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2018-07-17 03:07张依婷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16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张依婷

[提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当代,税收制度的变化也应当跟上时代的步伐。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今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异的作用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美国是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因此本文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与之进行比较,希望能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经验。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中美比较;税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7年12月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特朗普税改方案,引起全球关注。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其中以减税为核心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必然对我国的税收改革产生一定的影响。2018年3月27日,财政部肖捷在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答记者问时也回应了记者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提问。肖捷表示,大家今年都是个人所得税的受益者。史耀斌透露,将尽快启动税收改革方案,启动个税修法。在这种背景下,比较两国的个人所得税显得尤为必要。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比较

(一)税制结构的差异。当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分为分类所得制、综合所得制和混合所得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综合税制,而我国是少数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之一。美国是实行综合税制的代表性国家,综合制即规定纳税人在一年内通过不同途径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和宽免项后所剩的余额,按照不同的档次、不同税率累进征收。其典型特点是综合所得和超额累进税率。这种课税模式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可以较好地实现横向和纵向的公平;但同时这种课税模式比较复杂,对税收征管水平具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所谓分类所得税制,即针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根据其来源和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类所得税制根据不同的来源所得实行不同的计税方式,为纳税人税收筹划提供空间。但是,随着公民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和广泛化,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当前的税制模式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如税收负担不公平和调节功能失效等。

(二)税率差异。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统一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35%、39.6%。特朗普税改后,仍保持原有的七级累进税率,但是税率作了相应的调整。除了35%这档税率没有发生变化,其他各档税率大部分有所下调,最高边际税率由39.6%降为37%。但是,美国个税按照不同的身份可以适用不同的税率表。而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对工资薪金采用7级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采用5级累进税率,分别为5%、10%、20%、30%、35%;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除这三种以外的应税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但是,我国税率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身份,这种统一适用的税率有时候可能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比如,一个家庭和一个单身者其收入是相同,但是对他们来说相对税负却是不一样的。

(三)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地位的差异。2017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达50%左右,我国个税占税收总收入为8%左右,比我国平均高出42%左右;这显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功能远远低于美国。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比重大约为8%~12%,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30%~50%。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功能不仅远弱于美国,更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当前人们收入水平提高,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

(四)费用扣除制度的差异。美国的费用扣除制度有着严密的规定,可在标准扣除额和分项扣除额中进行选择。各项宽免政策与扣除政策隨着纳税人的变化而变化,并且较多地考虑到家庭生计的问题。例如,对高收入者的宽免政策的消减,对需要赡养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家庭进行宽免政策的倾斜。并且费用扣除标准会根据当期的通货膨胀情况以及物价水平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而我国当前的费用扣除项目还没有把子女教育和大病医疗等考虑进去,并且全国各地的费用扣除标准基本一致,也没有考虑地域和物价变动的差异。

三、中美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性因素。一般来说,发达国家主要以所得税为税收收入的主体,而发展中国家以流转税为税收收入的主体。我国目前的经济定位还是发展中国家,并且税收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还是增值税。美国之所以能把个人所得税作为第一大税种,与其高度发达的经济水平和普遍较高的收入水平是密不可分的。我国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目前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均收入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我国还不具备将个人所得税当作主体税种的条件。

(二)完善收入的监控水平影响税制模式。综合所得税制要求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基础之上,征税手续复杂,征税成本较高,容易出现偷漏税行为,这就需要强大的收入监控体系。在美国,每个公民都具有纳税识别号,而这个识别号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是统一的。其发达的银行系统和银行信用制度保障了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管。并且美国的税务机关与各大商场等进行联网,个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而我国目前税务信息系统还比较落后,没有建立起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很难对纳税人的所有收入进行监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贸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能会带来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一)由当前的分类税制向分类综合税制过渡。综合所得税制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直接转向综合所得税制可能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史耀斌在今年的答记者问时也说到会将我国的个税所得税模式改为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收模式。采用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税收公平,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种模式也符合我国人民收入日益增加,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现实状况。

(二)调整起征点,完善费用扣除项目。起征点,学术的叫法应该是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自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至3,500元至今没有发生改变。但是,在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现在,3,500元是否能够起到原本的收入调节作用呢?因此,我国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同时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时期通货膨胀率的变化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免征额可以有一定程度上的调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主要是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但是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家庭的教育负担也越来越重,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增加对子女教育等专项费用的扣除。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

(三)加强现代化征管模式建设,提高个税征管水平。首先,应该建立严密的信用监控系统,将个人的纳税情况与其信用结合起来,督促公民提高纳税诚信;其次,要将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大数据等应用到税务机关的监控系统中去,将银行、企业以及海关的数据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加强对公民的税务监控。建立交叉稽查系统,提高税收稽查水平,对申报不合格虚假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快速识别。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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