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利益链接机制的探索

2018-06-11 01:49张宏伟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2期
关键词:财政资金精准扶贫

张宏伟

摘 要: 随着精准扶贫工作的全面展开,产业扶贫成了开发式扶贫的核心内容,其中就必然会涉及到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的利益链接到户的问题。为此,通过认真调研,笔者拟就湖北省孝昌县财政精准扶贫利益链接问题进行了多点探索。

关键词: 财政资金;精准扶贫;机制探索

一、基本背景

孝昌县地处大别山南麓、江汉平原北部,集老区、山区、库区、贫困地区于一体,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大别山特困地区连片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重点县,也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全县国土面积1217平方公里,辖12个乡镇、1个省管开发区和1个国家4A级生态旅游度假区,共426个行政村、18个居委会,总人口66.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6.8万人,占总人口85.3%。2014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44万人,贫困发生率为21.9%;重点贫困村多达107个,占行政村总数的25%。

二、财政扶贫资金利益链接机制的改革

针对上述实情,孝昌县财政局开始组织制定一个有关为实现农业产业发展与精准扶贫有效对接,促进产业发展与贫困村、贫困户利益深度融合,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主体互利共赢,促进贫困主体加快脱贫出列的专门文件,几经易稿后于2017年6月由县政府办印发《孝昌县政策性资金支持精准扶贫产业利益链接实施意见》。这份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利益链接是指财政有关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扶贫、光伏发电等优势特色扶贫产业与贫困主体脱贫出列相联系的利益链接机制。链接主体为政府通过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和光伏等优势企业,受益对象为贫困村、贫困户。利益链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财政资金产业扶贫利益链接方式

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经营主体,经营主体通过折资入股形式与贫困主体实施利益链接。为体现财政资金对经营主体和贫困主体的双向支持,同时考虑市场主体的承载能力,明确经营主体享有50%的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10%的股权,贫困户享有40%的股权。贫困主体享受股权15%的固定分红,即财政投入的产业扶贫资金的7.5%,其中,贫困村1.5%,贫困户6%。每个产业项目确定1个贫困村,每5万元链接1个贫困户。连续分红5年,5年后股权全部移交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主链接。经营主体由乡镇政府初选报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确定,贫困主体由乡镇政府确定,单个项目一般不跨村实施。乡镇政府、经营主体和贫困主体签订入股分红三方协议,经司法公证后发放股权证,依法保障贫困主体权益。经营主体每年底前将固定分红转入村集体“三资”账户,由乡镇财政所将贫困户分红打入贫困户“一卡通”上,贫困村享有的分红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村公益建设。

在本条中与以往最大的不同是废除了“满五年期限必须返还本金”这一规定,比如投入10万元给某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每年必须拿出7500元进行分红,其中贫困村集体分得1500元,2个贫困户各分得3000元,5年可分红(7500元*5年=37500元)。5年后所有股权归经营主体所有,经营主体净得(100000元-37500元=62500元(不含税费、手续费、贫困户用工劳务费)),极大地提高了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2.金融扶贫利益链接方式

贫困户贷款10万元以内,1-3年期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无抵押、免担保、全贴息。政府贴息标准按目前商业银行贷基准利率,即1年期4.35%、3年期4.75%。按照贷款投资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自主发展模式和投资分红模式。自主发展模式是指贫困户贷款用于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和购置小型农机具等,贴息资金由政府分季度打入农户个人帐户;投资分红模式是指贫困户以个人名义贷款,投资给经营主体,经营主体负责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贷款投资户按不低于贷款本金6%的比例参与固定分红,政府贴息资金分季度打入贫困户账户,不足部分由经营主体分季度支付贫困户分红。

在本条中假设贫困户贷款10万元进行投资分红,每年获得的贷款贴息(1年期贴息4.35%,1年以上5年及以下贴息4.75%)和经营主体补差可获得6%的收益,也就是6000元。而经营主体实际上只用支付1.65%-1.25%的补差即可获得发展资金,远低于4.35%-4.75%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光伏等重点产业扶贫利益链接方式

根据国家支持光伏扶贫等政策和县扶贫产业规划,支持建设光伏发电站等重点产业,实施产业收益扶贫。

3.1经营模式。孝昌县政府授权政府平台公司作为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人,负责项目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和统一收益分配。项目采取企业市场运作、贫困户固定分红和政府有效参与的商业模式。银行贷款和融资本息由政府授权平台偿付,其中银行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还款周期5年;项目建成产生收益的前5年,贫困户享有固定红利,乡镇政府、政府平台公司、合作银行和贫困户签订投资分红四方协议,第6年起,按投资方股权比重分红。

3.2扶贫效益分配方式。项目建成产生收益的前5年,利益链接标准按贷款本金的6%分配,保障每户扶贫对象3000元的收入。项目建成产生收益的第6年起,归属政府平台公司的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巩固扶贫工作成果,积极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3.3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对符合政府支持的各类优质产业,政府与社会按8:2的比例筹措资本金。经测算,我县千户共享光伏扶贫项目规模30兆瓦裝机容量,项目总投资2.1亿元,解决贫困户2000户。按8:2比例筹措资本金,政府投资1.68亿元,其中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办理贫困户贷款1亿元,对应5万元/户,城投公司代表政府融资注入0.68亿元;社会投资0.42亿元。

在本条所述光伏产业利益链接中,实际上是对上一条金融扶贫利益链接模式的集中打包使用,规定了贷款总额(1亿元)和每户额(5万元/户),按6%的收益计算,可使2000户贫困户每户每年获得3000元的收益。

4.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监督。为保障财政扶贫资金利益链接能落到实处,《孝昌县政策性资金支持精准扶贫产业利益链接实施意见》中还制定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条款。在监督管理中规定:县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应经常性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定期对扶贫利益链接活动和结果开展监督检查。项目主体应承担利益链接责任,主动对接贫困主体,做好扶贫利益链接工作,促进贫困主体增收脱贫。用好管好扶贫发展资金,保障扶贫资金利益链接到村到人,落地落实。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扶贫利益链接标准上打折扣、执行不力,或在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上采取“以旧顶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主体,除追回财政资金外,还将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再给予任何项目资金支持;乡镇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将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纳入利益链接,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在项目和资金监管中因履职尽责不力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或利益链接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强化问责,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

[2]吴国起,;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年.

[3]涂红,当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巴东县审计局,审计论坛,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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