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中世纪英国军事体系演变

2018-06-11 09:43张旭阳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4期

摘 要:古代日耳曼人在原始的马尔克公社时期形成了以部落首领为主体的原始军事体系。但随着内部私有势力的演进和外部私有制的影响原是军事体系逐渐向具有封建性质的亲兵制转变。之后迁移至不列颠群岛的日耳曼人正处在氏族公社制度瓦解的前夕。氏族首领依靠职权和军功占据大量财产,同时期,战争频仍,军事首领个人才能突显,权力扩张,最终获得"国王"称号,而追随国王的亲兵则逐渐演变为早期军事贵族。

关键词:亲兵制;军事贵族;军事体系

一、马尔克公社时期的军事体系

马尔克公社是古代日耳曼人从氏族公社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按地域关系由若干大小不等的村落组成的土地公有私用的农村公社。古代日尔曼人在大迁徙进入西罗马帝国以后,按公社组织定居。又受罗马帝国私有制的影响,许多公社很快发展成为按地域关系结合、土地公有私用的马尔克公社。公社成员经常定期集会,讨论和决定共同事务;公社大会推选管理共同事务的人员,处理、裁定成员间的纠纷等。而作为公社的成员,都有保卫公社的责任。参考《日耳曼尼亚志》的记载。在早期公社首领为“王”,也包括“将领”,“王并没无限的或专制的权力,将领的领导多是靠着自己以身作则,而非专靠权威” 。可见当时,首领依靠个人武力和才能领导公社,而公社成员均可作为战士,因此在这一时期,军事力量带有很强的原始性,基本没有士兵和普通民众的划分。马尔克公社是原始公社发展的最后阶段。由于内部私有势力的演进和外部私有制的影响,马尔克公社逐渐解体。但在马尔克公社彻底消亡之前,原始的公社军事体系就已经瓦解,随之而产生的是部族的亲兵制度。

二、日耳曼亲兵制

亲兵制是指日耳曼人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也就是所谓的“军事民主制时期”,形成的以军事领袖为首领,以亲兵(扈从)为基干的作战队伍的组织。亲兵制与马尔克公社有极大的重叠时期。在凯撒的《高卢战记》中就提到日耳曼人选举首领是通过在公社大会上站立欢呼表达拥护。这可以认为亲兵制萌芽。但此时“亲兵”与首领并没有主从关系,亲兵因为敬佩首领的勇气或者武力,自愿地跟随首领作战。这种跟随首领作战的亲兵自身仍是自由的,他们仅在战争时追随军事首领。但也有主动追随首领:“一个贵族出身的青年,或是卓著功绩之人的儿子,在很年轻的时候便可以得到酋长的地位,其他青年们便依附着那些雄武有力、富有战斗经验的人” 。亲兵平时维护首领的地位,战时保护首领,首领也会对亲兵给予慷慨的报酬。但缺乏日耳曼人的保护关系 的支撑,没能超越传统的氏族血缘关系,而只能称其为亲兵制的萌芽。在马尔克公社后期,私有财产业已出现,贫富分化日趋严重,再加上与高卢人、罗马人的频繁接触,战争频频爆发,亲兵制产生的条件一应俱全。传统的保护外来人的保护关系演变成了强势的领袖和弱势的追随者的军事关系。形成了由王或部落首领与一群忠于他的战士组成的“亲兵队”组织。这是一种战争团体,以战争和掠夺为职业。

二、盎格鲁—撒克逊逊时期军事力量

5世纪中叶,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等等逐渐进入不列颠。这一时期既是马尔克公社残存但衰落,日耳曼亲兵制兴起的交错时期。带有着原始军事民主的马尔克公社与亲兵制同时出现在不列颠。进而影响了盎格鲁萨克逊时期的封君封臣制度的形成。氏族首领依靠职权和军功占据大量财产,军事首领个人才能突显,权力扩张,最终获得“国王”称号,而追随国王的亲兵则逐渐演变为早期贵族。

有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封建军事贵族的情况,在不同的盎格鲁萨克逊国家有不同的称呼。但通常为三个大的群体:厄德曼,格赛特和塞恩。

厄德曼(ealdorm),意为“首领”、“酋长”或“将领”,常担任军队的指挥。为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世俗大贵族,有学者将其译为郡长。诺森伯里亚的法律规定,厄德曼的偿命金高达8000 斯雷萨斯(thrymsas) 。在《阿尔弗雷德法典》规定:“一个来自某一地区的人希望在另一地区寻求一名领主,必须要告知该郡的厄德曼” 。主要因为身份和职务的不同,分为早期厄德曼,郡治厄德曼,以及后来的伯爵(earl)。

格赛特(gesith)是盎格鲁撒克逊早期时代的普通贵族群体,判断依据主要是从偿命金的数额,肯特的《威特雷德法典》法典规定:一个格塞特等级的人若违背国王、主教和法律的要求 ,沉溺于淫乱生活之中,按照古代习惯 ,责令此人交付 100先令的罚金 。同时,就“格赛特”一词马克垚由其词源推断认为其起源于国王的亲兵 ,亦可佐证格赛特人数相对较多。西撒克逊的伊尼法典第51条规定,格赛特应为国王服军役 ,可推测格赛特领有土地以服军役为条件。早期的格赛特拥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够依靠土地或者为国王,大贵族服军役谋生,但后期则难以维持,9世纪时已不再作为一种贵族等级,其身份地位也渐被塞恩所取代。

塞恩(thegn)原意为服役于别人的人,在《威特雷德法典》和《伊尼法典》中称为”国王的塞恩”,追随国王作战,逐渐提升至贵族阶层,其偿命金为1200先令,与格赛特相同 。克努特法规定塞恩继承土地时应纳继承金:马匹,武器和黄金 。推测其可能为职业骑士。塞恩的义务为军役,修筑城堡,修桥之役,守卫领主等,由此种种可看出,塞恩已经脱离生产,是职业的武装力量。

该时期有义务服军役的主要为格赛特,塞恩和刻尔三个群体。其中领有土地的格赛特和塞恩主要作为军队中的中下层军官,士兵则主要由刻尔构成。刻尔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农村的基本居民,属于自由的小自耕农。刻尔存在着贫富差距,富裕的刻尔可以划归为格赛特中,为国王服军役而不领土地。有关该时期军役时间的记载并不得而知,根据诺曼征服后的文献经常出现的40日军役时间,可能沿袭自盎格鲁萨克逊时期,也可能是诺曼人的习惯。

总的来看,古代英国在遭受了日耳曼人的入侵后,自身的军事体系随着土生的凯尔特人等的离开和被日耳曼人融合,而分崩离析。日耳曼人从欧洲大陆既带来了处于崩溃中的氏族公社制度,也带来了带有封建性质的亲兵制度。而私有制的兴起和战争的频繁爆发,逐渐挤压了公社制度的地位,国王通过发动战争获取战利品和土地,再将土地分封给拥护自己的亲兵们以及部落首领和军事将领。这些人构成了英国早期的封建军事贵族群体。他们不从事生产,依靠战争来获得财富和维护自己地位。因此,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军事体系逐渐开始向封建的骑士军役体系发生着转变,到了诺曼征服之后,彻底完成了完全的封建军事体系转变。

注释:

[1]本文时间段为英国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及以前。

[2]郭守田主编:《世界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4页。

[3]郭守田主编:《世界历史资料选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5页。

[4]是日耳曼人的一种习俗,是对投奔本部落或公社的外来自由人提供保护的一种历史现象。

[5]B.索普编 :《古代英格兰的法律和制度》,剑桥大学出版社1840年版,第9页。斯雷萨斯是一种计量单位 ,相当于 3/4 先令 。

[6]B.索普编 :《古代英格兰的法律和制度》,剑桥大学出版社1840年版第 38、54 页。

[7]孙银刚:《盎格鲁一撒克逊时期英格兰的世俗贵族等级》,《世界历史》,2014年第6期

[8]马克垚:《英国封建社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页。

[9]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页。

[10]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2页。

[11]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2页。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张旭阳,男 ,汉族, 河南省洛阳市人,1996年2月25日生,历史学专业世界史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