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2018-05-21 02:16张程
检察风云 2018年8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非公有制产权

张程

完善产权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在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完善产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它能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国企改革,弘扬企业家精神。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既包含对公有制产权的保护,还应该注重对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生产要素在各部门之间自由、高效的流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活力迸发,有序发展。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深刻地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保护产权才能激发市场活力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的基础。按照现代产权理论,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利,包括排他性的支配权、收益权和财产转让权。它明确界定了权利拥有者对财产支配的范围、空间和方式,为财产的运作提供了权利基础;为人们界定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剩余产品或价值,提供了基本的权利规范和依据,从而解决了经济活动的动力源泉问题。所以,一旦产权缺乏可靠的保障体系,就会削弱社会生产要素进行长期生产性投资的动力,从而衰减社会投资规模。同时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还会抑制人们储蓄的欲望,制约金融市场的发展,并且可能造成资本的外逃,以及推动地下经济、灰色经济的增长。

在我国,由于受到一些历史遗留观念的影响,非公有制产权总有一种上不了台面的灰度感。在改革开放初期,利用资本要素获取巨额财产性收入还被认为是一种不光彩、甚至会被打压的事情。例如在农村改革开放初期,就出过一个全国有名的“傻子瓜子”问题。安徽芜湖的商贩年广久通过销售“傻子”牌瓜子而赚取了巨额利润,成为当时有名的“万元户”“暴发户”,但是很快就招徕了社会的非议,接着就是政府部门的干预。最后年广久被芜湖市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诉由是年广久“贪污”工厂钱款,但是实际上工厂是由年广久投资成立,产权应归年广久所有,因此这个罪名最终不成立,但是年广久最终还是因为“强奸工厂妇女”而被判“流氓罪”,获有期徒刑3年。

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讲话时还专门谈到年广久的问题。在《邓小平文选》中记录了这样一段话,他说:“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可见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对于私有产权的误解之深。

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度建设的完善,以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混合发展模式的确立,对于非公有制产权同样给予了法律层面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误解仍然根深蒂固,市场经济主体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产权能够获得的社会、法律保障程度也有担心,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正日趋完善,各种生产资料的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对加强产权保护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产权界限、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推进国企改革重点是产权保护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然而围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焦点问题依然囿于国有产权和非国有产权之间权益是否对等的问题上。

在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蚕食和侵吞国有资产的情况,引起了市场较大关注,并一度引发了学界的大讨论。例如2003年,知名经济学者郎咸平提出了所谓的“国退民进”问题,指出国有资产遭到了民间资本的严重侵占。并将当时的海尔管理层收购(MBO),格林柯尔的顾雏军和TCL集团的李东生等案例重点拎出,指责他们在国企改革收购中以低价卷走巨额国家财富,导致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产。

郎咸平的言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批判国企改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言论和观点一度使得国企改革停滞。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公平,国务院曾专门发文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相继叫停管理层收购(MBO)和员工持股,对一些已经施行了员工持股的采取清退等措施。

正是由于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产权界定不够清晰,权利分配和处置权益不够明确,导致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者害怕被扣上造成“國有资产流失”的帽子,国有企业改革的参与者则担心被扣上“侵占国有资产”的罪名,都对实行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抱有疑虑。

在本轮国企改革中还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私有产权能否享有和公有制产权同等的地位,能否得到“同股同权”的待遇,能否在企业中实际拥有同等股权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当前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由于多种原因,国有资本的产权和非国有资本的产权受到的保护强度在实际执行中依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国有资本的产权依托国家信用作为后盾,往往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而非国有资本的产权,保护仍然面临不确定性,企业家财产权被公权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产权保护力度不统一的情况下,不同市场主体的权益不平等、机会不平等、规则不平等现象,使得民营投资者顾虑重重。在这种背景下,即便拥有丰厚利润的垄断行业放开,民营资本也未必敢进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保护力度还存在不平等的情况。例如为了区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则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字面上给予了公有制经济高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神圣性”。因此也导致了在以宪法为根本的其他子法上,对这两种不同主体的经济形态进行了区别对待。

这种区别对待和歧视不仅体现在法律保护上,而且使得在社会服务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也弱于公有制经济。以社会融资为例,国有企业因为有国家信用的担保和背书,即使亏损严重也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而民企、私企则遭到歧视,一直存在贷款难、融资难等诸多困扰。

加快建立更加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本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而言意义重大,它将积极推动国企改革的进程,真正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从而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激发和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发扬企业家精神离不开产权保护

企业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微观细胞,企业家是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企业家的拼搏进取精神是经济高效发展的重要润滑剂。要想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参与;要想企业健康运行离不开企业家的努力和付出;要想企业家发挥创造力和活力,则离不开对企业家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文化语境中对于商人的评价一直不高。商人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不是奸诈的剥夺者,就是与贪污腐败相伴的行贿者。直到现代社会出现“企业家”称谓之后,才逐渐将商人这个群体正面化。实际上企业家的创造和奋斗为社会大众创造了福祉,但是由于受到历史偏见的影响,企业家仍然受到很多误解。同时由于文化习俗的惯性,人们眼中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之间总蒙着一层含混暧昧、不清不楚的关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企业家群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长期生产性投资,积极为社会创造福祉的热情。

应该通过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来清晰划定产权的边界,为企业家依法合规经营创造有利的环境。形成违法违规得不偿失,依法合规健康长远的营商氛围。从而保护企业家群体,保护企业家精神,避免企业家陷入不良的政商关系之中。同时完善的产权制度还能形成规则透明的生产创造环境,让人们正确理解企业家群体所做出的贡献和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关系,正确理解企业家所创造出的巨大社会价值,从而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企业家精神,就是保护市场的热情和活力,保护经济发展的微细胞。2017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这也是中央首次发文聚焦保护企业家精神。

《意见》 从多个方面提出了保护企业家精神的要求,其中第二个方面就明确提出要通过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来保护企业家精神。例如其中第一部分就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并重点提出了对产权纠纷的依法处置,以及由于行政行为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还提出了依法对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企业家创新权益进行保护;依法对企业家自主经营权进行保护,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企业家依法進行的自主经营活动。《意见》还提出要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2018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从包括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等6种类型的案例中,分别展现了国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督促政府诚信守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大国家赔偿力度等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保障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要求。

《意见》出台和各级立法、司法、执法机关的认真贯彻落实,为企业家群体服了一粒“暖心丸”,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立下了一根“定海神针”。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就是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它能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弘扬企业家精神,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其现实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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