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对州县官吏亲属的保护

2018-06-07 08:58吴晓倩
卷宗 2018年9期
关键词:保护

摘 要:南宋统治阶级对州县官吏亲属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官吏亲属犯罪时多有从轻量刑的现象,另一个表现是限田外免役。判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维护法律的地位和保护官吏亲属权益之间作出权衡。

关键词:名公书判清明集;州县官吏亲属;保护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涉及官吏亲属的书判有24例1,“亲属”一词的范围特别广泛,书判中出现最多的是对官员直系血亲的保护。包括官员后人犯罪之后从轻量刑、限田免役、周济落魄的官吏后人等多种方式。其中,有13例官吏后人犯罪的书判明确指出从轻量刑并作出判决,这个比例较之其他存在量刑的书判是非常高的。对州县官吏亲属的审判,多数书判有明确的从轻字样——“姑从末减”、“姑从轻引荫末减”、“从轻”、“族有仕宦,秪从轻”等。

一、对犯罪的官吏亲属从轻量刑

《为恶贯盈》2一例,骆省乙是一方豪横,“胁人财,骗人田,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讼,巧于鬻狱”。判官仅“将其同恶之子,决竹篦编管,姑欲开其自新之路”。但他并没有忌惮,仍为恶贯盈,最后判官“以系修武郎之孙,姑从末减,勘杖一百,编管南康军”。

豪横,作为霸凌一方的恶势力,一直是地方官吏重点打击的对象。判官蔡久轩到任之初,就因饶、信两州“顽讼最繁,奸豪最甚”,下了禁令治理豪横。骆省乙为恶贯盈的行为,一开始并没有予以实际的处罚,只对“同恶之子”予以“决竹篦编管”的处罚,给骆省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骆省乙并没有悔改,仍胁财骗业,伤人害物,导致民愤极大,不仅乡邻害怕他,就连县寨的人都怕他。即便如此,判官还是因骆省乙为修武郎之孙,从轻量刑。不难看出,对官吏后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判官从轻量刑的幅度还是很大的,而且量刑甚至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这说明对“官吏后人”的身份是官员的量刑标准之一。

这里的亲属,并不局限于直系亲属,如《豪横》3一例,并未提及与官吏的具体关系,只说是“宣教之后”,《母子不法同恶相济》4中,犯罪分子有鄱阳西尉的弟弟和妻弟,《教令诬诉致死公事》5一例,犯罪者是“宗女夫”,甚至有些与官吏的关系很远,如“仕宦族人”6、“少卿疏远之族”7。甚至在《告奸而未有实跡各从轻断》8一例中,郑应臻犯罪,只是自己称“有荫”,并没有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自称有荫,未委虚实”,但审判官还是予以从轻量刑——“且免刺环”,只勘杖一百,押下芝溪县拘锁。在这些书判当中,审判官对犯罪人员所持态度比较暧昧,既不能免除对犯罪人员的处罚,又因不能确认这些人员是否真的为官吏之后而有所顾虑。最终做出的审判结果,还是倾向于保护官吏后人,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限田免役

另一种对官吏后人的保護,体现在“限田免役”这一制度上。这类书判主要集中在卷三赋役门的“限田”一类中。差役对于大量需要劳动力的封建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政府的正常运转、社会。品官之后因“承荫”,而拥有大量土地。拥有土地较多,没有官荫的户主,为了避役,往往会把自己的土地寄名于有官荫的土地主家。宋代的官户又多为大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却不承担或者只承担很少的差役,并且荫庇了大量的佃户和“诡名子户”,使得政府的差役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挑战。9差役制度难以执行。政府要做到既不能苛待了承荫之人,又要满足政府所需的役人,这是一个很困难、繁琐的工作。所以,在对品官之后限田外免役这一保护性制度上,管理比较严格。

有关限田免役的书判:

从表中可以看出,若要享有限田外免役的待遇,首先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官员之后,并且自己有继承权。这些证据就是分关簿书和登载田亩四至的砧基簿。范西堂的《乞用限田免役》10一例,明确记载了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

“准法:品官限田,合照原立限田条格减半,与免差役,其死亡之后,承荫人许用生前曾任官品格与减半置田。如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许过减半之数。谓如生前曾任一品官,许置田五十顷。死亡之后,子孙義居,合减半置田二十五顷。如诸子孙分析,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得过减半二十五顷之数,仍于分书并砧基簿内,分明该说父祖官品并本户合置限田数目,今来析作几户,每户各合限田若干。日后诸孙分析,依前开说,曾、玄孙准此,并要开具田段亩步并坐落州县乡村去处。……若分书并砧基簿内不曾开说,并不在免役之限”。

品官之后,减半承荫土地,不管其子孙有多少人,各分得多少,总共不得超过品官田产的二分之一。而这些田产也要有明确的砧基簿记载。这与其他书判相比是比较严格的,判决依据也都是在法律规定之内,并没有超出法律的情理判决。如《限田外合计产钱应役》11一例,当事人陈坦的祖父官职六品,父亲官职七品,初审官关宰瑨认为,祖父的官品高于父亲,“照条止得从一高者”,按其祖父的田产承荫,限田外应当应役。但是,陈坦祖父有四子,四子共分其产;父亲虽官阶比祖父低,但只有一子,陈坦继承父亲的全部产业。这样比较,陈坦按照其父亲的官品来继承的田产反而多。几经审理,最后,“父官虽卑于祖祖子孙众而父只一子即合从父限田法”。这一书判,虽采纳了有利于当事人陈坦的判决结果,但也是在法律有争议的情况下,并未超出法律。

参考文献

[1]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M].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版

[2]任克宁.《南宋限田问题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中国古代史专业,2008年

[3]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注释

1.本文统计的数据,不包括“名家之后”、“自称有荫”等没有明确前辈是什么官职的书判。

2.《清明集》卷十二,第456—457页。

3.《清明集》卷之十二,第452—456页。

4.《清明集》卷之十二,第471—473页。

5.《清明集》卷之十三,第490页。

6.《清明集》卷之十三,《告讦服内亲》,第494—495页。

7.《清明集》卷之二,《冒立官户以他人之祖为祖》,第44—45页。

8.《清明集》卷十二,第441—442页。

9.任克宁.南宋限田问题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中国古代史专业,2008。

10.《清明集》卷之三,第83—84页。

11.《清明集》卷之三,第77—80页。

作者简介

吴晓倩(1987—),女,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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