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解读

2018-06-29 09:18赵明吴芳谷张杰
劳动保护 2018年6期
关键词:液氨制冷机冷库

文/赵明 吴芳谷 张杰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范的出台,填补了北京市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管理及技术防护的空白,对杜绝液氨泄漏事故隐患发挥了指导作用。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014-2013《液氨使用与储存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11月1日发布,2014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和液氨场所安全要求。

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北京市涉氨单位分布广,数量众多,同时,北京市因管道破裂、使用不当、设备老化等原因造成液氨泄漏事故也时有发生。总体来说,国有大型和外商独(合)资的涉氨单位对安全防范工作较为重视,防范措施基本落实到位。中小型涉氨单位尤其是私营单位的安全防范形势不容乐观,如存在制冷系统使用年限过长,设备老化失修或选用二手制冷设备现象,在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氨的跑、漏现象较普遍,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等问题。

为加强对北京市涉氨单位液氨泄漏事故的防治力度,指导液氨使用与储存行为,提高涉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涉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起草过程中的争议内容

争议主要在氨制冷机房是否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依据当时适用的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氨制冷机房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专家讨论,认为氨发生泄漏后引起爆炸的风险很小,强制氨制冷机房内所有电气设施进行防爆设计,不符合立GB50058-1992的目的——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另外,考虑到在氨制冷机房设有事故通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一旦出现氨气泄漏时,能保证制冷机房氨气浓度控制在4%以下,远远达不到氨气的爆炸下限(15.7%)。此外根据我国制冷行业的事故案例,尚未发生过氨制冷机房出现漏氨时因电气火花引发爆炸的先例,所以氨制冷机房没有必要所有电气设施均防爆。但事故风机电机应选用防爆型,主要考虑一旦液氨泄漏,排风机处的氨气浓度最有可能达到爆炸极限,因此必须要安装且能实现与氨浓度报警的联锁控制功能。

本标准采纳了以上专家的意见,氨制冷机房的用电设备,除事故排风机的电机和照明设施采用防爆电气外,其他设备如:氨制冷压缩机、氨泵和各种电磁阀等电气设备和元件均未要求采用防爆电器。目前,业内基本上对此项问题达成一致。

某企业液氨设备场所,现场无喷淋设施

要点解读

本标准共五章,从风险防范、预警、准备,到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的全过程应急管理角度,系统地规定了液氨使用、储存、装卸管理工作具体内容,为安全监管部门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液氨事故提供系统的工作指导。

适用范围

本标准实际上是针对液氨使用、储存、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考虑北京市没有液氨生产企业,因此不包括生产环节,另外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已由运输管理部门规定。

主要条文说明

(1)标准4.1.3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起草时,GB50016-2014还未修订)中的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且液氨钢瓶储存仓库、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北京市在上世纪50-80年代建设的大中型冷冻加工企业和冷库,在当时都距市中心较远,而且企业周边几乎没有人员密集场所。近年来,北京的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特别是居民住宅区的外延,使现在的一些冷冻加工企业和冷库几乎已被居民区或商业区所包围。根据调查统计,北京市约50%涉氨单位周边100 m范围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有的单位甚至与居民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紧邻,安全距离不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一旦发生泄漏,不能及时控制,往往由安全生产事故直接演变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用氨厂房包括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和冷库库房等。冷库库房视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属于丙、丁类或戊类仓库(如:鱼肉间为丙类,储冰间为戊类),氨制冷机房、充装间、用氨生产车间属于乙类厂房,罐区属于乙类罐区,防火间距应按照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条规定执行。

表1 技能要求

(2)标准4.4.2.5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或设施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压力和液位超限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北京市冷库的制冷设备大多采用手动控制,或者仅对某一个制冷部件采用了局部自动控制技术,对整个制冷系统做到完全自动控制的较少,货物进出、装卸等方面的自动化程度普遍较低,增加了人为操作失误带来事故的概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一)中规定:“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制定该条文,并列为强制性条款。

(3)标准4.5.1.1规定,罐区和液氨输送泵区,氨制冷机器间设备间、调节站间,钢瓶储存(实瓶)区、钢瓶使用区,充装间、装卸台,用氨生产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

根据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2条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列为强制性条款。

(4)标准4.2.2规定,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在班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液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冷库企业的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尚应具备“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职业资格。

在班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负责液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且保证液氨场所的24 h的人员职守。另外,考虑到冷库企业液氨事故频发,为及时与有效处置由制冷压缩机故障或处置辅助设备故障引发的液氨事故,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应具备至少“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的职业技能,如表1。

通过本条款的制定,切实强化与提升液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确保冷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可控、能控。

(5)标准4.5.1.4规定,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生产厂家进行报警仪的复检,复检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并应检定合格,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部分企业的氨浓度报警装置存在没有定期检验、校正,存在有效检定期外超期服役的现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报警仪的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涉氨单位的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些单位的报警器由于安装使用时间较长,没有及时维护和保养,线路老化,探头损坏、失灵,导致零点和量程严重失准。因此有必要对报警仪的复检机构、复检周期,以及检定报告存档等环节,作了明确的要求,以保证其有效性。

修改建议

一是增加氨制冷系统设计、施工资质及验收环节的要求(见表2)。北京市冷冻加工企业和冷库工程设计、施工及安装市场较混乱,存在无证设计、无证安装、无证施工现象。有的冷冻加工企业和冷库没有任何设计资料,有的自行设计,存在严重“先天性”不足。有必要从硬件设施安全的关键和源头角度,即对氨制冷系统设计、施工资质及验收环节进行规定,提高制冷系统的本质安全。

表2 系统设计、施工资质及验收环节的要求

二是液氨管道系统用阀门的选用。标准4.4.1.4中规定,液氨管道系统用阀门应选用具有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氨专用阀门,当使用灰铸铁材料液氨阀门,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 MPa,使用温度不得低于-10 ℃。建议修订为“液氨管道系统用阀门应选用具有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氨专用阀门,不应使用灰铸铁阀门”。

修订说明:氨管道系统用阀门破裂气体泄漏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根本原因是阀门制造选用的材料、压力等级的确定和阀体的壁厚均不符合要求。氨系统必须使用专门的氨用阀门。虽然使用灰铸铁阀门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考虑到制冷系统工况复杂,也需要从严管理,禁止使用灰铸铁阀门。

三是储氨器上方必须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对于标准5.1.10中规定:氨制冷机房内的储氨器上方宜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喷淋范围内不宜设置无防潮设施的电气设备。建议修改为:氨制冷机房内的储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保护面积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水喷淋范围内不应设置有电机、控制柜、电缆桥架、灯具等电器设备。

修订说明:在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设置水喷淋系统,并选用开式喷头,是为了当贮氨器发生泄漏时,同时打开喷头,稀释漏氨,保护操作人员及时抢修并逃离现场。设置位置按贮氨器占地面积确定,即喷淋水能覆盖整个贮氨器区域。开式喷头为通水后即喷水,所有布置的喷头同时动作(喷水)。“宜”改为“应”,考虑从严管理,作为稀释漏氨的重要安全措施。

四是增加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新增条款:“企业应当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实行建档登记。(本文作者单位为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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