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

2018-07-09 09:46刘栋陈暨阳张毅凯仇毅宁
大经贸 2018年5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网络广告法律规制

刘栋 陈暨阳 张毅凯 仇毅宁

【摘 要】 網络广告是一种新兴并且迅速发展的创新产业,在新事物发展进步的同时,难免会出现相关法律规制滞后、不完善的问题。文中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中较为成熟的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为鉴以促进我国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 网络广告 法律规制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世界上有两大法律体系,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的法律是属于这两大法律体系范围之内的。虽然我国与国外具体国情不同,但是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借鉴国外较为完善、成熟的法律规制来促进我国的发展。

一.英美法系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

英美法系,指的是依据着英国的普通法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占据着重要地位,虽然制定法也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制定法要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下面笔者就以美国为典例来看一下英美法系中国家对网络广告如何进行法律规制。

网络广告创建于美国并在美国产业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广告地位,由于网络广告在美国发展最早,所以在对网络广告的运营机制、法律法规的监管体制等方面美国较为成熟健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探析。

1.1 立法。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权责范围划分明确,互不干扰,相互独立,防止权力滥用,国会享有唯一的立法权。在网络广告发展迅速的如今,国会通过制定多种、具体、完善、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来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例如《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及《控制非自愿色情和推销侵扰法》对垃圾短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电子邮箱保护法案》以及《反垃圾邮件法案》则对电子邮件中进行宣传网络广告的垃圾邮件做出了法律规制。

1.2 政府监管。美国在对网络广告的政府监管主要以由国会设立并领导的三个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以及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来达到监管的目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通过反垄断贸易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控制美国的网络、电视等调和国内外的通信;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主要是通过对食品和药物用品的监督检验。联合三大政府管制机构一起对网络广告以及其宣传的产品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格性进行监督、检验,防止夸大、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 行业自我规制。在行业的自我规制方面,在美国,行业协会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个人或是组织为了其共同的目的而达成共识,签署协议,共同遵守,相互监督。对于网络广告,美国网络广告产业也相应的成立了某些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的规制,例如美国无线广告协会、美国隐私在线联盟等,通过各种各样的相关网络广告的行业协会可以更好地维护网络广告主体、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大陆法系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

大陆法系,指的是依据着罗马法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在大陆法系中,成文法占据着重要地位,以成文法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对其虽有影响但并不是大陆法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下面笔者就以法国为典例来看一下大陆法系中国家对网络广告如何进行法律规制。

法国是欧洲网络广告发展程度最高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充满浪漫艺术的国度,二者的完美结合使得法国的网络广告不仅以其庞大的经济规模居于欧洲首位,更是以其广告艺术的时尚品味闻名于世,作为世界发达国家之一的法国,其网络广告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制值得其他国家的借鉴与学习,主要有以下三点。

2.1 监管原则。法国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方面有着其重要遵守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制定法律法规和实行监管,主要包括:透明性、限制比较广告、保护未成年人等原则。透明性原则指广告主所要发布的网络广告是能够被广大网民所识别、能够被网民所辨识程的;限制比较广告原则指比较广告同样适用于网络广告,在网络上发布网络广告应该遵守有关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保护未成年人原则指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对某些事物的认知存在不健全性,所以网络广告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2.2 个别行业的重点规制。法国还注重在个别行业领域制定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行业中,法国对烟草、酒类网络广告的规制最为注重。烟草网络广告中,法国对于烟草类广告的法律规制是最早、最严格的,同样,对于烟草类的网络广告法国依旧有着严格的规制。在法国,烟草类网络广告原则上是全面禁止的,但是允许部分专业销售机构的网络广告,但是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在酒类网络广告上面,法国对于成瘾类产品的法律法规的限制是最为严格的,酒类产品也同样不能例外,法国通过对酒类产品许可载体的明确规定否定了网络载体这一网络广告的载体,从而使得酒类产品不能在网络广告中作出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宣传。

2.3 “共管制”。有着“行政法之母”之称的法国,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也做出了创新——“共管制”,因为法国法官的繁忙与劳累等原因,对网络广告这个有着庞大的内容与高度自由的事物,仅凭法官等国家工作人员很难做到严格监管,需要发动广大网民及团体组织一起监管,一方面可以缓解法官压力,另一方面可以更为全面的增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以及增强网民自发的监管责任与法律意识,这是对网络广告监管的创新。

【参考文献】

[1] 朱一.法国网络广告规制研究[J].广告大观(理论版),2011(1):81-108.

[2] 吴光恒.网络广告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理论月刊,2012(6):86-90.

[3] 雷琼芳.加强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的立法司考——以美国网络广告法律规制为借鉴[J].湖北社会科学,2010(10):142-144.

作者简介:刘栋(1992-),男,山东潍坊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陈暨阳(1994-),男,浙江诸暨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张毅凯(1995-),男,浙江义乌人,浙江财经大学法院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仇毅宁(1990-),男,浙江杭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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