域,或者可以认为是信息时代的“马太效应”:“数字鸿沟是一种‘技术鸿沟(technological divide),即先进技术的成果不能为人公正分享,于是造成‘富者越富,穷着越穷的情况。” [3 ]虽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学习与工作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但是数字鸿沟并没有因为大数据技术的诞生而趋向弥合。因为“所有技术变革都创造了这些群体,从技术变革中获得的和失去的,即胜利者和失败者” [4 ],大数据技术变革也不例外。因此,东南大学的岳瑨(2016)认为,数字鸿沟是“大数据技术面临的一个世界性和人类性的价值伦理学难题” [5 ]。因此,为了实现大数据时代的顺利发展,有必要对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进行伦理治理。

一、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表现

如果说2013年是大数据元年, [6 ]那么大数据时代才刚刚兴起。虽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已经给我们的生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但是我们都准备好了吗?一方面是大数据技术的基础设施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普及,更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全面普及,往往是城市优越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优越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富国优越于穷国。另一方面是即使在大数据技术设施比较完备的地方,也并不是所有的个体都能充分地掌握和运用的大数据技术,个体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差异。因此,“‘数字鸿沟把人划分为可以获得信息技术的人和无法获得信息技术的人” [7 ]。

由于大数据技术是一项集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可视化技术、云计算技术等高新技术于一体的综合体,任何一个个体都不可能全面掌握大数据技术,要真正实现大数据的巨大价值,往往只能在大数据搜集、存储、挖掘和利用中分工协作完成。因此,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首先表现在大数据不同主体之间。在大数据巨大价值实现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不均矛盾的存在,大数据主体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而处于相互的防备之中,可能会出现搜集者不太愿意毫无保留地将大数据转让给存储者,而存储者也不会轻而易举地将数据让渡给挖掘者,挖掘者也不会无偿地将数据挖掘的价值送给利用者的现象。正是这样的相互防备,使得大数据主体之间获得了各自大数据有限价值而相互孤立起来,数字鸿沟不仅不能得到有效缩小,反而还会有加大的趋势。

除了大数据主体之间存在着数字鸿沟外,大数据主体与客体之间即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数字鸿沟。荷兰学者Andrej Zwitter曾指出:“这里有三类大数据利益相关者(big data stakeholders):大数据搜集者(big data collectors),大数据使用者(big data utilizers)和大数据生产者(big data generators)。” [8 ]大数据主体之间的数字鸿沟主要表现在大数据搜集者和大数据使用者之间,而大数据生产者作为大数据客体也存在同样的数字鸿沟。在一切皆可数据化的条件下,大数据生产者的一言一行都将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并为大数据主体搜集、存储、挖掘和利用。由于大数据生产者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无法知道自己生产出来的数据在何时何地被搜集、存储、挖掘和利用,更不知道将对自己产生怎样的消极影响。正因为大数据生产者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他们不得不在大数据时代里改变自己的生存方式,必须更加关注和维护自己的数据权。如果所有的大数据生产者都如此,那么大数据强大的预测功能因为缺乏足够数据而失去现实性,数字鸿沟也难免要发生。大数据主体有能力但是由于无数据而望洋兴叹,而大数据客体即大数据生产者则有数据而不轻易同意,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大数据主体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而合法地与非法地利用各种数据,大数据生产者只能越来越被动。

结合当前大数据时代发展的现实,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更表现在搜集和存储大数据的不同主体之间。数据孤岛和数据割据就是典型。众所周知,真正拥有更多、更杂、更整体的大数据的首先是国家与政府,其次是企事业单位,再次是科研院所,最后是个体。但是由于大数据共享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不健全,导致了任何拥有大数据的不同机构都不敢轻易地实现数据共享,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层面和伦理层面的麻烦,必然促使大数据共享迟迟无法真正开展。这就进一步加剧了数据鸿沟的“发展”。

当然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也表现在大数据技术的硬件与软件方面。虽然大数据技术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云计算技术和可视化技术等高新技术综合发展的产物,但是大数据技术基础设施在全社会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备,并且大数据教育也没有在中大专院校中全面展开,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不同个体、不同机构之间都只是在所掌握的某一方面的大数据技术基础上来搜集、存储、挖掘和利用大数据,导致不同个体、不同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数字鸿沟,而且区域之间还存在严重的数字鸿沟。

二、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危机

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仍然表现为极强的“贫富分化”,这必然会出现各式各样的伦理危机。其实数字鸿沟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因为“数字鸿沟已经被描述为关于谁能够收获新技术优势和谁不能之间之代沟的概念” [9 ]。能够搜集、存储、挖掘和利用的大数据相关利益者肯定能够在大数据时代占据重要的制高点,能够从中获得大数据技术带来的重要价值,相反则只能永远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因此,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首先带来的是公平危机。只要数字鸿沟存在,大数据时代就不可能有公平。由于掌握和运用大数据技术的能力差异必然导致个体之间的不公平,由于大数据技术基础设施普及程度的不同必然导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由于数据孤岛和数据割据的存在也必然导致掌握大数据的不同机构之间存在着不公平。总之,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公平。

在大数据时代,由于公平危机的存在,共享危机无法避免。由于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存在,大数据就无法真正实现共享。如果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仍然限于狭隘眼界,不实现数据共享,那么大数据时代就不是真正的大数据时代。因为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必须是更多、更杂和更好。更多就意味着“我们需要的是所有的数据,‘样本=总体” [10 ];更杂则要求数据不仅是结构性的也包括非结构性的,“要学会拥抱混乱” [10 ]49;而更好则是要求“知道‘是什么就够了,没必要知道‘为什么。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不必非得知道现象背后的原因,而是要让数据自己‘发声” [10 ]67。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大数据的强大预测功能。但是由于公平危机的存在,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之间肯定不会轻易地实现数据共享。因此,要实现共享就举步维艰,即共享危机就产生了。

而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产生的共享危机则会促进信任危机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确实需要实现数据共享才能真正实现大数据的强大预测功能,但是由于公平危机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共享精神在大数据时代难以得到真正弘扬。这种状况的出现,从根本上说还是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导致的信任危机所致的。在大数据时代谁都希望能够分得大数据的“一杯羹”,都希望能够在大数据时代掌握主动权,但是由于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存在,肯定会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因为只要进行了数据共享就必然导致进一步的不公平,而进一步的不公平则可能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或者不能在大数据时代获得自己应获得的利益。这样的结果就会导致很多个体面对大数据时代畏缩不前,因为对“他者”产生莫名其妙的信任危机。

信任危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参与危机。在大数据时代要实现“样本=总体”,必须要求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其中,但是数据到底是谁的数据呢?说到底还是我们的数据。当我们都成为大数据生产者的时候,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我们永远只能处于被动地位,无法真正共享着由我们自己生产出的数据所带来的巨大价值,真正能够从大数据中嘗到甜头的是大数据搜集者和大数据利用者。这种不公平的状况不仅影响到共享危机,而且还影响到参与危机,促使每一个大数据生产者不得不更加注重自己的数据权,想尽一切办法尽可能地保全自己的数据而不愿意实现共享。这就直接导致大数据时代的参与危机:并不是每一个体都积极地拥抱大数据,而是尽可能地使自己生产的数据不被共享,因为我们都不愿意这样被动地参与大数据。

其实,无论是公平危机与共享危机,还是信任危机与参与危机,最终的结果就是自由危机。数字鸿沟实际上就是因为技术成果不能公平占有和享有。这就导致处于不公平一端的只能默默忍受着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消极后果,诸如隐私威胁、身份危机、被选择等,我们在大数据时代里的生存自由必然受到威胁。绝大部分人由于技术水平处于劣势而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根本就无法获得大数据技术带来的巨大自由。一方面是无法真正享受到大数据技术带来的积极成果,另一方面是只能默默承受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消极后果,特别是对于大数据生产者。这样就无法在大数据时代中实现真正的自由。

三、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原因

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确实给我们带来诸多伦理危机。要使大数据时代能够顺利发展,就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伦理治理。但是要真正实现必要的伦理治理,首先就必须寻找到产生这些伦理危机的原因。

总体而言,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伦理制度规范的滞后。正如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所言:“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电脑空间的法律中,没有国家法律的容身之处。电脑空间究竟在哪里呢?假如你不喜欢美国的银行法,那么就把机器设在美国境外的小岛上。你不喜欢美国的著作权法?把机器设在中国就是了。电脑空间的法律是世界性的,……要处理电脑法律更谈何容易。” [11 ]法律制度规范尚且如此,伦理制度规范就更甚了。这种滞后性进一步促进了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导致的不公平。由于没有必要的伦理制度规范,技术优势就成了脱缰的野马而为所欲为,技术优势就转变为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地位优势。当然并不否认,任何新技术的产生肯定会导致不同程度的不公平,但是如果有必要的伦理制度规范,这种技术优势就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对社会带来的不公平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规制。即使当技术优势会带来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时,伦理制度规范也肯定会提出相应的补偿原则。比如,我们的数据为大数据利益相关者搜集、存储、挖掘和利用的时候并没有给我们带来任何的价值享有,反而是只能忍受诸如隐私不被保护带来的消极后果。因此,如果没有必要的补偿机制,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将进一步加剧不公平。

如果说伦理制度规范的滞后,特别是补偿机制的缺乏,是导致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进一步发展的根本原因的话,那么共享机制的缺乏则是促进这种不公平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数字鸿沟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实质上就是数据无法真正共享的直接结果。因为在大数据的搜集、存储、挖掘和利用的过程中,真正能够占有和享有其中的巨大价值的只能是人数占少的大数据搜集者和大数据使用者,相对于人数占多的大数据生产者而言则根本就无法真正占有和享有其中的价值,甚至只能承受其中带来的负面影响。正因为没有必要的共享机制,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只能愈演愈大。

与信息时代的数字鸿沟一样,硬件和软件的不平衡发展也是导致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前提原因。由于大数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其发展程度完全取决于包括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云计算技术、可视化技术等高新技术发展,更取决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这些具体的技术并不是平行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是处于平衡状态。由于技术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会导致数字鸿沟的进一步恶化。再者,就目前的大数据发展状况而言,虽然大数据技术已经影响到我们生存的方方面面,但是我们的数据素养并没有真正形成,至少相当部分人并没有准备好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生存,数字鸿沟肯定暂时无法得到弥合。正如《网络素养》一书所评述:“如果我们不知道如何吸收、过滤、评估和消化信息,也不知道如何通过参与协作完善信息,更不知道何时何故应该关上电子设备、拒绝接受信息,信息对我们将有百害而无一利。” [12 ]在网络时代尚且如此,在大数据时代又何尝不是呢?

当然,现实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功利主义也是导致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重要原因。个人主义都毫不例外地都以个人为中心,忽视了只有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广泛地参与其中才能真正促进大数据时代的顺利发展。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数据割据和数据孤岛,无法实现真正的数据共享,数字鸿沟难免要发生。而享乐主义则片面地将大数据技术当作是追求物质财富的工具,忽视了大数据素养的培养,尤其是参与和协作素养,进一步导致了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自私自利性,促进了数字鸿沟的发展。极端功利主义往往过于看重了眼前的功利而忽视长远的功利,过于强调眼前功利的结果就是忽视大数据技术的双刃性,甚至将大数据潜在的消极影响转嫁给其他大数据利益相关者,数字鸿沟有一定的必然性。

四、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治理

如果要促进大数据时代的顺利发展肯定不能让数字鸿沟任其发展,必须进行必要治理。而法律制度规范相对滞后的条件下,就更需要进行必要的伦理治理。实质上对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进行必要的伦理治理的关键是解决由数字鸿沟导致的不公平问题,但是要真正解决好这一问题,不能仅仅从公平的视角进行,还应该从大数据时代的独特特征来展开。

其实不仅法律制度规范滞后,伦理制度规范也同样存在相应的滞后,至少现在大数据从业者的职业伦理规范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从伦理治理的视角分析,要真正解决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问题,首先必须建立健全与大数据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伦理规范,特别是大数据从业者的职业伦理规范。正如卡西尔(Ernst Cassirer)所言:“生活本身是变动不定的,但是生活的真正价值则应当从一个不容变动的永恒秩序中去寻找。” [13 ]毫无疑问,要避免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带来的不公平也需要有“一个不容变动的永恒秩序”。如果没有真正保证公平实现的良好伦理制度规范,那么大数据从业者就会自觉与不自觉地失范,数字鸿沟不仅不能得到有效弥合,而且还会有扩大化的趋势。201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也特别强调要“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因此,我们现在首先必须完善相关的伦理制度规范并有效执行之。

在努力完善相应的伦理制度规范并有效执行之的前提条件下,结合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具体表现、伦理危机及其产生的原因,我们还需要重点在大数据时代弘扬公平参与和协作精神、共享精神、契约精神和人文精神。

首先是弘扬公平参与和协作的精神。由于数字鸿沟导致的直接消极后果就是不公平,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更应弘扬公平精神,不仅是公平地参与到大数据的搜集、存储、挖掘与利用的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公平获得大数据带来巨大价值,当然也应该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必须积极参与其中而进行紧密的协作。如果在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之间不能真正弘扬公平精神,那么他们就不可能积极地参与其中而进行紧密的协作,大数据时代就不可能顺利发展。因为如果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不能积极地参与其中并进行紧密协作,那么所谓的大数据生产者就名存实亡,大数据就成了无源之水,数字鸿沟的弥合只能是镜中花。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要真正弘扬公平参与和协作精神,就必须做到“任何人都不应该被排除获得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需的资源,被排除从这些资源中获得好处” [14 ]。

但是要真正实现大数据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公平地参与和协作,关键还在于要努力弘扬共享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就强调:“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如前文所述,如果无法真正实现大数据的共享,必然会导致数据割据和数据孤岛的出现,数字鸿沟就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因为数字鸿沟导致的消极后果就是大数据无法实现共享的结果。大数据时代的大数据不仅是信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宝贵资源,掌握了大数据就意味着拥有了资源优势,在大数据时代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因此,要从根本上打破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就必须消除数据割据和数据孤岛,这就要求必须努力弘扬共享精神。

显然,在大数据时代要真正努力弘扬共享精神以消除数据割据和数据孤岛,进而解决数字鸿沟问题,还必须努力弘扬契约精神。毕竟在努力实现共享精神的过程肯定会涉及到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处理好,努力弘扬共享精神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需要从契约伦理视角明确确定大数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等的界限。这就要求,必须在弘扬共享精神之前通过契约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特别是在部分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受到伤害的时候必须完善相应补偿机制。相对于大数据时代的数字鸿沟而言,不仅有利于大数据技术的广泛普及,而且也有利于大数据技术的广泛恰当运用,可以尽可能地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最恰当的领域而实现双赢。

从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造成的伦理危機来分析,还需要努力弘扬人文精神。其实数字鸿沟导致的不公平状况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体现在经济领域,并且现在我们尽情欢呼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是因为大数据技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数字鸿沟肯定无法避免,大数据技术也完全有可能运用到不恰当的地方而进一步促进数字鸿沟的“发展”。由于“大数据技术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它只是决策的一种量化手段。正确认识事物的是非利害,遵循人文精神是更为重要的前提” [15 ],因此,从科技伦理的视角分析,我们在努力实现大数据技术的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必须积极弘扬人文精神。人文精神不仅意味着我们“求真”的,还是“求善”和“求美”的,只有实现了真善美的有机统一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属人的和社会的生存。大数据时代数字鸿沟的出现就意味着我们并没有实现真、善、美的统一,因此也就导致了各种伦理危机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我们不得不说,数字鸿沟的出现就是我们过于求真而忽视了求善与求美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弘扬人文精神,实现真正的真善美的统一。这样,大数据技术不仅给我们带来的就不仅是经济的巨大价值,而且还有更为重要的人文价值,大数据时代才是真正颠覆传统生存方式的新时代,是真正的属人的和社会的生存的新时代。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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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西斯·J·哈姆林克.赛博空间伦理学[M].李世新,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69.

[15]刘建明.“大数据”不是万能的[N].北京日报,2013-05-06(18).

[责任编辑:杨 彧]

Abstract: The digital divide in the big data era is mainly manifested among the big data stakeholders and has produced such ethical crisis as fairness, sharing, trust, participation and freedom. Overall, the digital divide in the big data era is mainly resulted from the lag of ethical system, and the unbalanced development of hardware and software of big data technology. Realistic individualism, hedonism and extreme utilitarianism are also important causes. Therefor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effective ethical governance of the digital divide in the big data era,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relevant ethical system and strive to promote fair participation and cooperation, spirit of sharing, contract spirit and humanistic spirit.

Key words: Big Data Era; Digital Divide; Big Data Technology; Ethic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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