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濒危野生动物还有哪些行为须担责

2018-05-14 17:41
新传奇 2018年15期
关键词:情节严重人身饭馆

滥吃野生动物也应担责 滥食野生动物引发盗猎及走私行为。正因为存在巨大的消费需求,在暴利驱动下,一些非法经营者非法收购、走私野生动物,而后高价出售。

北京华夏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建国认为,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可以处罚食客,但食客明知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也买来吃,应该视为一种非法收购行为,情节严重的是犯罪行为。”

“病入膏肓须下猛药,只有切实处罚食用者、消费者,才能遏制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谢建国建议,可以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食客,比照“非法收购”予以处罚。例如,执法人员发现食客在饭馆吃熊掌,一方面罚饭馆,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等措施;一方面罚食客,如果是公务员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隨意放生造成伤害要担责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在谈到“放生”相关条款时表示,把活的野生动物放回自然界,法律上有两个概念:“放归”和“放生”。“放归”更多体现在科学研究,通过人工繁育条件使濒危物种种群数量增加;“放生”就是普通老百姓为了做善事,把生灵放到野外。

对于“放生”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的放生,如巴西龟和一些鱼类,这种放生是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责,对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给予刑罚处理。

“另一种是老百姓放生一些当地物种,同样不得随意放生,而且不能对当地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这种放生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如果本地物种随意放生,如大量放生蛇造成人身伤害,或把人家饲养的动物咬死了,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旬认为更多的是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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