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研究

2018-07-12 09:17白建文
时代金融 2018年29期
关键词: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公允

白建文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贵州 贵阳 550081)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企业率先开始施行。相较于目前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新准则在提升资产管理质量,助力企业风险防控,强化金融监管,促进战略、业务、风控和会计的有机融合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对当前金融工具准则的审视

(一)计量模式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采用历史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并存的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是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极力倡导的计量模式,认为它的实施是历史的进步,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报表的质量。然而,会计界关于公允价值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一种观点认为,当活跃市场报价无法获取时,公允价值计量将建立于主观假设之上,可能会引起管理层的机会主义选择行为,降低财务报告信息的横向可比性(Hodder等,2006;Dechow 等,2010)。另一种观点认为,与历史成本计量相比,公允价值计量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反映真实性以及估计性的特点,使得会计由稳健性向公允性转变,因此在会计准则中适度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姜国华、张然,2007;张荣武、伍中信,2010)。不可否认,我国现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对规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升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透明度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实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下面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审视现行准则在计量模式方面的问题。

【案例】某上市公司20x1年年报显示净利润为500万元。20x2年5月初,该公司发布公告称,预计上半年亏损5000万元,股价随之下跌。为挽救不利局面,董事会授权管理层以28元/股的价格卖出其持有的某股票500万股,该股票系公司三年前以均价6元/股从公开市场买入,购入时根据管理层意图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次日,该公司又以平均29元/股的价格从公开市场购回500万股相同的股票。依据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卖出当日将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共获利1.1亿元。于是,公司再次发布公告,预计上半年盈利5000万元以上,股价随之上涨。

该案例并非凭空捏造,而是我国某上市公司发生的真实事件,只是将数据进行了简化。从案例可以看出,这家公司仅仅通过一个简单的操作即实现了扭亏为盈,其会计处理无明显瑕疵,并且很难认定其操纵证券市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业界之所以广受争议,正是由于其很容易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真实的公司业绩,向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民传递了易被误导的会计信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在设计之初,正是为了减小公允价值的波动对利润的影响,比如某些上市公司,尤其是金融企业,准备长期持有某项金融资产,如果每天估值的变化都计入损益,那么忽上忽下的价格会导致其报表缺乏可持续性,并通过信息的传导影响股价,市场的反应又会将公允价值波动的影响放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准则的规定,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在处置时一次性转入投资收益,看似直接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这种解决方法存在一个前提假设,即公允价值的变动是忽上忽下的,价格的上涨和下跌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能够相互抵消。一旦公允价值出现大幅上涨或大幅下跌,就像上述案例中的股票一样,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量准则不仅没有减小波动的影响,反而是放大了利润的波动,因为公允价值的变动不是逐步确认为损益,而是一次性转入利润表中。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准则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甚至有时会违背会计计量可靠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二)计提减值方法的反思

现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这一准则能够满足目前经济活动中的大部分需求,但它也存在着明显的问题,总结起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准则规定,减值的发生必须基于客观证据,换句话说,准则只允许对已经实际发生且能可靠计量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基于对未来收益和风险的考虑。这个弊端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中体现得淋漓尽致。金融机构在经济状况良好的时候不能计提坏账准备,在经济不景气、风险频繁爆发时,却又失去了处置大量坏账的能力,最终只能破产,并波及实体经济,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并非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但却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峰会要求全球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努力建立一套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IASB在IFRS 9中引入了三阶段预期信用损失(EL)模型,用以替代了现行准则中已发生损失模型。我国在新修订的CAS 22中也引入了该模型,依据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按12个月或者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信用损失准备。

二是减值准备的金额有时难以精确计量,在金融资产缺乏流动性时,可能会使企业的估值出现偏差,使企业的状况雪上加霜。在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中,随着房贷违约率的持续上升,由房贷衍生出来的各类资产抵押类证券价格不断下跌,导致金融机构不得不对其计提减值,当市场处于恐慌状态时,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差,估值往往过低,账面价值的缩水拉低了资本充足率,很多金融机构不得不强制平仓,短期内的大量抛售又引发了市场的进一步恐慌,使市场陷入“价格下跌—资产减值—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之中(黄胜俊,2009)。

(三)信息披露的反思

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信息披露必须遵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风险揭示、保护商业秘密等主要原则。毋庸置疑,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法规远比我国完善,但尽管如此,在金融危机中同样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一些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产品,结构过于复杂,语言生涩难懂,风险揭示不足,对很多利益相关者来说并不实用。事实上,这些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我国对于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我国很多上市公司虽然披露了持有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但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并未披露,投资者无法判断估值的可靠性,无法有效地来管理风险。笔者认为,我们可以考虑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要求披露企业所持有金融资产的明细,包括历史成本、公允价值、估值模型、参数来源、交易结构、风险评估等内容,而不是千篇一律地照搬准则原文,花大量的篇幅来阐述各类金融工具在理论上应当如何确认、分类、计量。我们也可以要求企业针对符合条件的金融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发布风险报告。当前,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这些新兴技术来改进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从而真正做到有效监管和风险防控。

(四)审计的难点

对金融工具的审计一直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特别是某些衍生工具,层层嵌套,涉及大量的表外业务,结构和交易模式都非常复杂,很多审计人员在短时间内难以真正理解和评价估值模型,很难验证其公允价值的准确性。金融工具在高杠杆运作的过程中,又会不可避免地涉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这些都相应地增加了审计风险。比如,前文所述的上市公司买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案例中,表面看起来有操纵利润的嫌疑,但实际会计处理并无明显差错,此时审计人员应当如何发表审计意见,应该保持何种程度的职业谨慎,要在多大程度上容忍审计风险和承担责任,并无统一的说法。

为了解决审计难题,降低审计风险,我们不仅需要从制度上予以规范和指导,更需要广大审计工作者勤练内功,努力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及其指南对于财务报表认定计划和审计程序实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在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今天,衍生工具变化非常快,光靠这本“圣经”恐怕不足以解决遇到的所有问题,还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与时俱进,适时完善和补充相关指引。2016年12月,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审计风险提示第14号——衍生金融工具审计》,从审计程序、内控测试、确认和披露等方面,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进行了风险提示和指导,在业内受到好评。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强对会计和审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知识能力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新准则的实施及挑战

(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改进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在各方的压力和推动下,IASB对修订金融资产会计准则进行了持续深入的探索。2009年11月,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将IAS 39里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由四类变成两类。之后,又分别在2010年和2013年加入了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套期会计等内容。2014年7月,IASB又重新发布了IFRS 9,全面取代IAS 39,并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执行。新的准则包括分类与计量、减值、套期会计处理等,将金融资产的分类由两类变为三类,针对特定债务工具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类别。

我国新准则修订的金融资产分类方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模型、套期会计相关规定等与IFRS 9基本一致。新准则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IFRS或CAS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率先开始施行,目前涉及我国21家在H股上市的银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和老准则比起来,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类计量过于主观、信用损失确认过晚、人为操纵空间过大等问题。在分类方面,减少了金融资产的类别,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作为分类的兜底项,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资产减值方面,把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促使企业更加及时、规范、科学地计提减值准备,有效加强了风险管理,提升了金融工具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同时,新准则修订了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实施挑战及建议

任何新准则在开始施行的时候,都会面临着大大小小的挑战,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也不例外,总结起来,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我国有自己的国情,国际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并不一定完全适合我国的现状,例如国际上金融资产一般就分为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两类,而我国还有很多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为载体的非标投资,在按照会计准则分类时可能需要层层穿透,从业务模式和现金流特征等维度进行测试,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第二,预期损失模型较为复杂,在运用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判断,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例如,准则规定,“如果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提其损失准备,如果并非显著增加,则按照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提”,这里的显著增加就涉及职业判断,除了逾期30天的时间标准外,还要考虑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等,而且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该如何确定,都不是随随便便可以得出结论的。

第三,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金融工具的涉税处理尚有很多不明晰之处。目前,我国的“营改增”已基本完成,如果把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和“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就会发现有很多地方都需要补充和完善。例如,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假设30天为一个付息周期,在处理逾期利息时,是在第一期逾期90天时,将前三期利息一次性转至表外,还是在每期利息逾期满90天时,分别转至表外,这个过程中发票如何开具和冲销,税法上的处理与预期损失模型产生的差异又该如何调节。又如,准则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如果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贷方余额不够冲减减值准备时该如何处理,所得税上对此损益是否认可。这些细节问题,对于大多数企业,甚至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都是不小的挑战,需要相关部门给予进一步的指导和规范。

第四,新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资源整合及内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企业层面,科目重建、模型调试、系统改造、流程梳理等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德勤在2014年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54家大银行展开了一项调查,旨在考察IFRS 9的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调查发现,新准则的实施对于银行来说面临着财务、信用、风险、IT、资源整合等多方面的挑战,数据整合能力和信用风险数据的质量是银行的主要担忧。在个人层面,一项新准则的颁布,首先需要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方能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实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有很多内容是国际准则的中文翻译,原版逻辑严谨但语言生涩难懂,翻译之后更是不易理解,一个名词甚至就长达二十多个字,真正理解并融会贯通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者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综上所述,新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虽然有着明显的进步,但它的施行并非易事,涉及到会计核算、审计、税收等多个方面。在试点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及时关注和搜集一线案例,对于好的经验要加以复制推广,对于不足的地方,要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补丁。只有我们的政策制定者、研究机构、税务机关、审计部门、企业、以及财务工作者等从多个维度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推动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趋于完善,进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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