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列车上全面禁烟”,形成“零容忍”控烟氛围

2018-05-14 09:41
新传奇 2018年27期
关键词:铁路局公共场所车厢

2017年6月,因在普通旅客列车K1301上遭遇二手烟,准大学生小李将哈尔滨铁路局告上法庭。2018年6月25日,此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令哈尔滨铁路局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该案的宣判,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和意义,不仅有利于推动“铁路列车全面禁烟”,也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形成一种“零容忍”的控烟氛围,因此该案也被称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准大学生乘火车遭遇二手烟

2017年6月9日,刚刚考入大学的小李乘坐普通旅客列车K1301(北京站至天津站)到天津旅游,三天后又乘车返京。

因为想有个好的乘车环境,小李特意选择了有空调的软卧车厢。但是一上车,她发现列车上“烟雾缭绕”,充满了浓浓的烟味,当时她就觉得周围的空气特别差。小李发现,虽然乘客是在抽烟区抽的烟,但整个车厢都是烟味,把软卧间的门关上后情况稍有改观,但只要一打开,烟味就钻了进来,让她特别不舒服。

小李经过观察发现,在她乘坐的往返两列列车上均设置有吸烟区,在列车吸烟区抽烟的人里面,不但有乘客还有列车工作人员,乘客似乎已经见怪不怪,没有人阻止,工作人员也没有对乘客的抽烟行为进行劝阻。而在北京站、天津站和天津西站的站台上,也都有大量人员吸烟。

小李认为,在她乘坐的火车上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所以,在结束了旅程之后,小李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反映了上述问题。之后,一份回复给小李、盖有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的文件中写道,国家铁路局没有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职责,他们已经将小李的情况反映给了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部门,希望小李直接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卫生主管部门反映问题。

此外,小李也曾向北京市和天津市卫计委投诉举报自己乘坐普列遭遇吸烟的情况。在两部门给小李的回复中,天津卫计委称,小李反映的列车车厢及站台吸烟等问题,不属于天津卫计委监管范围,天津卫计委不予受理,并建议向铁路局反映情况。北京卫计委则称,北京铁路系统的控烟职责在北京铁路局,不属于北京卫计委受理范围,建议直接向铁路部门投诉。

在反映情况无果后,小李便起诉到法院。小李在起诉书中表示,她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无可躲避烟气以及渗入到列车内器具、装修装饰内的烟味,令人身心受损。头疼恶心,精神萎靡”。

起诉要求取消列车吸烟区,索赔1元精神损害费

2017年12月27日上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当时的庭审中,关于在普通列车上设置吸烟区是“人性化”管理还是侵权,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小李称,站台上、列车内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恶化了乘车环境、降低了服务质量,侵害了乘客的身心健康。除她本人权益受损外,吸烟还可能会酿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

“乘客中既有成年人,又有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小李在起诉书中称。

此外,在高速运行、人员密集的封闭空间内,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消防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显示,我国每年因吸烟引起的火灾多达几千起。

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小李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市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诉讼费,取消北京站及天津站站台、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元,以及原告为减少烟霾所购置的口罩费用人民币19元;并赔礼道歉。

哈尔滨铁路局目前已经更名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其答辩称:本案名为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小李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条件。此外,铁路公司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小李造成侵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将乘客小李安全正点运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

当日,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后,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专家委员王振宇表示,虽然近年来各地禁烟力度不断加大,但之前没有人因为公共场所吸烟而起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这个案子是第一次,所以该案可以说“意义重大”,如果胜诉的话,将有助于推动普通列车禁烟。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可以看成是“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

法律无明确规定,铁路局为何被判担责

2018年6月25日下午,此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令哈尔濱铁路局在判决生效30天内取消K1301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考虑到拆除的具体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害,允许采取变通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判决结果,哈尔滨铁路局方面的代理律师表示,铁路局目前已加大禁烟宣传力度,比如在车上通过广播提醒不要吸烟,下一步将再增加巡查力度。实际上,经查询发现,201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高铁车厢内或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对吸烟行为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对吸烟导致列车火灾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并未提出普通列车需全程全面禁烟。此前,在绿皮火车车厢连接处,设立吸烟区的做法较为常见。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为何认定铁路局设吸烟区违反承运人的义务,需承担责任?

法院表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列车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所默许的吸烟情形发生,必然会导致车内环境质量降低。尽管列车连接处通风条件相对较好,但吸烟散发的烟雾有弥漫性,会飘散到车厢内都,渗入到车内装饰器具,这就降低了列车整体的空气质量,影响旅客乘车环境。

其次,铁路局张贴在列车的安全须知明确记载“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列车没有指定吸烟区域,是全车(包括车厢连接处)禁烟。这意味着乘该次列车的旅客应在各部位遵守禁烟规定,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而铁路局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行为与上述安全须知内容相矛盾。

并非法律对吸烟人和不吸烟人的厚此薄彼

其实,原告提出的列车拆除烟具、取消吸烟区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并不宜理解为法律对吸烟人和不吸烟人的厚此薄彼。事实上,任何控烟制度都从未剥夺过公民吸烟的权利,“禁止吸烟”的规定不过是在保护不吸烟人拒绝二手烟的权利。

被告哈铁局称,“我国有3亿吸烟者,提高服务质量应体现在对上述人群进行疏导而不是全面禁烟”。对此法院认为,吸烟是吸烟者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无边界的。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法院阐释的道理比较简单:任何人的“合理权利”不能建立在他人权利之上、以侵害他人权利而“合理”。

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司法裁判需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

在自己家里吸烟,吸烟权利是合理的,因为不侵害到他人;在列车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就存在一个强迫他人吸二手烟的问题,侵害到他人权利,这时候的“吸烟权利”就是一种不合理权利。列车运行时间长、老烟民烟瘾难捱等等,都不是理由。

有记者在某一普列上持霾表现场实测,刚发车时PM2.5浓度为61.12。吸烟区有人吸烟时,吸烟区的PM2.5浓度高达914.90,相当于极端雾霾天气时的空气值;车厢内的PM2.5浓度为269.03,也已超过室外重度污染天气的标准。

有专家指出,普列吸烟区有人吸烟的情况下,等于将车厢内所有旅客置于重度雾霾中——这种情况下,铁路部门仍认为设吸烟区是“提高服务质量”之义,一味强调“吸烟权利”,只能说在价值取向存在问题。

旅客状告普列设吸烟区胜诉,在法律上是一事一议,但作为公共服务部门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则应举一反三看待这一问题,应积极考虑、尽早实行普速列车全面禁烟。

个人的一小步,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大步

此案宣判以后,有网友满怀欣喜地表示:这是大学生小李个人的一小步,却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大步,更是控烟工作的一大步。这位网友的评价,并非夸张之词,“无烟诉讼第一案”的宣判,确实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和意义,将对未来的控烟工作,尤其是铁路运输的控烟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不但对于占据社会主流的非吸烟人士是一种莫大的欣慰,同时也是整个社会更加文明的体现。

首先,“在列車上设置吸烟区的行为违法”“判决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这一判决,意味着在控烟角度,舆论一直关心的“普通列车全面禁烟”问题,事实上已经得到了司法判决的明确支持。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支持铁路列车“全面禁烟”的判决,事实上也有充分法律依据。实际上,许多地方,比如北京、天津等地的控烟条例都明文规定,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并且,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义务对吸烟者予以劝阻。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而我国早已签署并已生效的世卫组织《控烟公约》更是要求,“应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进一步说,铁路局在动车上禁烟,是基于动车安全运行的考虑——高铁列车是全封闭车体、高速运行,且车内设有数量众多的传感器,有烟雾会引发车辆紧急降速或停车。而不吸烟的乘客要求普列也禁烟,则是基于免受二手烟侵害的诉求。

此外,除了推动“列车100%全面禁烟”,从整个社会更宏观的“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角度,上述判决,同样也具有积极的控烟示范价值。

众所周知,囿于各种阻力,此前原本旨在实现“室内公共场所100%全面禁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在2014年征求意见之后,一直未能正式落地;同时,在一些地方的控烟条例修订中同样也出现了类似的“允许设置吸烟区”的条款,引发社会热议。这种语境下,面对“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能对“列车设置吸烟区”坚决说“不”,不仅有利于推动“铁路列车全面禁烟”,也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形成一种“零容忍”的控烟氛围。

其实,无论是动车组,还是普通铁路列车,无疑都是十分典型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理应“100%全面禁烟”,不应留下像“吸烟区”之类的控烟死角。

(《新京报》2018.6.2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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