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调解工作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2018-06-11 01:47马贤红
中文信息 2018年3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对策建议

马贤红

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农村社会纠纷、维护基层稳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制度陷入了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难以适应当下农村社会情况。在依法治村的环境基调下,根据《人民调解法》的具体实践,结合当下Q乡社会现实,可以从地方党委政府提高提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健全组织、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网络,强化指导、建立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等几个方面着手,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关键词:人民调解 困难和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03-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比较全面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独特的重要作用。本文以Q乡为社会调查点,认真收取各村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相关资料,具体走访多数调解工作人员,对一些在Q乡影响力大、民众反响强烈的矛盾纠纷事件,笔者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度交谈。

一、矛盾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Q乡是位于水城县北面、离市区约十余公里的传统农业之乡,全乡辖五个行政村37个村民组,约2200户,近10000人,其中少数民族3878人,约占全乡总人口的43%,主要居住着汉、苗、彝、回、穿青等少数民族。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调整涉及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呈多样化和复杂化趋势。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党群关系等引发矛盾纠纷大幅增加,少数演变为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参与主体基本为当地人民群众,但调解难度越来越多,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增多。

人民调解组织运行的基本情况可以从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员、经费和资源、调解纠纷的依据、程序规则、调解协议六个方面考量。Q乡调解组织机构基本健立,五个行政村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调解人员不足20名,均是村组干部,少数行政村调解委员会人员配置基本等同或混同于本级村支部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调解员基本为小学文化,鲜有初中毕业学历。在各调解委员会中,五个行政村均无妇女委员。调解经费几乎没有支持和保障,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调解员工作懈怠,缺乏积极性和责任感,一些行政村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有矛盾纠纷争议,还是村支书或村主任拍板定调。调解程序规则方面,基本难以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调解,更多的是依据地方上看似契合情、理、法的“地方性知识”。调解协议文书几乎不规范,从翻阅的少数调解协议书内容情况看,当事人情况介绍不清楚、争议事项含糊、处置结果模棱两可、履约形式不具体等。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现在每个村都有包村领导,有的领导认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个“软组织”或虚摆设,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有的领导思想僵化,进不了群众家门,不会群众语言,不搞社会调查,解决矛盾纠纷缺乏方式方法和信心;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是村两委的事,关键取决于基层村支委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乡级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宣传力度不足,社会普遍关注、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法》的立法作用于基层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相当多的群众认为调解委员会没有公信力和强制力,“摆平不了事情”,出现矛盾纠纷不如信访或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

2.村级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在调查中发现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有牌无意、无相对办公室、无固定调解员、文书案卷不齐全不归档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呈“悬浮”状态。

3.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

一些调解員政治思想觉悟不高、调解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不能公平公正调解,不顾及争议事实,哪边风大往哪边偏,极大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县司法局、乡司法所没有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多数只是以会代训的方式讲一下重要性,不具体、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

4.调解经费没有相关制度保障

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基层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经费的紧张,影响到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调解工作人员应得的补贴没有兑现,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构建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人民调解员产生于当地群众之中,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和化解矛盾纠纷,在构建社会和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前端性和关键性作用。在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中,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得目的。在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互补优势,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切实搞好三种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健全组织,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网络

当前重点是规范人民调解委员建设,按照“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示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账”和“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3.强化指导,建立调解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有利契机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践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和管理。加强培训,为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人才储备,根据不同的类型、层次以及工作范围,具体落实经费保障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

[2]叶丹枫:《人民调解法》视野下的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完善,载《湖北经济学院院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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