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消费税的改革与完善

2018-05-14 12:12陈佳
今日财富 2018年34期
关键词:现行消费税消费行为

陈佳

作为非常重要的流转税,消费税带有很強的政策性,自从1994年我国确立征收消费税以来,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引导消费、优化产业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税的功能无法得到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消费税制的不合理日益凸显。因此,通过现状分析找出消费税目前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对于提高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于2012年开始在某些地区试点“营改增”,在2013年扩大试点范围和地区,产生的直接结果是降低了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寻找新的财政收入来源。与我国不同,西方某些国家的消费税是地方税,营改增后国内很多学者呼吁向西方学习,以此来弥补由营改增导致的财政收入缺口。

一、我国消费税的现状

(一)征税范围不科学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表现为“缺位”和“越位”并存,征税范围整体偏小。

1.征税范围存在“缺位”问题。一是未将近年来兴起的奢侈品及其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对于高档商品及其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体现。现行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高级手表、珠宝玉石、贵重首饰、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商品,但是当前人民的生活水平比以往提升了很多,人民的收入和消费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还有很多售价较高的商品如高档住宅、高档汽车、名牌背包、高档服饰、高档家具等的消费量猛增,其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仍属于奢侈品,也应被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存在“越位”问题。消费税对于社会经济的调控功能一大重要体现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引导,控制不合理、超限超前消费,但是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存在一定的“越位”问题,即对原来属于高档消费而当前属于普通消费的商品和行为仍征收消费税。奢侈品的定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原来被认定为奢侈品的商品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可能已不属于奢侈品,甚至有的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如果还对这些商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不仅实现不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甚至会出现相反的结果,进一步扩大贫富分化,也不利于制造业的发展。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1.部分税率过高。税率的高低直接能够实现消费税对产业结构的调控以及对消费行为的引导,对于高档商品实行高税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过度消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某些原本属于奢侈品的商品已不具备奢侈品的特征,在对其征收高税率消费税将不利于收入调节。如普通化妆品,其价格相对于其他消费品和人们的收入水平已经不属于高价商品,但现行消费税对其征收的税率为30%。

2.部分税率过低。税率过低将无法实现消费税对某些具有负面作用的商品及消费行为的限制,比如征收高额烟草税将有效控制烟草消费量。世界上很多国家烟草税税率在60%以上,而我国烟草税的综合税率在46%左右,实际税率大约为40%,远远低于国际烟草税税率的平均水平。我国是烟草大国,烟民数量在世界各国中排前列,每年的烟草消费量约为全世界消费量的1/3,因此,通过提高烟草消费税税率进而利用价格进行控烟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 征税环节单一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征收环节多为生产环节单一征收,除了少数商品在零售或批发环节征收外,大多数商品都在生产、加工或出口环节单一征收,这种征收方式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但是也不得不承认,征税环节单一也存在很多弊端。

1.征收范围界定困难。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区分生产原材料和加工半成品、委托加工和制造生产、零售和批发,以及从宏观角度上区分生产和流通,都将因单一环节征税而变得困难。如果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的辅助性规定,还要增加征管成本和工作量。

2.增加地区间差距。从宏观角度看,采用生产、加工或出口的单一环节征税方式会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税负分配不均匀的问题,会因此而把我国地区间的贫富差距拉大,对于我国的经济产业的结构建设和优化也是非常不利的,易引起重复投资或投资过热等问题。

二、消费税改革与完善的建议

(一)加快消费税立法工作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征收依据是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后面的几次修订,到目前已经执行了二十余年,这个过程不仅完善了税收体系的理论部分,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从推动法律建设进程和提高征收管理规范性的角度考虑,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具备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

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来看,由行政机关制定税法条例是不符合立法要求的,而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开放和发展,法规的力度已经无法满足复杂经济社会管理的要求,因此,推动消费税立法具有很大的必要性。消费税需要进行立法之前,首先是要对其的立法原则进行明确。立法原则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立法原则的确定是税收制度完成首要条件,如征税范围、税收负担、纳税环节等都需要立法原则的确定下才能进行。当前我国的消费税立法原则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是对国家的消费政策以及生产产业政策要具体体现;其次是对我国的消费要能够正确的引导,对于我国的超前消费要进行压制;第三是对支付能力要有调节的功能,对于不公平分配有缓解的作用;第四是确保我国的财政收入是稳定增幅的。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消费税制主要体现了第四条,而在产业结构调整、消费引导、收入分配等方面体现不足。

针对以上不足,建议确定我国消费税立法原则。首先,应对从接受特殊服务和商品中获益的人纳税,如果没有从中获益便不用纳税;其次,应对禁止或限制消费的商品征税;再次,在确定征税范围和税率时应考虑供求关系和商品用途,对供给量小的商品或非必需品征税或提高税率;最后,应在不同性质的商品之间体现税负差别。

(二)调整税率

对现行消费税中税率的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增加其合理性,突出税率的导向性。税率的高低影响的是税负负担,在纵深维度上体现了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因此,在设计消费税税率时,应重点突出其对理性消费和节能减排的导向性。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应当能够促进人们节能减排、合理消费,并且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否则,如果消费税税率调整的不合理,将会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抑制作用,所以,调整税率应经过科学论证、严谨分析、有序进行。具体来说,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为了促进环保,应根据商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有差别地设置税率,尤其是在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具有不可再生性的资源产品设定较高的税率。其次,应该对以往的税目进行适当的提升,比如高档的家具、电器、手表等的消费税税率,提升对新增加的奢侈品、高档消费行为的消费税税率,这样会有效调控有悖于绿色环保以及奢侈过度消费的行为。再次,降低那些由奢侈品转为普通消费品的商品的消费税税率,必要的情况下应取消征收消费税。

(三)拓宽征收环节

现行消费税中大多税目的应税消费品都仅在生产环节一次性征税,这体现了我国消费税“税不重征”的原则,最大的优势在于便于征管。但是,一旦征管环节不严格,就很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从而实现税收规避,这就严重影响了消费税在调节收入方面的功能,也减少了我国财政收入。此外,部分商品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税,虽然可以避免税款减少的问题,但会使得征管进行的很复杂。由此,在零售批发以及生产中征税环节各有其利弊。所以在征税时需要把应征对象的消费特性进行充分考虑,遗弃以往单环节征税,采用多环节征税,可以尽量对消费课税的各环节进行拓展。详细来说,如烟酒有很大的消费市场,价格涨幅也比较大,有很大的利润,是国家需要对其生产和销售进行限制的应税消费品,为了避免相关企业进行利润转移以及避税,可以对其进行生产和消费分开征收。在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因税负的终点大多都是普通消费者,在征收时就需要由以往的生产端逐渐像消费的各个环节,实现真正的“消费税”,对消费税的调节能力可以充分发挥,并且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中诸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作者单位为广西右江水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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