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的企业刑事风险

2018-07-13 05:47叶晓华
董事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紫金洪磊高管

叶晓华

对于贪污受贿这样的企业常见的犯罪,企业家大多心知肚明,如果犯罪,基本上都是故意为之。但是也有很多企业家倒在了阴沟里,他们本身并不知道是犯罪,原因是签了不该签的字,说了不该说的话,做了不该做的事,导致锒铛入狱,悔青了肠子。许多企业家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做最后陈述时总结自己犯罪的原因,总会把“不懂法”作为辩护的一项理由,请求法庭能够对自己给予从轻判决。但是这样的理由又能说服谁?

无知者无畏的悔恨

2009年8月20日,首例软件网络盗版案判决。红极一时的番茄花园修改版Windows XP作者、番茄花园网站负责人洪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全面策划并操控番茄花园商业运作的主犯孙显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被告单位成都共软被判处罚金877万余元,并罚没违法所得292萬余元。

审判的结果让洪磊认清了一个严峻的法律事实:原来盗版侵权也会坐牢,这是他从来没有想到的。“我知道这个是错的,但是不知道错到什么程度,到底是赔钱的程度还是坐牢的程度,那个时候确实不知道。如果我当时就知道这个事可能要坐牢的,那我肯定是不做了。”在接受CCTV12绿书签行动记者王筱磊采访时,洪磊如是说。

两年时间,洪磊赚了400万。但是洪磊一直都很清楚,自己提供给网民的免费午餐是从微软“盗”来的,隐约感觉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心理不踏实的他没有选择向律师请教,或者是觉得麻烦或者是想省点钱。自作聪明的他选择了和其他提供盗版软件下载的网站一样,在番茄花园网站的下载页面上,洪磊也添上了这样一行字。“本站提供的各类软件,仅提供一个观摩学习的环境,本站不承担任何技术及版权问题,且不对任何资源负法律责任。所有资源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您觉得满意,请购买正版”。洪磊说:“以为写了以后,可能和自己就没关系了,他们用是他们的事情,我们只是提供技术交流。”

然而这样的声明可以免责吗?在大牢里发了4年呆的洪磊现在应该知道了答案。洪磊不冤,毕竟他还赚了400万元,一开始就知道可能被追究责任,只是没想到要坐牢而已。

然而,另外一些企业家的遭遇就属于冤的不能再冤了的那种,因为他们根本没想到这是犯罪。

有一个案子,在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中,父亲和大儿子站在一起,弟弟和母亲站在一起,弟弟最后跑到公司撬开门,把公司所有的财务资料和印章都取走了,并且伪造了一个公章,来办理家里相关房产的过户手续。结果被判伪造公司印章罪,坐牢去了。

错估犯罪后果的代价

很多企业家知道做某些事是违法的,但不清楚是否是犯罪,犯罪的后果又到底有多严重?在利润成本问题上锱铢必较的企业家,在罪与非罪、罪大罪小这样要命的问题上却马大哈成了缺心眼。有些企业家甚至利欲熏心,口出狂言,自认为不就坐个牢吗,怕啥?殊不知,坐一年牢和坐十年牢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不论是对个人还是企业,都是如此。

2014年11月18日,曾炮制“干爹888万带我包机看伦敦奥运会”等事件的网络推手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款15万元;卢梅获刑1年半,罚款3万元。该案中,由杨秀宇掌控的两家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仙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动公司)则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罚金50万元和20万元。

杨秀宇在接受采访时坦言:“我本来想应是在3年以下,没想到判了4年。我策划的是虚拟故事,经网络传播后,这些虚拟的故事令广大网民和媒体记者信以为真。”这个斤斤计较坐三年牢还是坐四年牢的杨秀宇,在被抓之前,估计就没有想过这么干会坐牢。

2010年,首富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判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这个估计在实施犯罪时他也没有想到。

以上都是低估犯罪后果的。当然,还有高估犯罪后果的,例如著名国际网络电话软件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在被前妻威胁举报非法经营、索要1000万元时,居然在2017年9月选择了一死了之,实在让人遗憾。

不该有的商业基因

有些企业家在其企业商业模式中植入了违法犯罪的基因。最明显的是走私的,还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抓着了,断无逃脱之理。还有一些是自以为很聪明的企业家,把违法犯罪或是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因素设计到其商业模式之中,以图取得竞争优势和高额利润,终究换来牢狱之灾。

2010年7月3日,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10月8日,福建省环保厅决定对紫金山金铜矿罚款956.31万元。2011年福建龙岩中院分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陈家洪等5名责任人被判处3年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这一事件看起来不过是因为暴雨引发的偶然的污染事故,陈家洪等被判有期徒刑也只能被认为是命运不济。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紫金矿业商业模式中的运营模式和成本模式,就会惊讶地发现,这一污染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高管入狱也是命中注定。

紫金矿业号称国内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2010年位列世界500强,但在当初,在专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紫金山金矿却被给予品位低、投资大、风险高、开发价值极小的结论。然而,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冒险将传统上只在北方干旱、平坦地区使用的黄金提炼工艺“堆浸法”引入多雨的紫金山区,用氰化钠溶液喷淋破碎后的金矿石,再收集含金溶液提炼黄金。这一尝试,不仅急剧降低成本,使原先没有开采价值的低品位矿,从石头变成了宝贝,具有了开采价值,庞大的紫金矿业帝国也就此崛起。但使用这一方法,黄金在提炼过程中,会产生含剧毒氰化钠的废水和含金属的毒污水,通常要集中处理,否则就会严重污染环境,而治理有毒污水又必然会加大成本,导致企业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紫金矿业自然不愿意。

我們考察一下紫金矿业的成本模式就会发现,其采矿成本在行业中是低得出了名的。2007年,紫金矿业每克矿产金的成本只有57.64元,仅为国内平均水平的45%,其奥秘就在于采用了“堆浸法”提炼黄金。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紫金矿业创造的所谓低成本奇迹,实际上是降低了开采成本,却增加了环境治理成本。紫金矿业要想获取巨额利润,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尽量不投入或少投入对有毒污水的处理。在这种商业模式下,紫金矿业迟早都会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是大概率事件,企业根本无法阻止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事故发生在2010年,算是陈景河走运,背黑锅的陈家洪在紫金矿业的高管中只排名第七。如果是在今天,陈董事长恐怕难逃厄运。

在商业模式中植入违法犯罪的基因,紫金矿业在采掘业中只是个案,还有一些行业,整个行业大多数企业的商业模式都被或多或少地植入了这样的单位犯罪的基因,例如医药行业、保健品行业、娱乐行业、建筑工程行业、房地产行业等,这些行业企业的管理者随时都有可能暴露在刑事法律风险之中。不想危言耸听,但架不住风雨来袭:

2018年4月26日,上市公司天圣制药突发公告:董事长于3月24日被有关机关留置;董事长失联,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务。

2018年5月7日,公司公告:5月5日被有关部门告知,公司总经理被有关部门留置。

2018年5月11日,公司公告:接到副总经理李忠先生家属的通知,李忠先生于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8年6月5日,公司公告:公司副总王永红女士于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短短数月,天圣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两名副总悉数被警方控制!事情似乎还没结束。满门抄斩的节奏似乎还要继续!原因何在?媒体猜测,行业毒瘤:行贿!理由是据媒体报道,2017年8月,涪陵区中心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王晓波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重庆市纪委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李剑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而这两家医院分列天圣制药的第三大和第四大客户。这种行业性的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已经呼之欲来。

这些注定要吃牢饭的企业,最好想想如何联合起来改变行业的潜规则,移除其商业模式中的违法基因,老老实实做事,规规矩矩竞争!

国企领导必须了解的事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很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同样的事,在民企,可能就是开除了事或是自认倒霉;但在国企,可能就要坐牢。这里的罪与非罪的关键,是你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是这样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罪与非罪的差别,同样的事,后果是云泥之别。

举个例子,1996年3月27日浙江省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仁良以玩忽职守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1996年11月6日向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该案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人朱仁良在担任鄞县华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担保业务中的有关规定,于1994年12月至1996年2月,先后为宁波永泰纸张经营公司、宁波市轻工技贸实业公司、宁波绿州贸易公司,王氏国际产业公司、宁波华辰集团公司,宁波市宏城投资公司、奉化荣昌实业公司、大榭开发区利华房地产公司等单位担保贷款,为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879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仁良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朱仁良违规担保导致损失而犯的玩忽职守罪,正是基于朱仁良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果朱仁良所在企业不是国企,自己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上述判决就不能成立。

刑法中类似情况的罪名不少。犯的同样的事,有时候不仅仅体现在罪与非罪的定性上,还会体现在都认定是犯罪,但给予的惩罚则有轻重之别。所以,作为国企领导人,搞清楚这些针对性很强的罪名还是很有必要的。

民事纠纷刑事化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备,但是法律的执行却一直差强人意。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等新经济的发展又让法律体系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漏洞,这种客观的法治环境,加上企业家法不责众、原罪无罪的传统观念,导致企业家在攫取第一桶金的过程中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往往不守规矩,喜欢钻法律的漏洞,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因此,或多或少都有些违法犯罪或是疑似违法犯罪的把柄落在客户、合作伙伴或是竞争对手的手里。

另一方面,在诚信缺失的市场环境中,很容易导致各种各样的民商事纠纷,最高法院关于民商案件的统计年年暴涨,而法院的判决很少被主动执行,强制执行的效果也差强人意,以至于执行难成为中国司法的沉疴痼疾。民事纠纷司法救济的途径不通畅,更加助长了企业家不诚信,没有道德底线的经营行为,让诚信的一方忍无可忍,为了挽回损失,或是干脆为了出一口恶气,往往被迫将民事纠纷的解决寄托在民事纠纷刑事化上。

由于企业自身有软肋,对方当事人向公安部门举报,所需要的理由和证据并不是很难掌握,于是,现实中因被举报而致企业高管被公安部门立案、拘捕的案例,比比皆是。事实上,只要企业高管因某些原因被牵涉进与刑案有关的问题,他们往往经不住审查,极易被认为具有犯罪嫌疑。与此有关的罪名往往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等。

一旦民事糾纷的对方当事人撕破脸皮,作出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选择,企业高管就会直接暴露在刑事法律风险之中。更令人不安的是,即使侦查部门最初据以立案的事由,经长时间调查,最终发现不能成立,但只要侦查部门调转方向,展开对那些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公司高管往往最终都难以逃脱。此罪不成立,彼罪却能成立。只要更换个罪名,对公司高管的拘留、逮捕、判刑就不会出错。许多年来,你能见到有多少公司高管被带进公安局后,最终又会被无罪释放的案例?就算抓错了,放了人,企业家恢复了人身自由,但是团队散了,士气低迷、元气大伤的企业还能重新振作起来吗?

200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刘晓庆偷税漏税案就是被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部经理、多部电视剧的总发行人王建中举报的,王建中之所以举报的原因就在于,他认为刘晓庆拍《火烧阿房宫》欠了他1000万元。那次查税,《火》剧是重点之一,账目也是从这部剧查起,这部剧是他和刘晓庆最后的一次合作,双方关系也因此闹崩。王建中掌握了大量关于该剧的账目材料,他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了大量证明刘晓庆犯罪的证据,后来王建中还写了一本《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的书。

尽管刘晓庆最终没有被起诉,她还是坐了422天的牢。但是她的公司和公司的总经理就没那么幸运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是: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

最近疯传的崔永元手撕范冰冰的事,其实也是这个路数。原本只是崔永元与冯小刚、刘震云之间的名誉权的纠纷,15年前,电影《手机》上演后,倍受羞辱的崔永元尽管没有选择打官司,而是写了万字长文为自己澄清,但他没有等来真诚的道歉,冯小刚一句轻飘飘的“没想到他开不起玩笑”,就对此事做了一个了解,崔永元郁闷了15年。15年后,冯小刚、刘震云、范冰冰再拍《手机2》,再拿已经被迫原谅了他们的崔永元开涮。这一次,崔永元依然没有选择去法院诉讼,他选择了民事纠纷刑事化,准备了一抽屉的阴阳合同,围点打援,手撕首先站队的范冰冰,直接把偷漏税、洗钱等刑事法律风险扔在了冯、刘、范的面前,终于出了一口恶气。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民事纠纷刑事化一旦成功往往比走法院诉讼的途径更加快捷和有效。因此,选择这种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人越来越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成为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短兵相接的另一个战场。当事人喜欢将经济纠纷当做经济犯罪来举报,公安机关也乐得以涉嫌犯罪为名插手经济案件、“创收办案经费”。这种不正常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在现实中已经屡屡失控。

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这并不是相关部门第一次发布类似的规定。其实,早在1989年、1992年、1995年公安部就已经陆续发布了类似的规定。1989年,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5年公安部再次发布《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不仅是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都要求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经济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如此三令五申的情况下,到今天为止,各地公安机关滥用强制措施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可见,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影响有多大。

作为企业家,我们怪不得对方当事人,谁让你先耍流氓来着,谁让你有把柄被别人捏着还耍流氓来着?说一千道一万,洁身自好比什么都好。如果真有说不清楚的把柄捏在别人手中,那么做人就不要那么嚣张,做事就不要那么不守规矩,否则,引祸上身是迟早的事。公司高管们还是回查公司过去有无不符法律规范的地方,尽快加以弥补、修正,堵截一切可能使自己人身、事业突遭不测的漏洞,亡羊补牢,犹为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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