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案还未再审,法官先被定罪

2018-05-14 17:50
新传奇 2018年22期
关键词:长兴林权林地

王成忠原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由他二审主审的一桩民事合同纠纷案,触发了三个刑案:一审、二审主审法官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一名当事人的“代理人”被判诈骗罪。王成忠上诉后,二审来到他工作了11年的辽源中院。他的辩护律师曾提请该案二审法官回避,否则一旦开庭,将出现司法管辖上的特殊一幕:法官审判前同事。

民案还未再审,法官先被定罪

1150亩林地,值60万元还是值600万元?一起林权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林权案”),绊倒了王成忠。

该案出现三份协议,约定内容相同:将郭永贵名下位于东辽县建安镇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转让价款却差异悬殊:一份未约定价款,一份约定600万元,还有一份约定60万元。

郭永贵一纸诉状,把郭长兴告到东辽县法院。

一审开庭时,郭长兴却说,我不认识郭永贵,我只认识李笑岩。

三份协议上郭永贵的名字,都由李笑岩代签——李笑岩是案涉林地的原所有人,他与妻子都有公职,才将林地登记在亲属郭永贵名下。过户前后,郭长兴曾分几次给李笑岩打款共计58万元。

原告郭永贵的诉讼请求是,按600万元协议,郭长兴应支付余款542万元。

被告郭长兴则主张,所谓“转让”实为“代卖”,因为李笑岩欠他上百万元,委托他卖林地并许诺他可优先受偿;即使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也应采信在林业局备案的60万元协议。

对无价款协议双方都无异议,就看600万元协议和60万元协议如何“二选一”。

原告的说法是:双方签了无价款协议后又签了600万元协议,在林业局办理变更登记时为了少交税,又签了60万元协议。

但被告提供了另一个故事版本:李笑岩约郭长兴去林业站办过户,站长说无价款协议不行,得写转让价格;两人就近复印协议并协商确定了60万元价款,并以此协议在林业部门备案。

后来的一天,李笑岩给郭长兴打电话,请求再签一份高价协议,让逼他的债主们放心。在外地的郭长兴同意帮忙,请一个叫李国辉的人代自己签字,于是才有了600万元协议。

郭长兴称,法院传票一来,他觉得被坑了。他承认同意李国辉在李笑岩“糊弄债主”的协议上签字,但当时他不知价款为600万元。李国辉也异议称,他获得的授权是代卖不是转让。

2017年3月23日,东辽县法院一审判决郭长兴败诉;2017年6月26日,辽源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两审判决一致采信600万元协议,判令郭长兴须再支付542万元。

二审为终审,但未画上句点——时任辽源中院院长李春刚将该案提交给该院审委会讨论。院长发现错判启动再审,这是一种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实践中很少启用。

2017年9月1日,审委会裁定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将进行再审。同一天,该案二审审判长王成忠被纪委从辽源中院带走。两天后,王成忠被刑拘。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

一审获刑后,王成忠撰写万字书自辩称,认定其错判为时尚早,“很有可能再审维护原审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提出,“先刑后民”可能面临尴尬后果:“万一再审裁定维持二审判决,就说明当时法官没有错。”

“万一”的状况最终没出现。三个月后,5月9日,辽源中院再审裁定,撤销林权案一审、二审判决。

“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

2018年1月16日,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以下简称“王成忠案”)。

控辩双方争议集中在,林权案二审的证据、程序两方面是否违法。

还有,60万元协议和600万元协议,究竟选哪个?这个争议不休的民事问题,从林权案一审、二审延续到王成忠案的刑事庭审中。

公诉人的意见很直接:60万元协议在林业局进行备案,是“最可信的协议”,而王成忠仅凭一方当事人一面之词予以排除。

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最高法院曾确定四条原则,如公文书证一般优于其他书证。另有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所记载事项推定为真,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王成忠一审辩护律师韩帅则当庭辩称,公诉人对司法解释有误解,60万元协议虽备案,但和600万元协议一样,都由当事人私下拟定,不是公文书证。

“认为60万元协议证明力高于600万元协议,并据此认为法官没有采信60万元协议就构成犯罪,这是对证据法的重大误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说,“(司法解释)仅是原则性规定,并非绝对。”

王成忠排除60万元协议的理由之一是,该协议为规避法律而虚拟出具,属无效协议。郭永贵在林权案一审时称该协议是为办证避税所签,二审时又承认过户时没交税。

公诉人认为,郭永贵前后说法不一,避税理由站不住脚,而王成忠没有继续追问。

辩方则认为,没交税并不影响避税动机的成立:起初以为过户要交税,办理时才知不用交,实际上没交;但60万协议是为避税签的,属于阴阳合同,应采纳“大合同”。

王成忠还有另一理由,60万元与案涉林木林地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他按“常理”推算:依据审案经验,东辽县境内农地承包费每年(每亩)在300-500元左右,本案虽是林地,但有借鉴意义。1150亩林地、20年使用期限,60万元价款显然太低。

此外,林权案二审时,郭长兴曾委托某公司评估,案涉林木价值为187万余元,林地使用价值为51余万元;另一公司评估,案涉林权交易价格为161万元。两次评估价远高于60万元,60万元协议“被买方自己的鉴定结论否定了”。

郭长兴提交的上述鉴定意见没被采纳。王成忠解释,当事双方均未曾向法院申请鉴定,未向法院申请、自行委托的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属于新证据。对于600万元协议,公诉人当庭质疑,李国辉解释了代签该协议的原委,王成忠却没采信他的異议。

王成忠回复,李国辉是民事诉讼的“证人型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陈述须有充分证据才能采信,而李国辉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该协议是假的。

王成忠被认定“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就在于李国辉被错误定为第三人。王成忠辩称第三人是一审追加的,即便这种追加程序违法,只要不影响裁判结果,二审也不必纠正。

法官该不该“依职权调查”

几个月后,同是辽源中院审理林权案,另组合议庭作出的再审裁定为,撤销原两审判决,驳回郭永贵的起诉。

再审裁定可谓“连根拔起”:郭永贵不是案涉林地实际权利人,与郭长兴之间互不认识、无经济往来、无民事争议,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

王成忠在受审时曾表示,根据物权法,林权属不动产物权,职能部门颁证注明的权利人为所有人。郭长兴主张案涉林地原实际所有人为李笑岩,但林权证登记人为郭永贵,应认定权利人为郭永贵。

“郭永贵是林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从法律上看,他是形式上的所有人。形式所有权人提起诉讼没有问题。”张卫平说,“如果从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发现他是虚假的所有人,那是刑事案件的情况,是民事案件之外的问题。”

至于60万和600万哪个可信,再审未予明确认定。

西安区法院开庭时,公诉人曾质疑,两份协议价款相差十倍之大,為何不依职权去鉴定。

王成忠回复,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鉴定;只有在当事人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特殊情形下,法院才能依职权调取证据,否则对相对的当事人不公平。

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林权案涉及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复杂的关系,尤其在协议真假存在巨大争议情况下,法官纯粹从说理、推理而非事实的角度(审案)是有瑕疵的。

案涉林地价值究竟是接近60万元还是600万元?“这是法官依职权很容易取得的,但是法官根本就没去做。”刘凯湘说。

张卫平则认为:“依职权调取证据不是法官的义务。实践中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也很少依职权调取证据。”

西安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成忠故意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

“从公诉机关给出的证据链中,王成忠是有选择地挑一些证据采信体现得比较明显,但是尚不足以认定其是基于私情而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更难以认定其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特别是对后者在判决理由中一带而过,这是一审判决书中的缺失之处。”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说。

按照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成立。

学者们的共识是:在民事审判中,法官错判不一定就是枉法,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举证不力,也有可能是法官对法律有不同理解或自身水平不足所致。

“涉及金副院长,这个事影响很大”

林权案的二审,原本不由王成忠负责。

郭长兴上诉到辽源中院后,案件通过分案系统自动分给了民四庭法官赵艳霞。

公诉人指控称,辽源中院干警金宝华先请托王成忠,后经运作,把案件调给王成忠。

金宝华是李笑岩的妻子,她的堂哥金宝岩则是时任辽源中院副院长,分管立案庭。

金宝华承认,因赵艳霞与堂哥金宝岩关系不和,她找过中院立案庭庭长关大力帮忙,不要将林权案分给赵艳霞,“其他人均可”。

接案后,审判长王成忠觉得事实比较清楚,就是证据采信的问题,打算书面审理。郭长兴的代理律师吴迪则认为,一审审理不公、事实不清,因此分别约见王成忠及其主管领导李平,要求二审开庭,并反映金氏兄妹干预了该案的一审。

“涉及金副院长,这个事影响很大。”王成忠向徐昕回忆,他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李平汇报。

王成忠转述李平当时的分析:“咱们要维持(原判)的话,郭长兴肯定要申诉上访;不维持的话,这边是院长,人家有理的事,你给他整错了,咱也没法交代,得慎重处理。”此后,王成忠将书面审理改为开庭审理,并向李平书面汇报。

王成忠承认,他向林权案二审合议庭的另两名法官王诣渊和王涛告知过案件背景,是因为该案涉及信访和法院领导。而两位同事在作证时称,肯定是上头打招呼了,王成忠“给我们提个醒”,要照顾“金院长家属”。

刑事一审认定,王成忠“暗示”两同事在合议时要关照郭永贵,受人之托事实成立。“这完全是二证人主观的判断,与我无关。”王成忠说。而被认定为请托人的金氏兄妹二人证言,均未承认向王成忠说情。公诉机关也未指控王成忠因林权案收取好处。

得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合议意见后,王成忠又向李平书面汇报,李平指示:该案林地价格有严重争议,代理人从中又有借款矛盾,望合议庭做好判后答疑。在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一栏,李平签下的意见是“否”。

受审时,王成忠表示,下判之前他曾尝试调解,吴迪代郭长兴给案涉林地的报价为200万元,郭永贵一方表示最多只能让50万元即550万元,调解宣告失败。

法院能否审判自家的法官

据笔录载明,2017年9月3日凌晨3点,王成忠首次接受讯问。而这个时间一般人都在睡觉,如果侦查机关不能拿出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被讯问人表达流畅、逻辑清晰,只能认定为“疲劳审讯”。

但是当时王成忠没有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因为“不想把关系搞僵”。

而因林权案栽了跟头的,不止王成忠一人。

2018年1月19日,郭永贵的代理人李笑岩因诈骗罪,被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王成忠一审获罪两天后,2月11日,同样在西安区法院,林权案一审主审法官张大庆出庭受审,罪名同样是民事枉法裁判罪。

张大庆的辩护人张雪海称,张大庆案目前尚未宣判。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要延长审限须经批准。

2018年5月4日,王成忠的辩护律师徐昕前往辽源市纪委监委。王成忠最初先从法院被带到纪委办案地,然后才移送侦查。徐昕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反映王成忠案的问题特别是程序问题。该案二审确定由辽源中院法官史震审理,合议庭尚未组建。徐昕提请史震自行回避,但还未收到回复。

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辽源中院审判王成忠显然是不妥当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分析,同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王成忠案的一审,由辽源中院指定西安区法院管辖。

“起诉时应该想到,这个案件一旦上诉或抗诉,就会到法官所属的那个法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王成忠案坚持在本地起诉、本地审判,是个“非常怪异的司法现象”。目前该案二审开庭具体事宜还未确定。

(《南方周末》2018.5.24 王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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