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解构和重构研究

2018-05-22 10:08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外联络部董毓华
中国商论 2018年14期
关键词:战略性解构利润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对外联络部 董毓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许英杰

一百年前,芝加哥大学的Clark(1916)首次提出,尽管我们这个世界已经对社会责任的概念已经十分熟悉,但是我们并不知道,社会责任中的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自此之后,企业社会责任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以及争论。65年前,Bowen&Johnson(1953)发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触发了对于社会责任的“现代争论”,Bowen也因此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Carroll,1999)。此后,学者和实践者都试图回顾和重新定义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Wartick&Cochran,1985)。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许多董事会议程上的内容之一( Porter&Kramer,2006),以及许多国家的管理学科的分支学科;并且,与此相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心、商学院项目以及CSR拥护者也大量出现(Sadler&Lloyd,2009),但是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息,甚至连企业社会责任术语本身的使用也不统一,CSR、CSR1、CSR2、CSP、企业公民不一而足(Waddock,2004)。无论对于CSR研究者,还是对于致力于推进CSR实践的企业实务层,对于CSR的分析依然处于萌芽阶段,理论框架、度量和实证方法还没有得到解决(McWilliams et al.,2005)。在理论层面,以CSR概念为例,尽管超过95%的CSR定义包含了股东维度、社会维度、经济维度、自愿维度以及环境维度五项中的三项及以上,但是,为人们广为接受的CSR概念依然没有出现(Dahlsrud,2008)。在实践层面,尽管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政府的领导坚持认为CSR实践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但是他们也承认,他们并不确定CSR是否能够获得补偿(Husted&Allen,2007)。在企业社会责任基本问题上共识的缺乏,一方面,与企业所处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有关,商业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Boatright,2001);另一方面,与CSR的可扩展性有关,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中观层面,亦或是微观层面,基本情景的不同,CSR内涵和外延也不尽相同。

为此,笔者以对CSR的认识为出发点,在对CSR内涵进行透视的基础上,着力对CSR进行了解构,并从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目标模式出发,对CSR进行了重构,并提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从而为企业开展社会责任管理和实践提供更为针对性的方向和更具说服力的证据。

1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透视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以往学者提出了对于CSR不同的理解。一般而言,可以将对CSR的理解划分为四个类型,分别为绝对利润性CSR、伦理利润性CSR、超越性CSR和综合性CSR。

1.1 绝对利润性社会责任

绝对利润性CSR将CSR仅仅看作是为股东创造利润,即“在遵守法律的同时赚取更多的钱” ( Lantos,2001)。显而易见,绝对利润性CSR的目标是:在成本相同的情况之下,获得更多的收益;或者,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之下,支出更少的成本,从而实现最优的效率,获得最大的利润。不难看出,该观点对于CSR的理解更多地关注于企业效率、注重于企业成本—收益。在实践中,该观点不仅是企业界通常持有的观点,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得到政府法律和社会规范的认可。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美国,只有个人、而不是企业,才被允许开展慈善活动(Ricks&Williams,2005),法律和不成文规定限制企业涉及社会事务(Smith,1994)。该观点的代表人物是Carr (1968),在该观点中,企业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必须为股东负责,必须为股东利益开展运营,为股东创造利润( Boatright,1999)。

1.2 伦理利润性社会责任

伦理利润性CSR不仅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视作追求更大的物质回报,更将企业对基本的社会规范的遵循纳入其中(Levitt,1958)。比如,美国学者Friedman(1970)就认为,在自由社会中,企业有且仅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使用它所拥有的资源,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最大限度地赚钱。显而易见,与绝对利润性CSR观点相比,伦理利润性CSR观点的最终目标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还是最大化股东的利润;只不过,伦理利润性CSR为企业创造最大化利润设置了前提条件,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又要遵循理论规范。正如Davis(1967)所说,这种“社会责任的实质来自于企业需要为它的行动所造成的结果负责,这种结果可能影响到了其他人的利益”。

1.3 超越性企业社会责任

超越性CSR将社会责任看作是超越利润追求的更加崇高的责任,它与利润最大化追求完全不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受到经济人追逐利润动机的指导,而超越性CSR则是受到利他性动机在引导。该观点将CSR同企业自愿和慈善行为划等号(Meehan et al.,2006),代表人物是Manne&Wallich(1972)。在同利润的权衡取舍中,作为非经济目标的利他责任同作为经济目标的利润创造存在“零和竞争”关系。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做正确的事情”本身就是一种道德的必须,社会目标是第一位的,经济目标居于其次,及时开展社会责任工作消耗大量的资源,企业也不用考虑决策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

1.4 综合性企业社会责任

绝对利润性CSR和伦理利润性CSR均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其差别仅为所受到的约束程度不同。与这两种社会责任观点相比,超越性CSR观点显然已经将企业的目标定位转移到社会目标。为了弥补这两类三种CSR观点之间的分歧,整合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综合性CSR观点呼之欲出,该观点将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同时作为CSR的目标。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ED(1971)的三个同心圆理论、Carroll(1979)的金字塔理论。三个同心圆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作是由企业有效地执行经济功能的责任、企业为经济运营过程中造成的影响负责以及企业帮助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三个方面构成。金字塔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作是由“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裁量责任”四个方面组成。

2 企业社会责任解构及评析

2.1 企业社会责任解构

关于CSR内涵的四类观点为社会各界认识CSR提供了基础创见,但是,依然没有能够解决为社会责任实践提供实证研究证据、开展社会责任度量结构不一致、社会责任议题过于庞杂等问题。为此,学术界对CSR这个庞大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解构,以便分清不同类型的CSR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对CSR统一范式进一步进行分析、分解。

2.1.1 企业社会责任“作业定义”解构

为了解决究竟什么才是CSR实践的迷惑,Keys et.(2009)提出了一个关于CSR的作业定义(Working definition)模型,该模型从企业效益(Benefit to business)和社会效益(Benefit to society)两个维度对CSR进行解构,从容形成了四个类别的CSR,即宠物项目(Pet Projects)、慈善(Philanthropy)、宣传(Propaganda)以及合作(Partnering)。其中,宠物项目是指既不是为了社会效益,也不是为了企业效益,而是反映个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的项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俨然把这些项目当作自己的“宠物”了。显而易见,在这些社会责任项目,企业管理者获得了收益,因为管理者使用CSR来推进他们自己的生涯或其他的个人计划(Friedman,1970)。慈善性CSR活动获得中等程度的社会效益和较低水平的企业效益,与此相反,宣传性CSR则获得了中等程度的企业效益和较低水平的社会效益;不难看出,这两类CSR虽然使得企业和社会都获得了利益,但是所获的利益往往是有限的,并且常常是单边的效益。巧合作类型(Smart partnering)CSR是“作业定义”解构而来的第四类社会责任,对于开展此类社会责任的企业而言,问题的关键是发掘社会或企业的资源和能力,找到解决重要社会和企业挑战的方案,最终使得企业和社会均获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如图1所示。

图1 CSR的“作业定义”解构逻辑

2.1.2 “三个层面”企业社会责任解构

Lantos(2001)基于CSR的性质是必须的、还是可自由选择的,以社会责任的目标是利益相关方利益、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将CSR解构为三种类型,分别为伦理性CSR、利他性CSR和战略性CSR。其中,伦理性CSR是指企业避免损害或给社会造成伤害的责任,即使这样做是无利可图的;伦理性CSR在道德上是强制性的,超越了企业履行经济和法律义务的限度,包含强制性地履行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 等内容(Lantos,2002)。利他性CSR超越了阻止或纠正企业所造成的伤害的责任,更多地是指企业为公共福利的缺乏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鉴于公共福利的缺乏并不是企业造成的,所以,利他性CSR并不是强制性的;不仅如此,尽管对于利益相关方利益的注重并不一定造成企业自身利益的损失,利他性CSR更多的是注重对于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不过,由于企业践行利他性CSR必然将自身的资源移作他用,所以,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在现实中开展利他性社会责任的企业相对较少(Smith&Quelch,1993)。战略性CSR是那种能够实现企业和它的一个或多个利益相关方群体之间的双赢局面的社会责任,企业践行战略性CSR,并不是仅仅因为这是一种企业的慈善行为,也因为企业在践行这种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促进了自己经济利益的提高,符合企业自身的最佳利益;显而易见,战略性CSR不是强制性的,需要企业主动、自觉的行为;战略性CSR在促进社会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利益,所以战略性CSR目标是提高企业和社会的双重利益。

2.1.3 企业社会责任的“参与”解构

“CSR参与”解构是由Porter&Kramer(2006)提出,作者基于价值链模型和钻石模型,从企业与社会之间相互依赖关系的角度来考察CSR解构问题。在作者看来,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内而外的联系,第二类是由外而内的联系;其中,由内而外的联系是企业对社会的影响,由外而内的联系是外部竞争环境对于企业本身实施战略能力的影响。立足于此,作者将社会责任议题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一般性社会责任议题、价值链社会责任议题和竞争环境社会责任议题。其中,一般性社会责任议题脱离于价值链和钻石模型之外,它们既没有显著地受到企业运营的影响,也没有显著影响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价值链社会责任议题是指那些受到企业运营活动影响的社会责任议题;而竞争环境社会责任议题则是外部竞争环境对于企业的影响角度的社会责任议题,这些议题是外部环境中,显著地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根据不同的社会责任议题的划分,作者对CSR进行了两个类别的解构,分别为回应性CSR和战略性CSR。其中,回应性CSR对一般性社会责任议题作出回应,表现为做良好企业公民;除此之外,回应性CSR还包括为企业价值链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负责,并缓解来自企业价值链上已经存在的或预期会发生的负面影响。战略性CSR超越了良好企业公民责任和价值链负面影响社会责任,它将CSR的目标定位为创造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共享价值上的社会责任实践活动,这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即涉及到由内而外的价值链社会影响社会责任议题,又涉及到由外而内的竞争环境对于企业影响的社会责任议题,如图2所示。

2.2 企业社会责任解构评析

对CSR的解构使得社会责任的讨论转移到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目标上来,为CSR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它为解决CSR领域三项主要问题提供了进一步解决的前景。

第一,在社会责任绩效与经济绩效关系实证研究方面。由于从定义上来看,社会责任的解构都将焦点集中到了能够实现企业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的实践;所以,从理论上说,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经济绩效之间必将具有正相关关系。不仅如此,从企业社会绩效与经济绩效之间影响的方向来看,战略性CSR引起企业经济绩效的提高不仅能够在理论上解释的通,而且这种思维方式更容易理解,从而在实践中产生共鸣。

图2 企业社会责任的“参与”解构逻辑

第二,在企业社会责任度量问题方面。由于CSR议题不仅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演进,而且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议题不同(Porter&Kramer,2006),所以,一直以来对于CSR的度量都存在不统一、不一致,缺乏可比性。随着对于社会责任解构的深化,更具针对性的CSR度量技术也不断涌现,比如(Belu&Manescu2011)就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构建了战略性CSR指数。

第三,在社会责任议题多而庞杂方面。由于社会责任解构的一个目标就是对社会责任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研究,所以,将战略性CSR从解构的CSR“大杂烩”中区分开来,不仅是对于社会责任的研究更具有针对性,而且对于实践层来说,还缩小了需要践行的社会责任议题领域,并为实践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了更加坚定的理由。

当然,以往对于CSR的解构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CSR“作业定义”解构所依据的两个维度不能很好地体现社会责任实践真正可能获得的成果,“三个层面”CSR解构存在一定的逻辑不一致问题,CSR“参与”解构存在分离出回应性CSR不妥等,关于CSR的解构仍需进一步推进。

3 企业社会责任重构

为了进一步促进CSR研究和实践更好地发展,在吸纳、总结以往CSR解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社会责任进行重构的思路。

3.1 企业社会责任重构模型

结合以往对于CSR的结构,笔者根据“实现社会目标、实现企业目标”两个维度来对CSR进行重构,形成四个方面、六个种类的社会责任。其中,社会目标是有层级的目标集合组成,包括最低限度的守法合规、更高一级的遵守伦理规范以及最高层级的追求大同社会的理想;企业目标主要是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两个维度进行组合,重构形成四个方面的社会责任,分别为:利润性CSR、宠物性CSR、利他性CSR和战略性CSR。其中,利润性CSR又可以分为以法律作为外部约束的纯利润性CSR以及以法律和伦理为约束的伦理利润性CSR;循着是否以法律为约束、或者以伦理为约束,将宠物性CSR分为纯宠物性CSR和伦理宠物性CSR两个类别。

具体来看,战略性CSR追求企业和社会的共享价值,所以,实施战略性CSR的目标不仅是为社会创造价值,而且还是为企业自身创造价值,为此,笔者将以社会目标和企业目标为双重目标的社会责任称为战略性CSR。与此类似,笔者将单纯以社会目标为目标的社会责任称为利他性CSR,这种类型的社会责任以社会目标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即使这种社会责任的履行可能损害企业目标的实现。利润性CSR与利他性CSR的目标定位正好相反,它是指在遵守法律或伦理规范的情况之下,获得企业的最大利润,不关注在追逐企业目标的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目标造成的影响;更深一层,在利润性CSR中,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纯利润性CSR(Carr,1968等)和伦理利润性CSR(Levitt,1958;Friedman,1970等),两者因追逐企业目标过程中所受到约束程度不同而各异,纯利润性CSR仅将法律规范作为约束,而伦理利润性CSR不仅将法律规范作为约束,而且也将伦理规范作为约束。宠物性CSR是在法律规范或伦理规范的约束下,不以企业目标为最终目标的社会责任;显而易见,这种类型的CSR既不是以最高的社会目标为最终目标,也不是以更多的企业利润作为自身目标,其目标导向已经变成了企业高层管理者个人的目标,所以,这种类别的CSR就相当于企业高层管理者自己的“宠物”一样;宠物性CSR又分为两类,分别为纯宠物性CSR和伦理宠物性CSR,前者要求企业高层管理者在追逐自身目标的同时必须满足法律规范这个最低的要求,后者不仅要求企业高层管理者在追逐目标的时候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而且还要受到社会伦理的约束,如图3所示。

图3 重构企业社会责任逻辑思路

3.2 企业社会责任重构特点

3.2.1 法律和伦理责任成为履行社会责任前提

在以往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解构中,往往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看作是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是法律责任,还是伦理责任,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本身不应该是企业开展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因为只有作为前提条件,在满足不了法律或伦理要求的情况之下,企业根本就无法正常运营,更不配谈及经济责任、利他责任或战略性责任;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利他责任或战略性责任可能履行不好,但是,企业必须履行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为此,在重构企业社会责任过程中,笔者将法律规范和伦理责任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前提来理解,而不是将它们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3.2.2 战略性CSR成为开展社会责任基本方向

战略性CSR与开明的资本主义观点相似,即由于良好的宣传和商业、提高的雇员士气所带来的较高的生产率以及更少的政府干预,社会责任反而能够带来财务利润的提高(Novak,1996),所以,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企业利润的降低,以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作为出发点的战略性CSR能够社会和企业的双赢。从企业资源基础观的视角来看,企业是一系列的异质性资源和能力,这些资源和能力在不同的公司之间不尽相同,如果这些资源和能力是有价值的、稀缺的、不可模仿的以及不可替代的,那么它们将构成公司的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来源(Barney,1991);战略性CSR以实现社会目标和企业目标为己任,在实现社会目标的同时,为企业创造了异质性的资源、带来了一致性的能力,自然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最终促进企业自身目标的实现。因此,开展战略性CSR成为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基本方向。

3.2.3 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实践范围进一步清晰

企业资源有限,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应该践行那些能够带来企业和社会共享价值的社会责任(Porter &Kramer,2006)。在对企业社会责任重构的过程中,笔者将战略性CSR定位为那些能够实现社会目标,又能够实现企业目标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定位了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实践的范围,即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不再是平衡所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该是集中追求那些能够为企业带来利益,而又能为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利益的社会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社会责任重构既回答了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又回答了怎么做的问题,即积极地推进战略性CSR,并获取社会责任实践所带来的共享价值,从而实现并推进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实践范围的进一步清晰。

3.2.4 企业社会责任类型的划分持续优化明确

以往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解构存在“不能很好地说明社会责任实践类型”“逻辑不一致”以及“分类不妥”等问题,笔者从社会目标和企业目标两个维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重构,形成四个方面、六个种类的社会责任类型,逻辑清晰。不仅如此,笔者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重构的过程中,将法律责任和伦理性责任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前提对待,而不是作为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本身,这一点更符合实际,因为企业不遵守法律的前提,根本就不可能开展业务活动;企业如果不遵守伦理的前提,也会给企业的运营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没有法律和伦理两个前提,企业就没有理由谈及任何形式的社会责任问题。

4 主要结论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4.1 主要结论

(1)关于CSR概念研究深化了对社会责任理解,但依然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自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以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长期以来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尽管不同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看法有所不同,但是,大致均可以归为绝对利润性社会责任、伦理利润性社会责任、超越性企业社会责任、综合性企业社会责任四种认知。这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不断形成关于社会责任的更加包容性的观念,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共识。

不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不同认知并没有能够解决所有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问题,比如,社会责任的度量问题、社会责任绩效与企业经济绩效之间实证证据的问题以及企业界开展社会责任实践面临过度履责问题等,这些依然是进一步开展社会责任研究亟需解决的问题。

(2)企业社会责任解构为 进一步开展社会责任实证研究提供了前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解构将社会责任分为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部分和其他可能成为企业成本的部分,所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解构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责任绩效与经济绩效之间关系研究得出结论的不一致问题。这种解构的结果不仅可能带来社会责任绩效与经济绩效之间的研究更趋一致性,而且也为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实践缩小了范围,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的行业特征、基本特征和地区分布来开展针对性的社会责任实践,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责任议题庞杂的问题,为进一步开展社会责任实证研究提供了前景。

(3)企业社会责任重构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提供了解决相关问题新的思路。结合企业社会责任解构所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以及逻辑不足,笔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重构,从企业目标-社会目标两个维度将企业社会责任重构为利润性CSR、宠物性CSR、利他性CSR和战略性CSR四个方面,并将利润性CSR进一步细化为纯利润性CSR和伦理利润性CSR两个类型,将宠物性CSR进一步细化为纯宠物性CSR和伦理宠物性CSR两个类型,进一步深化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构进一步澄清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之于社会责任的关系、进一步清晰了企业开展社会责任的实践范围、持续优化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类型、提出了企业开展战略性社会责任的方向,所以,为解决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4)战略性CSR将成为未来学术研究和企业实践的重点。战略性CSR以企业与社会的依赖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为出发点,追求企业目标和社会目标双赢,致力于为企业和社会的共享价值。所以,从企业实践的层面来说,战略性CSR真正能够实现社会责任的履行与企业的运营融为一体,从而不会因为企业运营环境的困难而导致社会责任活动的减弱,关于社会责任的研究需要进一步转移到战略性CSR方向。

4.2 进一步研究方向

4.2.1 开展战略性CSR实证度量

企业社会责任重构在理论和实践上催生了战略性CSR,尽管战略性CSR是不同社会责任类别之一,相对于整体的社会责任,在内容上有所减少,但是,由于不同企业所实践和注重的社会责任议题不同,对战略性CSR进行实证度量并非易事。为此,学术界需要对战略性CSR度量进行进一步研究,以便对战略性CSR作用机制、影响因素等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企业界也需要对社会责任度量进行更好地探索,以便更好地评价内部战略性CSR实践工作,更好地推进自身的社会责任实践。

4.2.2 战略性CSR与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研究

战略性CSR能够实现社会和企业的共享价值,然而,这种理论的论述并没有得到太多实证证据的检验,从而也不能为企业开展战略性CSR提供确凿证据支撑。为此,在社会责任重构背景之下,需要对战略性CSR、其他类型的CSR以及整体的CSR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以便进一步解释20世纪对于该领域研究所得出的混沌结论,为企业开展战略性CSR实践提供实证证据。

4.2.3 战略性CSR管理的研究

理论上,战略性CSR能够创造企业和社会的共享价值,不过,无论是企业利润,还是社会绩效,它们的取得都不仅仅是单一因素引起的,而是多个因素经过管理过程最终实现的。战略性CSR要想从理论上的企业和社会共享价值的创造者成为现实中的共享价值创造者,也必须经过一定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过程。战略性CSR管理不能脱离已有的企业管理体系,探索战略性CSR管理与现有企业管理体系的关系将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4.2.4 战略性CSR异质性问题

战略性CSR不是价值中性的研究课题,而是因不同的地理位置、风俗习惯、文化、行业、企业的不同而不同,这就造成了不同企业开展战略性CSR实践异质性。战略性CSR异质性使得不同企业的战略性CSR实践可借鉴性、可参考性减弱。究竟这种异质性对战略性CSR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移植是否具有影响、影响情况如何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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