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风险及其防范分析

2018-05-17 12:37
新商务周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资金

1 P2P网贷及在我国的发展

1.1 P2P网贷概念

P2P网贷指人与人之间网上的借贷交易,通过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当事人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资金的借贷行为。借款者发布借款的相关信息,包括所需金额数、名义利率、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实现自助式借款;资金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确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贷款。P2P互联网借贷平台是指个人通过互联网上的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资金借贷的金融模式。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步时间与英美等国家相比相对滞后,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很多方面的发展跟英美等早起步的发达国家相比也相差甚远。因此,如何在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合理规避风险,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技术就变得十分重要。

1.2 我国P2P网贷的发展

P2P金融在国内发展初具规模,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国内信贷行业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牵头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种金融服务的合法性与正规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带动P2P网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自2007年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公司“拍拍贷”在上海建立以来,紧接着深圳的“红岭创投”、浙江的“微贷网”、广东的“PPmoney”等也陆续加入了网络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在我国以其特有的优势快速发展起来,平台的注册地也向二三线城市蔓延开来,经过几年的积累,P2P网络借贷在2012年下半年到2014年达爆发式增长。P 2P网络借贷作为银行业务的有效补充,解决了个体经营者和小型企业借款难的问题,并为其提供新的借款融资渠道。在2011年至2014年间,P2P网络借贷行业成交金额从2011年的83.2亿暴增到2014年的3291.9亿,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成交金额越来越多。其中,2012年和2013年的成交金额分别是228.6亿、892.5亿,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运营平台数量也从2011年底的200家上升到2014年底的1919家。目前,我国的各个网络借贷公司在贷款数量、运作类型等各方面有所不同。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万亿,达到1180 5.65亿,同比增长258.62%;历史累计成交额16312.15亿元。

虽然我国的市场成熟程度、信用体系建设等都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但随着金融改革的加快,P2P作为一种新的网络借贷模式逐渐发展起来。

2 我国P2P网贷风险及成因

2.1 我国P2P网贷风险

P2P网贷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好处,但其中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P2P网贷的主要风险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风险,其实质是基于虚拟和便捷环境的诚信风险,下文就P2P网络借贷的主要的风险做简要分析。

2.1.1法律和政策风险

首先,P2P网贷平台缺乏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现今P2P网贷平台法律地位的规定,依然是依托于类似或相关的法律上。既然对其身份无法明确界定,权责归属自然也是无从谈起,所以P2P网贷就可以长期隐匿于缺少法律法规监督约束的灰色地带中,凭借着法律法规的空白,实施一些边界模糊的法律行为。

其次,P2P网贷平台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虽然银监会已经设置了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和P2P网贷平台等普惠金融的普惠金融部,但是其人员的配置、职责范围以及监管原则仍然是空白状态。现如今P2P网贷平台低门槛的准入环境和退出条件使得本身就缺乏有效监管的P2P网贷平台更加肆无忌惮地加入到了非法集资和变相吸储放贷的行列中去。

最后,法律法规对P2P网贷平台违法行为缺乏体系化的惩治措施,很多情况下,P2P网贷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的条款中都是无章可循,只能归到其他相关的法规中加以定性,然后作出处罚措施。这也就意味着有些无法定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面临没有统一惩治口径的境遇,使得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

2.1.2信用风险

P2P网贷行业核心的问题是对用户的风险审核,与风险审核关联最紧密的便是其信用记录。因此,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就是降低P2P网贷平台信用风险的绝佳方式。但是,国内在征信体系的建立上依旧是乏善可陈。所以,P2P网贷平台在征信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开展风险审核的工作,这样在无形中增加了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成本。而且由于P2P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而发展的,因此其信用调查很难有切实的保障。

首先,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个人征信体系变得异常困难,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从上到下的一个过程,然而民间借贷是自下而上的过程,这就使得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是与实际错位的;其次,国内唯一比较完善的征信系统是央行的征信系统,但是央行的征信系统是不对P2P网贷行业开放的。使P2 P网贷行业面临自建征信体系的困境;最后,P2P网贷的管控风险的最佳方式是线下操作,即通过实体店面与借贷双方交涉,但这样的征信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增加巨大的运营成本。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会阻碍我国民间征信体系的健康发展,还会对整个征信行业的高质量扩张造成危害。

要参加学术会议,“广、快、精、准”地获取会议信息尤为重要。图书馆会议方面的信息可以通过经常浏览中国图书馆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及各省高校图工委等主页获取,或浏览纸质专业期刊、报纸获取,也可以通过同行的信息交流等渠道获取。尽量选择一些级别较高、自己感兴趣主题的会议,这样,参会的收获会更大一些。另外,高校图书馆的学科馆员,也应有选择地参加一些相关学科的专业学术会议,以及时了解相关学科的前沿,更好地做好学科服务[3]。

此外,由于互联网具有的虚拟性、隐蔽性,如果P2P网贷公司审核不严格,仅仅通过简单密码就可以实现匿名的在线转账,这会使得洗钱的行为可以便捷完成,而追踪资金的来源就会变得非常困难。传统金融机构反洗钱系统和法规比较完善,对P2P网贷反洗钱行为也需要制定针对性的法规,建立行而有效的防范信息系统。而且,根据相关数据表明(图1),2012年到2016年之间我国P2P网贷交易模式的比例变化中,纯线上交易的交易模式所占比重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线上资金流动的动作迅速,且流量巨大,如果得不到有效、全面的监管,极易引发不法分子通过P2P网贷平台洗钱的风险。

图1:2012-2016年中国P2P网络贷款交易模式占比

2.1.3市场风险

P2P网贷的市场风险包括同业竞争风险和金融创新风险。由于P 2P网贷平台近几年的迅猛发展,行业内部的竞争愈演愈烈,这使得许多P2P网贷平台开始对投资者许诺保障资金或利息,从而转型成为具有担保性质的经营模式,这一行为很容易引起因杠杆不合理而产生的市场风险。加上现如今金融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越来越多的新型投资工具问世,P2P网贷平台的市场风险必然会越来越大。

2.1.4操作风险

第一,P2P网贷平台隔绝了资金供求双方的联系,容易导致某些不法金融机构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第二,许多无法通过传统的金融手段获取资金的中小企业能够利用P2P网贷获得投资,一旦这些企业财务出现状况导致资金流困难便有可能导致大量资金到期无法提现;第三,P2P网贷平台通过向借贷双方当事人收取服务费获取盈利,容易使某些不法分子将其演变为收取高额利息,这便导致了P2P网贷演变成高利贷的可能。第四,P2P网贷的盈利模式决定了要先烧钱,达到一定的规模和客户用量后才能开始盈利,资金不够雄厚,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关门倒闭的现象已经出现。盈利模式设计不合理也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

2.2 我国P2P网贷风险的成因

伴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也发展迅猛,新增的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继续飙升。我国的P2P网贷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基本模式,即纯平台模式、保证本息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由于我国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借款人发生违约的成本较低,以及投资人很难通过互联网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风险判断,因此P2P网贷行业的风险在不断增大,所以有必要对风险产生的原因作进一步分析。

2.2.1P2P网贷平台资金管理不善

我国P2P网络借贷中资金的一个借款人借多个投资人的方式,需要平台对投资人采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户式”操作,平台自然成为资金来往的枢纽。如果出现资金供给多于资金需求的情形,将会面临大量闲置资金需要存放的问题,假如平台对这些资金经营管理不善,很容易导致平台发生非法集资行为。一旦P2P网络借贷平台遇到监管部门检查关停时,就会使个人和微小企业的资金链发生紧张或断裂,进而会给个人和微小企业带来影响。

2.2.2征信体系不健全

2.2.3资金审核不足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一个借款人和投资人交互的平台,平台不容易了解投资人资金来源和借款人资金用途的明确性,许多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对借款的有效监管,加上网络的虚拟特征,很易为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广阔的空间。投资人把资金分批分次的贷给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借款人,或利用平台以自身为借款方和贷款方的双重地位,使平台的资金快速合规合法化。目前,很多P 2P网络借贷公司对投资方资金的来向和借款方的借款流向审查力度不够,这样很容易引发洗钱风险。

3 加强我国P2P网贷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P2P网络借贷行业目前还没有正式申请并取得银行和存款金融机构的执照,因此属于民间金融。周小川指出,P2P网贷平台出问题的比较多,甚至有一些做法不太符合规定,因此要重视风险防范措施。对于网络借贷风险的防范必须要从实际出发,尤其是要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以及未来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

3.1 针对非法集资风险,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P2P网贷平台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对其信息进行封闭,使得借贷双方对其相互之间借贷关系的建立并不是很清楚。由于对平台信息了解的缺失,投资人和借款人极容易被其高收益和低利息所诱导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原则上,P2P网贷行业应当有明确的信息披露,才有助于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但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P2P网贷行业的信息披露严重缺失,并且存在大量的误导行为。考虑到P2P网络借贷公司信息的差异化,所以我建议P2P网贷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借款方的信用情况,第二是网络借贷公司自身的运营情况。网络借贷平台应向投资人揭示有助于其进行投资决策的全部信息,但是从我国近期的发展来看,P2P网络借贷行业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且存在大量的误导行为。对于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目前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只披露了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但此类信息对于评估风险几乎没有任何帮助,此外部分网贷公司甚至未做任何信息披露。对于网贷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仅有部分业内领先的网贷公司披露了其基本的商业模式与公司审计报告,但对于运作细节、交易文件以及不良贷款等重要指标几乎没有任何披露。信息透明是P2P网贷行业的核心理念,也是我国网贷行业健康运行的当务之急,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才能减少P 2P网络借贷的非法集资风险。

3.2 完善征信数据的整合,强化行业自律性

P2P网络借贷这个新兴行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行业的自律性和健全的征信体系。我国应该成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性法规,编订实施细则,才能正确引导其有序运行,增加其防范风险的行为和行业整体盈利的行为。同时,我国应当建立网贷行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把网络借贷公司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在美国,Experian、Fico等征信公司提供的征信报告评分准确、数据完整,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可以直接使用这些征信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评分。但我国征信体系所提供的数据,只能作为商业银行授信的参考,不能代替人工尽职调查。实现征信体系的有效整合,以此增加P2P网贷行业的公开性,逐渐提高P2P网贷行业运行的自律性,才能保障网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3.3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合法经营轨道

我国保障金融环境安全、加强金融监管的根本依据是法律条规,建立健全的监管法律法规制度是其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从P 2P网贷行业的性质来看,可将P2P网贷归类为现代的民间借贷中介。我国目前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贷款通则》、《合同法》,还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并没有主要针对个人贷款之间的法律法规规定,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还有待确定。所以建议相关部门完善P2P网贷行业的法律法规,将网贷与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明确区分开,同时将P2P网贷公司作为借贷的中介,对其组织形式、经营模式、资格条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会确定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地位,才能让其进入合规合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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