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登”严重失信将遭惩戒:结婚、离婚造假当休矣

2018-07-14 04:59蓝风
妇女生活 2018年7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备忘录惩戒

蓝风

编者按:

2018年3月下旬,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部门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拟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备忘录》列举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那么,现实生活中,严重失信行为具体都包括哪些情形?不同的失信行为又会造成怎样的危害?进行联合惩戒又将给失信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何种不利后果?本期,我们将结合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对《备忘录》进行全面解读。

形形色色的“婚登”造假

结婚、离婚原本都是十分严肃的事情,需要到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登记过程中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做出有关声明。但近年来,有些人出于功利目的,不惜在履行结婚或离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2016年3月,重庆某镇派出所受理了一起哥哥因被弟弟冒用身份结婚,多年后成为黑户的离奇案件。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多年前说起。当时弟弟老三年仅19岁,准备结婚,但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为了顺利领证,他“借用”了二哥的户口信息办理了结婚手续。因兄弟俩长得像,办证过程十分顺利。常年在外打工的老二两年后才得知自己的户口被弟弟冒用,并被迁到了弟媳的户口上,吃惊之余也无可奈何。为了日后少些麻烦,他跟三弟互换了身份信息——从法律上讲,他成了三弟,三弟则成了二哥。

没想到多年以后,麻烦不期而至。老三因病去世,其妻子随后申请注销了他的户籍信息——其实那是老二的。不久,兄弟之中的大哥又在不知内情的情况下,把已经去世的老三的户口注销了。这样一来,老二、老三的户籍信息都被注销,老二便成了没有户籍的“黑人”。

这是一起典型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案例,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下面这个案例,相对来说更为奇葩。

范某原是江苏一家公司的职员,刚进公司时与公司财务人员钱某恋爱,并很快同居有了儿子。因两人未办结婚证,儿子无法上户口,范某便伪造了身份信息跟钱某办了一张假结婚证,给儿子上了户口。而早在儿子出生前,已到上海发展的他瞒着钱某跟一名张姓女子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也生了一个儿子。范某跟张某开办了一家公司,两人共同创业,生活安稳。但几年后,范某突然向张某提出离婚,这让张某深感意外。为了弄清缘由,张某开始调查丈夫,发现范某一直往北京一个个人银行账户打钱,而且他已在北京开办了公司。进一步调查张某还发现,范某已于两年前与这个银行账户的主人——一位钱姓女子在北京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张某报案后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范某两次使用伪造证件结婚,钱姓女子这才如梦方醒:范某“户口本”上的“未婚”信息竟然是假的!

正所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还有比上述案例更加匪夷所思的“婚登”造假。

早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就明令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进入21世纪,再偏僻的乡下也知道表兄妹不能结婚,但小林和小杨这对城里的表兄妹却是一对夫妻。

说起来,小林和小杨也是患难见真情。几年前,小杨的父母相继去世,她不敢一个人待在家里。住在同城的姑姑心疼她,便让自己的儿子小林过去陪她。小林几年前因打架伤人被判刑,刚刑满释放,心理上有些自卑,怕表妹瞧不起自己。可事实恰恰相反,小杨特别信任、依赖他。在相处的过程中,两人渐渐有了感情,但这段感情因他们是表亲并未得到祝福。小林的母亲,也就是小杨的姑姑在百般阻拦无效后没好气地说:“看你们怎么登记!”但她没想到,两人一到结婚年龄就去领了结婚证。问他们怎么过的民政部门那一关,两人不以为然地说:“不跟他们说,他们怎么知道我们是表亲啊?”

类似这种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作虚假声明的,还真不算少,只要关注新闻报道,时不时就会看到外甥女嫁舅舅、姑姑嫁侄子之类的闹剧,当然这类闹剧的背后大都有利益纠葛,要么是为了孩子上户口,要么是为获得拆迁补偿……利益面前无视道德伦理和法律尊严,简直让人无语!

还有一类针对未成年人或智力残障人的“婚登”造假,更让人唏嘘。

27岁的湖北小伙小邓,通过网络认识了正上职高的16岁女孩小李。小邓知道小李的年龄后仍对她花言巧语,穷追不舍,于是两人见了面并在宾馆开房。不久,小李怀孕了,小邓欣喜不已。他已是大龄青年,父母早急着抱孙子。为了达到与小李结婚的目的,他托关系将小李的年龄改大了4岁,与实际年龄仅16岁的小李领了结婚证。

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备忘录》所列几条“失信行为”,近年来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已让婚姻登记失信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失信后果始料不及

也许有人会说,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婚姻登记不过是个形式,动点手脚有什么关系呢?但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总会有其科学依据,《婚姻法》也不例外。其关于婚姻登记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那些逾越法律底线弄虚作假的行为,虽然暂时达到了某种目的,但必然引发难以预料的恶劣后果。

首当其冲的,是种种假造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不仅侵犯他人利益,也可能危及自身权益,或给家庭、后代造成困扰,甚至导致悲剧。

贵州姑娘小余跟男友一起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发现小余已婚,再结婚就是重婚。男友一听,认为她对自己有所隐瞒,一气之下提出分手。小余一头雾水,因为她根本就没结过婚。后经多方奔走,她终于搞明白了,是有人冒用她的身份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就是说,小余在她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跟一个她根本不认识的人“结婚”了。为了恢复未婚身份,她辗转几个县,打了好几场官司。可当她赢得官司,终于从“已婚”变回“未婚”时,原本要跟她结婚的男友已与别人结婚。

因被人冒用身份,小余成了一名无辜的受害者。而小吴姑娘则因“婚登”造假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十几年前,小吴经人介绍认识了小肖。小肖是家中独子,家里开有工厂,家境优越,小吴很动心。两人关系发展迅速,小吴很快便怀了小肖的孩子,急着结婚。但当时她才19岁,还未到结婚年龄。情急之下,她想到了身在外省的表姐。从小邻居都说她和表姐长得像,于是她借来表姐的身份证,以表姐的身份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与小肖领取了结婚证。不久,小吴生下女儿,之后又先后怀了几胎,都因是女孩做了人流。肖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小吴因始终未为肖家生男孩而被肖家嫌弃,更是经常被生性暴躁的小肖家暴。身心俱疲的小吴提出离婚,并提出经济补偿,理由是她因频繁流产,健康状况很差。但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她起诉离婚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她与小肖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他们只是同居关系。原来,当年她冒用表姐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小肖的法定妻子是她表姐而不是她。这样一来,不仅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远在外省的表姐也被牵连,被认定为重婚。

还有更多因婚姻造假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值得一提的是,无视科学隐瞒未成年人身份或近亲关系而结婚者,给当事人及其后代带来的身心伤害不容小觑。

几年前曾发生过少女妈妈摔死孩子的惨剧。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发育阶段,不知婚姻为何物,一旦被带入婚姻,不但身心会受到伤害,还会因为难以应对婚后各种家庭矛盾引发各种问题,甚至危及下一代。

而那些因近亲结婚者,一旦不幸生下残疾后代,则会后悔终生。前文提到的小林和小杨,一意孤行结婚后,接连生下两个孩子都患有先天性疾病。两人硬撑了4年,最终因孩子引发的种种矛盾而绝望分手,不但他们二人,包括两个孩子都将不得不面对痛苦人生。

婚姻造假冲击社会公序良俗,破坏社会信用体系,挑战法律权威,当事人为此付出代价者比比皆是。

黄先生与妻子感情不和,但迫于父母压力又不能离婚,无奈之下选择了逃离。他来到杭州一家私企打工,因做事踏实深得老板赏识,不仅被提拔为总经理助理,还被老板离异的宝贝女儿相中。为了抓住人生转机,黄先生伪造了一份单身证明,跟老板的女儿结了婚。但纸终究包不住火。不久,黄先生结过婚的事实被老板知晓,老板大为光火,毫不犹豫地开除了他。老板的女儿也在盛怒之下跟他分了手。让黄先生始料不及的是,他的这些看似属于个人感情生活的事成了他后来事业发展的绊脚石。有几家大公司因为认可他的能力录用了他,但后来了解到他的婚姻经历后,都选择了辞退他,理由是“一个连婚姻都做假的人不可能有诚信”。

婚姻登记造假不单是一种失信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婚姻登记方面的规定,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如使用伪造、变造证件进行婚姻登记,可能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张先生是某地级市国税局的一名副局长,被作为局长人选培养。然而,在他职务晋升的关键时期,有人举报他重婚,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虽然他知道是竞争对手所为,但哑口无言,他清楚自己当年做的事。当年妻子不愿离婚,现在的妻子当初又以肚子里的孩子相要挟逼他结婚。他怕事情闹大影响仕途,只好伪造了离婚证跟现在的妻子结了婚。没想到,现在事情败露,他不仅仕途中断,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从以上这些案例不难看出,任何婚姻登记造假行为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危害,而造假者也会因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婚登”失信将遭严惩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由来已久。男女双方只有通过合法手续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才能获得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同样,男女双方只要没有进行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也就一直存续。这是众所周知的基本法律常识。但有些人却明知故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惜在婚姻登记上弄虚作假。婚姻登记造假,既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同时更是对诚信的出卖。近年来,因种种原因,婚姻登记已成为失信的重灾区。为此,3月下旬,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婚姻登记中的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做法是,民政部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建立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的动态管理、信息更新和信息共享以及联合惩戒措施解除等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及相关信息。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

这些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其中主要包括: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成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申请授信贷款时将被提供审慎性参考。此外,失信当事人在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受到限制。打个比方,如果你在婚姻登记上严重失信,将被限制参评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荣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自古以来,诚信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视为一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本。它虽然属于道德范畴,但其重要性不亚于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如果不严惩婚姻登记中的失信行为,任由其泛滥,将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此次31部门签署《备忘录》,对失信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无疑对遏制婚姻登记中的失信行为、助推诚信社会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在这之前,湖北、上海、贵州等多地已建立婚姻登记失信“黑名单”制度,失信人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铁等多方面会受到影响和限制。

2016年,湖北省在全省建立了严格的婚姻登记诚信申请承诺制度。婚姻登记机关首先要向申请人发放确认书,让申请人知晓失信登记将会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如发现申请人失信行为,将立即中止办理登记,并将失信行为信息报送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让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上海市从2017年1月1日起,将申请人员的相关婚姻登记弄虚作假失信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并依照规定给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市场准入、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贵州省在2017年分两步建立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婚姻登记失信当事人会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民航班机和高铁动车组等多方面受到影响和限制。

各地的探索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婚登”造假行为。但许多地方在婚姻登记上的管理依然存在各种漏洞。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应当专职,而且须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但不少地方的婚姻登记处不符合《规范》要求,其中有资料不全、信息不通、婚姻登记员非专职等客观因素,但更多的是主观原因,比如工作人员明知信息已联网却懒得去查实,明知申请者是未成年人却睁只眼闭只眼把证给办了,甚至默认结婚领证请他人代劳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有专业人士认为,加强婚姻登记审核,堵塞管理漏洞同样重要。要遏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相关部门更需做好事前审查等工作,并完善管理机制,从制度层面防止“婚登”造假。

当然,惩罚不是目的,管理也只是手段,关键还需加强教育,培养全社会的诚实守信意识。各地应进一步普及《婚姻法》,大力宣传婚姻造假逐利的危害及风险,引导广大群众恪守诚信、敬畏婚姻。

最后应该说明的是,为了买房、拆迁等办理的“假离婚”“假结婚”不在此联合惩戒之列,因为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假離婚或假结婚,只要办理途径正当,手续齐全合法,结婚、离婚就是真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么做就合理可取,相反,这种唯利是图的投机取巧行为更加严重损害社会道德与公平,当遭世人唾弃!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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