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7-04 10:56王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5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问题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受国外公共单车的影响,专门的共享单车在我国诞生,并且共享单车企业也逐渐涌现出来。但是,其在为企业带来丰厚利益的同时,在押金管理、成本投入、车辆管理等多个方面也存在诸多管理问题。对此,本文将对共享单车的押金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条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押金管理 问题

作者简介:王迪,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18

自从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我国不断呼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绿色出行的声音不断高涨,加之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基础上,共享单车行业作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充分符合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在健康绿色出行的同时,在管理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日后进行进一步的解决和完善。

一、 共享单车的押金管理问题分析

(一)共享单车的概念

2017年以来,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逐渐得到应用,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在上海地区,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随处可见,主要以“Mobile摩拜”和“OFO小黄车”为主。根据相关调查显示,直至2017年5月,共享单车的市场投放量已经达到300万,在我国50余个城市中普及,使“OFO”与“摩拜”作为一种新经济公司,受到私募股权投资的高度青睐,两家公司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吸引了12亿美元的投资额,并且仍然有数十家互联网巨头在争抢投资份额,通过“共享经济”的方式来宣传自己的“共享单车”。所谓的共享经济主要是指将自己的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有偿的转让给其他需要的人群,利用闲置资源来创造价值。因此,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的介入,将闲置的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例如停车场等,然后再通过转让的方式将其给予所需人群。在“共享经济”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资源的提供者、利用者、中介。其中,资源是已经存在的,可以利用某种科技对其进行改造,但是绝不是额外创造出来的。由资源需求者向中介支付使用费用,中介在扣除一部分提成以后,将剩余部分交给提供者。

但是,在“共享单车”运行中,共享经济背景下的三方主体核心运营却体现的不够明显,共享单车的使用主体只是自行车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并且使用者在使用单车时,需要支付一定的押金与预付款后,才能够获得使用权。而单车的提供者在受到押金和预付款后,并不会将其支付给另一主体。由此可见,“共享单车”与“共享经济”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这种概念上的区别将会导致运营模式发生改变,从本质上来看,共享单车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需要单车使用者在使用之前交付押金作为担保,在使用完毕后需要向提供者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才算此次交易的真正完成 。

(二)押金问题分析

使用者在乘坐“OFO小黄车”之前,需要缴纳一定的押金,通常为99元,还需要在账户中充值一定的预付款才能够进行使用,使用费用通常为每次一元,当用户使用完毕后,要想退回押金,却被告知一旦押金退回将不能够再次使用小黄车,但是在单车提供公司的说明中明确写着“押金将在7日内退回”字样,并且事实上,有很多用户反映自己的押金过了很久都没有被退回。

“共享单车”由于期限的错配,导致其押金退回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并且随着共享单车使用者数量的不断提升,押金支付量也不断的增长,据“OFO”和“摩拜”公司负责人称,用户所交付的押金资金池公司并没有对其进行使用,但是在福建莆田发生的单车品牌投资商在撤资以后,负责人携款潜逃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此事的关注程度更加高涨。2017年4月,北京针对共享单车发布了专门的法律文件,在文件中指出,北京地区车辆投放企业需要具备专用账户,并且明确押金的退换日期,将规定期限内将押金退换给使用者。中国人民银行还对此加强了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力度,以此来防止福建莆田事件的再次发生 。

二、共享单车押金风险问题分析

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企业要求用户缴纳一定的押金主要是为了促使用户爱惜车辆,保障用户在使用完毕后将车辆归还到指定地点,属于一种履约保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押金具有较强的合法性,但是大量押金的收取将会导致单车企业资金池扩大,产生大量的资金沉淀,如若按照以往签订的租赁合同,也就是一物一押金的方式,当用户使用完车辆以后,将其所缴纳的押金全部归还,则共享单车将不会涉及到任何法律方面问题。但是,目前情况是当用户在使用完毕后,要求将押金归还时,需要等待7日时间才能够得到这笔押金,这种期限的错配导致单车企业资金池中存在大量的押金沉积,因此会产生十分严重的风险问题。

第一, 单车企业可能存在对资金池中的押金进行滥用风险。虽然在“OFO”和“摩拜”公司中均承诺过不会动用这笔押金,并且“摩拜”属于单车行业中最先实施押金安全监管的企业之一,能够对所有用户的押金安全负责。但是,从摩拜企业的说辞中能够看出,该企业其实是将用户所缴纳的押金放在银行当中获取利息,但是单车公司也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是否将这笔资金放置在银行的账户当中,如若其将这笔资金放置到股票期货等具有较高风险的资本市场当中,通过交易的方式从中获取利润,则在尚未发生违约风险的前提下,其能够保障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将押金全部退还给用户,但是资金池中存在的大量风险因素用户尚且难以充分得知。一旦单车公司受到了资本市场中风险的影响不能够将押金款项及时的交付给用户,那么将会使大量的用户无法顺利拿到之前存入的押金,资金池中的风险问题被充分暴露出来,如果到了那时,则无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都毫无用处了 。

第二, 单车企业存在经营风险。从购车投入成本和押金的杠杆率角度来看,OFO企业中拥有用户数量大于1000万,单车的投放数量超过250万辆,每辆车的成本价格大约在400元左右,押金为99元。按照上述数据进行计算,则该单车企业中总体在购车方面的投入资产数量为10亿元,并且押金的实际数量也将近10亿元,与其投入资产数量基本相同。在摩拜企业中,用户数量也超过了千万,假设其拥有用户数量为一千万,投放的单车数量为100万辆,押金按照299元计算,其在购车方面的总体投入数量将为15亿元,但是其实际押金收取的数量已经达到了30亿元,从杠杆率的角度来看,其比例已经达到了1:2。因此,在未来摩拜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很有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用户数量而减少单车押金金额,降低单车成本,使得杠杆效应得到更加显著的提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部分单车企业在收取押金以外,还有收取预付款的例子。例如,小蓝单车中,其用户数量为680万人,单车的总体投放数量约为42万左右,单车成本价格在每辆1500元,按照每辆车交付押金99元计算,其押金规模为6.7亿元,但其实际购车投入的成本为6.3亿元,押金的数值与成本相比略高。但是,另一方面,小蓝单车还推出了一种新型的运营模式,即用户需要交付199元的预付款项,现阶段,其使用用户的数量为10万,由该项经验模式产生的现金流数量为1990万元,并且此项预付款具有半年退还的期限,因此成为了与押金相类似的现金流,资金沉淀規模被进一步拓展。如若使用单车的用户规模下降,将会形成内置杠杆。在目前监管形势之下,共享单车中存在押金与预付款等资金沉淀方式,导致采用内置杠杆进行盈利的方式效果逐渐下降,同时单车企业除了需要投入单车购买成本以外,还要支付高昂的维修、折旧费用,有些单车企业甚至因此而入不敷出,造成破产或者卷款潜逃等事件发生。

三、共享单车押金管理的对策

为了使共享单车获得更加快速的发展,单车企业在采用央行集中监管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引入第三方存管模式,借助金融机构的力量实现对资金的有效管理,以此来保障资金管理,为资金的支付提供更多的便利。第三方金融机构在加入以后,不但应对企业中资金池中资金的流向问题进行监督,而且还应对用户押金的退换问题加强关注,不能够擅自对押金资金池进行挪用。同时,应对押金啴喛的流程进行规范化的操作,由第三方机构发出指令,按照原本路径将用户所缴纳的押金退回,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

2017年4月开始,我国为了保障客户备付金被非法滥用、挪动等问题,针对第三方金融机构实施备付金集中监管制度,将客户的备付金转移到专用的存款账户当中,与央行的国库资金意义相类似,不计算利息的同时,也不用向用户支付利息,可以将此种监管模式应用到单车行业的运营当中,以此来保障单车押金的及时归还。虽然此种方式将会使单车企业利用资金池获取利润的想法被彻底断送,但是共享单车企业自身属于营利企业,因此企业可与用户签订协议,在押金合同中说明该部分押金利息的归属问题。

现阶段,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企业中由押金形成的资金池属于管理的灰色地带,并且已经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此进行专门的管理。但是,目前尚未对有关押金的界定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如今,由共享单车的押金管理产生的问题逐渐增加,尤其是押金在使用后没有如约及时退回方面的问题受到了用户的不断诟病,对于押金的定性、押金使用权的归属、资金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也在不断的产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共享单车在我国的发现如火如荼,为人们的绿色出行带来极大的便利,与我国提倡的节能环保政策相符合,呈现出十分光明的发展前景。但是,单车企业在运营中也存在着押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使企业运营风险提升,对此,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对风险问题进行规范,政府也应健全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单车企业获得健康良好的发展,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注释:

银昕.共享单车押金之谜:为何收押金、为何不托管.中国经济周刊.2017,(48).65-67.

王春晖.共享单车企业 非法挪用押金涉嫌犯罪.通信世界.2017(32).10.

宁哲、张杰.“共享經济”热潮下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及发展趋势研究.荆楚理工学院学报.2017,32(5).41-47.

储贝贝.论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行为的法律规制——以A共享单车平台为例.法制博览.2017(19).2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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