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新旧标准比对

2018-06-20 06:23李桂景周利英宗闪闪骆海清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8年2期
关键词:绳带附件纺织品

李桂景 周利英 宗闪闪 骆海清

(1.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苏昆山 215300;2.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

1 前言

2011年8月1日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1]正式实施,标准要求了纺织产品的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异味、色牢度等项目,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纺织产品的安全。然而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作为纺织产品的一部分,出口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因为GB 18401—2010之外的项目遭遇召回的案例越来越多,比如重金属、绳带、小零件(附件)等,这种情况下,我国第一个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国家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2]应运而生,GB 31701—2015为强制性标准,并且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一标准的出台,一方面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不再单单满足纺织品要求即可,而是要强制满足GB 31701—2015要求,这有助于全面规范童装安全性能;一方面给生产企业施加压力,有助于引导生产企业提高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最重要的是,从消费者或者家长的角度考虑,这一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婴幼儿及儿童的健康安全。2016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为GB 31701—2015过渡期,2016年6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允许在市场上继续销售,生产日期根据相关产品的出库记录和生产批号进行追溯。2018年6月1日后,所有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都必须符合GB 31701—2015中的所有要求。

2 适用范围

GB 31701—2015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布艺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伞、地毯、专业运动服等不属于GB 31701—2015范围。

GB 18401—2010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工程用纺织品、工业用纺织品、农业用纺织品、特种防护用品、绳网类产品、包装产品、医疗用品、布艺类及毛绒类玩具、布艺工艺品、室外产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鞋、伞、地毯等不属于GB 18401—2010的范围。

从上述2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两个方面的区别。第一,GB 18401—2010适用于不属于标准范围的目录之外的所有纺织产品,境内销售的需要满足GB 18401—2010,境外销售但是境内生产的也需要满足。第二,GB 18401—2010适用的纺织产品不分对象,只要是不属于标准范围的目录之外的纺织产品均要满足GB 18401—2010,而GB 31701—2015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GB 18401—2010把纺织产品以36个月为分界线分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和非婴幼儿纺织产品,GB 31701—2015在GB 18401—2010的基础上,引入了儿童纺织产品的概念。婴幼儿用纺织产品和儿童纺织产品的适用年龄和身高,见表1。

表1 GB 31701—2015的适用范围

从表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是年龄的范围,一方面是身高的范围,如果年龄和身高冲突的情况下,这时应以年龄为主,身高为辅进行区分。安全类别标识如果标为A类,确定属于婴幼儿产品,如果标为B类或C类,则不属于婴幼儿产品。对于儿童服装,如果没有标注适用年龄,可以根据产品尺寸,参照身高范围进行判断。样品上没有规范的号型时,一般情况下,以身高(即服装号型)判断,也可测量产品具体尺寸后按所对应号型判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服装没有标注号型,则不符合GB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3]。

3 安全类别

GB 31701—2015中的 A、B、C 类与 GB 18401—2010的安全技术类别一一对应,依旧是A类最严格,从A类到C类依次放宽要求。产品上的标注也不同,具体见表2。由于GB 31701—2015的适用范围是GB 18401—2010的一部分,且GB 31701—2015的要求包含了GB 18401—2010的要求,而且比GB 18401—2010更严格,所以产品上已经标注GB 31701—2015安全技术类别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可以不再标注GB 18401—2010安全技术类别。

表2 GB 31701—2015中的A、B、C类及标注

4 测试项目及指标

GB 31701—2015中要求的检测项目及指标,详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GB 31701—2015在GB 18401—2010的基础项目(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异味、色牢度)上,新加了涂层和涂料印染织物的重金属以及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要求,织物的燃烧性能要求,羽绒羽毛的微生物指标要求,附件要求以及其他要求。这不仅仅是一个新标准的颁布,更是一次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的安全大升级。2018年6月1日后,市场上的所有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不止要满足GB 18401—2010的要求,还要满足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燃烧性能、填充物微生物、附件要求等项目。

表3 GB 31701—2015与GB 18401—2010测试项目比对表

4.1 耐湿摩擦色牢度

安全技术类别标注为A类和B类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耐湿摩擦色牢度分别不得低于3级(深色不低于2~3级)和2~3级。由于婴幼儿和儿童的皮肤比较稚嫩,抵抗危害能力较弱,如果纺织产品湿摩擦比较差,此类产品在服用的过程中因为摩擦的缘故掉下的染料容易被婴童的皮肤吸收,危害婴童的身体健康。

4.2 重金属

仅针对安全技术类别标注为A类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如果含有涂层或涂料印染,其涂层或涂料中的总铅、总镉含量上限分别为90 mg/kg和100 mg/kg。铅是重金属污染中毒性较大的一种,一旦进入人体很难排除,直接伤害人的脑细胞,特别是胎儿的神经板,可造成先天大脑沟回浅,智力低下;对老年人造成痴呆、脑死亡等。重金属镉可能会导致高血压,引起心脑血管疾病;破坏骨钙,引起肾功能失调。由于儿童代谢快,活动量大,对镉和铅吸收率高、易感性强。因此要严格控制纺织产品中镉和铅的含量。

4.3 邻苯二甲酸酯

仅针对安全技术类别标注为A类的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只考核含有涂层和涂料印染的织物。其限用的邻苯二甲酸酯种类和分组参考了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的规定,共限用了6种,每3种为1组,每组总和不得超过0.1%的上限。生产厂家为体现童真童趣和产品款式的新颖多变,婴童纺织产品中经常会设计大量的涂料印花,这些涂料印花中会含有邻苯二甲酸酯。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一类环境激素,可引发肝组织癌变,扰乱内分泌系统,会造成性别紊乱引发激素失调,导致性早熟。如果被身体吸收,会对婴童造成很大的伤害。

4.4 燃烧性能

燃烧性能要求是首次写入我国强制性标准,在此之前,美国等其他国家对纺织品燃烧性能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每年召回的婴童服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燃烧性能。所以此次把燃烧性能纳入强制要求,是一个纺织品安全很大的进步,能进一步保障婴幼儿及儿童安全。

所有符合GB31701—2015定义的婴幼儿及儿童产品,无论其标注的技术类别,其外层面料的燃烧性能必须达到1级,即正常可燃性。该级别是以45°平面进行燃烧试验,面料的燃烧时间进行分级的,时间越长,阻燃性能越好。按面料有无绒面规定了不同要求,对非绒面纺织品,燃烧时间以3.5 s为分界线,分为1级(正常可燃性)和3级(快速剧烈燃烧)两个级别;对绒面纺织品,燃烧时间以4.0 s、7.0 s为分界线,分为3级(快速剧烈燃烧)、2级(中等可燃性)和1级(正常可燃性)3个级别。

4.5 填充物微生物

标准规定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纤维类和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 18401中对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要求,羽绒羽毛填充物应符合GB/T 17685[4]中微生物技术指标的要求。实际操作中,应按GB/T 17685先检测耗氧量,如不超过10 mg/100g,无需检测微生物指标,若超过10 mg/100 g,再检测微生物指标;若符合要求,则该羽毛羽绒微生物卫生指标符合 GB/T 17685;若不符合要求,则该羽毛羽绒微生物卫生指标不符合 GB/T 17685要求。絮用纤维应符合GB 18383《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5]。其他填充物的安全技术要求需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

4.6 附件

4.6.1 普通附件

附件是容易引发召回的高危项目。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所有附件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婴幼儿纺织产品上,不得使用≤3 mm的附件,可能被婴幼儿抓起咬住的各类附件抗拉强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4 婴幼儿纺织产品上附件的要求

4.6.2 绳带

绳带是出口高危项目,每年CPSC和欧盟非食用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发布的召回的服装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符合EN 14682[6]或者ASTM F1618[7]等绳带要求。虽然我国之前也发布了GB/T 22702《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范》[8]和 GB/T22705《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9],但是均为推荐性标准,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对此重视程度不够,这次绳带作为强制性要求,会为婴幼儿及儿童进一步设置安全保障,同时保持了本国标准与国外标准要求的一致性,对出口服装企业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FZ/T 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10]规定拉带执行GB/T 22702《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范》和GB/T22705《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其中的某些要求与GB 31701重复。由于GB 31701是强制性安全标准,所以首先应符合GB 31701的要求,当然也应符合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要求。如果相关标准规定的绳带要求存在冲突,应以GB 31701为准。

GB 31701—2015中的绳带要求只考核服装,不考核床上用品。如果产品是服装式防风抱被和服装式睡袋等应按服装考核。GB/T 32599—2016《纺织制品附件脱落强力试验方法》[11]规定:“每件制品上同一种类和尺寸的附件测试5个。当附件数量不够时,测试所有的附件”。请注意,3岁以上的儿童服装不考核附件抗拉强力。婴幼儿服装衣领内的号型标和开衫内的耐久性标签不需要考核抗拉强力。另外针对婴幼儿贴身服装,标准要求其商标必须缝制在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4.7 其他要求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包装中不应使用金属针等锐利物,产品上不允许残留金属针等锐利物。对于缝制在可贴身穿着的婴幼儿服装上的耐久性标签,应置于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位置。

5 对策与建议

GB 31701—2015的实施会大大缩小婴童服装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差距,对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有很大的推动,同时由于GB 31701—2015与GB 18401—2010要求差别较大,也会给企业在理解和实施上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结合新标准的要求和纺织行业现状,对与纺织品行业相关的部门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1)生产企业应加以重视,严格按照GB 31701—2015操作,借鉴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产品质量,做合格产品。

(2)商场(经销商)应注重商品质量,销售合格产品。

(3)监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应做好标准宣贯,过渡期后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好质量关。

(4)家长应提高安全消费意识,最大程度确保儿童服装安全。

[1]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

[2]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S].

[3]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S].

[4]GB/T 17685—2003《羽绒羽毛》[S].

[5]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S].

[6]EN 14682—2007 Safety children’s clothing children’s clothing-Cords and drawstrings on children’s clothing[S].

[7]ASTM F1816-97 (2009) Standard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drawstrings on children's upper outerwear[S].

[8]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范》[S].

[9]GB/T 22705—2008《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S].

[10]FZ/T 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S].

[11]GB/T 32599—2016《纺织制品附件脱落强力试验方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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