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正义视域中刑法适用解释问题

2018-05-14 23:17张永胜刘湘琛
知与行 2018年2期

张永胜 刘湘琛

[摘 要]随着于欢案的曝光凸显了刑法适用解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刑法解释方法上存在形式解释法和实质解释法,形式解释法拘泥于法律的字面含义、是一种强调尊重字面含义、注重从概念推导出结论的解释法。它注重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文本语义,维护法的穩定性和安全性,缺乏对现实生活的具体情境的关注,导致有时裁判结果因未兼顾到个案的实质正义而出现争议。实质解释法主张在解释时除了依据刑法文本的字面意思外,还根据变化了的情势与适用的目的,挖掘刑事法律文本在现有情境下的特定含义的解释法。它着眼于现实个案的具体情境,关注个案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为了追求个案的结果正义,往往有时容易突破法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求,超出人们对法的正常理解与合理预测,损害法的稳定性、权威性。这两种解释法呈现的优势与缺点启示着实现刑法个案正义适用解释的形成路径,即:在尊重既有的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转变指导原则:从先验正义到具体正义;法哲学方法的转变:从抽象的规范解释走向“语境论”的解释方法;公开法律论证和理由、明确法官的个案解释权、建立解释意见竞争选择机制来推进刑法适用解释的制度建构,实现个案正义。

[关键词]刑法解释;具体正义;适用解释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8)02-0155-06

中共中央政治局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我们提出努力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显然,个案正义成为我国目前法治进程中的关键。然而随着诸如于欢案等颇具争议的案件被媒体曝光,法院的判决与民众内心正义的冲突愈来愈激烈。同时,在争议的背后折射出一个问题:法官在适用刑法文本的过程中为何会导致刑法制度层面的抽象正义与民众心目中的个案正义渐行渐远。事实上,这就是抽象的法律条文所预设的法治语境在应用于现实案件的具体情境的过程中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形,导致裁判出现了争议。那么,这就需要一个现实的视角去探寻正义,而具体正义恰好就是一种着眼于社会现实的研究视角,追求的目标并非仅限于抽象法条所预设的社会正义,而是具体案件本身在这个现实社会的法治语境与具体情境中所应匹配的正义,关注具体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语境,考虑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从而进一步推动个案正义的实现。

一、现有的刑法适用解释存在的问题

基本案情:2016年4月13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吴学占带领多人来到苏银霞(于欢母)的抵押房屋里要求还钱,并采取了侮辱的方式逼迫苏银霞还钱。其间,苏银霞多次拨打110却未得到帮助。4月14日,多名催债人员又来到苏银霞的工厂,用了诸多具有侮辱性的词语攻击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其母苏银霞的嘴里。被害人杜某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于欢的母亲。警方来到现场,只是简单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打人”便准备离开。于欢此时想要与警察一同离开,遭到催债人员的阻止。在混乱之中,于欢摸到一把刀捅伤了四人,其中杜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年2月1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质疑.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某亲属以及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的焦点在于: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这就需要正确理解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目前,在我国学术界总体呈现三种观点: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转化说认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防卫过当就是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的。包容说认为,防卫过当概念从属于正当防卫概念,即:正当防卫包含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并引说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子概念,两者是并列的关系。笔者认为,《刑法》第20条规定:……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款说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伤害程度可以是限度之内,也可以超过必要限度。这意味着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形成的。只有构成正当防卫,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那么,判断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在此基础上,是否因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条上的正当防卫概念。在汉语词典里,“防卫”的基本释义是防御和保卫。正当防卫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御和保卫行为。那么,防卫的时间是狭义限定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还是指防卫行为既可以发生在不法侵害着手时,也可以在不法侵害虽未着手实施,但对合法权益的威胁已经迫在眉睫时实施。如果是按照前者的理解,那么于欢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情形。相反,若是后者,则构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这将直接影响于欢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刑法适用解释方法有形式解释法、实质解释法两种解释法。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对刑法文本的理解是以法条的文本语义为立足点,采用形式解释的方法还是应该以个案的具体情境为出发点,运用实质解释的方法?这两种解释方法究竟谁更有利于推动正义的实现。

二、刑法适用解释方法分析

众所周知,法律解释的直接对象是法律文本,而法律文本是由文字所构成。语言文字本身并不是精密的表意工具。加之,法律文本的内容也是对社会万千事务的“类型化”作业,不可避免地具有规范性、抽象性等诸多特点,所以不能自动地与充满动态性、特殊性的具体个案产生明确的对应关系,进而法官在处理个案时也无法运用相关事实和法条,直接做出相应的法律判决。因此,法律解释成为一种必然之举。关键在于如何对刑法文本进行合理解释?目前,国内在刑法适用解释方法上主要形成了两大学术阵营:形式解释法和实质解释法。

(一)刑法适用解释方法之形式解释法

目前,形式解释法在我国基本上呈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将形式解释法等同于主观解释法,它是强调探寻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这是一种强调尊重和忠实于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表达的立法原意的解释论[1]。如学者梁根林。另一种观点认为,形式解释法并不等同于主观解释法,它是立足于人权保障观念,主张严格按照法条文义进行解释,将刑法文本作为解释的唯一依据[2]。如学者陈兴良。笔者认为,形式解释法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法的可预测性、稳定性、权威性,那么在刑法适用解释的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循法条所预设的语义,从而保证刑罚的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条语义的范畴内,使民众对刑法条文的认知是稳定、可预测的。因此,形式解释法拘泥于法律的字面含义、是一种强调尊重字面含义、注重从概念推导出结论的解释论[3]。

倘若能在本案中采用形式解释法来界定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必须严格按照正当防卫概念所具有的语义作为认定的标准。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御和保卫行为。那么,针对尚未着手实施,但对合法权益存在紧急威胁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衛行为,这是否在正当防卫的语义所预设的范畴之内?显然,在行为时间上不在正当防卫语义所要求的时间范围。在本案中,虽然当时于欢母子人身权利受到限制,但是警察还在案发现场。这说明不法侵害暂时处于停止状态。按照形式解释论的观点,于欢这时实施暴力性的防卫行为完全超出了正当防卫制度要求的时间范畴,这种行为是不具有防卫性质的,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成立故意伤害。毫无疑问,从这个解释角度来审视于欢的行为,一审的判决似乎是合法的。可即使如此,判决仍遭受了诸多诟病。

(二)刑法适用解释方法之实质解释方法

实质解释法是主张在解释时除了依据刑法文本的字面意思外,还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势与适用的目的,挖掘刑事法律文本在现有情境下的特定含义的解释论。实质解释着眼于所需解释的法律文本的法治语境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境,可以依照具体的情境对法律文本进行缩小解释、扩张解释、甚至可突破立法者的原意进行适用解释,关注案件本身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情境中所应匹配的正义,维护案件的结果正义。这凸显了实质解释论的灵活性、适应性。

形式解释法在严格遵守法条语义过程中,认为于欢采取暴力性反抗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事实上,这是忽视了于欢在现实生活的情境。形式解释解决的仅仅是形式判断的问题,并未对案件进行实质判断。那么,这就需要实质解释的视角来对现实行为进行实质的判断。换言之,就是立足于法益保护的理念,在法条的字面含义无法涵盖现实的具体行为时充分考虑案发时的情境。在本案中,这个情境就是在公权力介入无效的情况下,不法侵害虽尚未着手实施,但对合法权益有迫在眉睫的威胁。显然,这时要全面立足于法益保护的理念,考虑于欢母子合法权益即将面临侵害的紧迫性,对正当防卫概念所具有的语义在逻辑思维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4]。而这个逻辑思维就是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目的。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固守法律条文给“正当防卫”所预设的文本语义,而漠视“现实生活中合法权益即将面临不法侵害,但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施”的情境,不仅纵容了不法侵害者侵害民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裁判中容易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也违背了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那么,这就需要对正当防卫概念在可能语义(可能语义是语义的最远射程、是划分解释与类推的界限,在可能语义的范围内属于解释,超出可能语义的范围就是类推)范畴内进行扩大解释,赋予其新的内容[5]。二审判决将于欢的行为解释为具有防卫性质,这不仅没有带给民众突兀感,反而符合民众对正当防卫概念的预测和期待,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法理目的。

既然按照实质解释论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在此基础上,是否因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同样也是以行为发生时的情境作为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具体而言,主观方面。第一,于欢及其母亲遭受长时间的非法拘禁、侮辱以及轻微的殴打。这是诱发于欢认知能力与行为控制能力失控的主因。第二,公力救济的不作为。这加速了于欢主观认知能力与行为控制能力的失控。客观方面。第一,双方力量对比悬殊过大。于欢母子只有两人,催债人员达十余人。第二,客观上存在非法拘禁、轻微殴打以及严重的侮辱行为。第三,公力救济的不作为。警察到现场后以选择离开的方式导致了于欢不得不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孤注一掷。第四,行为的被动性。于欢是在被对方围拦的刺激下作出暴力性防卫行为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第五,作案工具出现的偶然性。于欢对于水果刀的发现具有偶然性,并非事前有预谋的准备。第六,法益保护的迫切性。在公力救济无效的情形下,于欢母子的合法权益即将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因此,综合以上主客观因素,于欢在当时的情境下根本就不存在采取强度较轻的反击行为的可能。况且,在人身安全即将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只有采取强度较大的暴力性防卫措施方有脱险的希望。那么,这意味着防卫行为带来或伤或亡的结果具有不可避免性。所以,从实质判断的视角看,这种客观上由不法侵害人引起行为人主观过度放大自身环境危险性而招致的风险,法律不应当苛刻地要求行为人在当时情境下能够对防卫行为后果是否过当做出准确的判断。相反,这种风险应由不法侵害者承担。因此,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三)形式解释法与实质解释法的扬弃

1.形式解释法及其反思。形式解释法着眼于法律条文所预设的逻辑性,在适用解释的过程中,注重维护法律的文本语义,从而保证法律条文预设的逻辑能够被稳定适用。但是这种解释方法更多的是着眼于法条本身,忽略对现实个案情境的关注,这往往容易导致抽象法条要么难以应用、要么应用时出现偏颇,引起判决备受诟病。因此,形式解释法严格按照刑法法条的文本语义时符合实质的判断时,则需严格遵循形式规定。当严格遵照刑法文本的语义导致对个案实质判断的不足时,着眼于案发时的情境、考虑现实个案所涉及的社会背景、社会意识等综合因素则显得尤为必要。那么,在本案中所涉及的综合因素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自然状态看,在自然界,动物受到来自外界的攻击都有防卫的权利。毫无疑问,个体的人同样享有防卫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我们作为人所具有的共同人性而被自然法则所赋予的权利。它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是不可剥夺的。法作为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产物,是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当法作用于自然界的人类时应当遵循最根本的自然法则,以维持法的正义性。于欢面对不法侵害采取暴力性的防卫措施是在行使一项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一审裁判者认定不具有防卫性质,这完全违背了自然状态下的人之本性。

其次,从社会背景看,我国目前民间借贷滋生了非法催债行为的现象不断涌现,于欢案只是民间借贷滋生非法催债行为的一个缩影,这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那么,裁判者在裁判的过程中应当将视角置于整个社会中,正视民间借贷及非法催债行为的社会危害,通过判决发挥法律的影响力,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审认定于欢行为构成具有防卫性质一方面是基于伦理规则考虑,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判决方式向民间借贷及非法催债行为敲响法律的警钟。

再次,从社会伦理角度看。在古时,孝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如“不孝”在唐律中就列为十恶之一。在传统社会里,“礼”是统治社会的核心思想,是社会最大的伦理。这套理论经过了千年的洗礼与传承,已经深深刻进了中国人的骨子里,成为民众行为的伦理规则。于欢实施行为使母亲免受暴力侮辱与拘禁,这无疑是在践行传统的伦理规则。即使这种孝义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也不应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么重的刑罚。一审裁判认定于欢救母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实质上完全漠视了传统的伦理规则,颠覆了整个社会对“孝义”理论的认知。

最后,从法理上看,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固守条文给“正在进行”所预设的文本语义,而漠视“现实生活中合法权益即将面临不法侵害,但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施”的情境,完全纵容了不法侵害者侵害民众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那么,在可能语义的范畴内扩大解释,给予正当防卫概念以新的内容,乃是实现正义的关键所在。

2.实质解释法及其反思。实质解释法着眼于具体案件的所处的情境,追求实质上所应达到的结果正义。但是,这种解释方法过于关注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境,为了实现结果正义往往会轻易突破法条所预设的合法界限,容易引起非法的嫌疑。因此,在以情境视角解释个案的特殊性,追求个案的结果正义时,也要防止突破刑法条文所具有的可能语义。

然而,实质解释在解释于欢行为是否过当上走向了类推。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说明,在界定行为是否过当是必须要考虑客观行为结果的对称性。实质解释法认为,于欢在当时的情境下根本就不存在采取强度较轻的反击行为的可能,那么带来伤亡结果具有不可避免性,所以对于这种由不法侵害人引起行为人主观过度放大自身环境危险性所招致的风险,法律不应苛求行为人在这样的情形下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做出准确判断。因此,这种风险应由不法侵害者承担,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但是,我国刑法衡量行为是否过当是需要考虑客观行为结果是否对称。在本案中,催债方未实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侵犯的是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于欢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相较而言,显然两者的客观结果是不对称的,其防卫行为过当。那么,实质解释试图突出主观的无奈来掩盖客观行为结果的不对称,这显然已经突破了正当防卫制度所具有的可能语义,不免具有非法的嫌疑。

3.具体正义视域中形式解释法与实质解释法的融合。法谚有云: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句话表明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它必须永远地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养分,才能在充满变化的社会里给予法律以新的生命。当然,这并非是在完全否定现有法律规则的逻辑性,而是反对“唯抽象规则论”的形式主义倾向。同时与经验相比,逻辑看似能够给予司法适用一个确定的大前提。事实上,面对复杂多变的生活,法律不可能像数学那样存在一个定量的关系,可以把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套用于固定的定量关系中演绎出来,往往有时需要着眼于案件的特殊情境,结合现实生活的经验(如社会背景及意识、伦理规则、法官的办案经验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法律规则的逻辑是否如预设那般确定、合理。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在遵守现有法律规则的最低限度的形式要求下,着眼于法律条文所处的法治语境以及具体案件所处的具体情境,关注具体案件的特殊性来进一步推动“纸条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走向协调。这样既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法的稳定性、权威性,也丰富了法律条文的生命力,更好地保障了个案正义的实现。

三、看得见的正义,刑法个案最佳适用解释的形成路径

(一)指导原则的转变:从先验正义到具体正义

“正义”这个话题虽然千百年来一直被人类热烈的探讨,但是先验正义理论取得蓬勃发展则是在启蒙运动时期,最早发轫于17世纪的托马斯·霍布斯,其后继者还有洛克、卢梭、约翰·罗尔斯等杰出思想家,他们分别假想出敌对的自然状态、和谐自然状态、原始社会中的自然状态 、无知之幕作为背景来设定现实人们行为对先验法律制度进行建构,实现先验的正义。这种先验正义理论的特点:首先,明显是致力于探寻完美的正义,而不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的明显的不正义,即:先验正义理论更多的是探寻终极社会的特征,而不是对现实并非完美的社会的进行比较研究。这种着眼于正义本质的研究,难以回答现实社会中人们在各种具体情境所遇到的问题。其次,先验正义理论关注的焦点是制度的正确与否,而不是直接关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实际行为。然而任何制度所孕育的社会,其必然会受到非制度因素的影响,如人们的实际行为以及社会互动[6]。于是为了评价制度的效果就必须对人们的行为做出假设,可当现实人们的实际行为与先验制度所预设的行为出现不一致时,这种制度建构只能陷入难以应用的尴尬之境。在本案中,固守传统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所预设的文本语义,那么,面对现实中“合法权益即将遭受不法侵害,但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施”的情形只能无能为力。那么这也意味着先验的法律制度正义与现实的个案正义渐行渐远。

既然先验制度主义方法的弊端是缺乏对现实生活的关注,那么关注现实生活的人们的行为以及现实的明显不公正,致力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不正义,则是具体正义理论的视域。它采用比较方法来关注现实世界,致力于对现实的或可能出现的社会进行比较,关注在既定的制度下,人们实际能够过上什么样的生活,而并非先验地寻找完美的公正社会。由此可知,具体正义理论呈现两大特点:第一,在尊重既有法律规则的前提下,以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情境和人們的行为为切入点。这样能把握情境的特殊性、公民个体行为的特殊性,对个案给予情境化解释或处理,这样使得充分结合了具体语境的抽象法律制度不至于陷入难以应用的尴尬之地,推动了个案正义的实现。第二,追寻的并非是绝对的公正,而是相对的公正。这样能够在具体案件中选择出更少不公的标准。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按照法律原理、并考虑到传统社会伦理规则、社会背景及意识等综合因素,在条文的可能语义范畴内,将于欢的反抗行为界定为防卫性质。这是在遵循了既有规则的前提下,充分着眼于本案的现实状况,有力打击了不法侵害行为,特别是给民间借贷、非法催债行为敲响了法律警钟。这既兼顾了传统伦理观念,也维护了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走向了统一。

(二)法哲学方法的转变:从抽象的规范解释转变为语境论解释方法

规范是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那么抽象的规范解释是指在各种场合、情况、对象的条件下对法律条文按照明文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标准进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虽然抽象的规范解释是针对法律实施环节中个案事实或问题而形成的,但是它是对现实的具体问题和具体事实进行的“类型化”作业。那么意味着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达到,而法律规则的绝对确定性则是不切实际的。显然,这难以对充满多样性、变化性的社会生活做出具体、确定的解释。相反,“语境论”的解释方法则是着眼于对个案有关的各种语境材料的理解,来探明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那么,要把握好对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就必须将条文置于具体的语境之中,需要法官将诸多因素引入解释的过程中,如社会学、政治学、关于法律制度自身因素的考虑、公平原则以及自身的办案经验等因素。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使法律规则更多地结合了经验知识和生活逻辑来弥补因语义表达而导致的内涵不足或不确定,推动了纸面上相对确定的法律规则在现实的生活的语境中的语义变得更富确定性、合理性,实现“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走向协调,进一步拉近法律规则与个案事实的距离,实现个案正义。譬如,在本案中,正当防卫的法条语义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行为,按照抽象法律规则预设的法条语义去界定于欢的行为显然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但是若将于欢的行为置于整个社会背景、社会意识来看,于欢案既涉及当今社会民间借贷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非法催债行为,也触及中国人的纲常伦理观念。只有从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即:震慑不法侵害人)来解释于欢的行为,方可探寻到正当防卫概念在具体语境下的真正含义,促使解释的语义既符合法理,也符合伦理规则,达到情理法相统一的效果。

(三)刑法个案最佳适用解释的制度建构

1.公开法律论证和理由。刑法适用解释是一个不断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过程。那么,法官论证的过程必须阐明刑法适用解释的理由,加强个案解释的说理性。这样能够让民众认识、理解论证过程以及论证的过程是否合理,了解法官是在何种情境中引用该刑法规范、解释该刑法规范的含义以及又是如何将抽象的刑法规范与特殊的、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对应和论证的。显然这样的法律论证过程既能为刑法解释的结论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正当性支持,也能促使民众从内心认可法官对个案事实的认定、刑法条文的解释,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2.从立法层面明确法官个案解释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法官对于个案的解释权,但依然普遍出现了法官过于依赖司法解释,甚至出现没有司法解释就拒绝根据自己对刑法规定的理解裁判个案的刑法机制障碍。一方面, 这缘于法官的个案解释权尚未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化,导致法官不敢根据自己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做出裁判,以免引起非法之嫌疑,惹火上身。另一方面,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整体水平不高,加之最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频频出台抽象的司法解释来应对现实的个案,反而限制法官对个案的解释空间、抑制了法官的能动性,影响了法官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因此,在从立法层面明确法官的个案解释权,可以增强法官的能动性。一旦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不是依赖于无法详尽的司法解释,而是依据自己对条文的理解拉近抽象刑法文本与案件事实的距离。这样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水平,也推动了抽象正义走向具体正义。

3.解释意见竞争选择机制。刑法适用解释虽然是法官最终将抽象的法律文本应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法条文解释是一个狭义的法官解释活动,它是在法官主导,控辩双方参与,民众监督下的一个司法解释活动。那么,这说明对刑法条文有存在多种基本解释的可能,也必定存在一种相对更符合正义的选择,或者说哪种解释是比较合理的,是社会可以接受的。因此,建立解释意见选择机制,可以促使审判方、控方、辩护方形成一个良性竞争互动,使刑法条文的解释意见走向一个良序的形成过程,而不是一方的恣意决定。

四、结语

正如苏力所言:“刑法的适用解释根本就不是一个解释问题,而是一个判断问题。司法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搞清文字的含义是什么,而在于什么样的决定比较好,是社会可以接受的。”[7]因此,在如今日新月异的社会中,在尊重既有的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刑法适用解释必须扎根于社会的具体情境中,把握需要解释的刑法文本的法治语境、注重个体案件的具体情境,拉近刑法条文与个案事实的距离,做出社会可接受、合乎正义的判决,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

[参 考 文 献]

[1] 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J].中国法学,2004,(3):122-123.

[2] 陈兴良.形式解释的再宣示[J].中国法学,2010,(4):30.

[3] [德]考夫麥.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58.

[4] 李希慧.刑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88.

[5] 陈兴良.教义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54.

[6] [印]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5.

[7] 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J].中国社会科学.1997,(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