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下“监管沙盒”的模式研究

2018-05-20 13:59翟宇珊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6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创新

摘要: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释放金融创新的活力,在减轻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抑制作用同时有效防控风险。本文从监管沙盒的重要性出发,阐述了其对传统监管模式的突破及变革,进一步探索了监管沙盒在中国的实践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6-0-01

监管沙盒由英国于2015年首次提出。近年来,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已逐步有序地进行了监管沙盒的实践。在消费性金融逐渐占据金融体系发展主导地位的今天,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监管沙盒新型监管模式凸顯其重要性。

一、监管沙盒的重要性

广义上,监管沙盒就是对一部分创新技术和产品的金融机构和初创企业提供的放宽性特权支持[1]。先在一个给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进行试运行,测试出金融创新产品的漏洞与风险并及时防止外溢,待各方面成熟完善后,再评判其是否具备推广到更大范围市场的能力或是直接退出测试。监管沙盒的本质是对宏观监管模式与思维的转变与革新,一方面在监管与创新相辅相成的同时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转变混业趋势下监管的错位与过度严格对金融创新的抑制效应。随着金融创新的脚步加快,产品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盲目加大监管力度收缩金融活动范围的行为并不可取,关键是要“对症”,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制定“个性”监管计划,这就是监管沙盒的重要性所在。

二、监管沙盒对传统监管模式的突破

(一)转变监管者的绝对地位

传统的监管模式下,无论是“一行三会”还是地方性监管机构都具有高位性的职能优势。监管机构与金融企业相对独立,业务重心在于监管行为的开展。但在监管沙盒中,这种新型的监管模式从广度和深度上强化了双方的交流和沟通,增强了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回馈效应,转变了监管机构过于强势的地位,增强市场的有效性,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减轻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二)重视监管的适当性原则

在保证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根据创新产品的实际特点,适当放大制度允许的范围,调整并制定适当的监管要求,给予金融创新机构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适当性原则改善了“一刀切”的传统监管方式,在防范和减轻金融产品的非系统性风险上加强了针对性,在力度和手段上先摸索后敲定,降低无效监管。

(三)强化监管的反馈效应

监管沙盒更像是一个试点工作。通过监管沙盒的测试,监管部门可以缩短传统监管机构对于风险的反应时间,并且可以通过搜集金融机构不同时期产品创新的阶段性反馈,以及处于沙盒测试中消费者的投资反馈,更及时的调整监管措施,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监管沙盒在中国的实践建议

虽然监管沙盒的概念处于起步初期,其监管的可行性还未得到充分的验证,是否能够适应并完全融入到我国的监管体系也尚需考量。但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先发展后监管”的监管路径来看,监管沙盒模式确实对目前所面临的这种监管滞后的瓶颈给出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势必会对我国未来监管体系的完善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由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地的经验,形成更适合我国金融体系现状的监管沙盒模式。

(一)申请阶段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未对进入监管沙盒企业的资质及所在行业等进行严格规范。由于中国香港设立监管沙盒旨在促进以本地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创新,故创业企业和科技企业不在申请范围内[2]。中国是在互联网金融强势发展对监管造成巨大压力下引进的监管沙盒模式,而互联网是包容的、是可联合多行业交叉的,因此应除去对企业类型和规模的限定,将各类初创企业、科技创新公司和游离在金融机构边缘的非金融企业统统纳入监管沙盒的测试范围,开放非持牌机构进入监管沙盒,颁发临时牌照,放宽监管沙盒的准入门槛[3]。

(二)审核阶段

除对进入企业进行基本的注册审核外,必须将测试的产品及项目能够明显使消费者收益作为审核的基本指标。监管沙盒的目标就是保证消费者利益和防范风险。因此,必须要规定测试产品准入的底线,提高监管沙盒的运行效率,防止无效测试和资源浪费。

(三)测试阶段

在时间维度指标方面。笔者认为我国在设计监管沙盒时可根据具体项目适当延长测试时间。原因在于英国,新加坡的金融市场较为成熟和完善,发展阶段也未出现一定的断层。而我国基于资本市场发展滞后、间接金融占比过大、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而混乱、金融创新与混业经营不断冲击着分业监管模式的背景下,监管的矛盾和复杂性更加突出,金融风险的隐秘性也更会深入,故需更长的测试时间;

在动态调整机制方面。应随时根据测试项目的执行进程和消费者信息反馈调整监管的相关细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尽量放宽“监管的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拟合市场整体的共性与特性,有效发现和预防风险。并且整个测试过程应由监管沙盒主管部门专人专项跟进,实时监控,辅助发展;

在投诉赔偿机制方面。应确保参与测试的企业有足够的资本实力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义务、或申请第三方担保,建立消费者的诉讼机制,尽量缩短制定诉讼解决方案的时间。消费者诉讼也是信息反馈的一方面,可从侧面发现风险,故应重视消费者诉讼并将具体内容备案留底。

(四)评估阶段

测试期结束时,需由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或可联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评估。评估期间需提供企业测试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包括接收的消费者信息反馈和诉讼,并且对技术、操作、拓展范围等方面的合理性进行有效判断,最后监管机构根据评估报告针对此项目修改现有的或设立新的监管规则。

参考文献:

[1]牛淑雅.主要国家监管沙盒制度的比较及启示[J].中国银行业,2017(3).

[2]张景智.“监管沙盒”的国际模式和中国内地的发展路径[J].金融监管研究,2017(5).

[3]赵杰,牟宗杰,桑亮光.国际“监管沙盒”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6(12).

作者简介:翟宇珊(1993-),女,主要从事国际金融研究。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2017年度人文社科类基本科研项目 《辽宁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型金融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WQN201728;沈阳市社科规划专项资金项目《沈阳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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