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家事调查员制度初探

2018-05-23 11:23马若琳
法制博览 2018年15期
关键词:调查员家事审判

马若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一、家事调查员制度出台背景

家事调查员制度:由法院委托专门的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邻居、亲属、朋友、工作单位、社区等方式调查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及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并以书面的方式向法院出具调查报告,出庭陈述调查意见,为法院解决纠纷提出建议的一项制度。

(一)家事纠纷逐年增多,最高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逐年增多,家事纠纷案件在民事审判案件中一直占最大比重。家事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十分特殊,具有私密性、社会性与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在家事审判中更需要考虑家庭伦理道德和骨肉亲情要素,体现司法柔情与人文关怀。基于此,将家事案件审理专门化可以提高案件解决的质量和效率。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等100个左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二)确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然要求

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是最高法院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家事调查员是在家事法庭中为法官配备的司法辅助人员。由于家事纠纷举证难、事实查明难,通过专业的家事调查员介入案件的调查与调解中可以更好地了解真实情况,以便于结合社会力量维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也可以缓解法官的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二、国内外现状比较研究

(一)域内现状

1.选任标准

在家事改革试点中,各地区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标准。县通常根据各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推荐从乡镇各村屯选聘家事调查员,注重对群众的了解程度及群众的依赖程度,如云南省广南县在全县167个村委会和7个社区各设立1名家事调查员,从各乡镇推荐的村委会网格化管理员或其他威望较高的村委会干部中聘任。其他市从妇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推荐的心理专家、妇联干部、社区干部、社区挂点律师、机关干部、人民调解员等人员中选任家事调查员,注重法律专业背景和基层工作经历,如马鞍山市司法局联合市妇联从全省的司法所人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基层妇干、心理咨询师选任家事调查员。除了基层群众组织推荐,法院也会发出招聘公告并从应聘的人中择优选任家事调查员,如江西省宁都县就公开招聘并要求应聘者未受过刑事处罚,不曾被开除公职,具有法律从业经历或专业背景,具有基层公共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处理家事纠纷的能力。

2.法律地位

在家事改革试点中,家事调查员基本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具体案件进行调查,不属于法院编制内人员,接受法院针对家事审判设立的专门机构的领导,如青田县的海口家事调查中心,宁都县的家事调解委员会等。家事调查员针对家事纠纷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大都被用作证据,如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规定家事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家事案件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对家事报告的事实内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要求家事调查员出庭说明情况或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书面说明。人民法院可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家事报告全部采纳、部分采纳或不予采纳,其他法院也都采取这样的做法。

3.工作任务

在家事改革试点中,家事调查员的任务划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出庭陈述调查意见,并提出纠纷解决建议,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外高桥法庭等;另一种中家事调查员不仅参与调查,在必要时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建立了“家事调查员暨陪调员”制度,他们不仅参与调查,还要参与案件的调解、审判。家事调查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具体案件,深入社区、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走访调查,了解涉案的婚姻家庭状况、情感经历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状况、老人的赡养状况、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等。一些地区针对当地情况调整家事调查员的调查内容,如广西省德保县的家事纠纷情况复杂及当地区域内当事人具有外出打工情况普遍、送达难等特点,因此家事调查员会针对性地调查当事人是否外出务工、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矛盾的原因以及家庭情况。

4.权责分配

在家事改革试点中,法院大都规定了家事调查员应遵守的制度,如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不得假公济私等,但对于违反义务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都相对缺乏,如宁波市北仑区《家事调查员工作章程》中规定发现上述问题将责令其停止调查工作,对其已提交的调查报告不予采纳,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家事调查员资格。但并没有对其造成损害后应承担什么责任,责任的程度以及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进行规定。该现象在现存的试点法院中普遍存在。

(二)域外现状

日本(1)听命于承办案件的法官,受家庭法的监督家庭法院调查官就每个案件执行职务时,听命于承办该案件的法官。由家庭法院对调查官进行司法行政上的监督,最高法院可以从调查官中任命首席调查官,使之掌管调查事务的监督、与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之间进行联系协调有关事务。(2)任免制度、资格法定在家庭法院调查官中,首席调查官和次席调查官的任免和服务法院的制定,由最高法院进行;主任调查官的任免和服务法院的指定,由各高等法院分别进行;家庭法院的其他调查官的任免,则由各家庭法院进行。其资格大体上按照法院书记官一样对待。(3)资格取得严苛,有专门的培养方案首先,家事调查官必须从专攻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各种人类行动的相关学科学者中选出;其次,必须通过最高裁判所的严格考试才能成为家事调查官的候补人员;最后,进行裁判所职员综合培训,在实务工作中积累作为实务工作者的经验,并在研究所里学习两年有关少年案件与家事案件的高层次的专业培训,才可以被正式任命为家事调查官。台湾地区(1)家事调查官的选拔资格法定依据台湾的法律,家事调查官需具备以下四种资格之一:①通过公务人员或家事调查官考试;②符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资格;③曾担任过相同或类似的职务,如家事调查官、少年保护官等;④毕业于高校且所学专业与家事调查相关的非法律人。(2)家事调查官的职责明确依据台湾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家事调查官可以在当事人依法申请或法官依职权命令下,对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的事实部分依法进行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调查报告书,必要时在法庭上陈述意见。此外,家事调查员还应履行对调查事项保密等义务,同时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制度。(3)家事调查官的法律地位独立①台湾的家事调查官属于正式的司法人员,其职称和薪酬遵循公务人员的相关规定;②家事调查官不等同于鉴定人和证人,其依法官命令作出的调查意见与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相区别;③家事调查官实行行政化管理,调查官两人以上,设置一名主任调查官;六人以上则分组并设组长;④法院院长和庭长对家事调查官进行行政监督;法官可以指挥监督家事调查官,而其他司法人员如书记官、心理辅导员等则受家事调查官的指挥监督。德国(1)德国家事法庭的价值追求对于家事法庭来说,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主要并不是依赖家事审判程序,而是依赖家事法庭主持的多元化非诉讼程序实现的。因为家事纠纷夹杂着亲属之间的感情、心理、非经济上的因素,需要社会辅助机构针对当事人个人特质、心理、身体状况、家庭环境与社会背景的不同,查明症结所在,调整利益关系。因此,德国家事法庭的价值追求较为多元且特殊,既注重实体正义、高效便捷以及和谐秩序,也从多方面体现其个性、人性与温情。(2)从未成年人利益出发建立程序辅佐人制度在德国与家事审判员最为相似的概念是程序辅佐人。在家事纠纷中,未成年人最容易受到伤害。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德国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做出了很多努力。从1997年,修改亲权法从而在家事诉讼程序中建立了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到2008年《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中规定的程序辅佐人制度。程序辅佐人制度旨在家事诉讼过程中与未成年人充分沟通,了解其真实意图,辅助调查有纠纷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在家事纠纷处理过程中了解具体事实,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3)专业知识扎实,准入机制严格家事审判不同于一般的审判,不能单纯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辨是非,而必须把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因此,德国在家事纠纷领域吸纳社区心理咨询、调解、少年管理、社会学、法律学、心理学等多领域的专业人员。在德国,程序辅佐人有权阅卷、申请鉴定、搜集与案件有关的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信息,有权提起上诉。程序辅佐人大部分为兼职,其由程序保护人社团从社会上招聘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

由上我们可以得知,无论是日本、德国还是台湾地区的家事调查员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家事审判的顺利进行,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家事纠纷的特点而设立的。三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家事调查员制度均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加以明确规定。在挑选家事调查员时,不光看中他们的专业知识,还看中他们的社会经验,将专业性和人文性相结合;其次,其在家事调查员的工作职责、责任承担、法律地位方面的规定都非常严格具体。

三、推行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实践优化建议

(一)确定选任标准

家事调查员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调解,其提交的调查意见书,对审理和判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家事调查员的知识背景、经验专长等需要切合实际需要。中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质量不一。在乡土背景尚存,人员流动性较小的地区,家族纽带较为紧密的传统型家事纠纷发生地较多;而在移民人数占较高比例的大中城市,大多为核心小家庭格局。家庭纠纷的类型、成因、当事人背景、水平不同,需要适当调整家事调查员的遴选标准,以适应案件的调查。

在实践中家事调查员多是司法行政部门与妇联合作配合试行该制度。但家庭纠纷充满多样性、复杂性,若与较单一的社会团体合作将会存在联动不够、调查和调解方式老旧、力量分散、效果欠佳等情况。因此,在发挥好妇联等社会力量的情况下,探索与其他社会团体、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的可能,有利于完善家事调查员的队伍质量。

(二)明确职责

家事纠纷调查的事实问题琐碎、涉及面广,同时还牵扯到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个人隐私。明确家事调查员的职责是发挥家事调查员制度优势的关键。家事调查员主要职责是为家事审判调查证据。由于家事审判的特殊性,家事调查员调查证据的方式应当有所规定。为更好地解决家事纠纷,有些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委托家事调查员去取证。那么家事调查员所取证据,是否可以无条件被法院采信?什么样的证据是合理的?未经允许的录音录像等作为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家事审判中的证据采信规则较之普通民事审判中的证据采信规则应有哪些发展?明确家事调查员收集证据的采信标准,也是调研家事调查员制度的重点之一。

(三)界清法律地位

家事调查员的法律地位是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关键。其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在整个家事审判中权力地位及发挥的作用。家事调查员是否属于法院正式的工作人员,不仅决定其薪酬和职等是否按照公务人员标准,还影响其出具的调查报告书的效力。我国大多数试点法院只是简单说明调查报告书可以作为证据参考,并没有具体规定其使用限度。因此,审判时对调查报告书的取舍大多依据法官的个人意志,使得部分案件中的调查报告未能发挥其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确家事调查员是属于法院正式工作人员还是辅助审判的社会人员。

四、结语

在愈发文明、社会分工更加明晰的时代,传统的调查员无法满足私密化、多样化的家事案件纠纷的调查取证问题,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促进诉讼实质正义、维护公共利益、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诚然目前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尚显欠缺,但是都可以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加以解决,全面推行家事调查员制度也是实现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经之路。

[ 参 考 文 献 ]

[1]夏春双.全面设立家事法庭的必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7.

[2]胡夏冰.积极推进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7.

[3]胡夏冰.台湾地区的家事调查官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7.

[4]陈爱武.论家事审判机构之专门化———以家事法院(庭)为中心的比较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

[5]陈爱武.家事诉讼程序:徘徊在制度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J].江海学刊,2014.

[6]李鹤贤,刘志强.完善家事审判工作的三个关键制度[J].人民司法,2016.

[7]郭钦铭.论台湾家事事件法之变革[J].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3辑.

[8]姜世明.台湾家事事件审理制度之立法特色与法理争议法治的布道者—法学名家华园讲演录,2015.

[9]姚建龙.少年法院在台湾地区的创立与发展.少年法院的学理论证与方案设计,2014.

[10]松本博之,郭美松.日本民事诉讼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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