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寿险公司的盈利模式及优化方向

2018-06-16 11:18谭湘渝刘红亮
关键词:投资收益海派盈利模式

谭湘渝 刘红亮

摘 要:由于寿险业自身的行业特性和外部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盈利模式倾向于以投资收益为主导的“海派”模式,盈利来源过度依赖投资收益,且承保业务处于亏损状态。“海派”盈利模式受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存在着重大隐患和风险,寿险公司应适当淡化“海派”盈利模式,并强化“山派”盈利模式,从“以利差为主”向“综合盈利”转型。寿险公司应该重视并积极提高承保利润,加强保障性的利润相对较高的寿险产品开发与销售,压缩银保渠道业务,增加个险渠道业务,并强化风险管控,规范营销方式,通过产品和渠道的结构转型实现盈利的“承保+投资”双轮驱动。

关键词:寿险公司;盈利模式;投资收益;承保利润;“海派”保险理论;“山派”保险理论

中图分类号:F842.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8)02-0042-08

一、引言

自1979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险公司盈利来源主要依赖于保费收入。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寿险业主体及其外部发展环境(尤其是金融投资环境)的深刻变化,传统单一的盈利模式使得一部分寿险公司难以为继。以投资收益为主导成为诸多寿险公司的主动或被动选择。2016年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匹配监管的长效机制,完善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匹配管理”。因此,深入探讨寿险公司盈利模式,不仅有利于防控寿险业系统性风险,更是契合了“完善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匹配管理”的要求和发展趋势。

对于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应当来源于承保利润还是投资收益,学界和业界都有不同的观点。“海派”与“山派”理论是有关寿险公司盈利模式选择的经典理论。“海派”理论源于地中海地区,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认为寿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对公司资金的有效运用,将承保视为筹集资金的过程;在管理策略上强调保险是金融的一支,认为保险公司应注重资金运用,用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亏损。选择“海派”盈利模式的寿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上表现为快速扩张业务渠道、开发高现金价值的产品。“山派”理论则源于阿尔卑斯山脉周围,以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保险公司为主要应用者,主张保险遵循基尔特制度,强调保险盈利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寿险公司应主要通过提高承保质量和控制经营成本追求利润。遵循“山派”理论盈利模式的寿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表現更为谨慎和保守,更加注重对保险风险的分散和保单质量的提高。

国外的研究多数支持“海派”理论,也有部分研究支持“山派”理论。Pfeffer(1965) 较早对寿险公司盈利模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权益资本、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会对寿险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要的影响[1]。Malik(2011)利用巴基斯坦35家寿险和非寿险公司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资产规模与盈利能力正相关,赔付率与盈利能力负相关,其结论倾向于“海派”理论[2]。 Charumathi(2012)实证分析了影响印度寿险业盈利能力的因素,发现自留保费规模与盈利能力正相关,承保风险(赔付支出与自留保费之比)与盈利能力无关,间接论证了印度寿险业盈利模式倾向于“山派”理论[3]。

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也未得出一致的结论,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保险公司没有统一的、一成不变的盈利模式,寿险公司由于其经营的多为长期业务,投资利润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因而整体上表现为以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亏损的模式。祝向军(2010)构建了保险产品盈利过程模型,指出部分保险公司盈利模式可能会偏离主营业务,甚至演化为投机模式[4]。陈之楚和马庆强(2007)、韩铭珊(2007)、刘玉焕和江生忠(2013)等人指出“投资利润”是保险公司利润实现的主要途径[5-7],而张辉和章俐(2005)、葛立章(2008)等则认为我国保险业应该以承保利润为主[8-9]。陈肖(2014)研究发现,大公司虽然和其他小公司一样在承保业务上是亏损的,但其投资收益可以弥补承保亏损,而小公司没有这种优势[10]。周稳海和赵桂玲(2006)研究认为,保险资金投资入市可以有效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11]。不过,陈文辉(2009)强调寿险公司盈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承保利润模式和投资利润模式并不能代表寿险经营的全部[12]。姚作魁(2013)认为单纯依靠某一盈利模式来提升公司利润都是不可取的,应当从提高投资收益、调整业务结构等方面综合发力[13]。

随着行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需要进一步探讨寿险公司的盈利模式问题。一方面,过去保险公司投资受制于渠道及比例限制,而近年来逐步放开,且我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都有了较大发展,因此,前期的一些研究结论是否还适用,需要进一步验证。另一方面,不同规模和性质公司的盈利模式是有较大差别的,此前多数研究没有加以区分。对于“海派”与“山派”的分歧,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保险公司的性质、规模和优势来进行考量,如吉昱华(2010)所讲,善于投资的公司可以用投资收益弥补亏损,而在承保理赔和风险控制上有专长的公司则可以更加强调承保盈利[14]。因此,对于我国寿险公司在盈利模式上应更加注重投资利润还是承保利润还存在争议,而目前寿险公司的盈利模式属于“海派”还是“山派”也需进一步验证,本文就此进行深入研究。

二、我国寿险公司盈利的来源与模式

少数学者对寿险公司进行了分类,如刘玉焕和江生忠(2013)将寿险公司分为大型、中小型、外资和合资[15]。但事实上,在我国寿险公司中,市场规模占绝对主体(95%左右)的中资公司与合资或外资公司在市场定位与发展战略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合资或外资公司之间的差别不大,而在中资公司中,新公司与老公司以及不同规模公司之间则存在显著差别。因此,本文将我国寿险公司划分为中资的大型、中型、小型公司以及合资与外资公司(外资仅美国友邦1家),简记为大、中、小、合。关于寿险公司大小的区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从监管部门到行业层面几乎都没有专门的划分,即使划分也无官方标准。本文基于研究需要,以市场规模为主,综合考虑成立时间和成长性等因素进行相对合理的划分(见表1):前五家大型中资公司正好是市场规模最大和成立最早的老公司(1996年前),中型公司是规模较大且极具成长性的公司(其中既有成立时间较长的公司,也有较新的公司)。由于新成立公司经营稳定性较差,且通常认为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在7年左右,所以选取的样本公司为2007年前开业的综合性寿险公司。为了保证样本具有一定的时间长度,选取了样本公司2007—2015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于相应年度的《中国保险年鉴》。

表1 我国寿险公司分类汇总

注:括号内数值为该公司2014年的保费规模占比,小型公司和外资公司的份额很小,不一一列出。

表2数据显示,中资大型公司的盈利状况一直保持良好,仅平安人寿一家公司在2008年因为受到金融危机和重大股权投资失败的冲击出现了亏损;中型公司在2010年以后盈利状况得到改善,尤其是近几年全部盈利;小型公司中的盈利公司数量较少,原因在于成立时间较短,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还未进入盈利周期;合资公司中的盈利公司数量与小型公司的情况相似,但从2013年开始,盈利的小型公司和合资公司数量显著增加。

表2 各类寿险公司中盈利公司数量与占比(盈利公司数量/公司总数量,%)

表3显示,我国寿险公司整体的营业利润均为正值,但波动较大。可以发现,2009年以来寿险公司承保的亏损年年都有显著递增,只是投资收益增加更快,使得营业利润上升。因此,我国寿险公司的盈利模式属于以投资收益为导向的类型,明显倾向于“海派”理论。

表3 我国寿险公司总体盈利来源与结构/亿元

表4 寿险公司总体盈利来源相关分析

在寿险公司的营业利润中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占绝对大头,为简化起见,设定营业利润=承保利润+投资收益,并通过相关分析分别衡量投资收益和承保利润对营业利润的影响程度,进而验证寿险公司的盈利模式类型。本文利用SAS 9.3的Corr过程进行相关分析。从寿险公司总体来看(见表4),投资收益与营业利润的皮尔逊(Pearson)相关系数和斯皮尔曼(Spearman)相关系数绝对值远大于承保利润,表明投资收益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远大于承保利润,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盈利模式整体上属于以投资收益为主导的“海派”模式。此外,从影响方向来看,投资收益与营业利润正相关,而承保利润营业利润负相关,表明承保业务亏损降低了寿险公司整体的利润水平。

从各类寿险公司(见表5)来看,投资收益的相关系数均为正数,表明投资收益都正向影响营业利润(但中型公司影响微弱),而承保利润对营业利润的影响则不完全一致。大中型公司的表现与整体基本一致,投资收益对营业利润的影响大于承保利润对营业利润的影响(中型公司投资收益对营业利润的影响相对于大型公司要小一些);承保利润对营业利润的影响是负向的,承保业务亏损降低了总利润水平。小型寿险公司投资收益与营业利润无显著相关关系,原因在于小型公司用于投资的资产积累有限,投资收益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较少;从影响方向来看,承保利润对营业利润有正的影响,原因在于其承保业务的亏损程度逐年减小,进而与总利润有正的相关关系。而合资公司承保利润与营业利润也表现为正相关(由于Pearson系数对数据有正态分布的要求,本文选取的变量均不服从正态分布,因此结果以Spearman系数为准)。

通过以上相关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整体来看,我国寿险公司投资收益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远大于承保利润,当前的盈利模式倾向于以投资收益为主导的“海派”模式;合资公司的承保利润对营业利润的影响为正,表明其盈利模式相对保守,更加注重对承保业务的管理,但其盈利模式仍明显倾向于“海派”模式。

表5 不同类型寿险公司盈利来源相关分析

三、我国寿险公司盈利模式整体倾向“海派”模式的原因

我国寿险公司当前的盈利模式倾向于以投资收益为主导的“海派”模式,一方面是由寿险业自身行业特性和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变化决定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寿险公司的承保业务整体上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1.寿险公司盈利模式整体倾向“海派”模式的合理性

(1)寿险产品自身特性适合于“海派”盈利模式

寿险公司占主体的产品是长期性寿险和年金产品(比如2015年我国寿险业长期寿险占比高达83.5%,而短期性质的意外险和健康险只占16.5%),长期寿险从缴费到给付要间隔数十年,寿险公司提取的大量准备金就有数十年的使用空间,可以通过中长期的多元化投资来获取高额稳定的投资收益。相比之下,经营短期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类似的还有银行)由于现金流约束,其资金只能主要进行低收益的短期运作。事实上,正因为寿险公司被保险法授权经营长期保险业务,很多中小型和新建寿险公司由于积累的投资资金有限,选择通过“银保”渠道业务和分红保险产品吸纳大量保费,快速做大保险规模,虽然此类业务本身内含价值很低、不赚钱,但可以快速获得大量“融资”来进行投资,以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

(2)寿险公司具有倚重保险资金运用和投资的内在需求

从寿险公司利润来源看,主要来源于“三差”,包括被保险人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不同产生的死差(包括死差益和死差损,下同)、附加费用支出与预定费用不同产生的费差和直接与投资收益相关的利差。由于被保险人群体在中短期内的死亡率变动很小,各寿险公司产品死差的差别不大。在费用方面,各类公司都面临高费用成本问题,个险模式的营销员佣金及业务推广费用支出较大,银保模式的支出手续费和业务管理费较大,而中小公司和新公司网点、人员快速拓展更会大量消耗业务和管理费用,整体上各类公司费差的差距也不悬殊。由于难以依靠死差和费差来获取利润,寿险公司就更加依赖于利差。 事实上,对于大型公司,由于多年积累下巨额准备金,依托其规模优势可以产生可观的投资收益,足以冲销承保业务的亏损;而中小公司虽然规模小、开业时间短,提存的寿险准备金较少,但也可通过发展银保渠道业务和销售分红理财保险等内含价值不高的产品获得大量现金流,进而通过规模投资收益来弥补承保业务亏损。

(3)外部经济金融环境为寿险公司投资获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过去我国金融市场相对落后且管理不规范,保險资金运用渠道仅限于低风险低收益的国债和协议存款等,使得保险投资收益不明显,寿险公司相对更加关注保险主业利润。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投资品种和渠道增多,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日益放宽,寿险公司投资和资产配置选择更加多元化。比如可参与债权和股权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直接对接养老健康产业等实体经济,使得公司资产配置更加高效,投资收益更加稳定,因而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在营业利润中的占比日益提高。

2. 寿险公司承保业务亏损的原因

寿险公司的盈利模式明显倾向于“海派理论”,且承保利润长期为负,而承保业务是寿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寿险公司承保业务亏损的原因。由于2007年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里面删去了承保利润这一指标,本文用营业利润减去投资收益近似代替承保利润,通过面板回归模型探究保险业务收入、赔付支出、退保金和费用对不同类寿险公司承保利润的影响是否存在不同。

表6 各变量对不同类寿险公司承保利润的影响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

首先,运用LLC t-检验、IPS-W统计量、ADF-Fisher卡方、PP-Fisher 卡方四种方法分别对四类公司的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各个变量时间序列均通过了平稳性检验。然后,进行卡奥检验、佩德检验和约翰森检验,结果表明各变量是协整的。再对面板模型形式进行选择,大、中、合资公司应该选择变截距面板数据模型形式,小公司应当采用不变参数面板数据模型。最后,根据豪斯曼(Hausman) 随机效应检验,确定大型公司应选用随机效应变截距模型形式,中型公司应选用不变参数模型形式,小公司和合资公司则应选择固定效应变截距模型形式。对模型进行估计,方程的拟合优度均较高,模型回归结果较为理想。变量的显著性检验表明,不同因素对于不同类寿险公司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见表6)。

保险业务收入对大、中、小三类公司的承保利润影响较为明显,而对合资公司则无明显影响,表明合资公司在经营模式上更注重“节流”,即对赔付支出、退保金和费用的控制;中型公司保險业务收入与承保利润负相关,可能是由于其对风险把控不严格,或者产品在定价时低估了风险发生率,从而保费越高,承保的利润空间会被更多的赔付支出和费用挤占,减少了承保利润。

赔付支出的增加会减少大型公司和合资公司的承保利润,但合资公司的经营较为稳健,赔付支出对承保利润的影响较小。赔付支出对中型公司的承保利润有正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型公司产品结构中保障性的分红保险、投资万能保险等业务占比较高投资型产品的赔付低,但由于其需要向客户支付红利或承诺的高收益,其给公司带来的利润贡献反而并不高;而保障型产品虽然赔付较高,但由于无需分配红利或支付承诺的高收益,反而能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因此,中型公司增加保障型产品比重虽然会导致赔付支出增加,却也能带来承保利润的增加。 ,二是中型公司更多依赖银保渠道,个险渠道业务占比较低银保渠道销售的更多是理财分红型产品,利润不高,还需要向银行支付不小比例的代销佣金,导致利润更少甚至亏损;个险渠道销售的更多是保障型产品,虽然赔付率高一些,但定价较高,整体上收益率反而更高。所以,中型公司增加个险渠道业务虽然导致保险赔付上升,但能增加承保利润。 。而小公司的赔付支出对其承保利润无明显影响,部分原因与中型公司类似,非传统寿险和银保渠道业务占比较高,但没有中型公司显著,导致其赔付支出对其承保利润影响不大;此外,寿险产品的长期性特点使得小公司在短期内赔付数额有限,难以对其承保利润产生明显影响。

四类公司的退保金和费用对其承保利润都具有负向影响。退保金对大型公司和中型公司承保利润影响较大,而对小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影响较小,大中型公司应该重视客户价值管理,提高客户的忠诚度。费用对大型公司和小公司的承保利润影响很大,而对中型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影响较弱。

分析表明,赔付支出和费用成本过高是我国寿险公司承保业务亏损的主要原因。从寿险公司自生的因素来看,主要表现为盲目追求保费规模而忽视风险管控,导致风险损失较大;同时,销售误导导致退保增多客户退保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客户自身的经济原因或选择其他金融保险替代品,二是销售误导导致的退保。在我国,后者显然是主要的原因。 ,高风险保单过多导致赔付支出增加,营销方式不合理导致佣金和业务管理费用等成本过高。

四、我国寿险公司盈利模式面临的风险与优化方向

“海派”盈利模式期望以利差益弥补费差损,实现盈利。但“海派”盈利模式存在着重大的隐患和风险:由于过于依赖投资收益弥补保险业务亏损,在经济正常运行、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平稳健康时,投资收益是可以弥补承保业务亏损的;但一旦经济形势恶化,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及伴生的股灾等事件爆发之时,投资收益将大幅度缩水,甚至面临巨额损失,此时投资业务不仅不能为保险业务止损,反而拖累正常的保险业务,将面临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同时亏损的双重打击。典型的例子就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的全球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其旗下的保险业务正常,但来自其投资业务领域的数百亿损失导致公司遭受重创,濒临破产。

同时,即使没有系统性金融风险,但如果寿险公司战略投资决策失误、风险控制不严也会导致巨大投资损失。不少公司为了快速做大规模和积累客户,尤其注重银保渠道和分红理财保险,但银保渠道受制于人,分红理财保险一旦达不到承诺的客户收益将面临间接性投资亏损。因此,寿险公司过于依赖投资收益来保证营业利润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提升投资收益的难度增加,近年来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率呈现整体下降趋势。我国寿险公司当前的盈利过度依赖于投资收益,导致其盈利模式与主营业务偏离。而从我国金融市场环境来看,以“投资收益”为导向的盈利模式比较脆弱,容易受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寿险公司一方面要利用投资渠道日益拓宽的政策契机,加大非金融投资并进行多元化资产配置;另一方面,保险业务的发展要转向以价值为核心,更加注重发展价值型业务,回归保险本质。具体来讲,应将经营重点转向价值高的个险、银保期交等业务,重视以保险主业经营为基础的“承保+投资”业务,通过提高承保利润降低对投资收益的过度依赖,减轻投资压力。也就是要适当淡化“海派”盈利模式,并强化“山派”盈利模式。

因此,寿险公司应该重视并积极提高承保利润。具体来讲,应从寿险产品和销售渠道两方面着手:一是大力促进保障性的利润相对较高的传统寿险产品开发与销售;二是压缩高佣金率的银保渠道业务,增加费率相对较高、平均佣金费用相对较低的个险渠道业务。在风险管控方面,要重视产品定价和承保核保环节,采用稳健的定价策略,保证保费对预期损失的全面覆盖,并提高承保、核保质量,加强入口的风险管控。同时,要大力治理销售误导,减少退保率,并加强对已投保客户的价值管理,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虽然寿险公司盈利模式可以分为投资驱动型(“海派”模式)和价值成长型(“山派”模式),但几乎所有寿险公司,事实上都是“承保+投资”的双轮驱动模式,只不过是更注重其中某一方面而已。我国寿险业将逐步过渡到“大保险、大资管”的发展模式,即一方面为客户提供传统风险保障性产品,同时通过银保等渠道积聚投资型保险保费,获得稳定的长期投资收益。寿险公司的盈利模式应从“以利差为主”向“综合盈利”转型:一是“突出保障,做强主业”,二是“加快延伸,适度多元”。即更注重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保证利差益,稳定死差益,控制费差损,各取“海派”和“山派”模式之所长,使“双轮”共同为寿险公司贡献利润,而不能仅仅依托投资或保险“单轮”驱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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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ALIK. Determinant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profitability:An analysis of insurance sector of pakistan[J].Ac-ademic Research International,2011,1(3):3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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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祝向軍.后危机时代保险公司盈利模式选择的理论分析[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0(6):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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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姚作魁.浅议寿险公司盈利模式创新与未来选择[J].甘肃金融,2013(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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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杨汇潮,江生忠.基于面板模型的我国中小寿险公司盈利能力实证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5(6):21-28.

Profiting Model and Optimization Direction

of Chinese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TAN Xiang-yu1a,1b,LIU Hong-liang2

(1a,Yangtze Upriver Economic Research Center; 1b. School of Finance,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2. Department of Risk Management,Three Gorges Life Insurance Co. Ltd; Chongqing 401147, China)

Abstract: Because of self industria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change of external economic and financial environment of life insurance industry, currently, the profiting model of Chinas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tends to the Marine-School model by regarding investment gain as the leading role, its profiting sources excessively depend on investment and their insurance business is in deficit state. The impact of macro-economy and financial market on Marine-School model is big, there are serious hidden trouble and risk in it, the life insurance companies should change their business from Marine-School model to Mountain-School model and change the profiting method from “taking interests difference as major” to “comprehensively profiting”. Life companies should emphasize and actively raise insurance profit, strengthen the development and marketing for life insurance products with higher insured profits, narrow bank insurance channel business, increase individual insurance business, intensify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tandardize marketing method, realize double driving of insurance and investment through structural transition of products and channels.

Key word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profit model; investment profit; underwriting profit; Marine Insurance Theory; Mountain Insurance Theory

CLC number: F842.622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674-8131(2018)02-0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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