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群体犯罪的成因及防控研究

2018-05-29 05:27苗丹义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社会影响犯罪预防成因

苗丹义

【摘 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成为了犯罪者大军的主力。调查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约占犯罪总数的60%,群体犯罪更是在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社会病态现象在青少年当中广泛蔓延,几乎成为一代人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青少年人的心理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往往影响着该群体心理发育的方向,因此对青少年群体犯罪的成因探讨以及针对性的防控研究就显得相当重要。

【关键词】群体犯罪;社会影响;成因;犯罪预防

一、对青少年群体犯罪的阐释

青少年犯罪是指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尽管青少年犯罪是必然的、正常的社会现象,但一定时期与地域的青少年犯罪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规律性的研究,可以为社会提供有效的预防与应对策略。[1]群体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共同犯罪可视为群体犯罪的基本形式。在社会学中,群体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一般是指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并按照已经形成的和持久的方式进行交往的人群。[2]群体犯罪并不只是简单地将青少年犯罪行为加在一起,而是通过一种有机结构表现出来。

二、青少年群体犯罪的成因

制定有效的对策是以明确的原因为基础的。人们在研究犯罪学问题时,常常利用社会学的概念和学说研究,同时结合人类学、生物学等多种学科概念探讨犯罪问题,接下来将分别阐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青少年群体犯罪的影响。

从自然因素角度上来讲,犯罪是一种生物冲动,不受理性的束缚,通过犯罪达到快感的目的。个体对凡是能够满足自己欲望的对象,或能帮助自己达到目标的对象,必然产生喜好的态度。[3]群体犯罪则夸大了快感,个体又能在与他人一起犯罪中找到归属感,青少年对犯罪认识不明且个性冲动,造成了青少年群体犯罪率高的现象。

人是社会的产物,成长中社会交往是不可缺少的。首先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交往形成了以群体内聚力为核心的依附关系,也就是一个心理群体。成员们会在同一刺激的作用下,产生情感和意向等方面相似的反应,若是消极反应时则会出现犯罪的心理氛围。塔尔德的模仿理论则认为人们通过模仿进行社会学习。青少年在接触到社会影响不好的社会人群时,价值观就会受到影响,进而去模仿这种不良行为,形成依附关系后则很可能导致犯罪。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哈丁·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也证实了这一点,通过与亲密人群的交往学习获得犯罪行为。

在研究社会因素对犯罪成因的影响时不可忽视的还有标定理论。标定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中的成员把个人标定为犯罪人,而个人也接受这种标定的结果。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一些社会上的评定标准可能导致把部分群体看作是不良群体,对其实行差别待遇,他们只能寻找获得同等评价的主体,聚集的群体则会很大程度上发生犯罪,发生邪恶的戏剧化改变。

三、青少年群体犯罪的防控研究

刑罚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而刑罚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在对青少年群体犯罪的成因进行研究后,我们重点要放在对群体犯罪预防方面。由于青少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实际处罚和防控方面有所不同。贝卡利亚曾说:“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4]刑罚只是维护各项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的犯罪预防可以更多地从社会角度来考虑,充分考虑其实施效果等方面。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中,对青少年犯坚持教育和挽救等刑事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着偏差。

从一般预防角度来讲,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培厚青少年刑法理论基础,形成独立的青少年刑法学和犯罪学。失范理论认为犯罪是在缺乏合适的社会规范调整的状态下,个人欲望、需要无限膨胀和用不符合社会需求的方式满足需要的结果。[5]在具体规范的调整下,明确行为标准,继而形成良好社会影响,大大降低群体犯罪可能性。

第二、扩大教育面,减少群体犯罪的不良社会影响。情感上的先入为主会使个体倒向某種特定的解决办法,而我们只有做到了充分地改善社会风气,通过学校的案例教学加强学生对犯罪认识,发挥社会积极的影响,。

特殊预防是一种针对性的预防了,预防对象也相对确定。

社会防卫论表明针对犯罪并不是用惩罚和制裁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而是为了防卫社会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青少年的心理可塑性较大,因此特殊预防可能成为他们继续健康成长发展的源动力。更多的青少年在做出犯罪行为时并不会意识到犯罪结果,而是一时冲动,对他们再犯罪预防则体现在帮助实现再社会化。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6]我们需要采取人道化的方式,做好感化教育性的工作,最大程度上减少他们与其他潜在犯罪人的交流,积极保持他们与和谐社会的联系。

青少年人群体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一味地把青少年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或者不加区分地将青少年从轻、减轻处罚,只会是一种欲盖弥彰逃避问题的消极做法。只有在正确认识这类犯罪的基础上,多角度分析此类犯罪,理论联系实际,多种方法相互结合,才能更好地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丁英华.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范式的反思[J].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

[2]林乘贤.社会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第378页

[3]马皑.论群体犯罪心理论[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0年第六期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59页

[5]马皑.源于不平等的冲突—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实证研究[M].海南:海南出版社,2010年,第33页

[6][美]齐格勒.社会化与个性发展[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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