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停车场将配建充电桩车位 充电桩车位比例不低于10%

2018-05-14 14:06
新能源汽车报 2018年33期
关键词:泊位车位停车场

本报讯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桩;同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交警可依据北京市停车条例对此类情况开展执法。

《实施意见》除了在“充电车位”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上对各方提出了要求,在安全管理等问题上也同样明确了各方的安全责任。《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合理规划布局既有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各区应在今年底前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并在具备条件的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根据要求,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位的原则划定。

另外,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

对于不少新能源车驾驶员都遇到过的找不到空闲充电设施状况,《实施意见》鼓励统一对充电设施进行信息化系统改造,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充电设施实时使用情况。

对于电动汽车泊位,《实施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在电动汽车专用车位的使用上,《实施意见》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實施意见》要求,充电设施建成后,停车场产权(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上游电源供应单位应共同开展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并提请区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运行。

在日常运营中,建立充电设施定期巡检制度,明确巡检周期、巡检内容、负责人等。同时,建立健全以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工程建设承包企业、停车场物业产权单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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