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冯友兰社会道德思想的几点思考

2018-05-25 11:10刘梦菲
求知导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顺势冯友兰

刘梦菲

摘 要:冯友兰先生所提的社会道德,是社会之理所规定的基本规律,具有鲜明的相对性。道德标准与势联系紧密,顺势而为方能适应变动的道德标准。就当代而言,解决经济问题是合乎道德标准的,只有顺势行道德之事才能实现更好的社会,更好地完善每个个体。

关键词:冯友兰;社会道德;顺势

中图分类号:B824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7-12-21

一、社会道德思想的相对性

冯友兰先生认为,道德是一个社会或组织之理所规定的基本规律。人作为行为主体,其行为合乎理的规律则是道德的,若其行为与规律不发生关系,则是非道德的。在冯先生看来,一个社会得以组成,必有其社会之理,社会道德是以社会之理所规定的基本规律为标准的。在实际的社会中,社会道德的标准是可变的、具有相对性的。我们可以从不同社会制度(性质)、不同社会层次、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去看。

(1)从不同的社会制度(性质)来看,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各有其不同的理。在一种社会制度中的人,其行为合乎该社会之理规定的基本规律,就是道德的;但将其放在另一社会制度中,不合乎这一社会之理规定的基本规律,则此种行为对于这一社会而言是不道德的;还有非道德的可能,即此种行为在该社会中,并不适用社会道德标准去规范它,就算不上道德,也不能称其为不道德,即是非道德。比如宗教行为,同一人的行为放在不同社会制度(性质)的社会中,是有道德、不道德或是非道德的可能的。所以对于不同的社会制度(性质)来说,社会道德的标准具有相对性。

(2)从不同的社会层次来看,会出现“不道德底道德行为”。冯先生举了《庄子·胠箧》盗亦有道的例子。于盗贼而言,也有智、圣、勇、义、仁之道,此所谓道,就是盗贼这一社会层次的道德。于君子圣人而言,盗贼层次的道德在君子之道、圣人之道中是不道德的。盗贼和君子、圣人之间的社会层次显然是有高低之分的,低层次的道德不能合乎高层次社会之道德标准,自然是不道德的。而此时高层次的道德在低层次的社会之中不能满足人的需要,不能合乎其社会的要求,这时即使这种道德处于一个较高的标准,然而在低层次社会中仍是不道德的。又如冯先生关于两国交战的举例,如果是站在人道主义角度,或是其他高于国家的角度来看,战争始终是不道德的。但交战双方对于其各自的国家而言,在战争中取得胜利,就是最大的道德。

(3)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来看,同一行为也会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以忠臣和节妇为例,在封建的旧中国,忠、节大概是全体男人和女人最大的道德了;到了民国初年,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平等自由等概念开始刷新国人思想,忠、节又变成了奴性、妇女歧视的代名词,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这又是不道德的。就当代来说,现代人也许对忠、节二字又有了新的定义,比如,忠不再是对统治者一味地服从、盲目地崇拜,而是怀抱忠诚于祖国、忠诚于民族的心,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发展自我,再到社会中贡献力量。又比如对节妇的理解,不再是卑微地牺牲自我,而是忠诚于爱情,是对美好的爱情的向往和坚持。此种社会背景下,忠臣节妇当然是褒扬的词义,合乎社会道德标准,是道德的。

二、從革命之道德的根据看道德标准与势的联系

不同于反动、起义这些名词,革命一词代表着根本性的变革,本身就带着积极的意味。冯先生对于革命的道德性这一问题是很明确的,“至少在理论上革命不但不是不道德底行为,而且是道德底行为”。冯先生将革命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人的革命,一种是对制度的革命。

对人的革命,无非是改朝换代、另立新君,这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是常见的,社会制度并没有因此改变。冯先生认为此种革命的道德根据是君不行君之道。以武王伐纣为例:“所谓君不君者,他虽事实上居于首位,但在理论上他已不是君。在理论上,只有依照君之理而能尽君道者是君;纣不能依照君之理而尽君道,即不是君,不是君,即与一夫无异。所以武王杀他,并不是弑君。就此方面说,武王杀纣,并不是弑君之不道德的底行为。”另一方面,冯先生又从夷齐的立场看,处于君主统治下的社会,作臣子的就应当尽忠于君。忠是忠于君之名,不管这个君主是否真正实践了为君之道,居君位就代表着占君之理,做臣子的都应该无条件服从。夷齐反对武王革命的行为是合乎当时社会的道德标准的,也是道德的。

对于制度的革命,冯先生认为“《易·系辞》说:‘穷则变,变则通。其不得已,即是其穷;其不得不然,即是其变。其变为另一种社会,即是其通。”制度的革命不同于对人的革命。推翻现存的社会重新组织建立一个新的社会,建立新的社会秩序,意味着将从现有的社会之理转入另一个社会之理,社会道德的标准也会随之改变。面临改革的社会,说明在现实上它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何以见得一种社会将面临变革?在一个社会中提出改革的声音时,说明这个社会里已经出现了改革的思想。“凡一某种社会内之人,有所谓新思想之时,即其种社会已到或将到穷之时。于此时必变为另一种底社会。”“实际底某种思想,是某种势之反映。此即是说,人必于某种势下,方能有某种思想。”势者,时也。冯先生所谓势“是某一时之整个底实际,势亦可说是实际中某一时之某种状况。”势指的是发展趋势,是许多外在因素集结形成的一种合力,它具有一定的方向性。所谓革命,就是一种大势。一个革命呼声四起的社会将面临变革,因为处于社会中的人已经有了变革的思想,这就是势的反映。这个势也反映出实际中的状况:这个社会已经处在变革的边缘,现有的社会之理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人的需求,急需一个新的社会之理将其取代。顺势而为对社会制度进行变革,使之变成一个新的社会。新的社会之理取代旧的社会之理,在旧社会里格格不入的人的行为在新的社会里能合乎道德标准了,这时的人、社会和发展趋势是相互适应的,这才是能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发展的社会。这是一个将旧社会秩序中的不道德转化为新社会秩序中的道德的过程,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优胜劣汰,是一种将不道德转化为道德的社会升级。

三、对当代的社会道德之思考

“冯先生认为,社会政治等制度都建筑在经济制度上……有某种经济制度,就要有某种社会政治制度;或者说,一种社会政治制度,都是为适合一种经济制度。在于其经济制度成一套时,就是好的;不然,就是坏的。”经济制度与社会政治等制度总是相适应而存在的,也只有这样才是合乎社会发展之势的。经济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冯先生通过两种不同的社会——生产家庭化的社会和生产社会化的社会为例子,论证了“人只有在经济上有权,才是真正的有权”。在生产家庭化的社会中,人的生存和一切道德标准的都来源家庭又集中于家庭。在生产社会化的社会中,人的生存、行为和一切道德都系于社会化的制度之上。

冯先生处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中,认识到“中国現在最大底需要,还不是在政治上行什么主义,而是在经济上赶紧使生产社会化。”现在看来是相当有远见的,是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解放生产力是时代的要求,是这一时期社会道德的标准。从社会制度上来说,我们身处的社会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循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之理,那么怎么样的行为才是合乎道德标准,顺乎其势的?虽然此时此地此种社会面对的问题有很多,但大多数的问题归根结底仍然是经济问题。虽然地域广、人口基数大等实际情况切实存在,但我们在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水平上取得的成果依然是很丰硕的,这也正说明解决生产力问题、提高经济水平这些举措是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是道德的,是该继续顺势而为的。如上所述,经济制度是一切社会制度的根基,现行的经济制度是道德的,发展中的,那么与之成套的社会政治制度,就是好的。关于怎么样的社会制度才是好的这一问题,冯先生说:“若问:各种社会制度,何者是好,何者是坏?我们答,就各种社会之理本身说,本无所谓好坏;就人对于社会制度之愿望说,能使人之欲得到满足愈多者,即能使人愈快乐者,其制度即愈好;就一时一地之社会说,则合乎其时其地之某种势之社会制度是好底;否则是坏底。”他认为判断社会制度好坏的关键在两点:其一是使人的欲能得到较多的满足,这样的社会制度,是好的;二是合时顺势的社会制度,是好的。社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趋势,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讨论,只有顺势而为才能较好地维持这个势的发展。合时顺势的社会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这样的社会制度是好的。

四、结语

社会终究是人的社会,更大程度上地满足人的欲,是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够满足的欲更多,标志着该社会的发展程度越高级。社会之理要求我们抓住发展经济这一主要的社会规律,首先解决人的物质欲这一较低级的要求。在解决了温饱问题,物质欲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后,人更多的欲将转移到精神层面。比如人对艺术的追求、对狭义的道德(冯先生所说之诸德)之追求、对实现社会价值的追求等,进而再反馈到社会中。在此时此地此种社会下,关注人的发展,是合乎社会之理的要求的,是道德的。而行道德之事应该立足经济,以先满足人和社会的物质之欲为出发点,更大程度地发展每个个体,再推及到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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