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发挥学生主体性的探讨

2018-06-11 11:17陈丽娜
现代职业教育·中职中专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中职评价

陈丽娜

[摘 要] 学生的主体性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现阶段中职法律学科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应当深入了解新课改的理念,完善学习评价,改革教学理念,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重点探讨了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过程中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提出了有效的教学措施,希望为相关教育工作者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 键 词] 中职学校;法律教学;学生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32-0222-02

一、学生主体性概述

学生主体性的基本概念,主要指的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客观世界认知的主体地位,在教师等外界因素的引导下,主动学习知识,拥有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从实际层面上来看,主要指的是在实际教学中,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人公,教学活动能够使学生的自我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学生不需要被动地接受教师所灌输的知识,而应当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课程内容、教师、学校都需要围绕学生来开展教育工作。这样能够使以往灌输式的教学模式逐渐演变为互动、开放、探究式的学习模式。教师需要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使学生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得到有效发挥。教师对学生进行妥善的指导,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这才是教学的本质内涵。

真正切实有效的学习是学生自发式的学习,教师必须深刻认识到学生才是课堂教学中的真正主人,必须时刻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不论是在教学评价、设计教学活动、课前备课、教材分析的过程中,都需要围绕学生来开展,将学生作为出发点,帮助学生获得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的教学能力再强,也无法和学生的自主学习相媲美,只有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得到有效改善。因此,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发挥学生主体性的策略研究

在中职法律学习的过程中,教师作为学生的引导人,应当为学生营造有利的学习条件,使学生在课堂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得到有效落实,使学生能够主动积极地学习法律知识,懂得列举生活中的案例参与法律课堂的讨论,能够举一反三,使以往乏味枯燥的法律课堂变得充满活力,有效地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一)教师应当转变以往落后的教学理念

1.摒弃以往单一的教学模式

叶圣陶先生曾经指出,教的目的就是为了不需要教。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以及意识对提升学生的学习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以往落后的教学模式之中,教师是课堂教学中的主人公,扮演着知识灌输者的角色,学生只能通过课本以及教师课堂上讲解的方式来学习知识。教师一般通过课前备课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被动灌输,并且采取一系列的教学措施来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知识,进行控制性联系,教师掌握着学习的主动权,很难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因此,课前就要让学生以主人翁的精神收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带着问题进入课堂的学习,让学生成为真正的课堂“主宰者”。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将学生作为教学主体,针对学生课前准备的法律问题,结合相关教学内容进行探讨,在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的同时,教师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明确为学而教的教育理念,从而使以往单向传授知识的教学模式得到有效的改变。教师应当摒弃以往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带着生活中困惑的法律问题和案例进入课堂,在解析条文、分析案例中,为学生构造出轻松、民主、愉快、平等的课堂学习氛围,使学生在开放性、创造性、互动性的课堂中取得学习的主动权,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畅所欲言,这样才能使学生在中职法律学习中的主体性得到充分的体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应当构建师生共同参与、互动交流的新型教学模式,从而使学生的课堂学习效率得到充分的提升,并且能够逐渐培养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以及自主探究意识,为学生更加深入的学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教师应当充分地尊重学生

教师应当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注重情感教育的渗透,尊重每一个学生个体,为学生打造轻松、民主、愉快、平等的课堂学习环境。教师应当转变以往教学心理,鼓励学生质疑,建立良好的师生友谊。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应过度地去管束学生,应与学生处于平等的地位。在中職法律课堂上,教师应尊重学生个体,尊重学生的个人情感,使学生懂得“法不容情”与“法律不外乎人情”之间的平衡,让学生在师生平等、生生平等中寻找生活的平衡,从而实现快乐学习。教师对学生热情的赞扬、鼓励的目光、激励的言辞、信任的举动,都可以让学生更加乐于投入学习中。尤其中职生有着特殊的心理年龄与特征,有着张扬的个性,并且有着非常强烈的自尊心。在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发现学生身上的优点,多对学生进行鼓励与赞扬,时常给予学生一些积极的评价,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与成就感。只有对学生的鼓励与赏识,才能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在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意识的过程中,必须使学生具备法律学习的兴趣与热情,使学生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提升。教师所教授的内容一旦与学生的心理需求相符,那么就能有效地提升课堂教学效率。所以,只有不断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才能有效改善中职法律课堂教学的质量。针对中职学生目前的学习状态,应当运用以下几种教学方式来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

1.课程资源开发,创设良好的学习状态

教学内容、教学对策以及教学状态,是中职法律课堂教学的三要素。教学状态与教学对策是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的核心要素。教学状态代表了教师的精神状态,而教学对策则代表了教师讲课的形式与风格。以往教师作为主人公的课堂教学模式没有对精神状态的建设予以高度的重视,忽略了其为教学过程中的根本所在。学习过程包含着情绪性的内容,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对各式各样的教学资源进行合理运用,帮助学生营造科学、合理的学习状态,有效地打开学生的情绪大门。生活实践资料、法律课程教材、法律专题调研,各类能够通过法律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学习内容与资料,以及学习辅助设施等都属于中职法律课程资源的范畴。在中职法律的实际教学中,不仅需要对法律的教科书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还必须对其余的课程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尤其是生活实践资源,比如,影像资源、传统道德文化、未成年人劳教所、传媒、书刊报纸、各式各样的互联网资源等。运用案例再现、模拟法庭、多媒体、收集资料等形式来进行课堂情境的创设,不仅能够使学生在课堂学习过程中全身心地投入,更加深入地学习法律知识,并且能够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无论在课前、课中还是课后更加的积极主动,这样才能使中职法律的教学目标得到良好的实现。

2.丰富教学方法,课堂教学的精心设计

中职学校学生在实际学习的过程中,往往缺乏学习的自觉性,缺乏学习的热情,上课过程中不够专注,没有学习的动力,对学习充满反感的情绪。并且中职法律课程内容较为单一,如果教师仅仅进行教材内容的处理,长此以往会使学生对法律课程生厌。所以,在进行中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当充分地把握中职学生的心理与年龄特征,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精心的设计,对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进行充分地运用,从而有效地提升学生的课堂专注度,使学生具备课堂学习的热情。

从实际层面上来看,在开展中职法律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对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予以高度的重视,鼓励学生运用与自己相适应的方式来学习。教师应当对头脑风暴、任务驱动、列举案例、启发引导的教学方法进行合理的运用,使教师引导学生读案例、析案情、明法理、悟知行的教学模式得到有效的实施,促进学生之间良好的互动与交流,使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得到充分的提升,这样才能培养出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模式

在中职法律课堂教学过程中,科学化的评价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课堂教学活动的进行有很大帮助,并且能够帮助中职学生具备法律素养。但是,中职法律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评价时,通常情况下只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导致评价的效果往往差强人意。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当能够帮助学生综合素养的提升,在法律的课堂上提高道德境界,在道德的渗透中提升法律素养,同时做到以课程目标为准则,针对所有的学生,使发展、激励、诊断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结合各式各样的状况,运用多元化的方式来进行评价。

1.多元化的评价主体

现阶段,中职法律教学多数情况下由教师个人对学生进行评价,并未重视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学生。在当前的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及平时生活中家庭成员间的相互评价,相较于教师更加与实际相符,更加综合全面。所以,在新课改的要求之下,教师应当使评价主体更加多元化,鼓励学生相互评价、自我评价,完善家校之间的紧密联系,鼓励学生在校内相互评价、教师评价的同时,更呼吁家庭成员的参与,使家长、学生以及教师的评价能够集合在一起,从而对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情况进行更为客观、全面的评价。

2.多元化的评价方法

以往中职法律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往往将考试作为唯一的方法,评价的内容过于单一,主体太少,与现阶段的教学方法极为不符,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改革。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对学生的综合能力、道德素养、价值观念、情感态度等各个层面的变化进行全面的评价。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应当打破以往单一、呆板的形式,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手段,对测评、作业、反馈等評价工具进行有效运用的同时,收集生活中相关案例,课外学生间相互讨论,课堂上师生间相互交流,在讨论与交流中让评价更加全面,这样才能有效提升中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充满信心,使评价激励性得到充分的体现。

中职法律教学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新课程标准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现阶段的中职法律教师应当对学生的情感态度进行高度的重视,提升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帮助学生树立学习法律知识的信心,使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的过程中具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中职法律教师不仅仅扮演着知识传播的角色,还应当为学生创造学习的空间,激发学生的潜能,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这样才可以使中职法律教学充满活力。

总而言之,中职法律教师需要注重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采取丰富的教学模式,为学生创设轻松愉快的学习氛围,这样才能有效地提升中职法律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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