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欧盟两用产品出口管制新改革

2018-05-17 06:33曹天奇
现代交际 2018年6期
关键词:军民融合

曹天奇

摘要:目前欧盟两用物品的出口管制以《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为基础,面对不断发展的全球形势,欧盟持续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出于自身利益安全的最大化考虑,也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环境,欧盟提出要建立一种新的出口管制模式,可以兼顾安全与效益,并且可以适应新的国际风险与挑战。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贸易的进出口问题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欧盟作为重要的两用物品进出口地区,其政策的调整与发展是我国需要参考学习的。目前我国在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管制制度上存在一定不足,使得其产品出口的市场开放风险、管理和后续的发展持续性都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欧盟出口管制制度,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完善相关制度,促使我国相关制度更好推动军民两用产品出口,促进军民深度融合经济大发展。

关键词:军民两用产品出口制度 欧盟出口管制制度 军民融合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6-0054-02

一、背景介绍

两用物品,贸易商品、软件和技术,可用于民用和军事应用,或有助于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受到控制以防止这些东西可能对国际安全构成的风险。控制来自国际义务(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1540号决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符合承诺约定多边出口控制机制的关系。

出口管制,作为一个与安全相关的贸易手段依然存在,需要适应进化的安全风险和威胁。包括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一些州和非国家行为者,努力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相应的载波技术和武器。出口管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需要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科学的发展和全球经济关系的转换。

目前欧盟两用物品的出口管制以《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为基础,目的在于促进合法贸易,使得权威职能部门可以对两用物项的出口、转运,包括一些中间商的过境行为进行统一和集中调配管理。之后,欧盟委员会2013年10月通过了全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报告,正式开始实现监管。这份报告的结论是,欧盟出口控制系统需要保证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但不能保持静态,必须升级以面临新的挑战。响应此号召,2014年4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新的调整方案,用于沟通制定具体政策和审查欧盟的出口控制机制,使其可以适应迅速变化的技术、经济和政治环境。

面对不断发展的全球形势,欧盟持续对该制度进行改革。保证欧盟相关权威机构既可对两用物品实现统一的合理把控,又不会因为管控而丧失活力,对产品的国际化竞争和经济效益产生影响。出于自身利益安全的最大化考虑,也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环境,欧盟提出要建立一种新的出口管制模式,可以兼顾安全与效益,并且可以适应新的国际风险与挑战。这种新的模式下,对于原有的安全政策,比如成员国出于自身国家的特殊不安定因素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可以继续保留。对于整个欧盟来说,这种新的模式应确保实现四个目标:公平对待出口企业,改善商业环境,加强对高风险物项的管制,扩大欧盟出口。[1]

二、欧盟新出口管制的改革进展与趋势

2015年,欧盟委员会进行了一次会议沟通,对一些有争议的监管行动进行讨论,促使这些有利于欧盟经济发展的举措生效。同时,欧盟委员会2016年9月28日通过了一项措施,建议欧盟出口控制体系的现代化升级。欧盟委员会将把2017年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建议,作为立法修订参考的一部分。在现有出口管制政策的规制下进行补充修改,达到现代化、监管简化和减少负担的目的。①

欧盟委员会因此定期举行公众磋商,與行业协会直接进行对话,学术界和民间社会讨论如何在安全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和竞争力。此外,欧盟成员国也在国家层面上与商业协会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外展和对话。

欧盟此次调整出口管制政策,首要原因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现代化和技术进步,原先只为少数发达国家才拥有的两用物品,其中越来越多的部分已经可以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生产。如果欧盟继续对这些物项进行管制,既不利于保障安全,同时还会阻碍行业竞争,并且不利于欧盟自身的经济发展和合理安全的竞争环境塑造。[2]与此同时,两用物品出口管制先进的美国等国家,早已经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好地适应现在的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发展。结合内外部环境,借鉴美国的经验,欧盟经过议会等场合的商讨,认为有必要对现有出口管制进行改革,简化和删减现有的管制内容,对限制的产品进行调整,适应如今的国际环境与欧盟经济发展的现状,保证欧盟两用产品出口的安全和经济效益。

其次,是为了对成员国在其具体执行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尽可能消除不合理差异。虽然现有关于两用品出口管制的法规可以为欧盟范围内的两用物品出口管制提供一个总体框架,但具体的管理和执行仍然是由具体成员国负责,而非欧盟统一机构来具体负责。这样就造成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具体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政策在执行中会存在许多差异,有些国家的具体操作不能完全符合欧盟规定的预期。一些国家的具体规定会导致物品出口的迟滞,甚至于被禁止出口,而在另一些成员国则没有受到限制,管理的不规范和不科学,也使出口物品管制混乱,无法更好地为欧盟经济发展提供合理支持。所以,欧盟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原有法案在具体操作方面,进行相应修改和调整。

再次,调整和修改可以为出口企业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由于欧盟两用品管制体系不够统一,较为分散,也无统一的标准认定。与其他欧盟贸易政策相比,两用物品出口管制不够科学合理,欧盟希望两用品管制政策可以及时进行修改,弥补原先不足,为出口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有利于欧盟经济的合理持续发展。

三、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作为经济全球化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在国际贸易的进出口问题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军民两用物品的出口发展,欧盟作为重要的两用物品进出口地区,其政策的调整与发展是我国必须密切关注与关心的内容。欧盟也是目前中国的最大贸易伙伴和技术进口来源地,如果欧盟出口管制政策可以按照预期的简化、减少限制物品清单的方向发展,那么将非常有利于进一步构建中欧友好合作关系以及我国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3],亦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同时,欧盟作为军民融合发展、军民两用物品管制最先进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在两用物品管制上的重要借鉴地。可以说,欧盟相关法律的改革引领着两用物品的出口方向。我国相关政策的修改完善,离不开对欧盟法规的借鉴。

我国为促进军民两用技术的发展,亦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在军民两用物品与技术的出口问题上,我国有《对外贸易法》《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管理出口条例》等法律规定,商务部《禁止进出口商品清单》的禁止性清单罗列,对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出口进行限制管理。但是,在此法律上仍有不足,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于军用、民用技术产品的规定都非常明确,而对于军民两用、军转民、民转军的标准、具体内容的规定却不够明确和清晰。导致在部分技术产品的认定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从而在出口法律的适用、认定上出现分歧,影响了我国军民两用技术的出口,不利于我国经济和军民融合技术的发展。

我国目前在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管制制度上存在一定不足,使得其产品出口的市场开放风险、管理和后续的发展持续性都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欧盟出口管制制度,使我国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的管制制度得到完善,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促使我国相关制度更好地推动军民两用产品出口,从而促进军民深度融合经济大发展。

注释:

①本部分来源于欧盟官网。

参考文献:

[1][3]李瑞华.如何看待欧盟出口管制改革[J].国际商报,2012.

[2]程慧.英国出口管制进展与中英高新贸易[J].经济,2012.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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