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在国家和地方新分配比例论证

2018-05-21 04:06赵紫薇沈阳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41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分配比例税种营业税

姜 昕, 赵紫薇(沈阳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41)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将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成由原来的75%: 25%调整为50%:50%[1]。五五分成的划分方案使 “营改增”得到平稳过渡,同时也给予地方政府时间,以完善地税制度。

一、 “营改增”改革对国税和地税收入的影响

1. “营改增” 改革对国税收入的影响

(1) “营改增”之前国家财政收入情况。“营改增”之前我国的税收体制偏向于中央财政。主要体现在税收划分上,那些优质税收多且集中、征收成本和管理成本较低的税种多被划分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除营业税外,税收较少且分散、征管成本较大的税种多被划分为地方税[2]。增值税为国税的主体力量,是国税收入中最为重要的税种。2007—2011年,增值税所占比例在37.58%~44.40%之间,企业所得税也占有一席之地,所占比例在19.24%~23.16%之间,其余税种占有的比例相对而言要小很多(见表1)。

(2) “营改增”以后国家财政收入情况。“营改增”明显带有消除重复征税的性质。上海市2016年四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减税额度达839.9亿元,覆盖上海市73.7万户纳税人的增值税管理体系也基本建成。上海市税制改革6年以来,“营改增”累计减税已经近2 000亿元。辽宁省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试行“营改增”,截至2014年底,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达到11.3万户,企业减税29.6亿元[3]。2016年全年“营改增”累计减税超过120亿元。截至2017年4月底,试点纳税人达到24.14万户。

表1 “营改增”前国税中各税种所占比例 %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全面“营改增”实施两年以来,直接减税额度最大的5大省(市)分别是: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和浙江,直接减税合计2 600.94亿元,占全国直接减税额的56.78%。间接减税额度最大的5大省(市)为上海、山东、广东、北京和浙江,间接减税合计1 001.76亿元,占全国间接减税额的41.53%。其中减税覆盖面最大的是生活服务业,达到99.25%。“3+7”行业平均减负率达44.64%,四大行业平均减负率达15.91%,“3+7”行业平均减负程度高于四大行业。在新纳入试点的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中,建筑业减负率为3.50%,房地产业减负率为7.72%,减税幅度远低于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不但减负占比高,占全部减税额的23.95%,而且减税幅度达到30.66%,减负效果最为明显。

生活服务业之所以有十分显著的减税效果,是由于生活服务业中小规模企业所占比例较高,其税率从5%(营业税率)降到3%(增值税征收率),减税幅度达到40%。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虽然适用于6%的增值税率,名义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房屋租金、装修、设备、日常用品等可抵扣进项所占比例偏高,可以抵扣减税的额度还是高于税率增加的幅度。但是在减税的同时,如何使地方税收收入平稳过渡,是财税改革的重中之重,需要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地方更多的扶持政策。

“营改增”以后,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五五分成的税收政策,增值税在国税中所占比例呈现略有下降的趋势,由36.92%下降到31.38%;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呈现略有上升的趋势,由22.67%上升到26。68%。(见表2)。

表2 2012—2016年国税中各税种所占比例 %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2. “营改增”对地税收入的影响

(1) “营改增”之前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营改增”以前,属于地方税收的主要是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属于地方的部分,营业税在地税中处于中流砥柱的地位,在地方税收中有着巨大的贡献。如表3所示,营业税加上增值税已经占了地税的半壁江山,在其余税种中,企业所得税占有率比较高,在15%~17%之间。

表3 “营改增”前地税收入情况 %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2) “营改增”以后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营改增”以后,虽然地方税收的种类比较多,但是所贡献的税收份额确实比较小,所以全面实行“营改增”以后,地方税收有所下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2016年全年地方税收减税总规模达到5 225亿元。

2012—2016年期间,营业税整体上呈现递减的趋势,尤其在2016年,由于全面推行“营改增”的政策,营业税由2015年的30.58%急速下降到2016年的17.38%。增值税则整体呈现递增的趋势,尤其在2016年增值税五五分成的税收政策出台后,增值税由2015年的16.14%上升到了2016年的30.76%,其余税种的变动幅度很小(见表4)。

表4 “营改增”以后地税收入情况分布 %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如图1所示,在实施“营改增”的几个主要地区中,江苏省增值税所占当地税收的份额最高,达到61.59%, 同样比较高的还有山东省和天津市,分别达到了59.59%和53.79%。对比来看,辽宁、上海和深圳3个地区的增值税所占的税收比例要小一些,保持在30%左右,但与地税的其他税种相比,增值税的份额还是相对较大。

图1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份额

表5列举了辽宁省2012—2016年地方税收情况。“营改增”后,除2016年略有回升以外,地税总体收入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尤其是2015年体现得最为明显,辽宁省地税收入比上年减少680.12亿元。2016年,营业税下降的幅度显著,由2015年的471.30亿元下降到2016年的238.90亿元,下降49.3%。增值税的增加幅度最明显,由2015年的286.17亿元上升到2016年的534.60亿元,增长86.8%。“营改增”的减税效应给辽宁省地税收入带来了不小的冲击。虽然辽宁省地税收入总额呈现下降趋势,但其中增值税占地税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由2012年的9.35%上升到2016年的31.68%,说明“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重要地位正在逐渐显现。

表5 辽宁省2012—2016年税收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二、 增值税在国税和地税的分配比例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中的第一大税种,也是地税的一项重要来源。增值税分配给地方的份额和分配方式不仅仅关系到地税的收入,更影响到地方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

1. 新分配比例的合理性

增值税五五分成主要是为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的问题,适当增加增值税在地方政府中所享有的比例。以上海市为例,以统计数据为依据进行假设性分析,将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如表6所示,最后一列为目前我国地税收入中营业税加上25%由地方享有的增值税,即“营改增”之前地税的主要来源。假设在2012年增值税按照25%分享给地方,地方可以分得891.61亿元,与“营改增”之前相比,地方税收少了673.44亿元;当分享比例提高到40%时,比较接近“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加上25%增值税的数额;当分享提高到45%时,地税收入保持在原有的水平上,与之前的营业税收入比较接近。说明40%~45%这一区间可以使“营改增”得到平稳过渡。

表6 上海市2012—2016年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额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上海市国税局。

为有效确定增值税在地方的新分配比例的合理性,假设:地税收入=地方营业税+增值税中由地方分享部分。在“营改增”以后,地税失去营业税,但是可以通过提高增值税在地方分配比例的办法,使地方收入保持平稳。

表7列举了2002—2011年地方增值税、营业税、中央增值税,以及假设在“营改增”以后应该由地方享有的增值税份额,并计算增值税在地方税收中的新分配比例。其中“营改增”以后应该由地方享有的增值税份额=地方增值税+地方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在地方税收中的新分配比例=“营改增”以后地方享有的增值税份额/(中央增值税+地方增值税+地方营业税)。通过表7的假设可以看出,“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在地方税收中的新分配比例的区间为45.35%~51.61%。

表7 模拟“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在地方税收中的新分配比例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为能够更加合理地解释增值税在地方的新分配比例,根据表7的数据,利用SPSS软件进行一元回归分析。构建一元回归模型Y=a+bX。其中Y代表中央增值税,X代表中央增值税+地方增值税+地方营业税的总额(即实现全面“营改增”以后的增值税数额)。回归分析后的结果如表8所示。得出一元线性回归方程:Y=956.281+0.471X。其中系数0.471为中央在增值税分配中应该享有的份额,推出地方在增值税分配中应该享有的份额为52.9%。可以看出在“营改增”以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五五分成的政策是很合理的。

表8 中央增值税收入对增值税总收入的回归方程

三、 新分配比例背景下完善地方税的改革措施

由于全面实施“营改增”,地税收入中失去了营业税种,在地税有效建立主体税种之前,采取提高增值税在地方分享比例的手段,把地方享有增值税的比例提高到50%。虽然提高增值税在地方的分配比例,可以有效地解决地方税收困境,但是地方税收不能一直依靠增值税,要想使地方税收处于稳定状态还是要依靠地方税种。营业税在过去一直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但是缺点是存在重复征税等问题。为发展第三产业,提升经济综合实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4],同时使增值税能够形成有效的抵扣链条,使征税形成环环相扣的形式,“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所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是给地方经济一个缓冲的时间,待地方建立可以代替营业税份额的主体税种后,势必会重新规范增值税在地方的分配比例,以保证国家税收的活力。

1. 改革消费税

多年来,专家学者们进行了大量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的利弊分析,但是在当前“营改增”导致地方主体税种消失的背景下,将国内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的建议无疑有利于弥补地方财政支出缺口,有利于补充地方税源,激发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际操作中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将部分消费税归地方政府,调整征收环节,从原来的生产环节征收向后推移到零售环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变更,居民消费水平正在稳步提升,甚至境外消费都成为了时尚的潮流,居民消费税总额的扩大间接带动了消费税征收的力度。在地方上,消费税现在以至于以后可以在税务体系中独挡一面,靠消费税增加地方税的收入。

2. 加快房产税改革

加快房产税改革也是实现地税改革的重要步骤[5],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研究制定房地产税法,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在很多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中,房产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包括美国、南非等国家。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已经收取了以后几十年的租金,想要再征收房产税会困难重重。即便如此,地方政府也必须加快房产税改革,因为这不仅可以调节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而且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必须要实行房产税改革。

要从立法下手,有法律的保护,通过立法程序和改革的过程,使房产税改革得到保障,将房产税培养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综合考虑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和已有的税收基础,使房产税成为地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允价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6],房地产价格波动比较大,成本上升,通货膨胀等原因都可能使房地产价格走高。新发布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可以精确并有效地计量出现在的房地产在某一个具体时间的比较公平的价值。

房产税征收范围应扩展到所有住房,针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大范围征收,需要确保公平、公开和透明。房产税是一种典型的受益税,考虑公平和受益原则,对个人住房征税,培养个体对房产税的接受和认可度,缴纳房产税是纳税人的义务。按照由企业到个人,由别墅豪宅到普通住户,由城市到农村的思路,逐渐实施房地产税征收。

3. 改革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汽车已经基本普及,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0—2015年,车船税已经由241.62亿元上升到了613.29亿元,车辆购置税也由1 792.59亿元上升到了2 792.56亿元,改革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已经势在必行。可以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建立健全车船税体系。

改革车船税的缴税标准,按排气量划分税额,分段计税。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税收的税率幅度,尤其是对于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高排气量汽车,税率增加幅度需要大一些,对节能减排起到指引性的作用。可以适当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的车船税税率,尤其是排气量在1.0升以下的小排气量汽车,鼓励使用小排放量的汽车,也更符合低碳环保的要求。将车辆购置税划分为地方税收,并扩大征税范围,可以扩大到船舶和游艇、赛艇等。扩大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可以对社会财富起到再分配的作用,还可以有利于增加地税税收,缓解“营改增”对地税的冲击。

参考文献:

[1] 唐明,陈梦迪. “大共享税”时代来临,共享分税制做好准备了吗?[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7(2):14-23.

[2] 林靖,康奔. 论中国县(市)级税收的构建:探索安徽模式[J]. 经营管理者, 2012(15):57.

[3] 姜昕. “营改增”对辽宁省财政收入的影响[J]. 中国集体经济, 2015(4):96-97.

[4] 李晖,毛艳铭. “营改增”对辽宁经济及税收影响的实证分析[J].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16(1):1-5.

[5] 张连起. 一场“有温度、能感知”的财税改革[J]. 中国税务, 2017(3):29-31.

[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汪茂昌,赖勤学,洪江.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税制体系创新[J]. 税收经济研究, 2017,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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