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协助自杀议案:死亡谁做主

2018-07-10 02:48
新传奇 2018年19期
关键词:合法化安乐死议案

近年来,协助自杀在全球范围内引发热议:在痛苦的人生最后阶段,让亲朋或医生帮助自己结束生命,究竟是维护了生命的尊严,还是蔑视了生命的可贵?在生死的问题上,人究竟能自主决定到何种程度?应该允许帮助他人自杀吗?

加拿大:病人享有“医生协助自杀”权

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引发激烈争论的议题。2015年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裁定,现行的禁止安乐死法案侵犯人权,那些患有不治绝症且神志清醒的成年人有权接受“医生协助自杀”。

但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新法案不会即刻施行,加拿大最高法院给予联邦议会一年的时间制定相关新规。

裁决书中写道:禁止安乐死法案的规定过于广泛,导致该法案被错误地适用于更多人,而不是其意在保护的小部分人群——“易在身心脆弱时刻被诱导自杀的弱势群体”。这一纸禁令使得协助他人自杀成为一项刑事犯罪,如果那些“患有不治之症、病人膏肓”的人们想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只剩下两个选择:以“暴力或危险的方式”自杀或者忍受病痛直至自然死亡。“而不论哪种选择,都极其残忍。”

但裁决书中没有提及如若病人提出要求、医生必须得协助其自杀的相关内容。

此次案件始于加拿大西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两位患有不治之症、希望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女性——凯·卡特和格洛里亚·泰勒。前者已于2010年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瑞典接受合法的安乐死,后者于2012年因感染去世。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曾在2012年作出裁决,认为加拿大刑法中将协助死亡定为犯罪违背了重病患者的权利,要求议会在一年的时间内就相关法规作出修改。但加拿大联邦政府就此向省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于2013年10月推翻了该裁决。这导致“民事自由权利联合会”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在一年多后终于有了现在的结果。

安乐死是加拿大争议已久的问题,不但困扰着加拿大司法界和宗教界,更在民众与政府之间引起了广泛辩论。因为加拿大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帮助他人自杀都属于刑事犯罪,从而导致近些年来,越来越多得了绝症的加拿大人前往欧洲其他允许安乐死国家,寻求“有尊严地离去”。

加拿大医学协会统计的数据报告显示,近三年来,呼吁关注临终关怀问题的加拿大人大幅增加,他们表示不希望在痛苦中死去,85%的加拿大人支持人们应当享有安乐死权。

德国:允许家人实施协助自杀

2015年7月,德国议会就协助自杀主题进行了讨论。共有4份议案摆在议院的桌子上:最严厉的一份要求完全禁止协助自杀,最自由的一份明确要求允许协助自杀组织的存在。据调查,德国人中支持协助自杀合法化的占多数,但大部分议员则表现得更加谨慎保守。

议案一:协助自杀行为不该被判刑,除非它是一种商业行为,具有重复性,这意味着协助自杀联合会等组织以及多次实施协助自杀的医生的存在被禁止。亲密家属的协助自杀行为应该继续被允许。

议案:应该明确规定医生可以帮助生命垂危或疼痛难忍的病人自杀,无需更改刑法,该规定应该出现在《民法》中。亲密家属应该继续保持协助自杀的权利。

议案三:煽动和协助自杀的行为将来应被判处最高6年监禁,医生或亲密家属也不例外。这样,德国发生的任何协助自杀行为均被禁止。

议案四:应一个有责任能力成年人的愿望实施的协助自杀行为应该免受刑罚,但在那之前,想自杀的人必须接受咨询。这表明,不仅家属和医生,协助自杀联合会也可以实施协助自杀,但必须遵守规定的条件,例如该组织不允许盈利。

2015年11月6日,联邦议院作出决议,禁止协助自杀商业行为,但允许家人实施协助自杀。

荷兰: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乐死从此在荷兰结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历史,开始拥有“合法身份”,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安乐死虽然在荷兰得以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

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比利时:世界上第二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比利时议会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按照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法案同时规定,病人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病人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瑞士、美国:在个别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积极、直接的安乐死。不过,在个别城市,医生可以给重病且自愿结束生命的病人一些致命药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药。这属于被动协助自杀,是合法的。

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的23家养老院。

近年来来赴瑞士“旅行自杀”的游客人数翻倍。据调查显示,从2008年到2012年,有611位來自31个国家的人,以“自杀游客”的身份来到瑞士,他们平均年龄69岁,绝大部分人自杀的原因是患有神经性疾病,如瘫痪、运动神经元病和帕金森氏症等。2012年,172名“自杀游客”来到瑞士通过医药协助自杀,这个数字比2009年增加了一倍。其中来自德国和英国的游客占了2/3。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帮助病人死亡的医生。但2006年1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

2002年2月下旬,夏威夷州众议院允许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医生开具处方,口服致命药剂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帮助下完成的安乐死。

(《海外文摘》2016年第4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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