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语境下印刷机的古今之变

2018-05-23 10:25马勇柯林霞
出版广角 2018年6期
关键词:版权法印刷技术印刷机

马勇?柯林霞

【摘 要】 在技术之变和法律之变的叠加作用下,印刷机的社会属性发生阶段性变化。在古代,由于法律严控技术,印刷机只能是一种出版垄断的权力标志;进入近代,随着技术勃兴以及法律逐步开放,印刷机进入市场并开始成为作者享有版权的工具;到了现代,印刷机及衍生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传播带来了版权语境下的双重后果:它既使公众的合理使用行为便捷化,又常常成为版权侵权的助推器。因此,印刷技术的更迭与版权法律的演化之间具有相互映照的关系。而且,伴随印刷机及相关技术的数字化发展,版权领域出现了新型间接侵权、版权人权利垄断等新行为或新问题,这也给版权法带来新的挑战。

【关 键 词】版权法;印刷机;印刷技术;演变

【作者单位】马勇,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柯林霞,南通大学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6.012

一、问题之缘起:版权与印刷机——一个法律与技术互映式变迁的例证

版权自诞生以来就一直伴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嬗变。在技术层面,印刷机经历了“雕版—活字—凸版—胶版—数字化”等一系列历史性的发展。东西方最初的印刷技术皆是从进行印刷之工具的“机”,即“雕版”开始的。雕版印刷的刻印工序烦琐,但这与手工抄写相比已有效率上的质变[1]。雕版之后的印刷技术则是活字印刷术,它与雕版印刷的最大不同即体现在刻板之“字”的方面:一是字体可以任意组合,非常灵活;二是字体较小,节省空间;三是可通过拆板重复使用字体,节省时间。活字技术使印刷效率得到提高。再往后,特别是到了近几百年,西方的印刷技术开始发展。从1439年德国谷腾堡制造出以垂直螺旋式手板进行操作的木制凸版印刷机,到1812年德国柯尼希制成圆压平凸版印刷机、1847年美国霍伊发明轮转印刷机,再到1904年美国鲁贝尔发明胶版印刷机,印刷机之效率随着技术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与印刷机相关的衍生性技术设备陆续出现,如复印机、速印机、刻录机等。

上述印刷机技术的进步,直接影响到作者、独创、表达、复制和传播等一系列版权基本理念和法律规范的演变。1710年《安娜女王法》问世,这一世界上首部版权法是伴随印刷技术的发展而诞生的。正是印刷技术发展进而带来印刷行为的推广,才改变了只有少数人(比如贵族)接受教育的状况,知识得以传播,并成为推动时代一系列发展的动力。而借由静电复印机和互联网的推广,人们也开始对独创性、复制权等基本版权理论和权能体系进行新的定义,这直接催生了《伯尔尼公约》和美国DMCA等相关条约、法规的诞生。而这些条约与法规的适用中,带来的是版权扩张日益增加的问题以及公众与日俱增的要求对版权技术措施的限制。因此,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版权发展与印刷技术更迭之间的关联,正是法律与技术互印式变迁的实例映照。

二、古代出版法语境下印刷机的“权力”属性:作为出版特权的标志

在古代中国,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出版行为与印制的材料——刻书“书版”的关系密切,进而导致出版利益的载体依赖程度较深,权力机构通过控制书版就能够“以一制全”地实现版权之垄断——此时所谓“版权”,其本质是出版的权力(power),而难以称之为权利(right)。譬如,在北宋初年,书籍印制的主体是国子监,治平(1064—1067年)之前,国家对私人刻书持禁止态度,所有的地方刻书必须以开封国子监制作的“书版”为模本。如此规定的社会效用有三:一是保证书籍内容之权威;二是保障中央对地方之权威;三是利于控制思想。随后,虽然禁令被取消,但朝廷的态度也只是从“全面禁止”过渡到“严格审批”,国子监依旧是核心的刻书印刷机关和出版管理机关,而且也是私人刻书的行政审批机关和行為监督机关。总之,在古代,出版权被牢牢地掌控在朝廷而非民间的手里,它是一种特权,而不是现代法意义上人人享有的权利。而作为实现出版利益的工具性载体——印刷机(其实此时只是印刷技术,还难以称之为具有机械形态的印刷“机”)则是此种垄断权的象征标志。

在西方古代社会,情况亦是类似。自印刷机诞生起就与围绕出版利益而阐发的特权和垄断相伴发展。印刷的特权是归属于王室的。一方面,许多王室成员为谋取出版业之重利进而扩大印刷厂的规模,扩大规模就需要印刷人才,但人才的引入严格遵循出版印刷方面的垄断法案。另一方面,西方王室意识到中立的印刷机技术可以为革命活动进行价值宣传,控制革命就要管控思想,管控思想就要收紧言论,收紧言论就要控制印刷机的应用。

总之,在古代,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印刷机在相关法律制度语境下的属性,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印刷机是实现出版印刷垄断特权的标志。其次,朝廷或王室对印刷机使用之态度,从“全面禁止”逐渐过渡到“审批或许可”,但这并不影响印刷机在本质上仍属特权的基本性质,也不影响朝廷或王室掌控核心出版利益的大格局。如在北宋,虽然后期朝廷一定程度上允许了民间刻书,但核心书籍一直由国子监刻印。最后,随着中西社会从古代向近代的演化,法律从禁止印刷机之流通到一定程度上许可印刷机之使用,印刷机的技术从雕版进化到活字再到进一步发展,民间的印刷行为开始增多,这为近代之后印刷权的开放埋下了注脚。

三、近代版权法语境下印刷机的法律属性:从垄断性权力到市场型权利

近代之后,印刷技术之提升对民间印刷行为的增益,与法律制度之变化对印刷权利的开放,二者相辅相成。随着近代西方从传统王朝逐渐迈向商品社会,政府、书商、作者之间利益平衡开始变得复杂,而1710年《安娜女王法》诞生,为这种利益冲突定下了基本的规范原则。作为作者、书商和政府等各方利益协调妥协的结果,这部法案首次明确了作为“写者”的作者应当是出版权利维护的主体,并以“作者保护”的法律价值倾向为据,废除了原先不利于激发知识发展的图书特许垄断制度。最终,此部法律也被誉为近现代版权思想成型的标志。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社会那种用严密手段控制印刷工具进而以保障王朝印刷特权为价值优先位阶的管控性法律,开始逐渐被以激励作者创作、保护作者版权、促进文化创新为目标价值的版权法冲击。印刷机从一种实现特权的控制工具,逐渐演化为作者享有私权的辅助手段。

在中国,到清朝时期民间的私刻已经非常多,印刷机的严密管制状态也已经松绑。进入近代后,印刷主体开始由“国家机关”变化为“市场企业”。1987年成立的商务印书馆,其前身就是合伙经营的小型印刷工厂,并在1901年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增资引入著名出版人张元济的股份以及国外先进的印刷设备,商务印书馆因而成为集编辑、印刷、发行为一体的出版企业。1903年,严复翻译的《社会通诠》在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馆方与他签订了中国出版史上第一份版税合同[2]。至此,版权开始以“合同”的形式呈现。

综上,近代之后,随着出版从权力演化为权利,此语境下的印刷机属性特征有三。首先,印刷机从垄断权力的标志逐渐变为作者享有版权的手段。其次,虽然此阶段印刷机开始逐渐成为印刷企业自由使用的工具,但印刷机并非一种完全的“私权”,国家对从事出版、印刷、复制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仍然非常严格。最后,即便印刷机的使用最终并没有实现完全自由化,但这种技术伴随着版权法的转向而进入市场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从近代到现代,印刷机所代表的复制权利和复制能力,必将在“技术+法律”的叠加催化下进一步爆发。

四、现代版权法语境下印刷机传播的双重后果:合理使用的催生和侵权行为的助推

现代以来,自从印刷机进入后胶版时代之后,加上印刷机衍生工具的勃兴,这些产品在技术上已经具备普及市场大众的强传播能力。而在法律的维度,从拥有特权到市场开放,现代版权法更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确立了版权在市场中的黄金法则,即作者作品权利与公众合理使用作品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立的印刷机技术一方面保障了作者行使复制权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加推了非作者的大众用复制行为享受作品的便利。而作为要在作者私益和大众便利、在鼓励创作和利于传播之间进行平衡的版权法,实际是为现代印刷机技术同时助推的两种行为划定了适度的、动态的、权威的、强制性的规范边界线。这便带来现代版权法语境下印刷机传播的双重后果:它既促进公众对版权的合理使用,又降低了侵权行为的技术门槛,对作者权利的维护造成威胁。

1.印刷机对公众权利的催生:私人复制与合理使用

作品的传播依赖于复制。随着模拟技术的发展,家用小型印刷机和复印机得以广泛使用,使公众获取知识更加便利,同时也引发了对复制权等版权基础性权利的新思考。以公众使用复制权为例,“超越复制”的观点内涵随着时代与技术的更迭进一步发展:只要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做营利性使用,就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现代社会是一个人际交往频率暴增的时代,复印文字作品、拷贝电影音乐、刻录软件光盘已是人们生活中的日常性行为;而进入网络时期后,上傳和下载资料、文件变得更加平常。以上种种行为,都是基于印刷工具对他人作品进行的复制。一般说来,只要这类复制在目的或性质上限于个人非营利方面的使用,且不超过适当数量,就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是法律让作品开放于公众、避免知识之私人垄断的平衡性设计。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在一般语境下,私人复制几乎就意味着合理使用[3]。只要通过印刷工具的复制行为对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不造成法律层面上的显著损害,即被允许。

2.印刷机对版权侵犯的助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1)作为直接侵权的工具及其法律后果

古代就有直接通过印刷行为非法牟利的直接侵权行为及法律对其行为的处罚,譬如,“书肆嗜利翻版……追版劈毁,断罪施行”[4]——如果有人翻版营利,权利人可以告到官府,且官府的惩罚措施以“刑事”方式为主,通常是毁版、罚款、徒刑、杖责等。到了现代,由于各种印刷技术手段的发展,在出版、印制过程中利用技术改变署名、删改作品,甚至绕过安全限制进而未经许可翻冒复制的“新”侵权行为更是层出不穷。此语境下的印刷技术成为版权侵犯的助推器。对于这种来自侵权人或印刷企业的直接侵权行为,现代法律的认定较为简单,而法律后果往往是“民事”或“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如像英国1956年《版权法》关于对侵权人进行销毁版样、照排制版等设备处以罚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对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没收侵权工具,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系列规定等。我们可以看出,对直接侵权而言,摧毁侵权工具(印刷机)是一种古今常见的惩罚措施。

(2)作为间接侵权的工具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

如上所述,一边是技术发展如印刷机的普遍应用促进了文化的传播,另一边是法律对印刷机的解禁使用使侵权变得更加不可控制。印刷技术在现代经过持续更迭,如速录机、复印机等的出现,使版权侵犯更加便利,尤其是各种间接侵权变得更加隐蔽。

版权间接侵权是缘于版权直接侵权人以外的“中立第三人”之行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并非直接侵犯版权,但由于缺乏对相关技术及机器的管控,出现的一些或“明知”或“放任”,甚至是“帮助”其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公共图书馆自助复印机、音像店CD自助试听录制机等产品的使用中出现过间接侵权的倾向,如“Moorhouse诉新南威尔士大学图书馆案”等。而新的传播技术和印刷技术的发展,一是使得间接侵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间接侵权的证据固定与侵害人之定位相较于直接侵权将更加困难。二是同时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在云计算环境下,云服务商的临时复制行为是否因技术中立可以免除所谓引诱型间接侵权的担忧?先进的3D打印技术集成到印刷技术上之后,购买者能够更加轻松地实现对更多形式版权制品的复制乃至“自我复制”,这将给版权法中“复制和使用二分”的复制权基本理念带来更多的解释性困扰。在美国的“Cablevision案”中,上诉法院就对地方法院和版权局关于“复制权”和“间接复制”的定义在云计算领域应如何解释、运用提出了种种疑惑。以上便是现代出版印刷技术进步带来的种种法律问题。随着印刷技术、设备在更新更快地投入实践的同时,我们对间接侵权问题的应对,需要法律在技术促进和利益均衡之间寻找契合点。

五、印刷机与版权法的交互演变总结

综上,通过对古代、近代、现代三个时期印刷机与版权交互演变过程的梳理,我们可以把此演变过程的特征分为四个层面进行总结。在技术层面上,印刷机的技术经历了手工阶段(如雕版)、机械阶段(如凸版)、数字阶段(如现代家用印刷机)的过程;在属性层面,印刷机的功能经历了从出版特权之标志到市场权利之工具,再到同时利于版权合理使用和引发更多侵权问题之双重工具的历程;在规范层面,法律对印刷机的态度经历了从全面严禁到逐渐放开,再到平衡使用的三个阶段;与印刷机相关的法律规范的变化,其背后也映射出法律的价值倾向发生的变化,即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法律的价值经历了从以管控为核心的秩序价值为主,到逐渐放开市场以彰显自由价值,再到对等平衡的正义价值的过程。

六、数字时代印刷技术的新发展给版权法带来的挑战

印刷技术和版权法律之间经历了互映式的变迁,因此,新时代新的印刷技术必然带来新的版权法问题。这些新问题,除了前面提到的间接侵权问题,还有版权人的权利垄断问题。在数字技术拓展以前,版权人虽然也利用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此时的版權保护还主要依赖法律。但在数字语境下,版权人开始能够利用更加便捷的技术,来保障作品的各种权利,也可以通过法律制约公众对技术的规避。这种“技术保障+法律武器”的保护方式在强有力地保障版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加固了版权的事实性垄断。这一情形的出现给版权法提出新的难题:如何在加强版权保护、实现对作者正义价值保护的同时,解决数字时代和技术时代语境下若过度保护版权则会导致的权利垄断加剧和文化传播受阻等问题,进而保障社会公众的正义——这一永恒存在于版权领域的二律背反难题,伴随着印刷机及其相关技术的数字化发展,在新的时代需要新的答案。

|参考文献|

[1] 齐涛. 世界通史教程[M]. 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2] 胡桂林. 严复与中国书籍版权[EB/OL]. (2008-07-07)[2017-10-20]. 人民政协网,http://www. rmzxb. com. cn/jrmzxbwsj/wh/ws/t20080707_199059. htm.

[3] 郑成思. 知识产权的起源[EB/OL]. [2017-10 -29]. http://www. 110. com/ziliao/article-12265. htm.

[4] 张今. 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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