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众现场急救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8-06-11 11:55姚佳牛琳
中国卫生产业 2018年36期
关键词:公众

姚佳 牛琳

[摘要] 新形势下,我国的公众现场急救呈现出公众急救技能缺乏、急救资源配置不足、政府支持乏力、相关法律缺失的局面。该文拟从我国公众现场急救的现状出发,客观分析原因,从健全公众现场急救培训体系、优化急救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建设3个方面提出针对我国的公众现场急救的对策。

[关键词] 现场急救;急救培训;急救设备;公众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8)12(c)-0196-03

[Abstract]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public first-aid in China shows the lack of public first-aid skills, inadequate allocation of emergency resources, weak government support, and lack of relevant laws. This paper intends to analyze the reasons from the public on-site first-aid situation in China, objectively analyze the reasons, and propos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public on-site first-aid in China from the aspects of improving the public on-site first-aid training system, 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of emergency resources, and promoting relevant legal construction.

[Key words]  First aid; First aid training; First aid equipment; Public

公众现场急救是指非职业救护人员,基于助人的目的,对突发急症患者或事故现场伤员所开展的急救活动 [1]。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一部分,公众现场急救与人群健康息息相关,然而,当下我国公众现场急救并没有得到政府与社会的足够重视。有急不敢救,不规范的急救方法造成二次伤害等都是当下公众现场急救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本文从现状出发,积极探索可行对策,旨在解决公众现场急救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希望对当下我国的公众现场急救的发展有所助益。

1  我国公众现场急救现状

1.1  公众现场急救意識淡薄,急救知识和技能缺乏

公众不参与现场急救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公众急救知识和技能。资料显示,我国仅74.70%的公众对急救知识有部分了解,18.30%对急救知识完全不了解[2]。而在美国,其红十字会每年培训约12万公民,心脏病协会每年培训约550万公民。在澳大利亚,被调查者中有77.00%的人接受过急救培训,28.00%的人持有急救证书,75.30%的人曾在汽车旅行中提供过急救援助[3]。这些资料表明,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众急救意识不足,急救知识及技能普及率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1.2  公众现场急救培训问题突出,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公众的急救知识与技能的获取普遍依赖于免费易获取的多媒体资源,政府有意识地对公民个人的急救培训少之又少,仍停留在对政府体系下部分“特殊人群(如:消防官兵,武警民警等等)”的急救培训。另一方面,虽然专业的急救培训机构近年来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是高昂的培训费用对公众个人而言也是不小的负担。总体来看,我国的公众现场急救培训存在很大缺陷,政府职能缺位,专业培训机构和技术人员稀缺,培训运行机制尚不健全,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培训主体混乱,培训管理体系尚未形成,缺乏整体协调性。

1.3  公共场所急救设备投入不足,地区配置不公平

我国地铁、公园等公共场所很少配置急救设备。以AED(AED机,全称“自动体外除颤仪”,是一种便携式、易于操作的医疗急救设备,用于患者心跳骤停后的早期除颤[4]。)为例,目前我国仅有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较发达的城市在公共场所配备了少量的AED, 配置率远低于国外。除此之外,有些城市虽然投放了AED,但会将其上锁,或者贴上标识,只供医务人员以及接受过急救培训的专业人员使用[5]。由此可见,我国公众场所急救设备投入严重不足,公众现场急救缺乏物质基础,这极大地降低了现场急救的效率,容易使被救者错失最佳抢救时间。此外,我国公众现场急救设备配置呈现区域不均衡状态,即仅在少数发达城市有配置,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很少配置,影响了公众现场急救的地区公平性。

1.4  公共现场急救相关法律不健全,责任主体划分不清

近些年来,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相继出台了针对当地的“好人法”。这是我国立法的重要进步,也是解决“救不救”社会问题的一把钥匙。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来规范公众现场急救,全国性立法的缺位,难免导致实践中出现乱象。况且对于“救不救”的社会性问题,仅依据个别的地方性立法来发挥作用,其效果可能微乎其微。此外,这些地方性立法针对公众现场急救中的问题也只是概括性地进行了规定,内容并不完善,大部分“好人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强调“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以及鼓励具备专业技能的救助者实施现场急救等,并没有涉及到诸如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普通救助者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等问题[6]。

2  相关对策研究

2.1  建立三位一体的急救培训空间格局

急救知识与技能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以及人员的流动性决定了开展急救培训工作的难度,急救培训的高技术性、高实践性及对社会的高效益性也昭示了急救培训工作并非只靠一个部门就能够完成。笔者认为当前新形势下的急救培训工作应该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培训主体,以医学院校及专业急救培训机构为亚级培训主体,建立针对公众的良性急救培训模式。

2.1.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当地常住人口的急救培训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城市中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单位,在农村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单位,贴近居民群众,熟悉社区、村镇情况,具备一定的卫生服务能力且服务成本较低[7]。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的公众现场急救培训工作具体实施路径如下:采用全程记录的方式,向服务范围内每位居民派发手册,手册内容为急救理论知识和居民急救知识与技能学习情况记录,引导居民学习常见急救病症以及事故伤害的紧急处理。学习方式为理论+实践+考核,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专业人员讲授、指导与考察。理论考试与实践考核通过者发放相应证书,并定期进行巩固练习。使服务范围内全人群通过学习+考核的全阶段培训模式,基本掌握基础急救知识与技能。

2.1.2 医学院校承担特定人群的急救培訓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此同时,医学院校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也得到了很大改善。医学院校凭借其专业性和灵活性可承担部分公众急救培训工作,同时也是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急救培训工作的有力补充。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全人群全阶段的急救培训模式所不同的是,各医学院校采取的是针对特定人群不定期的急救培训模式。医学院校的主要功能是进行医学教育,培养医学专业人才,这决定了医学院校所承担的部分急救培训工作只能是阶段性的。其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路径如下:以具备专业急救知识与技能的老师和医学生为主要培训主体,以所在区域特定社会人群(如中小学、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集中工作单位等)为培训客体,以定点现场教学和录制视频以及宣传急救知识为主要培训方式不定期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加大在人群中的宣传力度,旨在提高公众参与现场急救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急救参与氛围。

2.1.3专业急救培训机构承担特殊人群的急救培训工作 在商业化浪潮以及日益增长的急救培训需求的推动下,专业急救培训机构近年来得以蓬勃发展,弥补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对特殊群体培训不足的缺陷。因为工作的特殊性,消防官兵、武警民警经常会面对需要急救处理的情况;公交车、出租车司机因其工作区域广,流动性强,面对急救的情况也并不鲜见。这就要求了与普通人群相比,他们需要更多及更专业的急救知识与技能。笔者认为,消防官兵、武警民警的单位可以采用急救培训外包的方式,招标专业的急救培训单位进行急救培训工作;公交车出租车司机则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准备从业前,由驾驶培训机构聘请专业急救培训人员对他们进行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合格者方具有从业资格。

2.2  加大急救设备投入,提高地区公平性

目前,我国公共场所急救设备的配置与欧美国家相比还是存在较大差距的,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与政府及全社会对公众现场急救缺乏足够的重视有关。

2.2.1增加公共场所急救设备投入量  一旦急症或事故灾害发生,对于需要应用急救设备的患者若没能及时利用急救设备,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政府应加大对AED等急救设备的投入,在机场、地铁等公共场所必须配置急救设备,并标明使用流程、设置语音提示,同时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以确保公共场所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有急救设备可用。解决急救设备配置不足的问题,是当下的工作重点。

2.2.2 提高急救设备配置公平性  当前我国的急救设备的配置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城市,中西部地区公众场所在急救设备的数量和更新速度上都要远远低于发达城市,这对于提高中西部地区的公众现场急救水平是一大阻力。政府在配置现场急救设备时,应统筹全局,协调各方,尽可能给予中西部地区帮助,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急救设备投入,提高我国急救资源配置的公平性。

2.3  推进急救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公众现场急救

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下,公众现场急救中“碰瓷”“讹人”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还是缺乏法律的规范。为保障“有急敢救”,必须健全法律机制,将现有的急救地方法上升到国家的层面上来,建立全国性的公众现场急救法律机制。政府应组织急救、法学等方面的专家,一起制定相关法律,相关法律制定过程中,可先出台试行法律,设立试点,根据反馈结果并综合社会各方意见与建议,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现场急救法律。为我国公众现场急救工作建立规则、提供制度保障,从而促进我国公众现场急救的发展。

此外,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对公众现场急救施救者与被救者的权责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一方面,要加大对急救中恶意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恶意欺诈者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制止一切恶意讹诈。在法律上从源头遏止公众现场急救恶性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对急救中双方权益进行保障。意外发生时,比如当被救方疾病恶化或者死亡时,要明确双方责任,不能让任意一方受到非法侵害,这也对医院鉴定工作的精细和电子监控设备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把法律机制引入公众现场急救,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急救中双方权益得以保障的必要保证。

3  小结

针对我国公众现场急救的现状,通过建立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医学院校和专业急救培训机构为辅的急救培训体系,提高公众急救技能;通过加大对急救设备的投入并兼顾地区公平性,优化急救设备配置,提高我国公众现场急救的效率;通过健全公众现场急救相关法律,保障公众现场急救过程中各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坤,刘兰秋,王亚东.试论公众现场急救[J].首都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3):187-188.

[2]  吴国华,马玲,张文强,等.郑州市公众院前急救培训方式及效果研究[J].河南外科学杂志,2013,19(1):41-43.

[3]  Arbon P,Hayes J,Woodman R. First aid and harm minimization for victims of road trauma:A population study[J].Prehosp Dis Med,2011,26(4):276-282.

[4]  岳付玉.“救命神器”你在哪里[N].天津日報,2018-7-216.

[5]  张殷婷.国内公共场所应急医疗服务设计策略及应用[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5.

[6]  刘鑫.国外好撒玛利亚人法及对我国的立法启示[J].法学杂志,2017(9):44-53.

[7]  梁万年.卫生事业管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7:245.

(收稿日期:2018-09-30)

为在家庭中的分工不同,所以健康知识普及的时候要考虑到男女性别之间的差别[8]。女性通常是家庭的主导,对家庭的日常饮食起居等方面的了解更高,因此在知识普及的时候要从女性群体为主导,可以提高整个家庭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水平。

综上所述,对泰州市居民进行中医素养及其科普需求调查之后,发现泰州市居民的男女之间相关结果差异较大,而且在整体掌握程度来说,还是相对较低,因此需要进一步进行普及和知识传播。

[参考文献]

[1]  周佳梁,赵欢,周令.大连市城乡居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调查[J].医学与社会,2017(2):49-51.

[2]  洪媛媛.广州市居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及科普需求研究[D].广州:广州中医药大学,2016.

[3]  梁万山,刁远明.中医养生科普现状分析及其对策[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7(17):151-154.

[4]  郭清.让中医药文化大众化,产品生活化[J].健康人生,2017(5):6-7.

[5]  田波.重庆市中医药文化建设现状及认知调查研究[D].重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三军医大学,2016.

[6]  于瑶.全国公众中医药素养理论及需求调查研究[D].长春:长春中医药大学,2011.

[7]  张显娟,翟瑞峰,张兹钰,等.内蒙古地区居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调查分析[J].内蒙古中医药,2018(4):100-102.

[8]  《中国中医药报》.首次中医养生保健素养调查启动[J].江苏中医药,2014(11):7-7.

(收稿日期: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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