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实状况研究

2018-07-05 08:02郭秀兰
读写算 2018年1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贫困山区留守儿童

郭秀兰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不再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城市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不断上升,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其中很大一部分贫困山区群体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条件等将自己的孩子带入城市学习生活,孩子被托付给老人或者亲戚朋友照顾,成为留守儿童。本文分析了我国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现状和受教育权受损的原因,提出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措施。

关键词 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661(2018)01-0193-01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到城市打工,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是指贫困山区留守儿童依法享有由国家提供和保障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能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从而实现个体全面发展的基本权利。目前,我国存在一系列保护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規,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对一般儿童的受教育权做出规定,没有专门针对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做出具体的法律保护,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经常受到侵害。

一、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现状

1.受教育条件不平等

受教育条件平等,也称受教育过程中的平等,指的是受教育者在享有的教育资源如:师资水平、教学设施、设备、发展机会、关注程度等方面得到同等的待遇。贫困山区基础设施极度不完善,学校无法保证住校学生基本生活设施的齐全,不利于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相比之下,普通儿童的父母长辈对其所花精力较多,相对良好的家庭生活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不利条件无形中侵害了贫困山区留守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

2.辍学现象严重

作为直接监护人的父母不在身边,间接监护人对孩子的管控能力毕竟有限,因此很多孩子处于一种不受控制的状态。身心都处于发展期的孩子认为获得了“自由”,随心所欲,产生对学习不感兴趣甚至厌学的心理,往往会导致出现辍学的情况。

二、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状的成因

1.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是一个人受到影响最早的地点,对于儿童来说,家庭教育极其重要。留守儿童中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亲友监护、自我监护的情况屡见不鲜。单亲监护的孩子缺乏完整的亲情教育,隔代监护中的老人大多年纪大了,对孩子比较溺爱,他们也没有能力对其进行辅导,亲友监护更多的是对孩子生活需求的满足,而对其教育关注较少,儿童因此无法受到完整的家庭教育。

2.学校教育薄弱

贫困山区学校大多基础设施简陋,软、硬件设施多不达标。教育场地狭小,教育器材缺乏,更是没有余力为留守儿童设立专项资金。教育观念落后,对留守儿童没有足够重视,没能给留守儿童更多的关爱;另外很多教师资历不高,经验少,教学理念缺乏,无法给予留守儿童相应的教育。

3.社会关注度不够

我国《教育法》第45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但目前各级政府对贫困山区留守儿童的关注还不够,措施不力。地方政府重视发展贫困山区经济,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却对农民外出打工后所导致的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问题缺乏关注。

三、保护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举措

1.重视家庭教育

父母应与子女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子女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让子女感受到亲情温暖。代理监护人要及时更新育儿观念,提高隔代教育的质量,关心孩子的身心发展健康。

2.建立“留守儿童之家”

有的山区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和社会力量,建立了“留守儿童之家”,由教师进行全方位管理,将留守儿童进行妥善安排,从饮食起居、学习、思想道德上全方位关心孩子的成长,节日举行活动与孩子一同庆祝。这样既辅导了孩子学习,又可以培养孩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行为习惯,解决了留守儿童存在的许多现实问题。

3.完善教育立法

国家不仅是教育权利的分配主体,也是权利的保障主体。保障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首先应从立法做起,通过完善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给予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最大的保护。例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政府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和家长对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的保障内容;在《义务教育法》中增加具体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专项条款;制定《教育经费法》《教育财政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学校、家庭各自的具体职责,形成一个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自责、权、利明晰的管理体制,从而保障留守儿童完整的受教育权利。

4.监管经费投入

《义务教育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在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保障目标、经费来源以及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等内容上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强调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虽然《义务教育法》在管理体制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如果国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正确投入,就很难保障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存在着分配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所以要使各级政府承担起相应责任,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正确的、合理的投入。

贫困山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身心健康、自我完善以及他们今后的个人生存能力和参加社会生活的能力。解决好贫困山区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公民所应享有的正当权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李明慧.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现状及其受教育权保护浅析[J].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2(3).

[2]潘碧霞.试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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