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探析

2018-06-07 08:58宋炜
卷宗 2018年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审判办案

摘 要:自从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宣布确定修改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内被首次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中以来,引发的巨大的反响。如今五年过去了,该规则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却陷入了应用少、应用难得困境之中。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无法有效实行的法律规范仅仅只是纸上的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本文笔者将从法律规范着手,详细分析排非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建议意见。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实践。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述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按照美国学者施乐辛格的解释,就是指法律实施官员(警察)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被排除或者导致证据不可采的证据规则。

这项规则的渊源一般认为是源自美国,1792年3月1日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就有对非法搜查以及公民自身不应受到无理搜查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可以理解为美国宪法精神并不认同案件调查人员通过不法的手段取得证据以达到结案审判的结果。

而在我国国内,排非规则则是处于萌芽阶段,尽管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通过第十五、第十七和第十八条相继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相关的规定并没有很具体的操作性,在实际司法应用之中困难重重,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二、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无需自大,但也无需过于自谦,相较于建国初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跨越,近些年来,全国人大也在不断的对一些热点问题作出法律修改和新的法律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其中之一。下面笔者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意见。

(一)立法方面的建议

在立法方面,笔者认为需要作出两点调整。

首先,法律是通过制裁、惩罚犯罪者来维持公平正义的,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方面,需要从立法上直接确定对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办案手段,从根源上遏制住这种歪风邪气。尽管我国刑法第247条就有相关规定,对于此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但是该规定仅就此类事件达到刑事处罚标准时的惩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一些较为轻微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办案人员则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除了刑事责任之外,我们亟待建立起完善的民事、行政处罚手段,进一步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民事、行政责任。

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执法机关非法证据收集的手段也有了改变,从最初的“老虎凳,辣椒水”的刑讯逼供慢慢开始演变出“精神折磨,疲劳轰炸”,这就需要立法及时跟进,详细的列举出非法证据取得的类型,让法官在办案时做到有法可依。考虑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至今尚未有很长时间,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不受影响,此时不宜对其作出大刀阔斧的修改。笔者认为,可以更新新的规范性文件,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及时推出新的司法解释,将实际执法活动中出现的疲劳审讯、威胁、欺诈诱骗等违法取得证据的现象具象化,详细的描述列举出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只有在科学上清晰明确的界定好非法收集证据手段这一详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防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变成一座空中楼阁,徒有其名而无其实。

(二)执法方面的建议

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除了立法方面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加强细化立法之外,执法作为法律实行的重要环节之一,也需要有关执法部门的合作与改进。从表面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仅仅只是将违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使其无法成为定罪定案的凭证,但是从本质上来说,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涵还是需要杜绝违法办案行为,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从大多数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非法取得证据的过程多发生于案件的调查阶段,因此从源头上治理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需要我们严格规范执法活动中的侦查人员的行为。

在此方面,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其实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以及羁押之后的讯问地点和过程有着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也有着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在进行讯问时保持全程不间断的录音或者录像。此类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贯彻执行,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刑讯逼供的存在,也能更好的达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

(三)司法方面的建议

除了立法方面和执法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充分适用还需要司法部门的配合和贯彻执行,在这一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全面彻底的贯彻落实庭前会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均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叙述,主要就是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通过在开庭审理之前召集各方公诉人、当事人以及辩护人,对于案件相关的一些问题了解具体情况,听取建议意见,以达到简化审判时的举证、质证过程的目的。开设这种庭前会议可以帮助审判人员把握整体案情,有效的提高审判时的效率。同时对于排除非法证据也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庭前会议并不是正轨的审判流程,在庭前会议上,法官、审判员的目的只能是了解具体情况,听取建议意见,并不能做出实质性的调查。

(四)守法方面的建议

以上三个方面,笔者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次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对国家相关机关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但是一种法律制度的适用推行并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任务,公民自身也需要积极的参与进来。在现如今的社会,法律再也不像上古时期那样“不可知”,普通公民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的途径变得越来越多样化、系统化,公民也应当在自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时,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三、总结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进入我国法律至今已经有五年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外来的“舶来品”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应用不仅仅需要在法律规定上没有疏漏和明显的技术性缺陷,更是需要一个完善的、適合它的司法环境和司法体系。这项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我们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近些年来,因为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有数起被成功翻案,佘祥林、杜培武,这些当年蒙冤入狱的人们,用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但是纵然案情得到推翻,名誉得到澄清,这些因为冤案错过的人生由谁来补偿?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可以有效减少因刑讯逼供产生的冤假错案的制度,需要我们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甚至是公民自身寻求法律帮助的形式得到完善和推进。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具体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类型和标准,执法机关完善自身的审讯制度程序,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好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制约非法取证、有效的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效,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

作者简介

宋炜(1991—),男,汉族,安徽安庆人,法律硕士,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硕(非法学),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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